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兩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李文恭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訴外人李振暉向基隆市○○區○○○段○○○○○段○00○00○00○00○00○0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部分共有人如附表一所示 被告李宗舉等人購買系爭土地,附表一所示被告未依買賣契約移轉過戶予訴外人李振暉。李振暉已於民國107年7月25日將其上開買賣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原告。 ㈡系爭土地仍屬公同共有之狀態,因此上開買賣契約均約定「本買賣土地係公同共有型態,暫無法辦理產權移轉,雙方約定俟日後可辦理持分共有可移轉時,乙方願無條件提供產權移轉有關文件、印鑑證明、戶籍資料,並於買賣文件蓋竣章,交付甲方辦理...」。因附表一所示被告等人迄今未辦理 遺產分割手續,致使訴外人李振暉遲遲無法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因此足信附表一所示被告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代位附表一被告請求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如附表二、三所示被告分割遺產。 ㈢併聲明:1.附表二、三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按其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附表一被告應將其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 二、被告之答辯: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三、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 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國109年12月30日立法院修 正通過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 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之記載,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第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又按「下列各款登記,『得代位申請之』:……四其他依法律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 者。」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第4款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乃 明揭:「…三另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者,除本規則規定外,其他法律亦有得代位申請者,例如民法第242條規定,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者,為保持法規適用之彈性,爰增訂第3款(此 即現行條文第4款,按99年6月28日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增訂第3款,故原第3款遂移列為現行第4款)。」是債務人倘怠 於就遺產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債權人自得逕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第4款之規定,代位債務人對地政機關行 使其繼承登記聲請權,而「毋須訴請法院裁判為之」。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又不動產之 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 第120條第1項規定即明。是「繼承人請求他繼承人協同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難認有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則其併訴請分割遺產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及分割共有物,自亦無從准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㈠原告請求附表二、三被告分割遺產,乃為處分行為,依據民法第759條規定,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又原告主張 為附表一所示之人之債權人,是債務人倘怠於就遺產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依上開說明,債權人自得逕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第4款之規定,代位債務人對地政機關行使 其繼承登記聲請權,而無庸訴請法院裁判為之。而本件附表二、三所示不動產,仍有附表二、三所示公同共有人已死亡,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因此本院於110年6月25日以110年 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110年7月31日前( 嗣並經同意展延至110年8月31日),代位債務人辦理附表二、三所示土地之繼承登記,若逾期未能辦妥繼承登記者,即駁回其訴。 ㈡原告雖已提出如附表二、三之原告補正情形欄所示已完成部分代位辦理繼承登記等情,然未提出與其主張全部相符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縱然信其主張為真,仍尚有如附表二、三原告補正情形欄所示之公同共有人未辦妥繼承登記,依上揭說明,部分如附表編號二、三之公同共有人既未辦妥繼承登記,則尚不得為遺產分割之行為。因此,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代位逕為遺產分割於法不合,且因無從為遺產分割,則原告請求附表一所示被告將其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實屬無據,是以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法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 ㈢至原告主張其已揭盡全力代位辦理繼承登記,尚未完成實不可歸責於原告云云,惟本件原告起訴後,均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於債權人本自得逕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第4 款之規定,代位債務人對地政機關行使其繼承登記聲請權,而無庸訴請法院裁判為之乙事,自無從諉為不知。是依上開說明,原告本應自行代位辦理繼承登記,而非由本院對其一再催促。