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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黃三友莊珮吟陳億芳

  • 被告
    史明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明潔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6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史明潔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史明潔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戴雲豪」之成年男子,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且均明知自90年11月28日起至94年6 月30日止,笙益公司並無實際之進銷貨事實,竟推由史明潔擔任址設高雄市新興區○○○路469號7樓之1 笙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笙益公司),自90年11月28日起至94年6 月30日止之負責人,並以不詳方式取得包含利正企業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及商號所開立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136 張(該等不實統一發票銷售人名稱、發票金額等詳如附表三),申報為笙益公司進項憑證,製造笙益公司有正常營業之假象(笙益公司實際並無銷貨事實,本無庸繳納營業稅,而不生逃漏稅捐問題);史明潔、「戴雲豪」乃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以笙益公司名義:⑴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10 張,金額共計39,867,334元,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同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及商號,充作進貨憑證,由附表一所示各該營業人持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為進項金額以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式,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共計1,992,807 元;⑵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66張,金額合計35,516,383元,交由如附表三所示之治鴻實業有限公司等12家虛設公司,充作進貨憑證,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俱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史明潔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查: ㈠、核與證人即附表一編號9 合幼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曾世一證述、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4柯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柯榮郎情節相符(偵二卷130至131 頁、127-128),並經證人即國稅局稽核人員許朝雄證稱:「笙益科技公司的進項公司有虛設、廢止或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的情形。銷項公司也有異常,而且銷項公司治鴻、天氏公司等14家營業人與笙益科技公司互為進、銷項公司循環對開的情形。且查核笙益科技公司的資金流向,可以看出笙益科技公司的資金都是當天存、提或短期內提款完,這樣子如何維持下一筆交易,有違商業常情,通常會有零用金在帳戶內。且有相當數量的傳票都是在台北提領,但公司營業地址卻在高雄,這樣也是有違商業常情。」等語明確(偵二卷4-6 頁),復有笙益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笙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股東同意書等、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國稅局一卷1-132 頁)、笙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笙益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30名資料統計表(國稅局一卷133-200 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稅結算申報書(偵二卷54-170頁)、笙益公司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國稅局二卷753-757 頁),及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國稅局一卷205 頁起至國稅局二卷654 頁),並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83號、本院96年度訴字第2626號、本院99年度訴字第5 號、99年度訴字第348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564號刑事判決、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2014號刑事判決各1 份(本院卷95-98 、120-122 、131-135 、149-159 、164-168 、174-175 