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2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振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振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振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簡振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各該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各罪均係於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2715號判決確定(100年12月8日)前所犯;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28號案號受理,並於107年5月31日判決,於107 年6月22日確定,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是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之總和(有期徒刑5年3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及其他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3月)。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宣告褫奪公權1 年部分,因僅有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自應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辛茹
附表:受刑人簡振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年3月 │ 有期徒刑1年3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褫奪公權1年 │├────────┼────────┼────────┼────────┤│ 犯 罪 日 期 │ 99年10月24日 │99年10月21日至99│98年6 月24日及嗣││ │ │年10月23日、24日│後2、3日 ││ │ │間(聲請書漏繕24│ ││ │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5150號、第53│字第5150號、第53│字第16681 號、第││ │09號、100 年偵字│09號、100 年偵字│17453號 ││ │第309號、第310號│第309號、第310號│ ││ │(聲請書漏繕99年│(聲請書漏繕99年│ ││ │度偵字第5309號、│度偵字第5309號、│ ││ │100年度偵字第309│100年度偵字第309│ ││ │號、第310號) │號、第310號)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桃園地院 ││最 後├────┼────────┼────────┼────────┤│ │案 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100 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矚訴字第5 ││ │ │2715號 │2715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0年11月22日 │ 100年11月22日 │ 101年8月31日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桃園地院 ││確 定├────┼────────┼────────┼────────┤│ │案 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100 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矚訴字第5 ││ │ │2715號 │2715號 │號 ││判 決├────┼────────┼────────┼────────┤│ │判 決│ 100年12月8日 │ 100年12月8日 │ 101年9月24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1 年度│桃園地檢101 年度││ │執字第68號 │執字第68號 │執字第12997號 ││ ├────────┴────────┤ ││ │編號1、2所示之罪,經原審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 ││ ├─────────────────┴────────┤│ │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 │第45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已執行完畢(桃││ │園地檢101年度執更字4594號)。 │└────────┴──────────────────────────┘┌────────┬────────┬────────┬────────┐│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10月26日 │ │ ││ │(聲請書誤繕為99│ │ ││ │年10月24日至99年│ │ ││ │10月2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6 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845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728│ │ ││ │ │號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7年5月31日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728│ │ ││ │ │號 │ │ ││判 決├────┼────────┼────────┼────────┤│ │判 決│ 107年6月22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之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7 年度│ │ ││ │執字第2286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