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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07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曾淑婷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玉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玉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玉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07號、本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347號、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80號),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8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58號、本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100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22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55號、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29號),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4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受刑人於104年5月22日入監接續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82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0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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