再者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9月30日以109年 重上字第610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審理,迄今已逾1年,原告遲遲尚未完成辦理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代位辦理繼承登記,況本院審酌新冠疫情肆虐等情,准予延長辦理繼承登記期限至110年8月31日,此有本院110年7月8日基院麗民 瑞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函稿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迄今原告仍尚未完成辦理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代位辦理繼承登記,其難謂非不可歸責。 四、末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經查,本件原告起訴 應受判決事項:第一項聲明為附表二、三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按其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第二項聲明為附表一被告應將其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惟原告起訴狀中均未記載第一項聲明之被告應繼分比例、第二項聲明之被告應有部分為幾何,是該項聲明均屬不明確。為此,本院乃以108年10月29日基院麗民宙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通知,命原告應於該通知送達後30日內補正前述聲明所指應繼分及應有部分之比例,該通知嗣於108年11月4日送達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雖於108年12月4日提出民事補正訴之聲明狀,然並未就前述事項進行補正,是以本件原告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按109年12月30日立法院修正通過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第1款、第2款規定,其修正理由為:當事人適格及權利保護必要,亦屬訴訟要件。原告之訴欠缺該要件者,實務上雖認其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惟此判決之性質為訴訟判決,與本案請求無理由之實體判決有別,現行條文第2項未 予區分,容非妥適。為免疑義,宜將之單獨列為1款,以示 其非屬無理由之本案實體判決。此項訴訟要件是否欠缺,通常不若第1項各款要件較單純而易於判斷,故仍依現制以判 決程序審理。原告之訴如欠缺該要件,或未符現行條文第2 項之一貫性審查要件(合理主張),其情形可以補正,為保障原告之訴訟權及維持訴訟經濟,應予補正機會;須經命補正而未補正,法院始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爰增訂第2項序文及第1款,並將現行條文第2項列為第2款。是原告之訴有欠缺第1款要件情形者,不論是否經言詞辯論, 法院均應踐行補正程序。而第2款要件之欠缺,既應行補正 程序,自得為調查,而以原告最後主張之事實為判斷依據。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法律上顯無理由,係指依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經調查即可認定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倘原告主張之事實,僅據訴狀之記載,尚不明瞭或有其他情形,必須調查證據後,始能認定其訴有無理由者,應行必要之言詞辯論,不得遽指起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惟原告之起訴須具備合法性要件,法院始得為有無理由之實體審理。再訴權存在之要件分為三種,為關於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為關於 保護必要之要件,為關於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是法院為審查原告之起訴是否合法及當事人是否適格,自非不得調查證據以為認定,其所為之調查,因非關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之調查,尚不得僅因法院啟動起訴是否合法及當事人是否適格之程序,即謂法院已就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進行證據之調查。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後,本院固曾以108年1月18日基院華民宙108年度調字第7號通知,命原告於通知送達後30日內補正起訴狀所列被告之戶籍謄本。然前開補正事項,係為確認被告之送達處所及原告起訴之對象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至本院108年10月29日通知原告補正前述聲明所指應繼分及 應有部分之比例,係因原告起訴之聲明不明確,不具備起訴合法之要件,此均與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無涉。再本院雖於108年2月1日函請原告補正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惟係 因原告具狀表示原告無法查得被告之身分證字號,無法提出被告等人之戶籍謄本,因而聲請本院發函准予原告調取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此亦與原告起訴主張事實之調查無涉。而原告嗣於陳報被告等人之戶籍謄本後,本院發現有部分被告業已死亡,於對照原告起訴時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後,乃發現有部分被告於原告起訴時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是本件本院係就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進行調查前,依原告起訴狀所附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而查知尚有部分被告未辦理繼承登記,乃裁定命原告依前揭規定代位辦理繼承登記,並無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60號判決發回意旨所認本件原告之訴是否有理由,顯尚待法院調查始能確定之情形。至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發回意旨雖謂:「如上訴人合於代位請求分割繼承之要件,於審理中亦非不得追加代位請求各出賣人之繼承人就各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行請求分割遺產」等語,然本件原告既得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辦理繼承登記,即無追加代位請求各出賣人之繼承人就各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已如前述,是若原告予追加,其所追加之訴亦屬無權利保護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 ,本院仍應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所指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且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謝佳妮 附表一: 編號 出賣人姓名 繼承人 1 李宗舉 2 李練卿 3 李泉(已死亡) 李紅哖、李立婕(原名李惠娟)、李善洺、李龍祥、李徐永春 4 李順益(已死亡) 李立婕(原名李惠娟)、李善洺、李龍祥、李徐永春 5 李欽發(已死亡) 李達雄、李達明、李達敏、李春蘭、李麗雲、李秀蘭、李淑蘭 6 李欽育(已死亡) 李騏亦、李世豐、李宗智、李炳燈、李雪花林、李秋香、李秋華、李秋慧 