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俊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俊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法院重定執行刑時,行使上開裁量權之結果,關於是否減輕刑期及減輕幅度大小之決定,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更不利於被告,其裁量減輕之幅度,固毋庸錙銖必較,然至少應與前定執行刑相當,俾符合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99年度台非字第233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傅俊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7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4至7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444、150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94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 備 註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1 │毒品│有期徒│99年9月12日 │本院99年│100年2月24日│本院99年│100年3月24日│ ││ │危害│刑10月│ │度審訴字│ │度審訴字│ │ ││ │防制│ │ │第4457號│ │第4457號│ │ ││ │條例│ │ │ │ │ │ │ │├─┼──┼───┼──────┼────┼──────┼────┼──────┼─────┤│2 │竊盜│有期徒│100年1月27日│本院100 │100年3月31日│本院100 │100年5月2日 │如易科罰金││ │ │刑6月 │ │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以新臺幣││ │ │ │ │第1186號│ │第1186號│ │1,000元折 ││ │ │ │ │ │ │ │ │算1日 │├─┼──┼───┼──────┼────┼──────┼────┼──────┼─────┤│3 │竊盜│有期徒│99年11月14日│本院100 │100年5月31日│本院100 │100年6月27日│如易科罰金││ │ │刑6月 │ │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以新臺幣││ │ │ │ │第2674號│ │第2674號│ │1,000元折 ││ │ │ │ │ │ │ │ │算1日 │├─┼──┼───┼──────┼────┼──────┼────┼──────┼─────┤│4 │毒品│有期徒│100年1月10日│本院100 │100年7月15日│本院100 │100年8月8日 │編號4至7所││ │危害│刑10月│ │年度審訴│ │年度審訴│ │示4罪,於 ││ │防制│ │ │字第1444│ │字第1444│ │判決時曾定││ │條例│ │ │、1501號│ │、1501號│ │執行刑2年3│├─┼──┼───┼──────┤ │ │ │ │月。 ││5 │毒品│有期徒│100年1月28日│ │ │ │ │ ││ │危害│刑10月│ │ │ │ │ │ ││ │防制│ │ │ │ │ │ │ ││ │條例│ │ │ │ │ │ │ │├─┼──┼───┼──────┤ │ │ │ │ ││6 │毒品│有期徒│100年1月10日│ │ │ │ │ ││ │危害│刑5月 │ │ │ │ │ │ ││ │防制│ │ │ │ │ │ │ ││ │條例│ │ │ │ │ │ │ │├─┼──┼───┼──────┤ │ │ │ │ ││7 │毒品│有期徒│100年1月28日│ │ │ │ │ ││ │危害│刑5月 │ │ │ │ │ │ ││ │防制│ │ │ │ │ │ │ ││ │條例│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