頁),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提供之笙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89-97 年存款明細表、傳票、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笙益公司之開戶資料多份(國稅局二卷655-682 頁、偵一卷32-35 頁)、安泰商業銀行提供之笙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自91年4 月30日至97年10月31日之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匯款委託書、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多份(國稅局二卷683-705 頁、第40-42 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提供之笙益公司資金往來紀錄1 份(國稅局卷第706-707 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興分行之支票兌領資料(國稅局卷第727-728 頁)在卷可參,堪已認定。 ㈡、又附表一編號8 負責人吳明鴻、附表一編號10負責人吳名城、附表一編號13負責人周煌盛所出具說明書,為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另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 同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吳學而、附表一編號5 阜康商行實際負責人周海發、附表一編號12窈窕淑女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繩蘇生、附表一編號23豐匠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淑珍於偵查中證稱有與笙益公司實際交易(見偵二卷117-121、121-123、123-125、128-130頁),然渠等並無提出相關訂購單、送貨單、資金交易往來明細以實其說,且交易之項目甚且包含衣服等,而與笙益公司營業項目明顯不符,況由上開卷附之笙益公司合作銀行之存提款往來明細並轉帳交易傳票等顯示,笙益公司雖有大額款存入及轉帳,但金額無法與進、銷項(即附表一、二、三)所示發票金額相互印證,資金層面上亦無法證明有實際交易,且有銷貨對象公司所存入貨款後立遭提領殆盡,並多筆提款現金地點遠在台北市等異於一般真實正常商業交易情形,堪認上開證人上開關於與笙益公司之交易並非虛假交易之證言,均為脫免己身逃漏稅捐相關刑事、行政責任之詞,不足採信,亦難以此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㈢、綜上以觀,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已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如附表4 所示之相關法律均經變更(內容詳該附表所示,至稅捐稽徵法第6 、23、18、24、44、28、33條及第48條之1 雖迭經修正,惟俱與本案適用之第43條無關),並分別於95年5 月26日(指商業會計法部分)、95年7 月1 日(指商業會計法除外其他部分)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果,中間時法及裁判時法並未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應適用各該行為時法,亦即修正前法;至於同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僅係規範如何將刑法分則罰金刑之單位由「銀元」轉換為「新臺幣」,未就各該分則之實際內涵加以變更,是以應直接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指明。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復被告係擔任笙益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從而關於不實開立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所為,乃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至關於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提供予該附表所示買受人作為扣抵進項稅額使用所為,乃係違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至附表二公司均屬虛設行號,實際並無銷貨事實,本無庸繳納營業稅,而不生幫助逃漏稅捐問題,併此敘明);被告與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戴雲豪」,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填載不實罪部分,「戴雲豪」非笙益公司負責人或會計人員,惟其與笙益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附此敘明。被告先後多次填載附表一、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及先後多次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各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前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以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 (三)審酌被告擔任公司負責人,以虛開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或虛開發票予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公平性,紊亂賦稅稽徵體制,所為雖屬非是,惟念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其品行、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6 