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1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智簡字第1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孫于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2473號),暨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194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孫于茹共同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四及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暨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核被告孫于茹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查商標法第82條所稱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營利之目的,將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孫于茹意圖營利,向大陸地區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販入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商品時,即構成販賣行為。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孫于茹自民國99年10月間某日某時起自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向大陸地區廣州某賣家訂購販入仿冒物品至99年12月7日9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乃屬集合犯行為,應論以一罪。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犯行,100年度偵字第22473號),與移送併辦(100 年度偵字第19440號)之犯罪事實間,核屬被告透過拍賣網站販入仿冒商品,進而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其遭查獲之時間接近,堪認被告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此陳列仿冒商品之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陳列仿冒商品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屬於同一案件,本院自得就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一併審理,併此敘明。而被告孫于茹與大陸地區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5 家商標權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茲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不僅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損及國家國際形象,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前無刑案前科紀錄,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日商卡駱馳公司達成調解、賠償損害,兼衡其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共計3955件,暨其自稱為大學畢業、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案,諒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然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乃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遂併予諭知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四及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本件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 量│
├──┼──────────────────┼────┤
│ ⒈ │仿冒CROCS商標涼鞋 │30雙 │
├──┼──────────────────┼────┤
│ ⒉ │仿冒JIBBITZ商標鞋飾扣 │825個 │
├──┼──────────────────┼────┤
│ ⒊ │仿冒HELLO KITTY及圖商標鞋飾扣 │125個 │
├──┼──────────────────┼────┤
│ ⒋ │仿冒ドラえもん,DORAEMON 小叮噹及圖商│ 75個 │
│ │標鞋飾扣 │ │
├──┴──────────────────┼────┤
│ 合 計 │1055件 │
└─────────────────────┴────┘
附表二 :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 量│
├──┼──────────────────┼────┤
│ 1. │仿冒「CROCS」商標鞋子 │ 1060雙 │
├──┼──────────────────┼────┤
│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鞋子 │ 190雙 │
├──┼──────────────────┼────┤
│ 3. │仿冒「玩具總動員」商標鞋子 │ 19雙 │
├──┼──────────────────┼────┤
│ 4. │仿冒「美人魚」商標鞋子 │ 2雙 │
├──┼──────────────────┼────┤
│ 5. │仿冒「米奇」商標鞋子 │ 10雙 │
├──┼──────────────────┼────┤
│ 6. │仿冒「汽車總動員」商標鞋子 │ 30雙 │
├──┼──────────────────┼────┤
│ 7. │仿冒「維尼熊」商標鞋扣 │ 145只 │
├──┼──────────────────┼────┤
│ 8. │仿冒「跳跳虎」商標鞋扣 │ 100只 │
├──┼──────────────────┼────┤
│ 9. │仿冒「唐老鴨」商標鞋扣 │ 15只 │
├──┼──────────────────┼────┤
│ 10.│仿冒「奇奇蒂蒂」商標鞋扣 │ 20只 │
├──┼──────────────────┼────┤
│ 11.│仿冒「高飛狗」商標鞋扣 │ 23只 │
├──┼──────────────────┼────┤
│ 12.│仿冒「史迪奇」商標鞋扣 │ 20只 │
├──┼──────────────────┼────┤
│ 13.│仿冒「玩具總動員」商標鞋扣 │ 246只 │
├──┼──────────────────┼────┤
│ 14.│仿冒「米奇」商標鞋扣 │ 335只 │
├──┼──────────────────┼────┤
│ 15.│仿冒「白雪公主」商標鞋扣 │ 123只 │
├──┼──────────────────┼────┤
│ 16.│仿冒「汽車總動員」商標鞋扣 │ 35只 │
├──┼──────────────────┼────┤
│ 17.│仿冒「雙子星」商標鞋扣 │ 10只 │
├──┼──────────────────┼────┤
