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65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165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添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毒偵字第1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添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藥勺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下列事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後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內容:
㈠查獲情形補充:被告陳添進於上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主動向有偵查權限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暖暖派出所警員許哲銘詢問時全部坦承犯行,並自願接受裁判,始悉上情。
㈡證據補充:
⒈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暖暖派出所警員許哲銘於108年7月23日詢問被告陳添進之調查筆錄1件。
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件、蒐證彩色照片10張、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
㈢應適用之法條補充:刑法第62條前段。
㈣前案紀錄補充:被告陳添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7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7號、偵緝字第1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7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5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8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⑤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 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⑥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2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⑦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易字第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⑧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⑨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 52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⑩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①至⑩案件,嗣經本院以 105年度聲字第112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與另案判處之拘役40日接續執行,於 107年6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
二、玆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觀察、勒戒處分釋放出所後5 年內,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及執行完畢後,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本案罪行,足見戒毒意志不堅,毒癮非淺,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自屬可議,且其犯後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而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未對他人造成危害,並考量其施用吸食頻率、次數、時間、目的、手段、自述職業為鐵工、家庭經濟情狀貧寒【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毒偵字第1410號卷第1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兼以本案所為雖對己身健康戕害甚鉅,然其究非可與侵害他人法益之犯罪行為等量齊觀,尤以之於此類「施用毒品」之行為人而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亦非重在嚴懲,而係重在彼等「病患性」行為之矯治,並被告有上開所載之犯罪前案紀錄暨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本案罪行,足見戒毒意志不堅,毒癮非淺,且係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及上開自首之刑減輕其刑之二種事由,爰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以鼓勵被告內心生起有戒毒決心,併即時醒悟自我反省,自己辛苦賺錢給毒販,以錢換毒,毒留己身害自己,尚且自己家人要另存一筆錢醫療自己身體,這樣做有時候,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吸毒事是那麼可笑,但身體已受損了,得不償失,所以,自己要一念當下杜絕錢換毒,好好工作存錢,日後不要再碰毒品,切勿貪圖吸毒、勿心存僥倖,否則,後悔會來不及,因此,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 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貴人?無怨無悔照顧自己的親人試問自己給多少回饋予該親人?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自己想通了,自己只有去掉了自私、自利、自愛,以真心誠意戒掉吸毒,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要為關心自己的家人親友多想想,自己多存一些平安健康錢,不要存毒於己身,否則,被吸毒綁架,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吸毒心蛇鑽進自己的心裡,這條吸毒心蛇會腐蝕自己頭腦,毀壞自己的心靈,吸毒變成自己終生遺憾,來不及後悔,會來不及救自己,是日已過,命亦隨減,乘自己目前還來的及回頭,自己心甘情願改過,這樣做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人生,永不嫌晚。
三、沒收部分:按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查,本件扣案之吸食器壹組、藥勺壹支,均係被告所有供己施用上開毒品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因該物業已扣案,並無不能沒收之情形,自毋庸再諭知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410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