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 公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甲○○律師
- 被告
- 辛○○
- 被告
- 丁○○
- 被告
- 庚○○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乙○○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0號、第四三一號、第四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辛○○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壹年。
丁○○、庚○○均無罪。
戊○○免訴。
事實
一、辛○○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五十四所示之DVD影音光碟片均係未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竟與戊○○及綽號「菜董」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大陸人士,基於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由辛○○委請綽號「菜董」之大陸人士,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年九月十六日駕船從大陸淪陷地區私運管制物品即如附表三所示之DVD影音光碟片及乾干貝、乾蝦米、乾海參等農產品,自金門縣烈嶼鄉雙口村及湖井頭海灘上岸後輸入進口,侵害如附表一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戊○○則於右開灘際接運,運往其金門縣烈嶼鄉上岐村楊厝五號住處藏匿。迄九十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許,戊○○委由不知情之胞姊洪金彩通知不知情之庚○○於同日十時前往水頭碼頭接運前往庚○○金門縣金沙鎮新前墩二十四號之住處,俟機寄往臺灣本島。檢察官接獲線報,指揮海岸巡防署金門機動查緝隊人員於九十年十月八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前往庚○○住處搜索,並扣得完稅價格合計新台幣(以下同)三十九萬二千九百七十八元之右揭盜版DVD光碟共三千五百二十七片及農產品乾干貝四十三公斤、乾蝦米二十三公斤、乾海參二十五公斤(分項完稅價格詳附表二)。
二、案經海岸巡防署金門機動查緝隊移送暨如附表一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委任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告訴(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五十四部分),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被告辛○○部分:
一、訊據被告辛○○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從未到過小金門,亦不認識戊○○,也未打過電話與戊○○。扣案之盜版DVD光碟及農產品並非伊所走私進口云云。惟查:
㈠共同被告戊○○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供稱:『大陸人民「菜董」...要我幫他寄往臺灣,叫辛○○此人,地點為新竹市○○路○段四四五巷六十七弄十八號,電話為0三─0000000、0000000』(九十年度偵卷第四一0號卷第十頁、第八十五頁及本院卷第二十二頁參照)。共同被告庚○○於警訊中亦供稱:「洪金彩要我將該批貨物寄往新竹市○○路○段四四五巷六十七弄十八號,收件人辛○○,電話:0三─0000000、0000000」(九十年度偵卷第四一0號卷第六頁頁參照)。參佐,被告辛○○之住處確設於新竹市○○路○段四四五巷六十七弄十八號,電話亦確為0三─0000000、0000000號等情,有辛○○於警訊時接受訊問之年籍資料在卷可稽。被告辛○○初於警訊及偵查中亦均不否認扣案物品為伊所有,僅辯稱:扣案物品是我一個泉州朋友寄給我請我轉交給他臺灣親戚云云(九十年度偵卷第四一0號卷第八十六頁參照)。足認共同被告戊○○及庚○○上開供詞,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
㈡被告辛○○曾於九十年十月五日下午六時二十一分許,撥打共同被告戊○○住處電話:0八二─三六二四五一號,辛○○問:『我那個「海鮮」跟CD片...』,戊○○答:「我現在交給別人處理,目前貨在大金門,但是現在沒法這麼快載過去,因為現在大陸東西很難寄。」辛○○問:「還在大金門喔?」戊○○答:「不要說CD片,我現在要寄茶葉去臺灣都很難了。」辛○○問:「這樣事情怎麼辦?」戊○○答:「大陸那邊過來的喔,我們現在很少做了,這種很難過,現在大都做臺灣送過去的,現在情形就是這樣,不是不能做,是很難做,要花很久時間。不過還有管道要試試看,我有跟大陸那邊講,這個不能趕,越趕越不容易過。」辛○○問:「你現在是給金門快遞處理嗎?」戊○○答:「是,我跟他說我也不清楚是啥東西,叫他自己看,看他自己怎麼包裝掩飾處理」等語。右開對話內容,經本院勘驗監聽錄音帶結果,與譯文相符,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並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丙○永聲字第一二一九號、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丙○朝聲字第一三八八號、九十年五月一日丙○朝聲字第一六0七號、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丙○朝聲字第二二六八號、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丙○朝聲字第0一七五號、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丙○朝字第0四八二號、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丙○朝聲監字第0一四號、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丙○朝聲監字第0五一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各一份、監聽譯文一份、錄音帶一捲附卷可憑。