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3 分鐘讀完全文 21,4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8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基簡字第81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偉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266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0號、第183號、第196號、第292號、第33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偉德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被告之前科紀錄應補充、更正為「被告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4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共2罪);③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④持有第三級毒品20公克以上、轉讓偽藥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1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⑤持有第三級毒品20公克以上案件,經本院103年度基簡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04年10月1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5年12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及犯罪事實欄二、(一)至(六)應補充如下,並增加本院訊問中之被告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

(一)第6行「攔檢後」,應補充「陳偉德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檢警機關未發覺其上開之犯行前,主動坦承施用毒品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送驗,而為自首」。

(二)第5行「攔檢後」,應補充「陳偉德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檢警機關未發覺其上開之犯行前,主動交付毒品,警方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餘共淨重5.0107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紅色圓形錠劑8顆(驗餘共淨重8.6583公克)及橘色圓形錠劑1顆(驗餘淨重1.0065公克)【共驗餘淨重14.6755公克】,復經其同意為警採尿檢體送驗,而為自首」。

(三)第7行「盤檢後」,應補充「陳偉德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檢警機關未發覺其上開之犯行前,主動交付毒品,而為自首,警方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7包及裝毒品所用之小鐵盒1個。」。

(四)第5行「攔檢後」,應補充「陳偉德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檢警機關未發覺其上開之犯行前,經警徵得其同意至警局採集尿液檢體送驗並坦承施用毒品,而為自首」。

(五)第6行「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436公克)」後,應補充「陳偉德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檢警機關未發覺其上開之犯行前,坦承查獲之毒品為所有並坦承施用毒品,復經其同意為警採集尿液檢體送驗,而為自首」。

(六)第6行「攔檢後」,應補充「陳偉德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檢警機關未發覺其上開之犯行前,同意警方對其所攜帶之物品搜索,而為自首」。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3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院以96年度少調字第271號為不付審理裁定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案被告前經觀察、勒戒程序後,於5年內已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經依法追訴並經法院裁判確定,本案施用毒品之時間,固在其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惟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係3犯以上,檢察官予以提起公訴,即無不合。

三、核被告就附件之犯罪事實欄二、(一)、(二)、(四)、(五)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附件之犯罪事實欄二、(三)、(六)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欄二、(一)、(二)、(四)、(五)所示犯行,被告各次因供己施用第二級毒品因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2次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其持有之毒品取得後均尚未施用,即遭查獲,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在卷可稽(見毒偵卷336號第43頁反面、第44頁),故與另所犯4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參以附件之犯罪事實欄一、(一)、(二)、(四)、(五)犯行之查獲經過,員警皆僅係因於馬路上見被告形跡可疑進行盤查,被告即主動交付或坦承施用毒品,又皆同意採集尿液檢體送驗(各見107年毒偵卷第336號第3頁反面、第292號第3~4頁、第183號第5~6頁、106年度毒偵卷第2669號第7~9頁),而參諸卷內資料,並無證據證明員警即有知悉其有犯罪嫌疑之情事,且員警起初僅係為實施盤查,亦難認與毒品犯罪之查緝有何相關,而被告就此攔查,卻仍交付或坦承施用毒品並同意採尿送驗之情事,足認被告於為警查獲時,確有主動向員警供承前開施用犯行,願意接受裁判之意,核與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之自首要件相符。另參以附件之犯罪事實欄一、(三)、(六)犯行之查獲經過,員警皆僅係因於馬路上見被告形跡可疑進行盤查,被告即主動交付或同意警方對其所攜帶之物品進行搜索,足認被告於為警查獲時,確有主動向員警供承前開持有毒品犯行,願意接受裁判之意,亦與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之自首要件相符。被告所為之上開犯行,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均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完畢,本應徹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戒斷毒癮,竟再持有及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不良後果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本不宜寬縱,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就全部犯行為自首,態度尚佳,並考量各次犯罪之情節及其所扣案之毒品數量,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及學歷國中肄業、自承職業為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之白色透明結晶8袋(驗前含8袋8標籤毛重6.5500公克,因取樣0.0003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5.0107公克)、紅色圓形錠劑8粒(驗前淨重8.7130公克,取樣0.0547公克鑑定用罄,餘重8.6583公克)、橘色圓形錠劑1粒(驗前淨重1.0680公克,取樣0.0615公克鑑定用罄,餘重1.0065公克);如附表二編號4之白色透明結晶7袋(驗前含7袋毛重4.8080公克,因取樣0.0003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3.3087公克);如附表二編號5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驗前含1袋毛重0.9650公克,因取樣0.0004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7436公克);如附表二編號6之白色結晶1袋(驗前含1袋1標籤毛重0.3940公克,因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0608公克),上述扣案物經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1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107年1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另包裹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7個、使用標籤9個,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至於扣案之小鐵盒1個,為被告裝毒品所用,依被告偵查中所述已拋棄其所有(見毒偵卷第10號第58頁反面),已非被告所有之物,又上開物品價值低微,於刑法上不具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及適用法條│         主    文                                 │
