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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四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楊皓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四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三三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肆佰陸拾伍件,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億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億展公司)負責人,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七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該判決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確定,並於同年九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且均經前開主管機關核准,而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範圍,目前均仍在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專用期限內,應受我國商標法之保護。竟基於販賣意圖,先於九十二年間某日,自香港地區販入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其後於同年五月九日,自香港地區夾藏於貨櫃內(貨櫃號碼為:WHLU0000000號)出口,並於同年月十二日委由不知情之豐盛報關行負責人宋青海報關進口輸入我國。嗣於同年五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許,在基隆市○○路三之一號「中華貨櫃場」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共計四百六十五件。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西鞋具公司告訴而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查本件被告甲○○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貳、實體事項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扣案如附表所示商品均係未得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商品,有偵查卷附路易威登產品鑑定意見書、NBA產品鑑定意見書、DCSHOECOUSA產品鑑定書、估價表各一紙、鑑價報告表二紙、美商.迪西鞋具公司提出之分類照片四張,及本院卷附商標註冊登記證之網路查詢資料為證,並經本院當庭勘驗查明無誤(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製有分類照片十六張在卷可憑。至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短褲所使用之商標,雖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註冊商標(註冊證號:八七四二○五號)略有差異,即圖樣中間文字非「LV」,然上開商標為世界著名商標,而被告輸入販賣之短褲上標記圖形,其構圖、意匠均與上開商標極其相似,於異時、異地施以一般人之觀察,顯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無從分辨之虞,應屬近似,自構成商標權之侵害。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高達四百六十五件,侵害之商標包括「LV」、「NBA」、「DCSHOES」、「STUSSY」等世界知名品牌,種類則包含上衣、運動T恤、褲子等,顯見扣案商品係意圖販賣而輸入,而非僅供自用或餽贈甚明。綜上所陳,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近似之註冊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罪;同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近似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豐盛報關行負責人宋清海輸入上開仿冒商品,為間接正犯,公訴意旨論未漏及,附此敘明。又被告雖利用不知情之報關行人員填寫製作不實之進口報單,然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有與特定身分、關係者共犯情形,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本條文無如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相類規定,法律既無處罰明文,亦不能再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附此敘明。又被告輸入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之目的,係為對外出售其販入之仿冒商品,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近似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處斷。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處斷。又被告侵害美商史塔西公司註冊登記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商標文字、圖樣乙節,雖未據提出告訴,然因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係非告訴乃論之罪,且此部分與業經起訴部分為實質上一罪,本院依法自得予以審理。末查,被告前曾受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不僅損害真正商標權利人之正常營收,對真正商標權利人之商譽亦有不良影響,惟慮及被告販賣仿冒商品之數量非鉅,所生危害亦非至重,併其犯後坦承罪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八十三條定有明文,則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亞樵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楊 皓 清

書記官 王 月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商標名稱或圖│商標專用│商標註│商標專│商標使用之範圍│扣案物品│
│    │樣         │權人   │冊證號│用期限│              │        │
├──┼──────┼────┼───┼───┼───────┼────┤
│一  │            │迪西鞋具│九一七│民國九│運動衣服,即T│衣服三百│
│    │            │公司    │八六五│十六年│恤,棉線衫,褲│五十件。│
│    │            │        │      │六月十│子,夾克,便帽│        │
│    │            │        │      │五日  │,帽子及襪子;│        │
│    │            │        │      │      │運動靴鞋,包括│        │
│    │            │        │      │      │運動鞋,休閒運│        │
│    │            │        │      │      │動鞋,徒步旅行│        │
│    │            │        │      │      │用靴,滑雪靴及│        │
│    │            │        │      │      │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迪西鞋具│八七八│民國九│衣服,T恤,運│        │
│    │            │公司    │九二二│十八年│動裝,褲子,夾│        │
│    │            │        │      │十二月│克,便帽,帽子│        │
│    │            │        │      │三十一│,襪子;鞋子,│        │
│    │            │        │      │日    │包括運動鞋,休│        │
│    │            │        │      │      │閒鞋,滑雪靴及│        │
│    │            │        │      │      │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NBA產│三一二│民國九│衣服及不屬別類│運動T恤│
│    │            │物股份有│三0七│十五年│之衣著。      │三十七件│
│    │            │限公司  │      │一月十│              │。      │
│    │            │        │      │五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            │路易威登│八七四│民國九│衣服及內衣,毛│短褲七十│
│    │            │馬爾悌耶│二0五│十八年│衣,襯衫,婦女│八件。  │
│    │            │公司    │      │十月三│緊身褡,束褲,│        │
│    │            │        │      │十一日│束腰,束腹,套│        │
│    │            │        │      │      │裝,背心,防水│        │
│    │            │        │      │      │衣,裙子,大衣│        │
│    │            │        │      │      │,西裝褲,套頭│        │
│    │            │        │      │      │衣,洋裝,夾克│        │
│    │            │        │      │      │,披肩,長圍巾│        │
│    │            │        │      │      │,圍巾,服飾用│        │
│    │            │        │      │      │腰帶,領巾,領│        │
│    │            │        │      │      │帶,吊褲帶,服│        │
│    │            │        │      │      │飾用手套,服飾│        │
│    │            │        │      │      │用皮帶,褲襪,│        │
│    │            │        │      │      │緊身衣褲,襪子│        │
│    │            │        │      │      │,泳衣,浴袍,│        │
│    │            │        │      │      │鞋,靴,涼鞋,│        │
│    │            │        │      │      │有邊帽,無邊帽│        │
│    │            │        │      │      │。            │        │
├──┼──────┼────┼───┼───┼───────┤        │
│四  │            │史塔西公│八六四│民國一│衣服、靴、鞋、│        │
│    │            │司      │四四六│0二年│襪、帽子、頭巾│        │
│    │            │        │      │四月十│、服飾用皮帶、│        │
│    │            │        │      │五日  │腰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史塔西公│五九四│民國一│衣服。        │        │
│    │            │司      │二六四│0二年│              │        │
│    │            │        │      │四月十│              │        │
│    │            │        │      │五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四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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