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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13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1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勝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9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勝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勝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1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299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揭2 案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揭各罪於民國98年9 月14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13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 年6 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20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0年5 月24日,亦有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妍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1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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