│    │          │              │                                                  │
├──┼─────┼───────┼─────────────────────────┤
│(1) │如附件之犯│毒品危害防制條│陳偉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罪事實欄二│例第10條第2項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一)部分  │              │                                                  │
├──┼─────┼───────┼─────────────────────────┤
│(2) │如附件之犯│毒品危害防制條│陳偉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罪事實欄二│例第10條第2項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二)部分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淨重伍點零壹│
│    │          │              │零柒公克及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捌個、已使用│
│    │          │              │標籤捌個)及扣案之紅色圓形錠劑捌粒(驗餘淨重捌點陸│
│    │          │              │伍捌參公克)、橘色圓形錠劑壹粒(驗餘淨重壹點零零陸│
│    │          │              │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
├──┼─────┼───────┼─────────────────────────┤
│(3) │如附件之犯│毒品危害防制條│陳偉德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罪事實欄二│例第11條第2項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三)部分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驗餘淨重參點參零│                                                │
│    │          │              │捌柒公克及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柒個)均沒收│
│    │          │              │銷燬之。                                          │
├──┼─────┼───────┼─────────────────────────┤
│(4) │如附件之犯│毒品危害防制條│陳偉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罪事實欄二│例第10條第2項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四)部分  │              │                                                  │
├──┼─────┼───────┼─────────────────────────┤
│(5) │如附件之犯│毒品危害防制條│陳偉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罪事實欄二│例第10條第2項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五)部分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肆│
│    │          │              │參陸公克及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                                                │
│    │          │              │銷燬之。                                          │
├──┼─────┼───────┼─────────────────────────┤
│(6) │如附件之犯│毒品危害防制條│陳偉德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罪事實欄二│例第11條第2項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六)部分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
│    │          │              │零捌公克及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已使用│                                      │
│    │          │              │標籤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
└──┴─────┴───────┴─────────────────────────┘
附表二:
┌──┬────┬─────┬───────────┐
│編號│ 名稱   │ 數量     │  備註                │
├──┼────┼─────┼───────────┤
│ 1  │白色透明│ 8袋      │ 驗前含8袋8標籤,含袋 │
│    │結晶    │          │ 毛重6.5500公克,因取 │
│    │        │          │ 樣0.0003公克鑑定用罄 │
│    │        │          │ ,驗餘淨重5.0107公克 │
│    │        │          │ 。經檢驗後,含有第二 │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    │        │          │ 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 │
│    │        │          │ 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1 │
│    │        │          │ 月16日航藥鑑字第1070 │
│    │        │          │ 287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 │
│    │        │          │ 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669│
│    │        │          │ 號第64頁)            │
├──┼────┼─────┼───────────┤
│ 2  │紅色圓形│ 8粒      │ 驗前淨重8.7130公克, │
│    │錠劑    │          │ 取樣0.0547公克鑑定用 │
│    │        │          │ 罄,驗餘淨重8.6583公 │
│    │        │          │ 克。經檢驗後,含有第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 │
│    │        │          │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
│    │        │          │ 1月16日航藥鑑字第1070│
│    │        │          │ 287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 │
│    │        │          │ 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669│
│    │        │          │ 號第64頁)            │
├──┼────┼─────┼───────────┤
│ 3  │橘色圓形│ 1粒      │ 驗前淨重1.0680公克, │
│    │錠劑    │          │ 取樣0.0615公克鑑定用 │
│    │        │          │ 罄,驗餘淨重1.0065公 │
│    │        │          │ 克。經檢驗後,含有第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 │
│    │        │          │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
│    │        │          │ 1月16日航藥鑑字第1070│
│    │        │          │ 287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 │
│    │        │          │ 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669│
│    │        │          │ 號第64頁)            │
├──┼────┼─────┼───────────┤
│ 4  │白色透明│ 7袋      │ 驗前含7袋,含袋毛重4.│
│    │結晶    │          │ 8080公克,因取樣0.000│
│    │        │          │ 3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