依上開監聽內容,扣案之盜版DVD光碟及農產品確為被告辛○○自大陸地區走私進口後,委由共同被告戊○○俟機寄往臺灣本島甚明。被告辛○○或於警訊、偵查中辯稱:扣案物品是我一個泉州朋友寄給我請我轉交給他臺灣親戚云云;或於審理中辯稱:從未到過小金門,亦不認識戊○○,也未打過電話與戊○○。扣案之盜版DVD光碟及農產品並非伊所走私進口云云,顯均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㈢查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五十四所示名稱之影片,為如附表一所載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有各該影片之著作權證明文件、授權合約書影本在卷足佐。依八十二年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所簽定之著作權保護協定及著作權法第四條之規定,上開視聽著作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並不得輸入未經授權之重製物。被告辛○○輸入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五十四所示之盜版DVD光碟,均係未經授權重製之重製物等情,亦據如附表一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委任之告訴代理人即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具狀陳明在卷可按,並有如編號一至五十四所示之盜版DVD光碟片扣案可稽。被告辛○○侵害如附表一所載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至為明確。
㈣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一一八所示之盜版DVD光碟及農產品,均係自大陸地區即淪陷區私運進口,亦據被告辛○○及共同被告戊○○供述在卷可按。該盜版DVD光碟及農產品於緝獲時之完稅價格共計三十九萬二千九百七十八元等情,亦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九十一年七月五日關緝字第九一0六0六三九號函及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關緝字第0九二00六00六九號函各一份在卷可稽(分別附於九十年度偵卷第四一0號卷第九十九頁及本院卷第七十一頁)。右開物品既係自淪陷區私運進入本國自由地區,緝獲時之完稅價格,復超過拾萬元,自屬行政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告修正前「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丁項之管制進口物品。
㈤綜上所述,被告辛○○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按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台灣地區,或自台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係將原規範國境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之行為,擴及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私運行為,而擬制為走私罪,故稱準走私罪(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五號、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三號判決參照)。再查被告行為後,懲治走私條例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二十八日生效。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法定刑已由「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以下罰金」修正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另著作權法亦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十一日生效。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之法定刑已由「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上述兩罪之法定刑,修正後均較修正前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舊法有利於被告,均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處斷。