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詹振寧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來(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本 院於96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玖拾貳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命被告給付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2年11月13日凌晨在基隆市○○路飲用啤酒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車,仍駕駛車牌號碼R9-9311 號自用小客車欲返回七堵住處,行經基隆市○○路○○路口圓環南下車道時,適其前方有原告酒後騎乘車牌號碼GQY-451號重型機車,因疏未注意靠右行駛及注意車前狀況,自後 撞及訴外人黃洸雄所駕駛車牌號碼為2A-8767號自用小客車 ,而受有頭部、右手裂傷及擦傷傷害倒地於上開車道上,被告本應於汽車行駛時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措施,且依當時客觀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因被告斯時飲酒意識含糊不清,疏未注意上情,且未注意黃洸雄之警示,貿然前行撞擊並推行倒臥於地之原告,致原告受有腦挫傷合併蜘蛛膜下出血、第三對腦神經(動眼神經)麻痺(左側)、創傷性視神經病變、左側脛骨及腓骨幹骨折、右側肩胛股骨折、右側第4肋骨骨折、腹部燙傷、下巴撕裂傷4公分等傷害,上開被告所為侵權行為並經本院以94年度交簡上字第25號刑事判決被告過失傷害判刑確定。原告因系爭侵權行為受有上開傷害,致支出醫療及看護等費用,並受有減少勞動能力損失,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666,1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細目詳列如下; (一)醫療費用部分(含健保負擔及醫療用品費用):840,885 元。 (二)看護費用部分:280,800元。 (三)就診交通費用部分:48,190元。 (四)減少勞動能力損失部分: 原告原任職於誠鋒有限公司(下稱誠鋒公司),每月薪資35,000元、及嘉成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嘉成公司),每月薪資17,500元,因系爭事故受傷致無法繼續任職,每月損失薪資52,500元,自92年11月13日起至94年8月1日計損失1,076,250元;又原告受傷時正值自32歲青壯年,因 受此重大傷害喪失工作能力,自原告32歲至65歲共34年,以每月薪資52,500元計算,共損失21,420,000元【計算式:52,500元×12個月×34年=21,420,000元】。減少勞動 能力損失計22,496,250元。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9紙、醫療及醫療 器材費用單據141紙、看護費用收據11紙、原告扣繳憑單及 所得稅繳款書4紙(皆影本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94年基交簡字第24號、94年度交簡上字第25號刑事相關卷宗,核與其所述相符,應堪信為真實,則被告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疑問。是本件所應審酌者,僅在於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額,於法是否妥適,爰說明如下: (一)醫療費用部分 原告因傷至醫療院所治療,請求被告賠償含健保負擔部分之醫療費、醫療器材費計840,885元,並提出救護車公司、 臺灣礦工醫院(下稱礦工醫院)、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下稱國泰醫院)、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下稱署立基隆醫院)、瑞明中醫診所(下稱瑞明中醫)、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榮民總醫院)、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瑞光眼科診所(下稱瑞光眼科)、陽明牙醫診所(下稱陽明牙醫)、保豐堂醫療器材行、及德安醫療器材行等所開具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用及證明書費、醫療器材費用單據影本共141紙為證。惟按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 險提供醫療給付者,本保險之保險人,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依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該項醫療費用請求權,已法定移轉予中央健康保險局。原告係依全民健保身分就醫,依前開說明,由全民健康保險局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部分,自不得再向被告請求。