│    │        │          │ 重3.3087公克。經檢驗 │
│    │        │          │ 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 │
│    │        │          │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
│    │        │          │ 務中心107年1月16日航 │
│    │        │          │ 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
│    │        │          │ 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 │
│    │        │          │ 毒偵卷第10號第66頁)  │
├──┼────┼─────┼───────────┤
│ 5  │白色透明│ 1袋      │ 驗前含1袋,含袋毛重0.│
│    │結晶    │          │ 9650公克,因取樣0.000│
│    │        │          │ 4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
│    │        │          │ 重0.7436公克。經檢驗 │
│    │        │          │ 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 │
│    │        │          │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
│    │        │          │ 務中心107年1月12日航 │
│    │        │          │ 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
│    │        │          │ 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 │
│    │        │          │ 毒偵卷第183號第59頁) │
├──┼────┼─────┼───────────┤
│ 6  │白色結晶│ 1袋      │ 驗前含1袋1標籤,含袋 │
│    │        │          │ 毛重0.3940公克,因取 │
│    │        │          │ 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 │
│    │        │          │ ,驗餘淨重0.0608公克 │
│    │        │          │ 。經檢驗後,含有第二 │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    │        │          │ 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 │
│    │        │          │ 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1 │
│    │        │          │ 月12日航藥鑑字第1070 │
│    │        │          │ 216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 │
│    │        │          │ 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96 │
│    │        │          │ 號第60頁)            │
└──┴────┴─────┴───────────┘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2669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10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183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196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292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336號
                                     107年度偵字第1850號
                                     107年度偵字第1851號
    被      告  陳偉德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號4樓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
                         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與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偉德前於少年時期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3月28日執行完畢釋
    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少調字第271號為
    不付審理裁定確定。又因施用、販賣毒品、轉讓偽藥、持20
    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
    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10月、1年10月、4月、2月、2月、3
    月確定,於104年10月19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已於105
    年12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
    完畢論而執行完畢。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10月25
    日晚間7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0○0號4樓其母親租
    賃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
    加熱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同年10月26日晚間9時15分許,因其係列管毒品人口,為警
    在基隆市○○區○○○路0號前攔檢後,經徵其同意至警局
    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12月1日
    晚間10時許,在上開居所內,以上揭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於同年12月4日凌晨4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與愛六
    路交岔路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後,當場查獲並扣得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餘共淨重5.0107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紅
    色圓形錠劑8顆(驗餘共淨重8.6583公克)及橘色圓形錠劑1
    顆(驗餘淨重1.0065公克)【共驗餘淨重14.6755公克】,
    復經其同意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
  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非經許可不得任意持有,竟於106年11月30日某時許,在
    基隆市魚市場附近,以新臺幣(下同)7,500元之代價,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翔」男子,購買甲基安非他命7
    包(驗餘共淨重3.3087公克)後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年12
    月4日晚間8時8分許,為警在基隆市○○區○○路0號4至5樓
    樓梯間盤檢後,當場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7包。
  四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12月10
    日晚間11、12時許,在前開居所內,以前開之方式,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2月11日凌晨零時35分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基隆市○○區○○
    ○路000巷0○0號前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後,經徵其
    同意至警局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
  五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1月2日
    下午2時許,在上揭居所內,以前揭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於同(2)日下午4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基隆市○○區○○○路000巷00
