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9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杜翊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翊民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翊民因犯如附表一(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9)、附表二(聲請書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請求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分別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2紙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分別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考量受刑人之前科素行及其所犯各罪之法益侵害性質,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民國105年5月10日2時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105年3月16日 105年7月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4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08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3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5年度基簡字第1352號 105年度基簡字第1399號 105年度基簡第1622號 判決日期 105年9月2日 105年9月23日 105年10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5年9月29日 105年10月17日 105年11月17日 備 註 ①編號1至4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6月10日 105年7月12日、13日 105年7月21日、2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9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825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82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基簡字第1825號 105年度訴字第550號 105年度訴字第550號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21日 106年1月4日 106年1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5年12月22日 106年2月10日 106年2月10日 備 註 ②編號5至8所示之刑,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同一判決(105年度訴字第5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7月13日) 105年7月26日 105年7月18日5時5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825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825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2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550號 105年度訴字第550號 106年度基簡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06年1月4日 106年1月4日 106年1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6年2月10日 106年2月10日 106年2月14日 備 註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非法持有子彈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併科罰金部分,非聲請範圍,略)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11日 105年12月間某日至106年1月3日 104年間某日至106年1月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73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87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8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基簡字第830號 106年度訴字第38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4號 判決日期 106年6月26日 106年11月9日 107年3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6年7月13日 106年12月11日 107年4月13日 備 註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轉讓偽藥 私行拘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1月3日 105年12月23至2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87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10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4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07年3月22日 108年1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同上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268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7年11月14日 109年1月30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