7 李新修(已死亡) 李清吉、李世昌、李清強、李清印、李深、李雪卿 8 李新立(已死亡) 李昊霖、李美華、李美莉、李麗苹、李昱圻、何素珠、李若伶、李倩儀 9 李新丁(已死亡) 李富慳、李富棟、魏李美純、劉李美珍 10 李順和(已死亡) 李林秋月、李憲超、李憲基、李憲達、李秀美、李秀麗 11 李錦地(已死亡) 李泰璉、李育萱、李姿樺 12 李碇碧(已死亡) 李隆基、李隆舟、李隆軒、李隆德、李慶蘭、李王玉 13 李健忠(已死亡) 卓妙琪、李丰碩、李陳綢、李奇峰、李政民、李美月、李金源 14 李延禧 15 李棟卿 16 李英芳(已死亡) 李延禧、李棟卿、李七郎、李八紘 17 李七郎 18 李八紘 19 李太郎 20 李文恭 21 李仁宗 22 李添財 23 李忠明 24 李二悠(已死亡) 李天祿、陳王蚶、李深福、李佳真、李深智、李劉素蓮、李奉祐、李雅琳、李圜明、李美月 25 李炳南(已死亡) 李慶雄、李純媛 26 李弘光 27 李永錫(已死亡) 李練卿、李宗舉、曾李份、鄭李金花、李金霖、李志鵬、李銘華、李銘輝、李欣穗、李美女、李菲雅 28 李翼修(已死亡) 李建藏、李淑貞、李鄭錦釵、李美貞、李雅慧、林玉貴、李勝華、李金塗、李建平、朱春福、朱財旺、朱麗月、李美女、李秀猜、李美蘭 29 李日新(已死亡) 李國欽、李國琛、李國欣、李曉菁、李宜凌 30 李崇信 31 李蘭(已死亡) 李朝燦、李傳吉 32 李井川(已死亡) 李秀卿、李秀鳳、李福順、李福來、陳李鶴、李海鋒、李尚勇、朱玉珍、李柏毅 33 李陳足(已死亡) 李麗卿、李麗紅、李嘉寶、李蔡鳳瑜、李麗香、李竹旺、李鴻杉、李良曜、李月梅、李淑華、李鴻松、李淑媖、余欣怡、余欣雅、余欣佩、余東諺、余富琦、余忠要、余萬青、余牡丹、周余桂英、余寶猜、余寶美、余寶秀、李煌祺、李月嬌、李月銀、張李美麗、李美素、李宜錚、李劉彩雲、李純純、李純君、李廖標、李秋分、李秋通、蔡秀丹、李欣貞、李旺建、李欣勉、李欣玲、李麗芬、李新春、李銘章、李銘陽、余美玲、余家宗、余盈慧、余健興、江美齡 34 許李棗(已死亡) 余串文、余建福、余寶珠、許錫李、許喜春 35 李伯謙(已死亡) 李滿足 36 李伯良(已死亡) 李哲男、李妙仙、李妙霜、李妙惠 37 李伯達(已死亡) 林雲英、李銘璿、李銘華、李歐美、李麗君、李怡萍 38 李伯昆(已死亡) 李明杰、李嘉齡、李靜如 39 李志鴻 40 李淑芬 41 李曾美鳳 42 李政常(已死亡) 李周緞、李德裕、李德隆、李慧芬 43 李明同 李奕勳、李婉如 44 李萬福 45 李滄江 46 李滄海(已死亡) 李明傑、李滄江、李萬福、柯李桃 47 李明傑 48 李慶宗 49 李宗文(已死亡) 汪芷伶、汪沁儀、李若綾、李郭天、李秀美、賴智恩、賴明宗、賴明昌、李瑞暄 50 李忠志 51 李江永 52 李茂雄 53 李德六 54 李弘宜(已死亡) 李張秀絨、李俊德、李俊杰、李美你、李美玲 55 李春來 56 李建華 57 吳李寶貝(已死亡) 張李惠群、吳登文 58 陳牡丹 59 鄭陳寶蓮 60 葉錦奇 61 葉玫瑩 62 葉肩宇 63 葉玫青 64 陳武雄(已死亡) 陳黃勝美、陳伯洲、李陳怡文、陳怡萍 65 陳萬成 66 龔李寬(已死亡) 胡詹春、胡詹秀琴、詹秀珠、詹秀玲、詹聰明、詹聰海、詹亦樹 67 廖蘇彩(已死亡) 廖萬寶、廖萬全、廖士銘、鄭廖欉、廖牡丹 68 李牽 69 李家齊(已死亡) 李繼堂、吳麗雲 70 李金海 71 李金財 72 李松雄 73 李賢(已死亡) 李正誠、李正明、李正凱、李季美 74 李免 75 李登貴 76 李含笑 77 李太平 78 李太山 79 李石定(已死亡) 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80 余李素(已死亡) 余梅慎、余淑慎、蘇慧玉、余瑞恩、余喬安、余廷祐、余黃秋錦、余志男、余志強、余照玲、余清波、余佳倫、吳余秀鳳、趙余金蓮 81 李昭界(已死亡) 李免、李榮華、李富貴、李福生、李美桂、李美麗、李秀鳳 82 李銀 83 俞玉鳳 84 黃李幼 85 俞進益 86 蔡李笑(已死亡) 蔡壽翁、蔡慶全、蔡福全、蔡祥全、周蔡月娥 87 李慶庸 88 李年發 89 李志明 90 李黃山 91 李園 92 李羅笑 93 李桂英 94 李金桃 95 李讚生 96 李寶琴 97 李春梅 98 李忠義(已死亡) 李美錦 99 李忠興(已死亡) 李許月娥、李建富、李建屏、葉李玉瓊、李翠花、陳政男、陳嫦靖 100 李忠河(已死亡) 李華黛、李華妍、李慶諒、李欣宜、李弘博、李語喬 101 李玉塗(已死亡) 李素卿 102 李清山(已死亡) 李忠信、張文樹、張茂清、張茂榮、張素卿、李陳玉、李淑芬、李淑芳 103 李忠信 104 李仲義 105 李賴却(已死亡) 李仲義、李春長、李進和 106 李春長 107 李清正(已死亡) 李明傳、李阿文、李淯凱 108 李財源 109 李清雲 110 李景賢 111 李胡查某 112 李江和 113 李昭陽(已死亡) 李星林、李純真、李星河 114 李廷清(已死亡) 李梓楠、李俊陞、李俊傑、李淑敏、李淑華 115 李廷岩(已死亡) 李祥睿、李偉揚、李瑩蓮、李慧美、李明妍 116 李廷用(已死亡) 曾貴美、李豐州、李慧芳、李瑞芬、李瑞琪、李偉如 117 李聰淮(已死亡) 王芊莉(原名王寶葳、王絹絹)、李達生、李孋真、李姿儀、李沛瀠 118 李軟(已死亡) 羅正郎、羅志文、羅泰郎、羅志勇、李連合 119 林蔡笑(已死亡) 陳逸昭、陳逸文、陳黎莉、陳黎娟、陳黎玫、林典諭、林彥顯、林金城、林三財、林淑薇、陳顧升、張秋豐、陳欣琪、陳信良、陳信志 120 藍林英玉 121 吳義典 附表二:基隆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人名單 編號 公同共有人姓名 繼承人 命原告補正 原告補正情形 1 李王氏鸞(已死亡) 李文恭、李太郎、李仁宗、李添財、李俊雄、李忠信、李忠明、簡李月汝、李桂蘭、李金珠、方李月嬌、李金美、周初錦、周美蕙、王貴香、周進聰、曾周申子、周姜玉、陳周麗珠、周靜宜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尚未完成繼承 登記 2 李諸(已死亡) 蔡壽翁、蔡慶全、蔡福全、蔡祥全、周蔡月娥、余梅慎、余淑慎、蘇慧玉、余瑞恩、余喬安、余廷祐、余黃秋錦、余志男、余志強、余照玲、余清波、余佳倫、吳余秀鳳、趙余金蓮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未列入左列繼承人:余吳錦(繼承系統表記載無繼承權,且未附戶籍資料,請補正戶籍資料)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2.原告原陳報繼承系統表記載之「余吳錦」乃為誤植,應更正為「余吳錦紋」,而該繼承系統表記載余吳錦紋無繼承權應為無誤,併補正余吳錦紋之戶籍謄本 3 李長春(已死亡) 李慶庸、李華黛、李華妍、李慶諒、李欣宜、李弘博、李語喬、李美錦、蘇金珠、蘇桂、蘇寶、蘇宥華、蘇秀琴、蘇陳益、陳哲輝、陳哲學、陳哲俊、陳麗珠、陳美女、陳美雲、陳美雪、陳美月、蘇威丞、蘇梅、李佾儒、蘇善妍、蘇玉燕、謝吳碧玉、蘇月瑛、余幼秀、余秋芬、余佳穎、余春得、余秀美、梁清松、梁徐芳蘭、梁惠鈞、梁秀玲、梁景昌、梁景杰、梁秀娟、梁白惠、梁麗卿、梁瑋倫、梁嘉豪、梁菁菁、陳逸昭、陳逸文、陳黎莉、陳黎娟、陳黎玫、李葉、張素卿、葛弘慶、葛彥志、葛彥谷、李永川、李張來有、李秀連、李麗真、李張文、李木旺、李素琴、李慶師、李素英、李素梅、李素嬌、李許月娥、陳政男、陳嫦靖、詹明輝、詹清漢、詹春梅、詹春蘭、詹春玉、顏李綠、高豊吉、翁廷松、高春長、高進益、陳春旺、高淑真、翁淑蓮、高淑珠、高秀琴、王涼、高金釵、李碧霞、李淑芬、潘惠珠、潘惠卿、洪滙鵬、潘耀明、李幼、張李菊、李建富、李建屏、葉李玉瓊、李園、李黃山、李志明、李羅笑、李讚生、李桂英、李金桃、李春梅、李寶琴、李年發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李建富、李建屏、林玉蘭、葉李玉瓊、李園、李黃山、李志明、李羅笑、李讚生、李桂英、李金桃、李春梅、李寶琴、李年發等人應為繼承人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2.陳明李建富、李建屏、葉李玉瓊、李園、李黃山、李志明、李羅笑、李讚生、李桂英、李金桃、李春梅、李寶琴、李年發等人均為李長春之繼承人,故追加渠等為本案被告 3.