│ 18.│仿冒「HELLO KITTY」商標鞋扣 │ 395只 │
├──┼──────────────────┼────┤
│ 19.│仿冒「大寶」商標鞋扣 │ 15只 │
├──┼──────────────────┼────┤
│ 20.│仿冒「庫洛米」商標鞋扣 │ 45只 │
├──┼──────────────────┼────┤
│ 21.│仿冒「美樂蒂」商標鞋扣 │ 8只 │
├──┼──────────────────┼────┤
│ 22.│仿冒「CROCS」商標包裝袋 │ 54只 │
├──┴──────────────────┼────┤
│ 合 計 │2,900件 │
└─────────────────────┴────┘
附件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2473號
被 告 孫于茹 女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三民區○○○路30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于茹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籍人士明知「CROCS」(
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00000000號)、「JIBBITZ」(
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00000000號)、「HELLO KITTY
及圖」(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ドラえもん
,DORAEM ON小叮噹及圖」(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等
之商標文字及圖樣,業經美商卡駱馳公司(下稱卡駱馳公司
)、美商吉比姿有限公司(下稱吉比姿公司)、日商三麗鷗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及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日商小學館)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並取得前述商標之專用權,而指定使用於鞋、衣物、防滑質
輕鞋及鞋扣、鞋飾釦等商品上,且已在市場行銷多年,為業
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而上開商標文字及圖樣現仍於專用期
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
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該等仿冒商品。詎其明知
中國大陸地區網站「阿里巴巴」上所販售之每雙價格約2、
30元人民幣之鞋子,及每個價格約1元或5、6元人民幣之鞋
飾扣,係於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圖樣之仿
冒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於民國99年10、11月
間,在其位於高雄市三民區○○○路307號住處內,利用該
處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購入仿冒「CROCS」商標之涼鞋1
批(共計30雙)、仿冒「JIBBITZ」商標之鞋飾扣825個、仿
冒「HELLO KITTY及圖」商標之鞋飾扣125個、仿冒「ドラえ
もん,DORAEMON 小叮噹及圖」商標之鞋飾扣75個,並利用不
知情之進賀企業有限公司委託昱誠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其
夫「楊祺偉」之名義(偽造文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填
具報單編號為CE99720QG467號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
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下稱臺北關稅局)申報自大陸地區進
口,而於99年11月13日,進口前揭仿冒「CROCS」、「JIBB
ITZ」、「HELLOKITTY及圖」、「ドラえもん, DORAEMO N小
叮噹及圖」等商標之涼鞋、鞋飾扣,並以「楊祺偉」名義委
請IMEXCO ENTERPRISE快遞公司負責運送至孫于茹之上開住
處,而孫于茹欲以與真品顯不相當之價格,在臺販賣予不特
定之顧客。嗣於99年11月13日進口當日為臺北關稅局人員在
位於桃園縣大園鄉○○○路10之1號華儲快遞貨物專區進口
作業區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CROCS」、「
JIBBITZ」、「HELLO KITTY及圖」及「ドラえもん,DORAEMO
N小叮噹及圖」等商標商品,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于茹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楊祺偉、譚國興、陳孟翔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個
案委任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
收據及搜索筆錄、卡駱馳公司、吉比姿公司、三麗鷗公司及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等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資料檢索服務、商標註冊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
品及蒐證照片18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所謂「販賣」,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必要,只須
以營利為目的,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已完成,
最高法院67年臺上字第2500號、68年臺上字第606號判例足
資參照。是被告自大陸地區販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之行為,雖販入後未及賣出,即為警查獲,仍構成販賣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嫌。又被告
與不詳之大陸籍人士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請依同法第83條規定,
宣告沒收之。末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
第2款規定,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而所謂輸入係指由國外運輸進入我國領土者而言,至所謂我
國之領土則以固有之領域為範圍,憲法第4條定有明文,而
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此不
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
有異,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8219號判例、90年度臺非字
第24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自大陸地區購買物品後運輸進入
臺灣地區領域,並非刑事法所稱「輸入」,故被告透過該不
詳大陸籍人士自大陸地區將仿冒商標商品寄至臺灣地區,尚