    號前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後,當場查獲並扣得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436公克),復經其同
    意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
  六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非經許可不得任意持有,於不詳時、地,以不詳代價,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0608公克)後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7年1月4日上午10時
    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基隆
    市○○區○○路000號前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後,當
    場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陳偉德警詢及│1.其坦承如犯罪事實二、一二四│
│    │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五所示分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    │                │  各1次之犯行。             │
│    │                │2.其坦承如犯罪事實二、三六所│
│    │                │  示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之 │
│    │                │  犯行。                    │
├──┼────────┼──────────────┤
│ 二 │基隆市警察局第一│被告於106年10月26日晚間10時5│
│    │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分許,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
│    │尿液檢體對照表(│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尿液檢體編號:  │反應,足證被告有如犯罪事實二│
│    │000-0-000)、台 │、一所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
│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之犯行。                    │
│    │限公司107年1月12│                            │
│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
│    │告書各1份       │                            │
├──┼────────┼──────────────┤
│ 三 │1.基隆市警察局第│1.被告於106年12月4日上午6時 │
│    │  一分局偵辦毒品│  25分許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
│    │  案件尿液檢體對│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    │  照表(尿液檢體│  陽性反應,足證被告有如犯罪│
│    │  編號:106-1-41│  事實二、二所示施用甲基安非│
│    │  3)、台灣檢驗 │  他命1次之犯行。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2.於上揭為警扣案之?白色透明│
│    │  司107年1月12日│  結晶塊8包,經檢驗結果,均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告書各1份     │  之成分;?紅色圓形錠劑8顆 │
│    │2.106年12月4日凌│  ,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
│    │  晨4時45分為警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
│    │  扣案第二級毒品│  品硝甲西泮成分;?橘色圓形│
│    │  甲基安非他命8 │  錠劑1顆,經檢驗結果,含有 │
│    │  包(驗餘共淨重│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
│    │  5.0107公克)、│  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事實│
│    │  含第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及第│3.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8包、 │
│    │  三級毒品硝甲西│  紅色圓形錠劑8顆及橘色圓形 │
│    │  泮成分之紅色圓│  錠劑1顆,均為被告所有及持 │
│    │  形錠劑8顆(驗 │  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  餘共淨重8.6583│  。                        │
│    │  公克)及橘色圓│                            │
│    │  形錠劑1顆(驗 │                            │
│    │  餘淨重1.0065公│                            │
│    │  克)【共驗餘淨│                            │
│    │  重14.6755公克 │                            │
│    │  】            │                            │
│    │3.交通部民用航空│                            │
│    │  局航空醫務中心│                            │
│    │  107年1月16日航│                            │
│    │  藥鑑字第107028│                            │
│    │  7號毒品鑑定書 │                            │
│    │  、基隆市警察局│                            │
│    │  第一分局延平街│                            │
│    │  派出所查獲涉嫌│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例毒品初步鑑驗│                            │
│    │  報告單各1份及 │                            │
│    │  照片14張      │                            │
├──┼────────┼──────────────┤
│ 四 │106年12月4日晚間│1.於106年12月4日晚間8時8分許│
│    │8時8分許為警扣案│  為警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7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包,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
│    │非他命7包(驗餘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之│
│    │共淨重3.3087公克│  事實。                    │
│    │)、交通部民用航│2.證明被告有如犯罪事實二、三│
│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所示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    │107年1月16日航藥│  安非他命之犯行。          │
│    │鑑字第0000000號 │                            │
│    │毒品鑑定書、基隆│                            │
│    │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
│    │延平街派出所查獲│                            │
│    │涉嫌毒品危害防制│                            │
│    │條例毒品初步鑑驗│                            │
│    │報告單各1份及照 │                            │
│    │片12張          │                            │
├──┼────────┼──────────────┤
│ 五 │基隆市警察局第一│被告於106年12月11日凌晨1時許│
│    │分局偵辦毒品案件│,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
│    │尿液檢體對照表(│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尿液檢體編號:  │,足證被告有如犯罪事實二、四│
│    │000-0-000)、台 │所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 │
│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行。                        │
│    │限公司107年1月12│                            │
