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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573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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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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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和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第130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按民法第759條所謂因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指以該判決之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效果之力,恆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決始足當之,不包括其他判決在內。關於命被上訴人陳某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性質上既非形成判決,尚須上訴人根據該確定判決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能取得所有權,有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797號民事判例足參。再按民法第759條所謂法院之判決,係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形成判決而言,並非所有形成判決均屬之。而同法第244條第4項前段,既規定債權人依同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則原屬債務人之財產於法院判決確定撤銷詐害行為後,即非自動回復其所有。再抗告人僅以撤銷詐害行為之判決為形成判決,謂其係民法第759條所指之判決,尚不足採,復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07號裁定意旨足參。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以本院102年度基小字第2331號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謝和平繼承自被繼承人謝泉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因系爭不動產現登記於第三人謝惠卿名下,業經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544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判決第三人謝惠卿應將系爭不動產,經基隆地政事務所以民國110年基隆字第062700號收件,於110年10月1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民法第759條,聲請本院函請基隆地政事務所囑託塗銷第三人謝惠卿於110年10月1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至被繼承人謝泉名下,再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規定命由債權人代位辦理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於債務人謝和平及其他繼承人名下後為執行等語。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系爭不動產,現係登記於第三人謝惠卿所有,則執行法院從形式上觀察,既登記為第三人謝惠卿所有,應不得實施查封;又查系爭確定判決係第三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三人謝惠卿等提起塗銷分割繼承登記訴訟,債權人並非系爭確定判決之當事人,而依首揭規定及說明,系爭確定判決並非民法第759條規定之形成判決,是以執行法院無從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依債權人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第三人謝惠卿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為強制執行,本件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130條及民法第759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 仁愛 德厚  857 517 10000分之667 
編 號 建 號 建物坐落地號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層次、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 、面積     建物門牌      1 1438 德厚段857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5層 二層、104.29 陽台 11.58  全部    龍安街198巷121號2樓      含共有部分1453建號之持分及1454建號之持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5731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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