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府公布生效,則被告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點既均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且其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之除外情事存在,自應依該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該減刑條例第9 條之規定,就被告上開經減刑後之宣告刑,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 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於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買受人及統一編號 │發票日期│張數│ 銷 售 額 │銷 項 稅 額 │ │號│ │ │ │ │ │ ├─┼────────────┼────┼──┼──────┼──────┤ │1 │同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1年12月│ 2│ 1,043,813元│ 52,190元│ │ │00000000 ├────┼──┼──────┼──────┤ │ │ │93年8月 │ 6│ 3,024,648元│ 151,233元│ ├─┼────────────┼────┼──┼──────┼──────┤ │2 │天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3年12月│ 1│ 282,750元│ 14,138元│ │ │00000000 ├────┼──┼──────┼──────┤ │ │ │94年2月 │ 4│ 1,503,100元│ 75,156元│ │ │ │ │ │ │ │ ├─┼────────────┼────┼──┼──────┼──────┤ │3 │怡泰科技有限公司 │91年12月│ 4│ 2,234,983元│ 111,749元│ │ │00000000 ├────┼──┼──────┼──────┤ │ │ │92年2月 │ 5│ 2,407,723元│ 120,386元│ ├─┼────────────┼────┼──┼──────┼──────┤ │4 │速霸王有限公司 │91年4月 │ 2│ 1,350,900元│ 67,545元│ │ │00000000 ├────┼──┼──────┼──────┤ │ │ │91年8月 │ 1│ 344,350元│ 17,218元│ │ │ ├────┼──┼──────┼──────┤ │ │ │93年6月 │ 1│ 344,800元│ 16,740元│ │ │ ├────┼──┼──────┼──────┤ │ │ │94年2月 │ 1│ 76,250元│ 3,813元│ ├─┼────────────┼────┼──┼──────┼──────┤ │5 │阜康商行 │91年8月 │ 1│ 230,000元│ 11,500元│ │ │00000000 │ │ │ │ │ ├─┼────────────┼────┼──┼──────┼──────┤ │6 │頌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年2月 │ 3│ 1,404,650元│ 70,233元│ │ │00000000 ├────┼──┼──────┼──────┤ │ │ │91年6月 │ 1│ 123,750元│ 6,118元│ │ │ ├────┼──┼──────┼──────┤ │ │ │91年8月 │ 1│ 378,000元│ 18,900元│ │ │ ├────┼──┼──────┼──────┤ │ │ │91年10月│ 1│ 322,500元│ 16,125元│ │ │ ├────┼──┼──────┼──────┤ │ │ │91年12月│ 2│ 939,404元│ 46,970元│ │ │ ├────┼──┼──────┼──────┤ │ │ │92年2月 │ 3│ 189,131元│ 9,457元│ ├─┼────────────┼────┼──┼──────┼──────┤ │7 │冠矩有限公司 │91年8月 │ 1│ 850,500元│ 42,525元│ │ │00000000 │ │ │ │ │ ├─┼────────────┼────┼──┼──────┼──────┤ │8 │冠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92年12月│ 3│ 142,030元│ 7,102元│ │ │00000000 │ │ │ │ │ ├─┼────────────┼────┼──┼──────┼──────┤ │9 │合幼企業有限公司 │93年2月 │ 4│ 1,768,554元│ 88,428元│ │ │00000000 ├────┼──┼──────┼──────┤ │ │ │94年4月 │ 3│ 874,134元│ 43,706元│ ├─┼────────────┼────┼──┼──────┼──────┤ │10│冠隆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92年12月│ 1│ 47,125元│ 2,356元│ │ │00000000 │ │ │ │ │ ├─┼────────────┼────┼──┼──────┼──────┤ │11│雅比國際有限公司 │91年2月 │ 4│ 2,648,800元│ 132,440元│ │ │00000000 ├────┼──┼──────┼──────┤ │ │ │91年4月 │ 1│ 730,800元│ 36,540元│ ├─┼────────────┼────┼──┼──────┼──────┤ │12│窈窕淑女國際有限公司 │91年8月 │ 3│ 2,255,300元│ 112,765元│ │ │00000000 │ │ │ │ │ ├─┼────────────┼────┼──┼──────┼──────┤ │13│慧全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1年4月 │ 19│ 143,394元│ 7,172元│ │ │00000000 │ │ │ │ │ ├─┼────────────┼────┼──┼──────┼──────┤ │14│柯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年4月 │ 3│ 22,770元│ 1,139元│ │ │00000000 │ │ │ │ │ ├─┼────────────┼────┼──┼──────┼──────┤ │15│遠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6月 │ 1│ 20,250元│ 1,013元│ │ │00000000 │ │ │ │ │ ├─┼────────────┼────┼──┼──────┼──────┤ │16│慶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年6月 │ 2│ 1,146,700元│ 57,335元│ │ │00000000 ├────┼──┼──────┼──────┤ │ │ │91年10月│ 2│ 1,074,960元│ 53,748元│ ├─┼────────────┼────┼──┼──────┼──────┤ │17│岱久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 1│ 459,250元│ 22,963元│ │ │00000000 │ │ │ │ │ ├─┼────────────┼────┼──┼──────┼──────┤ │18│明賀企業有限公司 │92年4月 │ 3│ 1,722,000元│ 86,100元│ │ │00000000 ├────┼──┼──────┼──────┤ │ │ │92年6月 │ 1│ 243,100元│ 12,156元│ │ │ ├────┼──┼──────┼──────┤ │ │ │92年8月 │ 1│ 427,500元│ 21,375元│ ├─┼────────────┼────┼──┼──────┼──────┤ │19│宏和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1年8月 │ 2│ 913,000元│ 45,650元│ │ │00000000 │ │ │ │ │ ├─┼────────────┼────┼──┼──────┼──────┤ │20│佑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91年12月│ 5│ 2,561,187元│ 128,060元│ │ │00000000 │ │ │ │ │ ├─┼────────────┼────┼──┼──────┼──────┤ │21│永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91年10月│ 3│ 1,678,248元│ 83,913元│ │ │00000000 ├────┼──┼──────┼──────┤ │ │ │92年4月 │ 2│ 942,000元│ 47,100元│ ├─┼────────────┼────┼──┼──────┼──────┤ │22│和泳企業有限公司 │91年4月 │ 3│ 1,958,544元│ 97,928元│ │ │00000000 │ │ │ │ │ ├─┼────────────┼────┼──┼──────┼──────┤ │23│豐匠工程有限公司 │93年8月 │ 2│ 1,033,936元│ 51,697元│ │ │00000000 │ │ │ │ │ ├─┼────────────┼────┼──┼──────┼──────┤ │24│台灣通昶有限公司 │91年4月 │ 1│ 2,500元│ 125元│ │ │ │ │ │ │ │ ├─┼────────────┼────┼──┼──────┼──────┤ │ │總計 │ │110 │39,867,334元│1,992,807元 │ └─┴────────────┴────┴──┴──────┴──────┘ 附表二: ┌─┬────────────────┬──────┬──┬──────┐ │編│買受人(均虛設公司行號)及統一編│發票日期 │張數│ 銷 售 額 │ │號│號 │ │ │ │ ├─┼────────────────┼──────┼──┼──────┤ │1 │治鴻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6月 │ 1│ 164,500元│ ├─┼────────────────┼──────┼──┼──────┤ │2 │三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10月 │ 1│ 1,462,000元│ ├─┼────────────────┼──────┼──┼──────┤ │3 │倫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4月 │ 1│ 583,857元│ │ │ ├──────┼──┼──────┤ │ │ │92年6月 │ 5│ 2,332,680元│ │ │ ├──────┼──┼──────┤ │ │ │92年8月 │ 6│ 2,926,259元│ │ │ ├──────┼──┼──────┤ │ │ │92年10月 │ 7│ 3,886,095元│ │ │ ├──────┼──┼──────┤ │ │ │92年12月 │ 6│ 2,905,411元│ │ │ ├──────┼──┼──────┤ │ │ │93年2月 │ 5│ 2,316,738元│ │ │ ├──────┼──┼──────┤ │ │ │93年4月 │ 6│ 2,841,527元│ │ │ ├──────┼──┼──────┤ │ │ │93年6月 │ 1│ 310,250元│ │ │ ├──────┼──┼──────┤ │ │ │93年8月 │ 7│ 3,260,790元│ ├─┼────────────────┼──────┼──┼──────┤ │4 │上閎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10月 │ 1│ 349,962元│ ├─┼────────────────┼──────┼──┼──────┤ │5 │慶暢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6月 │ 3│ 1,605,500元│ ├─┼────────────────┼──────┼──┼──────┤ │6 │憶冠昌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4月 │ 2│ 1,390,780元│ ├─┼────────────────┼──────┼──┼──────┤ │7 │三仰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6月 │ 3│ 2,004,640元│ ├─┼────────────────┼──────┼──┼──────┤ │8 │伯邑通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4月 │ 1│ 296,400元│ ├─┼────────────────┼──────┼──┼──────┤ │9 │鑫億城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6月 │ 2│ 853,843元│ ├─┼────────────────┼──────┼──┼──────┤ │10│寅泓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12月 │ 2│ 880,082元│ ├─┼────────────────┼──────┼──┼──────┤ │11│延展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10月 │ 5│ 1,687,745元│ ├─┼────────────────┼──────┼──┼──────┤ │12│大綸塑膠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8月 │ 1│ 420,800元│ ├─┼────────────────┼──────┼──┼──────┤ │ │總計 │ │ 66 │35,516,383元│ └─┴────────────────┴──────┴──┴──────┘ 附表三: ┌─┬────────────────┬────┬──┬───────┐ │編│銷售人及統一編號 │發票日期│發票│ 進 貨 額 │ │號│ │ │張數│ │ ├─┼────────────────┼────┼──┼───────┤ │1 │利正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2月 │ 1│ 597,000元 │ ├─┼────────────────┼────┼──┼───────┤ │2 │天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10月│ 3│ 1,359,000元 │ ├─┼────────────────┼────┼──┼───────┤ │3 │速霸王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6月 │ 1│ 302,670元 │ │ │ ├────┼──┼───────┤ │ │ │93年2月 │ 2│ 1,008,150元 │ ├─┼────────────────┼────┼──┼───────┤ │4 │沿海螺絲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6月 │ 2│ 873,494元 │ │ │ ├────┼──┼───────┤ │ │ │92年8月 │ 1│ 179,443元 │ ├─┼────────────────┼────┼──┼───────┤ │5 │尚龍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8月 │ 10│ 1,230,670元 │ ├─┼────────────────┼────┼──┼───────┤ │6 │尚野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10月│ 4│ 1,746,461元 │ ├─┼────────────────┼────┼──┼───────┤ │7 │倫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12月│ 4│ 2,458,288元 │ │ │ ├────┼──┼───────┤ │ │ │92年2月 │ 3│ 1,104,000元 │ ├─┼────────────────┼────┼──┼───────┤ │8 │典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12月│ 1│ 350,000元 │ │ │ ├────┼──┼───────┤ │ │ │92年4月 │ 1│ 234,520元 │ ├─┼────────────────┼────┼──┼───────┤ │9 │源邦科技專賣店00000000 │91年12月│ 7│ 2,000,000元 │ ├─┼────────────────┼────┼──┼───────┤ │10│上閎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4月 │ 2│ 1,415,325元 │ │ │ ├────┼──┼───────┤ │ │ │93年4月 │ 3│ 1,503,051元 │ │ │ ├────┼──┼───────┤ │ │ │93年6月 │ 1│ 468,612元 │ ├─┼────────────────┼────┼──┼───────┤ │11│盧氏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8月 │ 4│ 2,257,000元 │ │ │ ├────┼──┼───────┤ │ │ │91年10月│ 2│ 1,085,000元 │ ├─┼────────────────┼────┼──┼───────┤ │12│窈窕淑女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6月 │ 1│ 951,200元 │ ├─┼────────────────┼────┼──┼───────┤ │13│悅詮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12月│ 2│ 869,472元 │ │ │ ├────┼──┼───────┤ │ │ │94年2月 │ 4│ 1,518,160元 │ │ │ ├────┼──┼───────┤ │ │ │94年4月 │ 2│ 798,864元 │ ├─┼────────────────┼────┼──┼───────┤ │14│松天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10月│ 1│ 695,170元 │ ├─┼────────────────┼────┼──┼───────┤ │15│遠東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4月 │ 2│ 1,122,010元 │ │ │00000000 │ │ │ │ ├─┼────────────────┼────┼──┼───────┤ │16│加合通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12月│ 6│ 2,839,200元 │ │ │ ├────┼──┼───────┤ │ │ │93年2月 │ 4│ 2,177,500元 │ │ │ ├────┼──┼───────┤ │ │ │93年4月 │ 2│ 1,000,000元 │ ├─┼────────────────┼────┼──┼───────┤ │17│遠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91年4月 │ 2│ 1,284,350元 │ ├─┼────────────────┼────┼──┼───────┤ │18│伯邑通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10月│ 3│ 1,116,000元 │ │ │ ├────┼──┼───────┤ │ │ │93年6月 │ 1│ 1,150元 │ ├─┼────────────────┼────┼──┼───────┤ │19│中華佳品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6月 │ 3│ 1,385,460元 │ │ │ ├────┼──┼───────┤ │ │ │92年8月 │ 3│ 990,000元 │ ├─┼────────────────┼────┼──┼───────┤ │20│慶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4月 │ 2│ 1,476,040元 │ ├─┼────────────────┼────┼──┼───────┤ │21│石敦貿易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8月 │ 2│ 874,250元 │ │ │ ├────┼──┼───────┤ │ │ │92年10月│ 4│ 1,760,958元 │ │ │ ├────┼──┼───────┤ │ │ │93年12月│ 3│ 73,920元 │ ├─┼────────────────┼────┼──┼───────┤ │22│岱久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12月│ 2│ 516,000元 │ │ │ ├────┼──┼───────┤ │ │ │92年2月 │ 2│ 824,832元 │ ├─┼────────────────┼────┼──┼───────┤ │23│鑫億城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8月 │ 2│ 1,044,043元 │ ├─┼────────────────┼────┼──┼───────┤ │24│延展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2月 │ 3│ 1,461,675元 │ │ │ ├────┼──┼───────┤ │ │ │93年4月 │ 1│ 485,938元 │ │ │ ├────┼──┼───────┤ │ │ │93年6月 │ 2│ 1,048,263元 │ │ │ ├────┼──┼───────┤ │ │ │93年8月 │ 3│ 1,308,078元 │ ├─┼────────────────┼────┼──┼───────┤ │25│贊揚電機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4月 │ 2│ 956,000元 │ ├─┼────────────────┼────┼──┼───────┤ │26│安普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0年12月│ 1│ 862,500元 │ ├─┼────────────────┼────┼──┼───────┤ │27│明賀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4月 │ 2│ 1,420,380元 │ │ │ ├────┼──┼───────┤ │ │ │91年6月 │ 2│ 1,224,750元 │ │ │ ├────┼──┼───────┤ │ │ │91年8月 │ 2│ 1,657,800元 │ │ │ ├────┼──┼───────┤ │ │ │91年10月│ 4│ 1,880,981元 │ │ │ ├────┼──┼───────┤ │ │ │91年12月│ 5│ 2,324,598元 │ ├─┼────────────────┼────┼──┼───────┤ │28│台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6月 │ 2│ 987,792元 │ ├─┼────────────────┼────┼──┼───────┤ │29│永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6月 │ 1│ 382,857元 │ ├─┼────────────────┼────┼──┼───────┤ │30│華碩旺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2月 │ 1│ 821,500元 │ ├─┼────────────────┼────┼──┼───────┤ │ │ │總計 │ 136│60,314,375元 │ └─┴────────────────┴────┴──┴───────┘ ┌───────────────────────────────────────────┐ │附表四: │ ├──────┬───────┬───────┬───────┬───────┬────┤ │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之內容│中間時法即民國│裁判時法即民國│比 較 理 由│備 註│ │ │ │95年5 月26日至│95年7 月1 日起│ │ │ │ │ │6 月30日之內容│之內容 │ │ │ ├──────┼───────┼───────┼───────┼───────┼────┤ │【商業會計法│商業負責人、主│商業負責人、主│同左 │(併科)罰金刑│行為時法│ │第71條】 │辦及經辦會計人│辦及經辦會計人│ │由新臺幣15萬元│定罰金刑│ │ │員或依法受託代│員或依法受託代│ │提高為60萬元。