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4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任金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任金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任金鳯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詳。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刑事判決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105年度台非字第110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判決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應執行聲請書在卷可稽。又附表所示各罪中,均係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案件,且該案業經本院為實體判決後確定,是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應具有管轄權。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所示判決確定日即112年8月26日前為之,雖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間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附卷足憑(本院卷第9頁)。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審酌:
⒈受刑人所犯各案件其中附表編號1至4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5至6之案件,亦經同案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依上述說明,本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為有期徒刑3年7月(計算式:7月+8月+10月+8月+5月+5月=3年7月);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所定之內部界限為有期徒刑2年8月(計算式:2年+8月=2年8月)。基此,本院所定執行刑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8月。
⒉爰以受刑人罪責相當原則,綜合斟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之犯罪類型同一、法益侵害種類同一、犯罪行為態樣、犯罪時間之間隔,並審酌其應受非難責任程度、與前科之關聯性、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素,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復參酌前述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經本院通知後,就本件定刑並未表示意見等情,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02/08 112/03/03 112/03/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號等 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號等 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5號 112年度易字第15號 112年度易字第15號 判決日期 112/07/21 112/07/21 112/07/21 確定 判決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5號 112年度易字第15號 112年度易字第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8/26 112/08/26 112/08/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金門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6號 編號1至4經金門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04/08 111/11/20 112/03/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號等 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號等 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5號 112年度易字第15號 112年度易字第15號 判決日期 112/07/21 112/07/21 112/07/21 確定 判決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5號 112年度易字第15號 112年度易字第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8/26 112/08/26 112/08/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金門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6號 金門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7號 編號1至4經金門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5、6經金門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