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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7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李謀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權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權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權御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易緝字第12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5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確定後再經同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874 號裁定更定其刑分別為有期徒刑4 月、3 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15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因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6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4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各罪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68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受刑人另多次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同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7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確定,因轉讓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此部分各案復經同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75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而與前揭應執行刑部分接續執行(聲請書略載部分應予更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謀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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