另陳明林玉蘭為李長春之繼承人梁春雄之配偶,惟因梁春雄早於其父母梁金燦、梁女死亡,故應由其子女代位繼承,故林玉蘭應非李長春之繼承人 4 李喬松(已死亡) 李林寶琴、李明來、李明吉、李秋月、李明美、李劉慶華、李建興、李佳倩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5 李氏梅(已死亡) 吳義典、林碧蓮、林碧月、周月春、蘇媚妮(印尼籍)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6 李萬益(已死亡) 陳羅美惠、羅寬熙、李明霞、李雲英、李添財、李孟隆、李黃寶秀、李志成、游孟雯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7 李井川(已死亡) 李秀卿、李秀鳳、李福順、李福來、陳李鶴、李海鋒、李尚勇、朱玉珍、李柏毅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8 李蘭(已死亡) 李朝燦、李傳吉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未列入左列之繼承人:俞梅華,其為李傳旺(已死亡)之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並未附戶籍資料,不知是否曾依法向法院提出繼承之表示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2.陳明俞梅華(李傳旺之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依基隆市七堵戶政事務函文,其在臺灣地區並無戶籍 9 李昭陽(已死亡) 李星林、李純真、李星河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22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10 李文恭 11 李太郎 12 李仁宗 13 李添財 14 李招(已死亡) 李俊雄、李忠信、李忠明、簡李月汝、李桂蘭、李金珠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李招之繼承人李忠信、李忠明、簡李月汝、李桂蘭、李金珠等人已完成繼承登記 15 李俊雄 16 李忠信 17 李忠明 18 簡李月汝 19 李桂蘭 20 李金珠 21 李翼修(已死亡) 李建藏、李淑貞、李鄭錦釵、李美貞、李雅慧、林玉貴、李勝華、李金塗、李建平、朱春福、朱財旺、朱麗月、李秀猜、李美蘭、李美女*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李美女有出養情形(養父林萬富),故應非為繼承人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8月31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2 李日新(已死亡) 李國欽、李國琛、李國欣、李曉菁、李宜凌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2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3 李崇信 24 李軟(已死亡) 羅正郎、羅志文、羅泰郎*、羅志勇、李連合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羅泰郎於90年7年13日死亡,請補正其繼承人為何,以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資料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24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追加羅泰郎之繼承人即其父羅傳盛為本案被告,併補正羅泰郎之除戶謄本、羅傳盛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25 李廷岩(已死亡) 李祥睿、李偉揚、李瑩蓮、李慧美、李明妍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7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6 李廷清(已死亡) 李梓楠、李俊陞、李俊傑、李淑敏、李淑華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8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7 李廷用(已死亡) 曾貴美、李豐州、李慧芳、李瑞芬、李瑞琪、李偉如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8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8 李聰淮(已死亡) 王芊莉(原名王寶葳、王絹絹)、李達生、李孋真、李姿儀、李沛瀠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20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9 李順和(已死亡) 李林秋月、李憲超、李憲基、李憲達、李秀美、李秀麗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8月31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30 李陳足(已死亡) 李麗卿、李麗好(誤載為李麗紅)、李嘉寶、李蔡鳳瑜、李麗香、李竹旺、李鴻杉、李良曜、李月梅、李淑華、李鴻松、李淑媖、余欣怡、余欣雅、余欣佩、余東諺、余富琦、余忠要、余萬青、余牡丹、周余桂英、余寶猜、余寶美、余寶秀、李煌祺、李月嬌、李月銀、張李美麗、李美素、李宜錚、李劉彩雲、李純純、李純君、李廖標、李秋分、李秋通、蔡秀丹、李欣貞、李旺建、李欣勉、李欣玲、李麗芬、李新春、李銘章、李銘陽、余美玲、余家宗、余盈慧、余健興、江美齡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31 李伯謙(已死亡) 李滿足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30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32 李伯良(已死亡) 李哲男、李妙仙、李妙霜、李妙惠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30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33 李伯達(已死亡) 林雲英、李銘璿、李銘華、李歐美、李麗君、李怡萍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30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34 李志鴻 35 李淑芬 36 李欽發(已死亡) 李達雄、李達明、李達敏、李春蘭、李麗雲、李秀蘭、李淑蘭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28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37 李欽育(已死亡) 李騏亦、李世豐、李宗智、李炳燈、李雪花、林李秋香、李秋華、李秋慧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28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38 李政常(已死亡) 李周緞、李德裕、李德隆、李慧芬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6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39 李明同(已死亡) 李奕勳、李婉如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6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40 李明傑 41 李滄江 42 李萬福 43 李延禧 44 李棟卿 45 李英芳(已死亡) 李延禧、李棟卿、李七郎、李八紘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10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46 李七郎 47 李八紘 48 李宗文(已死亡) 汪芷伶、汪沁儀、李若綾、李郭天、李秀美、賴智恩、賴明宗、賴明昌、李瑞暄、汪敏雄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李宗文之子李明傑於90年8月16日死亡,李明傑之女李月霞繼承後,而於94年10月31日死亡,故其配偶汪敏雄應為李月霞之繼承人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2.