查前開醫療費用及證明書費、醫療器材費用單據141紙,扣除 健保給付部分後之原告自付費用總計為177,418元,故被 告應賠償原告已支出之醫療費用、醫療器材費用額,為177,418元;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二)看護費部分 原告主張因傷住院僱請看護費用280,800元,並提出看護 費收據影本11紙為證,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就診交通費部分 原告主張因傷治療往返醫院共支出交通費48,190元,雖未據原告提出單據,惟原告居住於基隆市○○路4之5號街,至礦工醫院、國泰醫院、署立基隆醫院、瑞明中醫、榮民總醫院、長庚醫院、臺大醫院、瑞光眼科、陽明牙醫看診往返車資係其必須支出之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第2項:「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 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規定,由本院審酌原告受傷情節、其住所地至上開醫療院所距離遠近及一般交通工具往返前開距離所收取之費用,認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 (四)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部分 原告主張其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任職於誠鋒公司及嘉成公司,每月薪資共52,500元,因系爭事故受傷致無法繼續任職,每月即損失薪資52,500元,自92年11月13日起至94年8月 1日計損失1,076,250元;又原告受傷時正值自32歲青壯年,因受此重大傷害喪失工作能力,自原告32歲至65歲共34年,以每月薪資52,500元計算,共損失21,420,000元。減少勞動能力損失計22,496,250元。惟按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者,其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不能以現有之收入為準,蓋現有收入每因特殊因素之存在而與實際所餘勞動能力不能相符,現有收入高者,一旦喪失其職位,未必能自他處獲得同一待遇,故所謂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最高法院61年度臺上字第1987號、63年度臺上字第1394號民事判例參照)。查,前開診斷證明書病名欄記載原告受有腦挫傷合併蜘蛛膜下出血、第三對腦神經(動眼神經)麻痺(左側)、創傷性視神經病變、左側脛骨及腓骨幹骨折、右側肩胛股骨折、右側第4肋 骨骨折、腹部燙傷、下巴撕裂傷4公分等傷害,術後仍無 法完全復原,並因腦傷致創傷性視神經病變,終生難以回復,惟原告於受特殊職能訓練後應仍可自食其力以獲取生活所需,故並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惟衡諸原告受傷情節、將來復健程度、教育背景及其受傷前勞動之性質,原告喪失勞動能力之程度已達百分之70。原告於62年3月3日出生,自事故發生之日即92年11月13日起至其滿強制退休年齡60歲止,應可工作29.293年,衡諸原告於事故發生前所得受之月薪52,500元及行政院勞工保險局所核定之每月基本工資17,820元,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每年可能取得之收入應為500,000元,而因喪失百分之70之勞動能力,每年 即減少350,000元之收入,依前揭說明,總計原告因減少 勞動能力,而於現在得一次請求賠償之金額,依年別百分之5複式霍夫曼計算法(第1年不扣除中間利息)計算,為6,419,260元【計算式:350,000+350,000/(1+0.05×1 )+350,000/(1+0.05×2)+350,000/(1+0.05×3) +350,000/(1+0.05×4)+350,000(1+0.05×5)+ 350,000/(1+0.05×6)+350,000/(1+0.05×7)+35 0,000/(1+0.05×8)+350,000/(1+0.05×9)+350, 000/(1+0.05×10)+350,000/(1+0.05×11)+350, 000/(1+0.05×12)+350,000/(1+0.05×13)+350, 000/(1+0.05×14)+350,000/(1+0.05×15)+350, 000/(1+0.05×16)+350,000/(1+0.05×17)+350, 000/(1+0.05×18)+350,000/(1+0.05×19)+350, 000/(1+0.05×20)+350,000/(1+0.05×21)+350, 000/(1+0.05×22)+350,000/(1+0.05×23)+350, 000/(1+0.05×24)+350,000/(1+0.05×25)+350, 000/(1+0.05×26)+350,000/(1+0.05×27)+350, 000/(1+0.05×28)+0.000000000000000×(350,000/ (1+0.05×29)-350,000/(1+0.05×28)=6,419,26 0元(單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金額合計為6,925,668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雖於訴狀上陳述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然所其訴之聲明即所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金額,僅為其請求財產上損害之總額,則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僅為系爭侵權行為之財產上損害之請求,原告雖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然既未在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範圍內,本院不得為訴訟外判決,原告得另訴請求,併此敘明。 六、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其敗訴部分之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林蔚菁 ┌───────────────────────────────────────┐ │附表: │ ├──┬──────────┬─────┬────────┬──────┬───┤ │編號│醫療院所/醫療器材行 │ 單據編號 │ 自付額/實收金額│收費/購買日 │ 備考 │ │ │(公司)名稱 │ │ (新臺幣) │期 │ │ ├──┼──────────┼─────┼────────┼──────┼───┤ │1 │999救護車有限公司 │002979 │3,540元 │92年11月15日│ │ ├──┼──────────┼─────┼────────┼──────┼───┤ │2 │臺灣礦工醫院 │0000000000│1,979元 │92年11月13日│ │ ├──┼──────────┼─────┼────────┼──────┼───┤ │3 │同上 │無 │6,750元 │92年11月17日│ │ ├──┼──────────┼─────┼────────┼──────┼───┤ │4 │同上 │0000000000│900元 │92年11月14日│ │ ├──┼──────────┼─────┼────────┼──────┼───┤ │5 │同上 │0000000000│100元 │94年3月23日 │ │ ├──┼──────────┼─────┼────────┼──────┼───┤ │6 │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340271 │620元 │92年11月15日│ │ ├──┼──────────┼─────┼────────┼──────┼───┤ │7 │同上 │689018 │3,250元 │93年1月9日 │ │ ├──┼──────────┼─────┼────────┼──────┼───┤ │8 │同上 │695917 │2,140元 │93年1月13日 │ │ ├──┼──────────┼─────┼────────┼──────┼───┤ │9 │同上 │337926 │82,386元 │93年1月26日 │ │ ├──┼──────────┼─────┼────────┼──────┼───┤ │10 │同上 │609975 │360元 │93年7月9日 │ │ ├──┼──────────┼─────┼────────┼──────┼───┤ │11 │同上 │620900 │5元 │同上 │ │ ├──┼──────────┼─────┼────────┼──────┼───┤ │12 │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0000000 │7,446元 │93年2月27日 │ │ ├──┼──────────┼─────┼────────┼──────┼───┤ │13 │同上 │0000000 │620元 │同上 │ │ ├──┼──────────┼─────┼────────┼──────┼───┤ │14 │同上 │0000000 │15,545元 │同上 │ │ ├──┼──────────┼─────┼────────┼──────┼───┤ │15 │同上 │無 │1,187元 │同上 │ │ ├──┼──────────┼─────┼────────┼──────┼───┤ │16 │同上 │0000000 │7,313元 │93年4月22日 │ │ ├──┼──────────┼─────┼────────┼──────┼───┤ │17 │同上 │0000000 │15,704元 │同上 │ │ ├──┼──────────┼─────┼────────┼──────┼───┤ │18 │同上 │0000000 │119元 │同上 │ │ ├──┼──────────┼─────┼────────┼──────┼───┤ │19 │同上 │0000000 │85元 │同上 │ │ ├──┼──────────┼─────┼────────┼──────┼───┤ │20 │同上 │4xxx572 │230元 │93年3月8日 │ │ ├──┼──────────┼─────┼────────┼──────┼───┤ │21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3月1日 │ │ ├──┼──────────┼─────┼────────┼──────┼───┤ │22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3月15日 │ │ ├──┼──────────┼─────┼────────┼──────┼───┤ │23 │同上 │xx48056 │50元 │93年3月23日 │ │ ├──┼──────────┼─────┼────────┼──────┼───┤ │24 │同上 │0000000 │90元 │93年4月23日 │ │ ├──┼──────────┼─────┼────────┼──────┼───┤ │25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5月6日 │ │ ├──┼──────────┼─────┼────────┼──────┼───┤ │26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5月3日 │ │ ├──┼──────────┼─────┼────────┼──────┼───┤ │27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5月10日 │ │ ├──┼──────────┼─────┼────────┼──────┼───┤ │28 │同上 │0000000 │40元 │93年5月17日 │ │ ├──┼──────────┼─────┼────────┼──────┼───┤ │29 │同上 │0000000 │50元 │同上 │ │ ├──┼──────────┼─────┼────────┼──────┼───┤ │30 │同上 │0000000 │140元 │93年5月24日 │ │ ├──┼──────────┼─────┼────────┼──────┼───┤ │31 │同上 │0000000 │50元 │同上 │ │ ├──┼──────────┼─────┼────────┼──────┼───┤ │32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5月31日 │ │ ├──┼──────────┼─────┼────────┼──────┼───┤ │33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6月7日 │ │ ├──┼──────────┼─────┼────────┼──────┼───┤ │34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6月14日 │ │ ├──┼──────────┼─────┼────────┼──────┼───┤ │35 │同上 │0000000 │150元 │同上 │ │ ├──┼──────────┼─────┼────────┼──────┼───┤ │36 │同上 │0000000 │50元 │93年6月21日 │ │ ├──┼──────────┼─────┼────────┼──────┼───┤ │37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6月28日 │ │ ├──┼──────────┼─────┼────────┼──────┼───┤ │38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7月7日 │ │ ├──┼──────────┼─────┼────────┼──────┼───┤ │39 │同上 │0000000 │85元 │93年7月13日 │ │ ├──┼──────────┼─────┼────────┼──────┼───┤ │40 │同上 │0000000 │50元 │93年7月14日 │ │ ├──┼──────────┼─────┼────────┼──────┼───┤ │41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7月21日 │ │ ├──┼──────────┼─────┼────────┼──────┼───┤ │42 │同上 │0000000 │同上 │同上 │ │ ├──┼──────────┼─────┼────────┼──────┼───┤ │43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7月26日 │ │ ├──┼──────────┼─────┼────────┼──────┼───┤ │44 │同上 │0000000 │140元 │同上 │ │ ├──┼──────────┼─────┼────────┼──────┼───┤ │45 │同上 │0000000 │50元 │93年7月28日 │ │ ├──┼──────────┼─────┼────────┼──────┼───┤ │46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8月4日 │ │ ├──┼──────────┼─────┼────────┼──────┼───┤ │47 │同上 │0000000 │70元 │93年8月5日 │ │ ├──┼──────────┼─────┼────────┼──────┼───┤ │48 │同上 │0000000 │50元 │93年8月11日 │ │ ├──┼──────────┼─────┼────────┼──────┼───┤ │49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8月18日 │ │ ├──┼──────────┼─────┼────────┼──────┼───┤ │50 │同上 │0000000 │80元 │93年8月23日 │ │ ├──┼──────────┼─────┼────────┼──────┼───┤ │51 │同上 │0000000 │70元 │93年8月30日 │ │ ├──┼──────────┼─────┼────────┼──────┼───┤ │52 │同上 │0000000 │50元 │同上 │ │ ├──┼──────────┼─────┼────────┼──────┼───┤ │53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9月8日 │ │ ├──┼──────────┼─────┼────────┼──────┼───┤ │54 │同上 │0000000 │70元 │93年9月13日 │ │ ├──┼──────────┼─────┼────────┼──────┼───┤ │55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9月22日 │ │ ├──┼──────────┼─────┼────────┼──────┼───┤ │56 │同上 │0000000 │50元 │同上 │ │ ├──┼──────────┼─────┼────────┼──────┼───┤ │57 │同上 │0000000 │70元 │93年10月16日│ │ ├──┼──────────┼─────┼────────┼──────┼───┤ │58 │同上 │0000000 │50元 │同上 │ │ ├──┼──────────┼─────┼────────┼──────┼───┤ │59 │同上 │0000000 │20元 │同上 │ │ ├──┼──────────┼─────┼────────┼──────┼───┤ │60 │同上 │0000000 │50元 │93年10月26日│ │ ├──┼──────────┼─────┼────────┼──────┼───┤ │61 │同上 │0000000 │同上 │同上 │ │ ├──┼──────────┼─────┼────────┼──────┼───┤ │62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11月1日 │ │ ├──┼──────────┼─────┼────────┼──────┼───┤ │63 │同上 │0000000 │85元 │同上 │ │ ├──┼──────────┼─────┼────────┼──────┼───┤ │64 │同上 │0000000 │70元 │93年11月4日 │ │ ├──┼──────────┼─────┼────────┼──────┼───┤ │65 │同上 │0000000 │190元 │93年11月19日│ │ ├──┼──────────┼─────┼────────┼──────┼───┤ │66 │同上 │0000000 │70元 │同上 │ │ ├──┼──────────┼─────┼────────┼──────┼───┤ │67 │同上 │0000000 │50元 │93年11月15日│ │ ├──┼──────────┼─────┼────────┼──────┼───┤ │68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11月29日│ │ ├──┼──────────┼─────┼────────┼──────┼───┤ │69 │同上 │0000000 │1,574元 │93年12月4日 │ │ ├──┼──────────┼─────┼────────┼──────┼───┤ │70 │同上 │0000000 │1,696元 │同上 │ │ ├──┼──────────┼─────┼────────┼──────┼───┤ │71 │同上 │0000000 │50元 │93年12月10日│ │ ├──┼──────────┼─────┼────────┼──────┼───┤ │72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12月16日│ │ ├──┼──────────┼─────┼────────┼──────┼───┤ │73 │同上 │0000000 │同上 │93年12月22日│ │ ├──┼──────────┼─────┼────────┼──────┼───┤ │74 │同上 │0000000 │210元 │94年1月3日 │ │ ├──┼──────────┼─────┼────────┼──────┼───┤ │75 │同上 │0000000 │50元 │94年1月7日 │ │ ├──┼──────────┼─────┼────────┼──────┼───┤ │76 │同上 │0000000 │90元 │94年1月10日 │ │ ├──┼──────────┼─────┼────────┼──────┼───┤ │77 │同上 │0000000 │70元 │同上 │ │ ├──┼──────────┼─────┼────────┼──────┼───┤ │78 │同上 │0000000 │90元 │94年1月24日 │ │ ├──┼──────────┼─────┼────────┼──────┼───┤ │79 │同上 │0000000 │70元 │同上 │ │ ├──┼──────────┼─────┼────────┼──────┼───┤ │80 │同上 │0000000 │50元 │94年3月15日 │ │ ├──┼──────────┼─────┼────────┼──────┼───┤ │81 │同上 │0000000 │70元 │94年3月30日 │ │ ├──┼──────────┼─────┼────────┼──────┼───┤ │82 │同上 │0000000 │50元 │94年4月1日 │ │ ├──┼──────────┼─────┼────────┼──────┼───┤ │83 │同上 │0000000 │90元 │94年4月4日 │ │ ├──┼──────────┼─────┼────────┼──────┼───┤ │84 │同上 │0000000 │50元 │94年4月12日 │ │ ├──┼──────────┼─────┼────────┼──────┼───┤ │85 │同上 │無 │20元 │94年4月29日 │ │ ├──┼──────────┼─────┼────────┼──────┼───┤ │86 │同上 │0000000 │50元 │同上 │ │ ├──┼──────────┼─────┼────────┼──────┼───┤ │87 │同上 │0000000 │同上 │同上 │ │ ├──┼──────────┼─────┼────────┼──────┼───┤ │88 │同上 │0000000 │80元 │94年5月14日 │ │ ├──┼──────────┼─────┼────────┼──────┼───┤ │89 │同上 │0000000 │150元 │94年5月17日 │ │ ├──┼──────────┼─────┼────────┼──────┼───┤ │90 │同上 │0000000 │70元 │94年6月20日 │ │ ├──┼──────────┼─────┼────────┼──────┼───┤ │91 │同上 │0000000 │160元 │94年7月21日 │ │ ├──┼──────────┼─────┼────────┼──────┼───┤ │92 │瑞明中醫診所 │040003 │100元 │93年10月4日 │ │ ├──┼──────────┼─────┼────────┼──────┼───┤ │93 │同上 │050002 │同上 │93年10月5日 │ │ ├──┼──────────┼─────┼────────┼──────┼───┤ │94 │同上 │060003 │同上 │93年10月6日 │ │ ├──┼──────────┼─────┼────────┼──────┼───┤ │95 │同上 │070003 │同上 │93年10月7日 │ │ ├──┼──────────┼─────┼────────┼──────┼───┤ │96 │同上 │080007 │同上 │93年10月8日 │ │ ├──┼──────────┼─────┼────────┼──────┼───┤ │97 │同上 │110011 │同上 │93年10月11日│ │ ├──┼──────────┼─────┼────────┼──────┼───┤ │98 │同上 │120007 │同上 │93年10月12日│ │ ├──┼──────────┼─────┼────────┼──────┼───┤ │99 │同上 │140006 │同上 │93年10月14日│ │ ├──┼──────────┼─────┼────────┼──────┼───┤ │100 │同上 │150008 │同上 │93年10月15日│ │ ├──┼──────────┼─────┼────────┼──────┼───┤ │101 │同上 │190004 │同上 │93年10月19日│ │ ├──┼──────────┼─────┼────────┼──────┼───┤ │102 │同上 │200006 │同上 │93年10月20日│ │ ├──┼──────────┼─────┼────────┼──────┼───┤ │103 │同上 │210007 │同上 │93年10月21日│ │ ├──┼──────────┼─────┼────────┼──────┼───┤ │104 │同上 │220010 │同上 │93年10月22日│ │ ├──┼──────────┼─────┼────────┼──────┼───┤ │105 │同上 │無 │同上 │93年10月26日│ │ ├──┼──────────┼─────┼────────┼──────┼───┤ │106 │同上 │250010 │120元 │94年4月25日 │ │ ├──┼──────────┼─────┼────────┼──────┼───┤ │107 │同上 │無 │40元 │94年5月2日 │ │ ├──┼──────────┼─────┼────────┼──────┼───┤ │108 │同上 │090011 │120元 │94年5月9日 │ │ ├──┼──────────┼─────┼────────┼──────┼───┤ │109 │同上 │無 │40元 │94年5月16日 │ │ ├──┼──────────┼─────┼────────┼──────┼───┤ │110 │臺北榮民總醫院 │00000000 │480元 │93年10月13日│ │ ├──┼──────────┼─────┼────────┼──────┼───┤ │111 │同上 │00000000 │310元 │93年10月15日│ │ ├──┼──────────┼─────┼────────┼──────┼───┤ │112 │同上 │00000000 │150元 │同上 │ │ ├──┼──────────┼─────┼────────┼──────┼───┤ │113 │同上 │00000000 │同上 │94年2月2日 │ │ ├──┼──────────┼─────┼────────┼──────┼───┤ │114 │同上 │00000000 │410元 │94年3月1日 │ │ ├──┼──────────┼─────┼────────┼──────┼───┤ │115 │長庚紀念醫院 │0000000 │250元 │93年11月22日│ │ ├──┼──────────┼─────┼────────┼──────┼───┤ │116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0000000-00│400元 │93年12月17日│ │ │ │設醫院 │ │ │ │ │ ├──┼──────────┼─────┼────────┼──────┼───┤ │117 │同上 │0000000-00│150元 │94年5月13日 │ │ ├──┼──────────┼─────┼────────┼──────┼───┤ │118 │瑞光眼科診所 │無 │300元 │94年4月27日 │ │ ├──┼──────────┼─────┼────────┼──────┼───┤ │119 │陽明牙醫診所 │07323 │100元 │94年6月28日 │ │ ├──┼──────────┼─────┼────────┼──────┼───┤ │120 │保豐堂醫療器材行 │XD00000000│140元 │92年11月27日│ │ ├──┼──────────┼─────┼────────┼──────┼───┤ │121 │同上 │XD00000000│660元 │92年12月10日│ │ ├──┼──────────┼─────┼────────┼──────┼───┤ │122 │家福(股)臺北汐止分│WZ00000000│856元 │92年12月11日│ │ │ │公司 │ │ │ │ │ ├──┼──────────┼─────┼────────┼──────┼───┤ │123 │杏一醫療用品(股)署│WZ00000000│1,368元 │92年12月13日│ │ │ │立基隆門市部 │ │ │ │ │ ├──┼──────────┼─────┼────────┼──────┼───┤ │124 │同上 │WZ00000000│432元 │92年12月16日│ │ ├──┼──────────┼─────┼────────┼──────┼───┤ │125 │同上 │XF00000000│191元 │92年11月20日│ │ ├──┼──────────┼─────┼────────┼──────┼───┤ │126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XD00000000│150元 │92年12月14日│ │ ├──┼──────────┼─────┼────────┼──────┼───┤ │127 │今鴻復健傷殘器材有限│YD00000000│1,300元 │93年1月5日 │ │ │ │公司 │ │ │ │ │ ├──┼──────────┼─────┼────────┼──────┼───┤ │128 │得安醫療器材行 │XE00000000│395元 │92年11月25日│ │ ├──┼──────────┼─────┼────────┼──────┼───┤ │129 │同上 │XE00000000│250元 │92年11月30日│ │ ├──┼──────────┼─────┼────────┼──────┼───┤ │130 │定記商行(股)仁愛分│XE00000000│95元 │92年12月20日│ │ │ │公司 │ │ │ │ │ ├──┼──────────┼─────┼────────┼──────┼───┤ │131 │美德耐(股)(維康)│XR00000000│450元 │92年11月28日│ │ ├──┼──────────┼─────┼────────┼──────┼───┤ │132 │同上 │XR00000000│140元 │92年12月11日│ │ ├──┼──────────┼─────┼────────┼──────┼───┤ │133 │同上 │XR00000000│45元 │92年12月 │ │ ├──┼──────────┼─────┼────────┼──────┼───┤ │134 │同上 │XR00000000│873元 │92年11月15日│ │ ├──┼──────────┼─────┼────────┼──────┼───┤ │135 │同上 │XR00000000│876元 │同上 │ │ ├──┼──────────┼─────┼────────┼──────┼───┤ │136 │同上 │XR00000000│503元 │92年11月16日│ │ ├──┼──────────┼─────┼────────┼──────┼───┤ │137 │同上 │XR00000000│225元 │92年11月19日│ │ ├──┼──────────┼─────┼────────┼──────┼───┤ │138 │同上 │XR00000000│250元 │92年11月21日│ │ ├──┼──────────┼─────┼────────┼──────┼───┤ │139 │同上 │XR00000000│580元 │92年11月22日│ │ ├──┼──────────┼─────┼────────┼──────┼───┤ │140 │鳳益眼鏡行 │AZ00000000│2,500元 │93年8月23日 │ │ ├──┼──────────┼─────┼────────┼──────┼───┤ │141 │同上 │CZ00000000│2,000元 │93年12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