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杜劭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劭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杜劭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杜劭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2 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16日 109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704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738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1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 2675號 109年度易字第417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 138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3日 109年11月23日 109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 2675號 109年度易字第417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 138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14日 109年12月21日 110年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221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2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5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1年6 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9日 109年5月間某日至同年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281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5號、第39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 2737號 109年度訴字第60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 2737號 109年度訴字第60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5日 110年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25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