陳明李宗文於100年6月17日死亡,是時其子李明傑已死亡(於90年8月16日死亡),故應由李明傑之子女李月霞及李若綾代位繼承,惟李月霞亦於94年10月31日死亡,故應再由李月霞之子女汪芷伶、汪沁儀代位繼承,故李月霞之配偶汪敏雄應非李宗文之繼承人,併補正繼承系統表 49 李江永 50 李茂雄 51 李德六 52 李忠志 53 李弘宜(已死亡) 李張秀絨、李俊德、李俊杰、李美你、李美玲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16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54 李慶宗 55 李春來 56 李建華 57 李石定(已死亡) 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21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58 李昭界(已死亡) 李免、李榮華、李富貴、李福生、李美桂、李美麗、李秀鳳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11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59 蔡李笑(已死亡) 蔡壽翁、蔡慶全、蔡福全、蔡祥全、周蔡月娥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5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60 余李素(已死亡) 余梅慎、余淑慎、蘇慧玉、余瑞恩、余宗輝、余黃秋錦、余志男、余志強、余照玲、余清波、余佳倫、吳余秀鳳、趙余金蓮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余宗輝於107年5月20日死亡,請補正除戶資料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14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陳明余宗輝尚在世,是追加余宗輝為本案被告,並撤回余宗輝之子女即被告余喬安、余廷祐之部分,併補正余宗輝之戶籍謄本 61 李含笑 62 李登貴 63 李太平 64 李太山 65 李添福(已死亡) 李進順、李怡樺、李麗美、李進雄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66 李清正(已死亡) 李明傳、李阿文、李淯凱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2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67 李財源 68 俞玉鳯 69 黃李幼 70 俞進益 71 李銀 72 李胡查某 73 李清雲 74 李景賢 75 李賴却(已死亡) 李仲義、李春長、李進和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17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76 李仲義 77 李春長 78 李二悠(已死亡) 李天祿、陳王蚶、李深福、李佳真、李深智、李劉素蓮、李奉祐、李雅琳、李圜明、李美月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79 李弘光 80 李江和 81 李免 82 李廖麵(已死亡) 徐李惜、李人中、潘李寶、李騰(原名李東蒲)、李翠華、李英桃*、李正誠、李正明、李正凱、李季美、李恩在、李紓暳、李怡萱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李英桃應已出養,故非為繼承人 3.李廖麵(於98年5月20日死亡)之子李賢(104年1月13日死亡)、李建(於90年9月28日),故李賢及其繼承人李正誠、李正明、李正凱、李季美等人應為李廖麵之繼承人(另李賢之配偶曹鳳英是否為李賢之繼承人尚不明);李建之繼承人李恩在、李紓暳、李怡萱等3人應得為代位李建為李廖麵之繼承人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5 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陳明曹鳳英(李賢之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併補正曹鳳英之戶籍謄本 83 李賢(已死亡) 李正誠、李正明、李正凱、李季美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未列入左列之繼承人:曹鳳英,其為李賢之配偶,且為大陸地區人民,並未附戶籍資料,且不知是否曾依法向法院提出繼承之表示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5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陳明曹鳳英(李賢之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併補正曹鳳英之戶籍謄本 84 徐李惜 85 李建(已死亡) 李張秀子、李恩在、李紓暳、李怡萱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86 李人中 87 潘李寶 88 李東蒲(原名李騰) 89 李翠華 90 許李棗(已死亡) 余串文、余建福、余寶珠、許錫李、許喜春*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許喜春於101年8年11日死亡,請補正其繼承人為何,以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資料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7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陳明許喜春之繼承人為其子許錫李,惟因許錫李已為本案被告,故不再重複追加為被告,併補正許喜春之除戶謄本、許錫李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91 陳牡丹 92 鄭陳寶蓮 93 葉錦奇 94 葉玫瑩 95 葉肩宇 96 葉玫青 97 陳武雄(已死亡) 陳黃勝美、陳伯洲、陳怡文、陳怡萍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10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98 陳萬成 99 李家齊(已死亡) 李繼堂、吳麗雲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14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100 李金財 101 李清水 102 李金海 103 龔李寬(已死亡) 