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74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杜雨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雨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杜雨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杜雨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16日晚間7時5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某時 108年8月17日至 108年8月19日 108年7月中旬某日至108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207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623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6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 1249號 108年度訴字第642號 108年度訴字第642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29日 108年12月13日 108年12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 1249號 108年度訴字第642號 108年度訴字第64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3日 109年3月4日 109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501號( 109年度執緝字第155號;已執畢)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03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04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0日中午12時2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8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1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14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