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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救字第1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救字第1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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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所專稅資料清單一件、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一件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救字第17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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