胡詹春、胡詹秀琴、詹秀珠、詹秀玲、詹聰明、詹聰海、詹亦樹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10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104 李林英(已死亡) 李明傑、李滄江、李萬福、柯李桃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15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105 陳筱君 106 李練芝(已死亡) 李美女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李美女已完成繼承登記 107 李練芳 108 李練卿 109 李宗舉 110 曾李份 111 李秀冬 112 鄭李金花 113 李金霖 114 李志鵬(已死亡) 范麗琴、吳碧雲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14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115 李銘華 116 李銘輝 117 李欣穗 118 李明杰 119 李素卿 120 李忠信 121 李許幼(已死亡) 李紅哖、李立婕(原名李惠娟)、李善洺、李龍祥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13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122 李紅哖 123 李立婕(原名李惠娟) 124 李善洺 125 李龍祥 126 李張花(已死亡) 李富慳、李富棟、魏李美純、劉李美珍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8月30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127 李昊霖 128 李美華 129 李美莉 130 李麗苹 131 李世昌 132 李清吉 133 李清強 134 李清印 135 李深 136 李雪卿 137 吳登文 138 李昱圻 139 李泰璉 140 李育萱 141 李姿樺 142 李隆基 143 李隆舟 144 李隆軒 145 李隆德 146 李慶蘭 147 李美月 148 李金源 149 李禎祥(已死亡) 卓妙琪、李丰碩、李奇峰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15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150 李純媛 附表三:基隆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人名單 編號 公同共有人姓名 繼承人 命原告補正 原告補正情形 1 李王氏鸞(已死亡) 李文恭、李太郎、李仁宗、李添財、李俊雄、李忠信、李忠明、簡李月汝、李桂蘭、李金珠、方李月嬌、李金美、周初錦、周美蕙、王貴香、周進聰、曾周申子、周姜玉、陳周麗珠、周靜宜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2 李諸(已死亡) 蔡壽翁、蔡慶全、蔡福全、蔡祥全、周蔡月娥、余梅慎、余淑慎、蘇慧玉、余瑞恩、余喬安、余廷祐、余黃秋錦、余志男、余志強、余照玲、余清波、余佳倫、吳余秀鳳、趙余金蓮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未列入左列繼承人:余吳錦(系統表記載無繼承權,且未附戶籍資料,請補正戶籍資料)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2.原告原陳報繼承系統表記載「余吳錦」乃為誤植,應更正為「余吳錦紋」,而該繼承系統表記載余吳錦紋無繼承權應為無誤,併補正余吳錦紋之戶籍謄本 3 李長春(已死亡) 李慶庸、李華黛、李華妍、李慶諒、李欣宜、李弘博、李語喬、李美錦、蘇金珠、蘇桂、蘇寶、蘇宥華、蘇秀琴、蘇陳益、陳哲輝、陳哲學、陳哲俊、陳麗珠、陳美女、陳美雲、陳美雪、陳美月、蘇威丞、蘇梅、李佾儒、蘇善妍、蘇玉燕、謝吳碧玉、蘇月瑛、余幼秀、余秋芬、余佳穎、余春得、余秀美、梁清松、梁徐芳蘭、梁惠鈞、梁秀玲、梁景昌、梁景杰、梁秀娟、梁白惠、梁麗卿、梁瑋倫、梁嘉豪、梁菁菁、陳逸昭、陳逸文、陳黎莉、陳黎娟、陳黎玫、李葉、張素卿、葛弘慶、葛彥志、葛彥谷、李永川、李張來有、李秀連、李麗真、李張文、李木旺、李素琴、李慶師、李素英、李素梅、李素嬌、李許月娥、陳政男、陳嫦靖、詹明輝、詹清漢、詹春梅、詹春蘭、詹春玉、顏李綠、高豊吉、翁廷松、高春長、高進益、陳春旺、高淑真、翁淑蓮、高淑珠、高秀琴、王涼、高金釵、李碧霞、李淑芬、潘惠珠、潘惠卿、洪滙鵬、潘耀明、李幼、張李菊、李建富、李建屏、林玉蘭、葉李玉瓊、李園、李黃山、李志明、李羅笑、李讚生、李桂英、李金桃、李春梅、李寶琴、李年發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李建富、李建屏、林玉蘭、葉李玉瓊、李園、李黃山、李志明、李羅笑、李讚生、李桂英、李金桃、李春梅、李寶琴、李年發等人應為繼承人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2.陳明李建富、李建屏、葉李玉瓊、李園、李黃山、李志明、李羅笑、李讚生、李桂英、李金桃、李春梅、李寶琴、李年發等人均為李長春之繼承人,故追加渠等為本案被告 3.另陳明林玉蘭為李長春之繼承人梁春雄之配偶,惟因梁春雄早於其父母梁金燦、梁女死亡,故應由其子女代位繼承,故林玉蘭應非李長春之繼承人 4 李喬松(已死亡) 李林寶琴、李明來、李明吉、李秋月、李明美、李劉慶華、李建興、李佳倩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5 李氏梅(已死亡) 吳義典、林碧蓮、林碧月、周月春、蘇媚妮(印尼籍)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6 李萬益(已死亡) 陳羅美惠、羅寬熙、李明霞、李雲英、李添財、李孟隆、李黃寶秀、李志成、游孟雯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7 李井川(已死亡) 李秀卿、李秀鳳、李福順、李福來、陳李鶴、李海鋒、李尚勇、朱玉珍、李柏毅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8 李泉(已死亡) 李紅哖、李立婕(原名李惠娟)、李善洺、李龍祥、李徐永春*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李泉僅為62地號共有人 3.李徐永春應非繼承人(雖其配偶李順益於民國84年01月17日死亡,李順益之父李泉於89年1月25日死亡,然李徐永春並不得代位其配偶李順益成為李泉之繼承人)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13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9 李蘭(已死亡) 李朝燦、李傳吉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未列入左列之繼承人:俞梅華,其為李傳旺(已死亡)之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並未附戶籍資料,不知是否曾依法向法院提出繼承之表示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2.