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救字第1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救字第17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永然船務代理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所專稅資料清單一件、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一件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