│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
│    │告書各1份       │                            │
├──┼────────┼──────────────┤
│ 六 │1.基隆市警察局第│1.被告於107年1月2日下午5時44│
│    │  四分局偵辦毒品│  分許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
│    │  案件尿液檢體對│  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    │  照表(尿液檢體│  性反應,足證被告有如犯罪事│
│    │  編號:000-0000│  實二、五所示施用甲基安非他│
│    │  )、台灣檢驗科│  命1次之犯行。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2.於前揭為警扣案之白色透明結│
│    │  107年1月17日濫│  晶1包,經檢驗結果,含有第 │
│    │  用藥物檢驗報告│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
│    │  書各1份       │  之事實。                  │
│    │2.107年1月2日下 │3.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 │
│    │  午4時55分為警 │  為被告所有及持以施用甲基安│
│    │  扣案第二級毒品│  非他命之事實。            │
│    │  甲基安非他命1 │                            │
│    │  包(驗餘淨重  │                            │
│    │  0.7436公克)、│                            │
│    │  交通部民用航空│                            │
│    │  局航空醫務中心│                            │
│    │  107年1月12日航│                            │
│    │  藥鑑字第107021│                            │
│    │  5號毒品鑑定書 │                            │
│    │  、基隆市警察局│                            │
│    │  第四分局查獲涉│                            │
│    │  嫌毒品危害防制│                            │
│    │  條例毒品初步鑑│                            │
│    │  驗報告單各1份 │                            │
│    │  及照片4張     │                            │
├──┼────────┼──────────────┤
│ 七 │107年1月4日上午 │1.被告於107年1月4日上午10時 │
│    │10時30分許為警扣│  30分許為警扣案之白色結晶1 │
│    │案第二級毒品甲基│  包,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
│    │安非他命1包(驗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之事│
│    │餘淨重0.0608公克│  實。                      │
│    │)、交通部民用航│2.證明被告有如犯罪事實二、六│
│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所示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    │107年1月12日航藥│  安非他命之犯行。          │
│    │鑑字第0000000號 │                            │
│    │毒品鑑定書、基隆│                            │
│    │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
│    │安樂派出所查獲涉│                            │
│    │嫌毒品危害防制條│                            │
│    │例毒品初步鑑驗報│                            │
│    │告單各1份及照片 │                            │
│    │9張             │                            │
├──┼────────┼──────────────┤
│ 八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
│    │表、全國施用毒品│紀錄。                      │
│    │案件紀錄表、矯正│                            │
│    │簡表各1份       │                            │
└──┴────────┴──────────────┘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一二四五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
    二、三六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
    品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二五所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
    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4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及2
    次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請分論
    併罰。再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如犯罪事實二、二五所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9包、紅色圓形錠劑8顆及橘色圓形錠
    劑1顆,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至一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本署107毒偵字第10
    號案件)雖認被告另於106年12月4日晚間9時30分許,在該
    分局延平街派出所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
    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暨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考
    ,因認被告另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乙節。
    惟查,被告於上開如犯罪事實二、二所示為警通知到局(即
    106年12月4日上午6時25分許)採集尿液後,與前揭106年12
    月4日晚間9時30分許,在延平街派出所採集尿液之時間僅相
    隔約15小時,且審視上開2次採尿檢驗結果即台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可知被告尿液所含之甲基
    安非他命濃度數值從94720ng/ml降至90354ng/ml,足見被告
    尿液中毒品濃度數值隨採驗時間遞減,係因同次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行為所致。二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意旨(本署
    107毒偵字第196號案件)亦認被告另於107年1月4日上午11
    時10分許,在該分局安樂派出所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
    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在卷可查,因認被告另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犯行乙情。惟查,被告於上開如犯罪事實二、五所示為警通
    知到局(即107年1月2日下午5時44分許)採集尿液後,與前
    揭107年1月4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安樂派出所派出所採集
    尿液之時間僅相隔約1日又17小時,且審視上開2次採尿檢驗
    結果即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可知
    被告尿液所含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濃度數值從14815
    、000000ng/ml降至10521、000000ng/ml,堪認被告尿液中
    毒品濃度數值隨採驗時間遞減,係因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行為所致。綜上,本2件此部分與前揭犯罪事實二、二五所
    示之部分,應屬事實上同一案件,而為前揭起訴效力所及,
    均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林  婉  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  一  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81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