陳明俞梅華(李傳旺之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依基隆市七堵戶政事務函文,其在臺灣地區並無戶籍 10 李昭陽(已死亡) 李星林、李純真、李星河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22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11 李文恭 12 李太郎 13 李仁宗 14 李添財 15 李招(已死亡) 李俊雄、李忠信、李忠明、簡李月汝、李桂蘭、李金珠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李招之繼承人李忠信、李忠明、簡李月汝、李桂蘭、李金珠等人已完成繼承登記 16 李俊雄 17 李忠信 18 李忠明 19 簡李月汝 20 李桂蘭 21 李金珠 22 李翼修(已死亡) 李建藏、李淑貞、李鄭錦釵、李美貞、李雅慧、林玉貴、李勝華、李金塗、李建平、朱春福、朱財旺、朱麗月、李秀猜、李美蘭、李美女*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李美女有出養情形(養父林萬富),故應非為繼承人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8月31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3 李日新(已死亡) 李國欽、李國琛、李國欣、李曉菁、李宜凌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2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4 李崇信 25 李軟(已死亡) 羅正郎、羅志文、羅泰郎*、羅志勇、李連合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羅泰郎於90年7月13日死亡,請補正其繼承人為何,以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資料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24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追加羅泰郎之繼承人即其父羅傳盛為本案被告,併補正羅泰郎之除戶謄本、羅傳盛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26 李廷岩(已死亡) 李祥睿、李偉揚、李瑩蓮、李慧美、李明妍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10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7 李廷清(已死亡) 李梓楠、李俊陞、李俊傑、李淑敏、李淑華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8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8 李廷用(已死亡) 曾貴美、李豐州、李慧芳、李瑞芬、李瑞琪、李偉如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8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9 李聰淮(已死亡) 王芊莉(原名王寶葳、王絹絹)、李達生、李孋真、李姿儀、李沛瀠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20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30 李順和(已死亡) 李林秋月、李憲超、李憲基、李憲達、李秀美、李秀麗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8月31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31 李陳足(已死亡) 李麗卿、李麗好(誤載為李麗紅)、李嘉寶、李蔡鳳瑜、李麗香、李竹旺、李鴻杉、李良曜、李月梅、李淑華、李鴻松、李淑媖、余欣怡、余欣雅、余欣佩、余東諺、余富琦、余忠要、余萬青、余牡丹、周余桂英、余寶猜、余寶美、余寶秀、李煌祺、李月嬌、李月銀、張李美麗、李美素、李宜錚、李劉彩雲、李純純、李純君、李廖標、李秋分、李秋通、蔡秀丹、李欣貞、李旺建、李欣勉、李欣玲、李麗芬、李新春、李銘章、李銘陽、余美玲、余家宗、余盈慧、余健興、江美齡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32 李伯謙(已死亡) 李滿足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30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33 李伯良(已死亡) 李哲男、李妙仙、李妙霜、李妙惠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30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34 李伯達(已死亡) 林雲英、李銘璿、李銘華、李歐美、李麗君、李怡萍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30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35 李志鴻 36 李淑芬 37 李欽發(已死亡) 李達雄、李達明、李達敏、李春蘭、李麗雲、李秀蘭、李淑蘭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28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38 李欽育(已死亡) 李騏亦、李世豐、李宗智、李炳燈、李雪花、林李秋香、李秋華、李秋慧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28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39 李政常(已死亡) 李周緞、李德裕、李德隆、李慧芬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6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40 李明同(已死亡) 李奕勳、李婉如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6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41 李明傑 42 李滄江 43 李萬福 44 李延禧 45 李棟卿 46 李英芳(已死亡) 李延禧、李棟卿、李七郎、李八紘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10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47 李七郎 48 李八紘 49 李宗文(已死亡) 汪芷伶、汪沁儀、李若綾、李郭天、李秀美、賴智恩、賴明宗、賴明昌、李瑞暄、汪敏雄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李宗文之子李明傑於90年8月16日死亡,李明傑之女李月霞繼承後,而於94年10月31日死亡,故其配偶汪敏雄應為李月霞之繼承人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2.