不構成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併此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杜妍慧
附表: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 量│
├──┼──────────────────┼────┤
│ ⒈ │仿冒CROCS商標涼鞋 │ 30雙 │
├──┼──────────────────┼────┤
│ ⒉ │仿冒JIBBITZ商標鞋飾扣 │825個 │
├──┼──────────────────┼────┤
│ ⒊ │仿冒HELLO KITTY及圖商標鞋飾扣 │125個 │
├──┼──────────────────┼────┤
│ ⒋ │仿冒ドラえもん,DORAEMON 小叮噹及圖商│ 75個 │
│ │標鞋飾扣 │ │
├──┴──────────────────┼────┤
│ 合 計 │1055件 │
└─────────────────────┴────┘
附件二(移送併辦部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0年度偵字第19440號
被 告 孫于茹 女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三民區○○○路30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移由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辦理
由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孫于茹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如附圖),分別係如附
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商品
,且上開商標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
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又
該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
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
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孫于茹竟基於
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犯意,陸續自民國99年10
間某日起至99年12月初某日止,自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
以每雙鞋子新臺幣(下同)200至500元不等、每只鞋扣1至5
元不等之代價,販入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鞋子、鞋扣等
物品後,旋自99年10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高雄市三民區○
○○路307號住處,將上開仿冒商品,製作成圖片檔後,以
電腦連結網路設備,透過露天拍賣網站,以其申請之拍賣帳
號「sandysandy6969」公開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張貼標售上開
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鞋子、鞋扣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
網選購,購買者訂購後即依指示款項匯入其所提供之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2號帳戶,再由其將
上開仿冒商品以掛號包裹寄出,而意圖以此方法販賣予不特
定顧客牟利而陳列、販賣上開仿冒商品。嗣經警上網蒐證,
於99年12月7日上午9時20分許,經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
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孫于茹上址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並
扣得如附表二所示鞋子、鞋扣等物。同時委請日商三麗鷗股
份有限公司之授權代表萬國法律事務所、美商迪士尼企業公
司之授權代表博仲法律事務所陳絲倩律師、美商齩斯公司之
授權代表日商卡洛馳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翁惠柔鑑定確定為
仿冒商品,而查悉上情。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二、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于茹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此外,復有搜索票影本、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郵局存摺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商標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
比對報告、博仲法律事務所陳絲倩律師出具之說明書及鑑定
報告書、日商卡洛馳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翁惠柔出具之鑑定
報告書、查獲及扣案物照片49張等資料附卷可稽,及如附表
二所示仿冒商品共2,900件(搜索取得)扣案可佐,被告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孫于茹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
品而販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陳列行為,係於
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至扣案如附表二
所示仿冒商品共2,900件,請依同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
四、併辦理由:被告孫于茹前於99年10、11月間,在其位於高雄
市三民區○○○路307號住處,透過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
,販入仿冒「CROCS」商標之涼鞋、仿冒「HELLO KITTY」商
標之鞋扣等物,並販賣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於99年11月13
日自大陸地區進口仿冒「CROCS」、「HELLO KITTY」等商標
商品而為臺北關稅局查獲,所涉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本
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247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在卷可稽。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犯行與前案間,被告透過拍
賣網站販入仿冒商品,及遭查獲之時間接近,堪認被告係於
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此陳列仿
冒商品之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
,縱有多次陳列仿冒商品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