又被告行為後,行政院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雖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台九十財字第0六六五八九號函公告刪除管制物品丁項「自淪陷區私運物品進入本國自由地區或自本國自由地區私運物品前往淪陷區,其所私運之物品,以管制物品論,除屬於甲項及乙項之物品不限數額外,其餘以私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比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台幣拾萬元或重量達一千公斤者,以管制進出口物品論」規定。惟此乃行政上適應當時情形所為之事實變更,無論公告內容如何變更,其效力皆僅及於以後之行為,殊無溯及既往而使公告以前之走私行為受何影響之理,即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0九三號判例參照),併予敘明。核被告辛○○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所為係犯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條第一項之準走私罪及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罪。其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輸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較重論以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條第一項準走私罪處斷。被告與戊○○及綽號「蔡董」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大陸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走私進口之盜版DVD影音光碟數量龐大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藉資警懲。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及如事實欄所示之農產品,業經高雄關稅局處分沒入,有該局九0年移字第一六0四號處分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四十八頁),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為敘明。
貳、被告丁○○、庚○○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辛○○基於走私大陸貨品經金門轉運至台灣地區販售牟利之犯意,由戊○○於九十年九月十六日以前之不詳時間與綽號「菜董」不詳年籍之成年大陸人民聯絡,並於同年九月十六日將完稅價格為三十九萬二千九百七十八元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DVD光碟片及大陸干貝、蝦米、乾海參等農產品,走私至金門縣烈嶼鄉雙口村及湖井頭附近海灘上岸,並暫時放置金門縣金沙鎮新前墩廿四號庚○○經營之貨運行內,委由知情之庚○○俟機將該批私貨分批包裝,並寄往台灣。並由戊○○、丁○○兄弟聯絡訂購該批私貨之貨主辛○○研議交運私貨事宜。因認被告丁○○及庚○○亦涉犯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條第一項之準走私罪及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罪嫌等情。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丁○○及庚○○亦涉犯右開罪嫌,無非係以通訊監察紀錄,認被告丁○○及庚○○均知悉其情並參與其事為其主要認定依據。惟查:
㈠訊據被告丁○○、庚○○均堅決否認右揭犯行,被告丁○○辯稱:我根本不知道這件事等語;被告庚○○辯稱:客人寄送的東西都已經包好了,我也不知道裡面是什麼等語。
㈡本院依職權勘驗監聽錄音帶與錄音譯文結果,譯文內容記載,被告戊○○:「是VCD,但不知道寄的過去嗎?你盡量衝衝看,其他的是海產。」有關被告戊○○於譯文中所稱:你盡量「衝衝看」等語,戊○○於錄音帶中係以金門閩南語口音說:「你盡量ㄔㄨㄥ‵看ㄇㄞ」,係「你盡量做看看」之意,與譯文所稱「衝衝看」在語意上有所不同。另外,譯文中記載:「是一些干貝及蝦姑」,係『是一些干貝及「蝦干」』之誤。另錄音帶中被告庚○○曾詢問戊○○:「那一箱一箱的是空的CD片嗎?」被告戊○○答稱:「嗨嗨嗨」(按即肯定之意),此段對話於譯文中則未記載,以上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依勘驗錄音帶及譯文結果,被告庚○○自戊○○處所得知交寄貨物內容為「空的CD片及一些干貝及蝦干」。另依共同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海鮮等乾貨從海邊上來時是以飼料袋包裝的,CD是以紙箱包裝,我交給庚○○時沒有再另外包裝,按照海邊拿起來時的包裝,就是現場照片上的包裝」(本院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審理筆錄參照)。再對照現場查扣照片,扣案物品之包裝仍與上岸時無異,足認被告庚○○確未曾拆封改裝。佐以扣案物品係由被告戊○○委由不知情之案外人洪金彩於九十年十月五日(星期五)交寄予被告庚○○,戊○○當晚即致電被告庚○○,告知扣案物品為空的CD片及一些干貝及蝦干。戊○○要求被告庚○○處理情形再行回復,被告庚○○則稱:「瞭解、瞭解,但是要下星期一,因為星期六、星期日放假」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可稽。九十年十月六日為星期六,十月七日為星期日,依庚○○所稱其貨運行不上班,故未拆封處理扣案物品,應符事理。迄翌日即九十年十月八日下午十八時三十分許,檢察官即指揮海岸巡防署金門機動查緝隊人員前往查扣,查扣時扣案物品之包裝亦尚未改裝。足認被告庚○○主觀上僅知戊○○交寄貨物之內容為空的CD片及干貝、蝦乾等物,對於扣案物品為違反著作權法重製之盜版VCD或大陸地區走私進口之管制物品乙節,並無認識。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庚○○有何犯行,尚不能證明犯罪,自應為庚○○無罪之諭知。