陳明李宗文於100年6月17日死亡,是時其子李明傑已死亡(於90年8月16日死亡),故應由李明傑之子女李月霞及李若綾代位繼承,惟李月霞亦於94年10月31日死亡,故應再由李月霞之子女汪芷伶、汪沁儀代位繼承,故李月霞之配偶汪敏雄應非李宗文之繼承人,併補正繼承系統表 50 李江永 51 李茂雄 52 李德六 53 李忠志 54 李弘宜(已死亡) 李張秀絨、李俊德、李俊杰、李美你、李美玲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16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55 李慶宗 56 李春來 57 李建華 58 李石定(已死亡) 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21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59 李昭界(已死亡) 李免、李榮華、李富貴、李福生、李美桂、李美麗、李秀鳳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11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60 蔡李笑(已死亡) 蔡壽翁、蔡慶全、蔡福全、蔡祥全、周蔡月娥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61 余李素(已死亡) 余梅慎、余淑慎、蘇慧玉、余瑞恩、余喬安、余廷祐、余黃秋錦、余志男、余志強、余照玲、余清波、余佳倫、吳余秀鳳、趙余金蓮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余宗輝於107年5月20日死亡,請補正除戶資料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14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陳明余宗輝尚在世,是追加余宗輝為本案被告,並撤回余宗輝之子女即被告余喬安、余廷祐之部分,併補正余宗輝之戶籍謄本 62 李含笑 63 李登貴 64 李太平 65 李太山 66 李添福(已死亡) 李進順、李怡樺、李麗美、李進雄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67 李清正(已死亡) 李明傳、李阿文、李淯凱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2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68 李財源 69 俞玉鳯 70 黃李幼 71 俞進益 72 李銀 73 李胡查某 74 李清雲 75 李景賢 76 李賴却(已死亡) 李仲義、李春長、李進和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17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77 李仲義 78 李春長 79 李二悠(已死亡) 李天祿、陳王蚶、李深福、李佳真、李深智、李劉素蓮、李奉祐、李雅琳、李圜明、李美月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80 李弘光 81 李江和 82 李免 83 李廖麵(已死亡) 徐李惜、李人中、潘李寶、李騰(原名李東蒲)、李翠華、李英桃*、李正誠、李正明、李正凱、李季美、李恩在、李紓暳、李怡萱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李英桃應已出養,故非為繼承人 3.李廖麵(於98年5月20日死亡)之子李賢(於104年1月13日死亡)、李建(於90年9月28日死亡),故李賢及其繼承人李正誠、李正明、李正凱、李季美等人應為李廖麵之繼承人(另李賢之配偶曹鳳英是否為李賢之繼承人尚不明);李建之繼承人李恩在、李紓暳、李怡萱等3人應為代位李建為李廖麵之繼承人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5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陳明曹鳳英(李賢之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併補正曹鳳英之戶籍謄本 84 李賢(已死亡) 李正誠、李正明、李正凱、李季美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未列入左列之繼承人:曹鳳英,為李賢之配偶,且為大陸地區人民,並未附戶籍資料,且不知是否曾依法向法院提出繼承之表示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5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陳明曹鳳英(李賢之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併補正曹鳳英之戶籍謄本 85 徐李惜 86 李建(已死亡) 李張秀子、李恩在、李紓暳、李怡萱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87 李人中 88 潘李寶 89 李東蒲(原名李騰) 90 李翠華 91 許李棗(已死亡) 余串文、余建福、余寶珠、許錫李、許喜春* 1.未辦理繼承登記 2.許喜春於101年8月11日死亡,請補正其繼承人為何,以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資料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7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2.陳明許喜春之繼承人為其子許錫李,惟因許錫李已為本案被告,故不再重複追加為被告,併補正許喜春之除戶謄本、許錫李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92 陳牡丹 93 鄭陳寶蓮 94 葉錦奇 95 葉玫瑩 96 葉肩宇 97 葉玫青 98 陳武雄(已死亡) 陳黃勝美、陳伯洲、陳怡文、陳怡萍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10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99 陳萬成 100 李家齊(已死亡) 李繼堂、吳麗雲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14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101 李金財 102 李清水 103 李金海 104 龔李寬(已死亡) 胡詹春、胡詹秀琴、詹秀珠、詹秀玲、詹聰明、詹聰海、詹亦樹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10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105 李林英(已死亡) 李明傑、李滄江、李萬福、柯李桃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15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106 陳筱君 107 李練芝(已死亡) 李美女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李美女已完成繼承登記 108 李練芳 109 李練卿 110 李宗舉 111 曾李份 112 李秀冬 113 鄭李金花 114 李金霖 115 李志鵬(已死亡) 范麗琴、吳碧雲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10月14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116 李銘華 117 李銘輝 118 李欣穗 119 李明杰 120 李素卿 121 李忠信 122 李張花(已死亡) 李富慳、李富棟、魏李美純、劉李美珍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8月30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123 李昊霖 124 李美華 125 李美莉 126 李麗苹 127 李世昌 128 李清吉 129 李清強 130 李清印 131 李深 132 李雪卿 133 吳登文 134 李昱圻 135 李泰璉 136 李育萱 137 李姿樺 138 李隆基 139 李隆舟 140 李隆軒 141 李隆德 142 李慶蘭 143 李美月 144 李金源 145 李禎祥(已死亡) 卓妙琪、李丰碩、李奇峰 1.未辦理繼承登記 1.依原告陳明已於110年9月15日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146 李純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