│對低,較│ │ │他人處理會計事│他人處理會計事│ │ │諸中間時│ │ │務之人員有下列│務之人員有下列│ │ │法、裁判│ │ │情事之一者,處│情事之一者,處│ │ │時法,更│ │ │5 年以下有期徒│5 年以下有期徒│ │ │為有利 │ │ │刑、拘役或科或│刑、拘役或科或│ │ │ │ │ │併科新臺幣15萬│併科新臺幣60萬│ │ │ │ │ │元以下罰金:一│元以下罰金:一│ │ │ │ │ │、以明知為不實│、以明知為不實│ │ │ │ │ │之事項,而填製│之事項,而填製│ │ │ │ │ │會計憑證或記入│會計憑證或記入│ │ │ │ │ │帳冊…(下略)│帳冊…(下略)│ │ │ │ ├──────┼───────┼───────┼───────┼───────┼────┤ │【罰金刑最低│罰金:(銀元)│同左 │罰金:新臺幣10│罰金刑之最低度│行為時法│ │度刑之變更與│元以上。有期徒│ │00元以上,以百│刑,由銀元10元│或中間時│ │加、減】刑法│刑加減者,其最│ │元計算。有期徒│(前經提高10倍│法較為有│ │第33條第5 款│高度及最低度同│ │刑或罰金加減者│)即新臺幣30元│利 │ │、第67條、第│加減之。拘役或│ │,其最高度及最│,提高為新臺幣│ │ │68條 │罰金加減者,僅│ │低度同加減之。│1000元;且加(│ │ │ │加減其最高度。│ │拘役加減者,僅│減)之最低數額│ │ │ │ │ │加減其最高度。│,亦由銀元1元 │ │ │ │ │ │ │即新臺幣3 元,│ │ │ │ │ │ │提高成為新臺幣│ │ │ │ │ │ │100 元;又罰金│ │ │ │ │ │ │刑之最低度刑亦│ │ │ │ │ │ │同加(減)之。│ │ ├──────┼───────┼───────┼───────┼───────┼────┤ │【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實│同左 │二人以上共同實│共同正犯之範圍│均應論以│ │ 刑法第28條 │「施」犯罪之行│ │「行」犯罪行為│經修正限縮為不│共同正犯│ │ │為者,皆為正犯│ │者,皆為正犯 │及於「陰謀」、│,中間時│ │ │ │ │ │「預備」等行為│法或裁判│ │ │ │ │ │階段。 │時法並未│ │ │ │ │ │ │較有利 │ │ │ │ │ │ │ │ │ │ │ │ │ │ │ ├──────┼───────┼───────┼───────┼───────┼────┤ │ 【連續犯】 │第56條:「連續│同左 │(刪除) │連續犯之規定經│數次填載│ │ │數行為而犯同一│ │ │修正刪除。 │不實會計│ │ │之罪名者,以一│ │ │ │憑證、數│ │ │罪論。但得加重│ │ │ │次幫助逃│ │ │其刑至2 分之1 │ │ │ │漏說捐犯│ │ │。」 │ │ │ │行,依裁│ │ │ │ │ │ │判時法俱│ │ │ │ │ │ │須分論併│ │ │ │ │ │ │罰,依行│ │ │ │ │ │ │為時或中│ │ │ │ │ │ │間時法則│ │ │ │ │ │ │僅各論一│ │ │ │ │ │ │罪,較為│ │ │ │ │ │ │有利 │ ├──────┼───────┼───────┼───────┼───────┼────┤ │【牽連犯】 │55條後段:「 │同左 │(刪除) │牽連犯之規定經│填載不實│ │ │犯一罪而其方法│ │ │修正刪除。 │會計憑證│ │ │或結果之行為犯│ │ │ │、幫助逃│ │ │他罪名者,從一│ │ │ │漏說捐犯│ │ │重處斷」 │ │ │ │行,依裁│ │ │ │ │ │ │判時法俱│ │ │ │ │ │ │須分論併│ │ │ │ │ │ │罰,依行│ │ │ │ │ │ │為時或中│ │ │ │ │ │ │間時法則│ │ │ │ │ │ │僅論一罪│ │ │ │ │ │ │,較為有│ │ │ │ │ │ │利。 │ │ │ │ │ │ │ │ ├──────┼───────┼───────┼───────┼───────┼────┤ │【易科罰金折│犯最重本刑為5 │同左 │犯最重本刑為5 │易科罰金折算標│行為時法│ │算標準變更】│年以下有期徒刑│ │年以下有期徒刑│準由銀元300 元│(中間時│ │修正前刑法第│以下之刑之罪,│ │以下之刑之罪,│即新臺幣900 元│法內容相│ │41條第1 項前│而受6 個月以下│ │而受6 個月以下│,提高為以新臺│同)易科│ │段、廢止前罰│有期徒刑或拘役│ │有期徒刑或拘役│幣1000元、2000│罰金之標│ │金罰鍰提高標│之宣告…得以 │ │之宣告者,得以│元或3000元折算│準較低,│ │準條例第2 條│(銀元,下同)│ │新臺幣1000元、│1 日。 │較為有利│ │→現行刑法第│1 元以上3 元以│ │2000元或3000元│ │ │ │41條第1 項前│下折算1 日,易│ │折算1 日,易科│ │ │ │段 │科罰金。依刑法│ │罰金。 │ │ │ │ │第41條易科罰金│ │ │ │ │ │ │…就其原定數額│ │ │ │ │ │ │提高為100 倍折│ │ │ │ │ │ │算1 日;法律所│ │ │ │ │ │ │定罰金數額未依│ │ │ │ │ │ │本條例提高倍數│ │ │ │ │ │ │,或其處罰法條│ │ │ │ │ │ │無罰金刑之規定│ │ │ │ │ │ │者,亦同。 │ │ │ │ │ ├─┬────┴───────┴───────┴───────┴───────┴────┤ │結│1.論罪科刑方面,茲經整體比較結果,以行為時較為有利。 │ │ │2.易刑規定方面(尚無須整體適用),以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內容與行為時法相同)較裁判時│ │論│ 法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較低,較為有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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