㈢共同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會說我哥哥寄過去的那些東西,是因為講我哥哥寄的,庚○○才知道,事實上也是洪金彩去寄的」等語。另被告庚○○亦供述:「我不認識戊○○,我是知道有丁○○這個人」等語。依共同被告戊○○及庚○○所供,庚○○認識丁○○、洪金彩,但不認識戊○○。戊○○於電話中稱:「那天我哥哥寄過去的那些東西」等語,顯係以庚○○所認識之丁○○為主體,資以特定交寄貨物之來源。自難僅以戊○○於電話中特定貨物來源為丁○○,遽認被告丁○○亦參與犯罪。除監聽譯文被告戊○○曾提及被告丁○○姓名外,此外卷內再無任何關於被告丁○○涉嫌犯罪之證據,尚不能證明犯罪,自亦應為被告丁○○無罪之諭知。
参、被告戊○○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辛○○基於走私大陸貨品經金門轉運至台灣地區販售牟利之犯意,由戊○○於九十年九月十六日以前之不詳時間與綽號「菜董」不詳年籍之成年大陸人民聯絡,並於同年九月十六日將完稅價格為三十九萬二千九百七十八元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DVD光碟片及大陸干貝、蝦米、乾海參等農產品,走私至金門縣烈嶼鄉雙口村及湖井頭附近海灘上岸,並暫時放置金門縣金沙鎮新前墩廿四號庚○○經營之貨運行內,委由庚○○俟機將該批私貨分批包裝,並寄往台灣。並由戊○○、丁○○兄弟聯絡訂購該批私貨之貨主辛○○研議交運私貨事宜。因認被告戊○○涉犯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條第一項之準走私罪及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罪嫌等情。
二、按案件經判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連續犯係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非字第二十號判例參照)。
三、查被告戊○○前於九十年九月七日至九日間,與綽號「阿成」之不詳年籍之成年男子,共同自大陸地區私運逾公告數額之高空煙火一百箱(共重二千五百公斤),自金門縣烈嶼鄉某處上岸後,藏匿於烈嶼鄉上岐村楊厝五號住處。同年十月九日二十三時十五分許為檢察官指揮警方查獲,觸犯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辯論終結,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十號判決,判處戊○○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確定)等情,有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十號全卷宗可稽。本案被告戊○○被訴於九十年九月十六日共同私運管制物品即扣案盜版DVD光碟及大陸農產品進口,前後兩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及構成要件均相同。再者,依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偵字第四0五號偵查卷內所附(同卷第十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金門機動查緝隊執行逕行搜索結果報告書所載:「依金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朝貴於十月八日在金門縣金沙鎮指揮偵破大陸製盜版DVD影音光碟案後續清查。並於十月九日下午十六時五十分由黃主任檢察官指揮本隊及烈嶼警察所針對金門縣烈嶼鄉上岐村楊厝五號進行逕行搜索,於當日晚間八時許在上述地點當場查獲大陸製高空煙火一百箱(共計約二千五百公斤)」等語。顯見該案查扣之大陸製高空煙火及本案查扣之盜版DVD影音光碟及大陸農產品,均為戊○○私運進口後,藏匿於住處內之走私物品。參佐,依被告戊○○與辛○○之電話錄音譯文所示,戊○○稱:「大陸那邊過來的喔,我們現在很少做了,這種很難過,現在大多都做臺灣送過去的,現在情形就是這樣,不是不能做,是很難做,要花很久時間。不過還有管道要試試看,我有跟大陸那邊講,這個不能趕,越趕越不容易過」等語。顯見被告戊○○對於在兩岸之間連續從事走私犯行,主觀上具有概括犯意。被告戊○○前後兩次犯行,非僅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且亦具有概括之犯意,自為連續犯。被告戊○○連續兩次私運管制物品犯行,一部既經判決確定,其效力自及於全部。公訴人復就屬於連續犯行之本案重行起訴,揆之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戊○○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三百零二條第一款,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第十一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世和到庭執行職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著作財產權人 │ ├──┼────────────────────────┤ │一 │己○○○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得利公司) │ ├──┼────────────────────────┤ │二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迪士尼公司) │ ├──┼────────────────────────┤ │三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派拉蒙公司) │ ├──┼────────────────────────┤ │四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簡稱華納公司) │ ├──┼────────────────────────┤ │五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福斯公司) │ ├──┼────────────────────────┤ │六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哥倫比亞公司)│ ├──┼────────────────────────┤ │七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線公司) │ ├──┼────────────────────────┤ │八 │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聯美公司) │ ├──┼────────────────────────┤ │九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環球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項 目│數 量│完稅價格(新台幣) │ ├──┼────────┼────────┼───────────┤ │一 │盜版DVD光碟片│三千五百二十七片│三十八萬七千九百七十元│ ├──┼────────┼────────┼───────────┤ │二 │乾干貝 │四十三公斤 │二千八百三十八元 │ ├──┼────────┼────────┼───────────┤ │三 │乾蝦米 │二十三公斤 │九百二十元 │ ├──┼────────┼────────┼───────────┤ │四 │乾海參 │二十五公斤 │一千二百五十元 │ └──┴────────┴────────┴───────────┘ 附表三: ┌──┬───────┬───────┬──┬───────┬───┐ │編號│正版片名 │盜版片名 │數量│權利人 │備 註│ ├──┼───────┼───────┼──┼───────┼───┤ │1 │搶救雷恩大兵 │雷霆救兵 │54 │派拉蒙公司 │告訴 │ ├──┼───────┼───────┼──┼───────┼───┤ │2 │斷頭谷 │斷頭谷 │30 │派拉蒙公司 │告訴 │ ├──┼───────┼───────┼──┼───────┼───┤ │3 │不可能的任務Ⅰ│職業特工隊Ⅰ │20 │派拉蒙公司 │告訴 │ ├──┼───────┼───────┼──┼───────┼───┤ │4 │不可能的任務Ⅱ│碟中碟2 │70 │派拉蒙公司 │告訴 │ ├──┼───────┼───────┼──┼───────┼───┤ │5 │大敵當前 │兵臨城下 │30 │派拉蒙公司 │告訴 │ ├──┼───────┼───────┼──┼───────┼───┤ │6 │迫切的危機 │燃眉追擊 │20 │派拉蒙公司 │告訴 │ ├──┼───────┼───────┼──┼───────┼───┤ │7 │內神外鬼 │幸運數字 │20 │派拉蒙公司 │告訴 │ ├──┼───────┼───────┼──┼───────┼───┤ │8 │男人百分百 │偷聽女人心 │20 │派拉蒙公司 │告訴 │ ├──┼───────┼───────┼──┼───────┼───┤ │9 │留住最後一支舞│舞動激情 │100 │派拉蒙公司 │告訴 │ ├──┼───────┼───────┼──┼───────┼───┤ │ │變臉 │FACE/OFF │20 │派拉蒙公司 │告訴 │ │ │ │ │ │迪士尼公司 │ │ ├──┼───────┼───────┼──┼───────┼───┤ │ │阿波羅十三號 │太陽神十三號 │20 │環球公司 │告訴 │ ├──┼───────┼───────┼──┼───────┼───┤ │ │人骨拼圖 │人骨拼圖 │40 │環球公司 │告訴 │ ├──┼───────┼───────┼──┼───────┼───┤ │ │獵殺U-571 │U-571 │30│環球公司 │告訴 │ ├──┼───────┼───────┼──┼───────┼───┤ │ │神鬼戰士 │帝國驕雄 │30 │環球公司 │告訴 │ ├──┼───────┼───────┼──┼───────┼───┤ │ │危險情人 │墨西哥人 │30 │環球公司 │告訴 │ ├──┼───────┼───────┼──┼───────┼───┤ │ │大白鯊2 │大白鯊2 │10 │環球公司 │告訴 │ ├──┼───────┼───────┼──┼───────┼───┤ │ │永不妥協 │永不妥協 │20 │環球公司 │告訴 │ ├──┼───────┼───────┼──┼───────┼───┤ │ │浩劫重生 │荒島餘生 │15 │環球公司 │告訴 │ │ │ │ │ │福斯公司 │ │ ├──┼───────┼───────┼──┼───────┼───┤ │ │安娜與國王 │安娜與國王 │20 │福斯公司 │告訴 │ │ │ │ │ │得利公司│ │ ├──┼───────┼───────┼──┼───────┼───┤ │ │危機四伏 │危機四伏 │30 │福斯公司 │告訴 │ │ │ │ │ │得利公司 │ │ ├──┼───────┼───────┼──┼───────┼───┤ │ │火線勇氣 │生死豪情 │20 │福斯公司 │告訴 │ │ │ │ │ │得利公司 │ │ ├──┼───────┼───────┼──┼───────┼───┤ │ │女人置上 │女人大曬 │30 │福斯公司 │告訴 │ │ │ │ │ │得利公司 │ │ ├──┼───────┼───────┼──┼───────┼───┤ │ │一個頭兩個大 │一個頭兩個大 │20 │福斯公司 │告訴 │ │ │ │ │ │得利公司 │ │ ├──┼───────┼───────┼──┼───────┼───┤ │ │太空大哥大 │太空大哥大 │20 │華納公司 │告訴 │ ├──┼───────┼───────┼──┼───────┼───┤ │ │麻辣女王 │麻辣女王 │30 │華納公司 │告訴 │ ├──┼───────┼───────┼──┼───────┼───┤ │ │大法師 │大法師 │20 │華納公司 │告訴 │ ├──┼───────┼───────┼──┼───────┼───┤ │ │綠色奇蹟 │綠色奇蹟 │20 │華納公司 │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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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訴│ ├──┼───────┼───────┼──┼───────┼───┤ │ │不詳 │PAUL MCCARTNEY│40 │不詳 │未告訴│ ├──┼───────┼───────┼──┼───────┼───┤ │ │不詳 │1999世紀天后 │50 │不詳 │未告訴│ │ │ │現場實錄 │ │ │ │ ├──┼───────┼───────┼──┼───────┼───┤ │ │不詳 │王子樂隊專輯 │30 │不詳 │未告訴│ ├──┼───────┼───────┼──┼───────┼───┤ │ │不詳 │蔡琴專輯 │40 │不詳 │未告訴│ ├──┼───────┼───────┼──┼───────┼───┤ │ │不詳 │布蘭妮演唱會 │30 │不詳 │未告訴│ ├──┼───────┼───────┼──┼───────┼───┤ │ │不詳 │雪兒專輯 │11 │不詳 │未告訴│ ├──┼───────┼───────┼──┼───────┼───┤ │ │不詳 │MRPRODVCER │30 │不詳 │未告訴│ ├──┼───────┼───────┼──┼───────┼───┤ │ │不詳 │SANTANA │29 │不詳 │未告訴│ ├──┼───────┼───────┼──┼───────┼───┤ │ │不詳 │飛鷹樂隊 │40 │不詳 │未告訴│ ├──┼───────┼───────┼──┼───────┼───┤ │ │不詳 │ROYORBISON │58 │不詳 │未告訴│ ├──┼───────┼───────┼──┼───────┼───┤ │ │不詳 │莫札特鋼琴 │30 │不詳 │未告訴│ ├──┼───────┼───────┼──┼───────┼───┤ │ │不詳 │壁虎樂隊演唱會│39 │不詳 │未告訴│ ├──┼───────┼───────┼──┼───────┼───┤ │ │不詳 │妹力99 │40 │不詳 │未告訴│ ├──┼───────┼───────┼──┼───────┼───┤ │ │不詳 │艾瑞克克萊普頓│30 │不詳 │未告訴│ │ │ │演唱會 │ │ │ │ ├──┼───────┼───────┼──┼───────┼───┤ │ │不詳 │42屆格萊美荻獎│40 │不詳 │未告訴│ │ │ │金曲 │ │ │ │ ├──┼───────┼───────┼──┼───────┼───┤ │ │不詳 │B.B.KING專輯 │40 │不詳 │未告訴│ ├──┼───────┼───────┼──┼───────┼───┤ │101 │不詳 │沙拉布萊曼月光│100 │不詳 │未告訴│ │ │ │女神演唱會 │ │ │ │ ├──┼───────┼───────┼──┼───────┼───┤ │102 │不詳 │蒂娜特納演唱會│40 │不詳 │未告訴│ ├──┼───────┼───────┼──┼───────┼───┤ │103 │不詳 │根源爵士樂隊 │30 │不詳 │未告訴│ ├──┼───────┼───────┼──┼───────┼───┤ │104 │不詳 │B.B.金非洲 │30 │不詳 │未告訴│ ├──┼───────┼───────┼──┼───────┼───┤ │105 │不詳 │甲殼蟲演唱會 │46 │不詳 │未告訴│ ├──┼───────┼───────┼──┼───────┼───┤ │106 │不詳 │火焰之舞 │33 │不詳 │未告訴│ ├──┼───────┼───────┼──┼───────┼───┤ │107 │不詳 │馬友友現場 │40 │不詳 │未告訴│ │ │ │演唱會 │ │ ││ ├──┼───────┼───────┼──┼───────┼───┤ │108 │不詳 │中國娃娃 │22 │不詳 │未告訴│ ├──┼───────┼───────┼──┼───────┼───┤ │109 │不詳 │燃燒舞池 │5 │不詳 │未告訴│ ├──┼───────┼───────┼──┼───────┼───┤ │110 │不詳 │破銅爛鐵 │40 │不詳 │未告訴│ ├──┼───────┼───────┼──┼───────┼───┤ │111 │不詳 │鄧麗君十五週年│95 │不詳 │未告訴│ │ │ │香港巡迴演唱會│ │ │ │ ├──┼───────┼───────┼──┼───────┼───┤ │112 │不詳 │席琳迪翁精選 │40 │不詳 │未告訴│ ├──┼───────┼───────┼──┼───────┼───┤ │113 │不詳 │瑪麗亞凱利 │40 │不詳 │未告訴│ ├──┼───────┼───────┼──┼───────┼───┤ │114 │不詳 │珍妮佛洛佩茲 │40 │不詳 │未告訴│ ├──┼───────┼───────┼──┼───────┼───┤ │115 │不詳 │瑪麗亞凱利( │40 │不詳 │未告訴│ │ │ │獨一無二) │ │ │ │ ├──┼───────┼───────┼──┼───────┼───┤ │116 │不詳 │這個殺手不太冷│50 │不詳 │未告訴│ ├──┼───────┼───────┼──┼───────┼───┤ │117 │不詳 │不死劫 │20 │不詳 │未告訴│ ├──┼───────┼───────┼──┼───────┼───┤ │118 │不詳 │美洲錫安峽谷 │30 │不詳 │未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