集合犯,屬於同一案件,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王啟明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
├──┼───────┼──────┼──────┼───────┤
│ 1 │凱蒂貓(Hello │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橡膠鞋、海灘鞋│
│ │Kitty) │份有限公司 │ │、涼鞋、鞋面裝│
│ │ │ │ │飾夾等商品。 │
├──┼───────┼──────┼──────┼───────┤
│ 2 │雙子星(Little│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鞋面裝飾夾等商│
│ │Twin Stars) │份有限公司 │ │品。 │
├──┼───────┼──────┼──────┼───────┤
│ 3 │大寶(Minna No│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鞋面裝飾夾等商│
│ │Tabo) │份有限公司 │ │品。 │
├──┼───────┼──────┼──────┼───────┤
│ 4 │庫洛米(Kuromi│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鞋面裝飾夾等商│
│ │) │份有限公司 │ │品。 │
├──┼───────┼──────┼──────┼───────┤
│ 5 │美樂蒂(My │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鞋面裝飾夾等商│
│ │Melody) │份有限公司 │ │品。 │
├──┼───────┼──────┼──────┼───────┤
│ 6 │玩具總動員( │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鞋子等商品。 │
│ │Toy Story) │業公司 │ │ │
├──┼───────┼──────┼──────┼───────┤
│ 7 │美人魚(The │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拖鞋、運動鞋、│
│ │Little Mermaid│業公司 │ │休閒鞋等商品。│
│ │) │ │ │ │
├──┼───────┼──────┼──────┼───────┤
│ 8 │米奇(Mickey)│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鞋子、貴金屬皮│
│ │ │業公司 │ │帶扣環、領扣等│
│ │ │ │ │商品。 │
├──┼───────┼──────┼──────┼───────┤
│ 9 │汽車總動員( │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鞋、拖鞋、運動│
│ │Cars) │業公司 │ │鞋等商品。 │
├──┼───────┼──────┼──────┼───────┤
│ 10 │維尼熊(Winnie│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運動鞋、涼鞋、│
│ │The Pooh) │業公司 │ │拖鞋等商品。 │
├──┼───────┼──────┼──────┼───────┤
│ 11 │跳跳虎(Tigger│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涼鞋、鞋子、拖│
│ │) │業公司 │ │鞋等商品。 │
├──┼───────┼──────┼──────┼───────┤
│ 12 │唐老鴨(Donald│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鞋、運動鞋、拖│
│ │Duck) │業公司 │ │鞋、涼鞋等商品│
│ │ │ │ │。 │
├──┼───────┼──────┼──────┼───────┤
│ 13 │奇奇蒂蒂(Chip│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涼鞋、鞋子等商│
│ │And Dale) │業公司 │ │品。 │
├──┼───────┼──────┼──────┼───────┤
│ 14 │高飛狗(Goofy │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涼鞋、鞋子等商│
│ │) │業公司 │第00000000號│品。 │
├──┼───────┼──────┼──────┼───────┤
│ 15 │史迪奇(Lilo │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運動鞋、涼鞋、│
│ │And Stitch) │業公司 │ │拖鞋等商品 │
├──┼───────┼──────┼──────┼───────┤
│ 16 │白雪公主(Snow│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涼鞋、鞋子等商│
│ │White) │業公司 │ │品。 │
├──┼───────┼──────┼──────┼───────┤
│ 17 │卡駱馳(Crocs │美商齩斯公司│第00000000號│鞋、防滑質輕鞋│
│ │) │ │第00000000號│等商品。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 1 │仿冒「卡駱馳」商標之鞋子 │1,060雙 │
├──┼──────────────┼─────┤
│ 2 │仿冒「凱蒂貓」商標之鞋子 │190雙 │
├──┼──────────────┼─────┤
│ 3 │仿冒「玩具總動員」商標之鞋子│19雙 │
├──┼──────────────┼─────┤
│ 4 │仿冒「美人魚」商標之鞋子 │2雙 │
├──┼──────────────┼─────┤
│ 5 │仿冒「米奇」商標之鞋子 │10雙 │
├──┼──────────────┼─────┤
│ 6 │仿冒「汽車總動員」商標之鞋子│30雙 │
├──┼──────────────┼─────┤
│ 7 │仿冒「維尼熊」商標之鞋扣 │145只 │
├──┼──────────────┼─────┤
│ 8 │仿冒「跳跳虎」商標之鞋扣 │100只 │
├──┼──────────────┼─────┤
│ 9 │仿冒「唐老鴨」商標之鞋扣 │15只 │
├──┼──────────────┼─────┤
│ 10 │仿冒「奇奇蒂蒂」商標之鞋扣 │20只 │
├──┼──────────────┼─────┤
│ 11 │仿冒「高飛狗」商標之鞋扣 │23只 │
├──┼──────────────┼─────┤
│ 12 │仿冒「史迪奇」商標之鞋扣 │20只 │
├──┼──────────────┼─────┤
│ 13 │仿冒「玩具總動員」商標之鞋扣│246只 │
├──┼──────────────┼─────┤
│ 14 │仿冒「米奇」商標之鞋扣 │335只 │
├──┼──────────────┼─────┤
│ 15 │仿冒「白雪公主」商標之鞋扣 │123只 │
├──┼──────────────┼─────┤
│ 16 │仿冒「汽車總動員」商標之鞋扣│35只 │
├──┼──────────────┼─────┤
│ 17 │仿冒「雙子星」商標之鞋扣 │10只 │
├──┼──────────────┼─────┤
│ 18 │仿冒「凱蒂貓」商標之鞋扣 │395只 │
├──┼──────────────┼─────┤
│ 19 │仿冒「大寶」商標之鞋扣 │15只 │
├──┼──────────────┼─────┤
│ 20 │仿冒「庫洛米」商標之鞋扣 │45只 │
├──┼──────────────┼─────┤
│ 21 │仿冒「美樂蒂」商標之鞋扣 │8只 │
├──┼──────────────┼─────┤
│ 22 │包裝袋 │54只 │
├──┼──────────────┼─────┤
│總計│ │2,900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