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029號
101年度易字第646號
101年度易字第649號
- 公訴人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金富鼎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進懋營造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即被告
- 陳鼎均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高宗良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蘇文斌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廖健智律師
- 被告
- 大鵬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瑞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即被告
- 劉旭昌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羅豐胤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蘇若龍律師
- 被告
- 林維順
- 選任辯護人
- 王森榮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賴柏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鄭婷瑄律師
- 被告
- 黃浤睿原名黃文徒.
- 選任辯護人
- 陳豐裕律師
- 被告
- 新泰營造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陳泰華
- 被告
- 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即被告
- 陳美榮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鄭國安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郭宗塘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李建宏律師
- 被告
- 宏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即被告
- 王廣鎮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何永福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柯尊仁律師
- 被告
- 宏禾營造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即被告
- 蕭炎宏
- 被告
- 鍾雄貴
- 選任辯護人
- 洪士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耿誠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蘇家瑩律師
- 被告
- 明泰營造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即被告
- 鄭吳秀雲
- 被告
- 盧奕全
- 選任辯護人
- 蘇文斌律師
- 被告
- 盛如楓
- 選任辯護人
- 羅豐胤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蘇若龍律師
- 被告
- 偉碁營造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即被告
- 林聖隆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偵字第17256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473號、100年度偵字第
24335號)、追加起訴(101年度蒞追字第5號、100年度蒞字第
17363號),嗣因被告等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鼎均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6、9、10、15、16、17、18、21、
29、30、35所示協商合意之刑;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11、
13、19、20、22、25、27、33、36所示協商合意之科刑;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参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8所示協商合意之科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参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参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佰萬元。
金富鼎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13、16、25、35所示協商合意之刑;又金富鼎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協商合意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佰参拾萬元。
進懋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20、27、30、36所示協商合意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佰参拾萬元。
劉旭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協商合意之科刑;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参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8所示協商合意之科刑;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11所示協商合意之科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壹佰萬元。
瑞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又瑞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協商合意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参拾伍萬元。
大鵬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共同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又大鵬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附表一編號9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参拾伍萬元。
林維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10所示協商合意之科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拾萬元。
陳泰華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10、16、21所示協商合意之科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泰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6、
10、16、21所示協商合意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黃浤睿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拾伍萬元。
陳美榮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参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肆拾萬元。
壬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附表一編號7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
王廣鎮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15、18、29、30、35、36所示協商合意之科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陸拾伍萬元。
宏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柒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
8、15、18、29、30、35、36所示協商合意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蕭炎宏犯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拾参萬元。
宏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附表一編號7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
鍾雄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19、22、25、27、33、36所示協商合意之科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参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伍拾萬元。
鄭吳秀雲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5、17、20、33所示協商合意之科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参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陸拾萬元。
明泰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15、
17、20、33所示協商合意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盧奕全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0、22所示協商合意之科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拾伍萬元。
盛如楓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参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24、32所示協商合意之科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聖隆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参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24、32所示協商合意之科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元。
偉碁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参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23、
24、32所示協商合意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陳泰華前曾於民國98年間因賭博案件,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埔刑簡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8年1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陳鼎均係金富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金富鼎公司)負責人、進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進懋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維順、盧奕全均係金富鼎公司員工,鍾雄貴係泰林砂石有限公司(下稱泰林公司)負責人,向陳鼎均承攬部分清疏工程施作,劉旭昌係瑞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瑞瓏公司)、大鵬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大鵬公司)實際負責人(起訴書誤載負責人),陳美榮係壬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壬寶公司)實際負責人,王廣鎮係宏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翔公司)負責人,鄭吳秀雲係明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明泰公司)負責人,蕭炎宏係宏禾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宏禾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浤睿(原名黃文徒)係大鵬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大鵬公司)登記負責人,平日受僱於劉旭昌,林聖隆係偉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偉碁公司)負責人,亦係盛如楓之友人,除林維順、盧奕全、鍾雄貴,黃浤睿、盛如楓外,均係前揭廠商之代表人。
三、緣自99年間起,那瑪夏鄉公所為整治轄內野溪因「莫拉克颱風」過後嚴重淤積之土石,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爭取總計新台幣(下同)4億1千餘萬元預算,執行「99 年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加速山坡地治山防災清疏計畫」,辦理達卡努瓦村旗山溪西安吊橋下游至達卡努瓦溪口緊急清疏工程等51件野溪清疏工程。陳鼎鈞、劉旭昌覬覦其中龐大利益,為能獲取該些工程,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以得標金額3、5、9%不等之代價,由陳鼎鈞自行或透過劉旭昌、鍾雄貴、黃浤睿、盧奕全等人,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邱廷魁(另為判決)、陳泰華、王廣鎮、鄭吳秀雲等人借用裕興公司(另為判決),另向劉旭昌借用大鵬公司、瑞瓏公司等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其中25件(起訴書誤載為45件,業經更正為36件,惟扣除編號5林維順冒用瑞宜營造有限公司名義投標之工程,應為35件;再扣除陳鼎均被訴借用進懋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3、12、14、26、28、31、32、34,及其共同與盛如楓向林聖隆借用偉碁公司投標附表一編號23 、24、32所示共10件工程《其中編號32所示之工程重覆,故僅以1件計算》另為無罪判決部分,共25件;另陳鼎均向劉旭昌借用大鵬公司、瑞瓏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事實,起訴書誤載為陳鼎均與劉旭昌共同借用大鵬公司、瑞瓏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工程標;陳鼎鈞另與劉旭昌事先謀議,由劉旭昌出面或透過黃浤睿向蕭炎宏、陳美榮等人借用宏禾公司、壬寶公司名義參與投標附表一編號7、11所示之(起訴書誤載為45件,業經確認起訴範圍)工程,得標後由陳鼎均負責施作,或將其中部分工程交由鍾雄貴施作。劉旭昌、陳美榮、陳泰華、鄭吳秀雲、蕭炎宏、王廣鎮等人亦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容許陳鼎鈞、劉旭昌、黃浤睿借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前開野溪清疏工程,以增加工程得標機會(各工程名稱、開標時間、標案案號、參標廠商得標金額及協商合意認定之借用人與出借者均詳如附表一所示)。為增加得標機會,陳鼎均復與劉旭昌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於那瑪夏鄉公所邀請如附表一編號2、4、8(起訴書僅泛指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嗣經更正為上開3件工程)所示之工程比價時,即事先講好投標價格以利獲得標案,再由陳鼎均負責施作。
四、盛如楓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為增加得標機會,事先謀議,由盛如楓出面向林聖隆借用偉碁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23、24、32所示3件工程(業經補充理由書確認)。林聖隆為獲取盛如楓允諾之新台幣(下同)40萬元報酬,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容許盛如楓借用偉碁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上開3件工程。
五、鍾雄貴為替陳鼎均增加工程得標機會,事先與陳鼎均謀議,由鍾雄貴出面向邱廷魁借用裕興公司名義投標如附表一編號
13、19、22、25、27、33、36所示7件工程(業據補充理由書確認),其中得標之編號22、25、36等工程均由陳鼎均負責施作。
六、林維順曾於98年間與瑞宜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瑞宜公司)實際負責人張陞維合作承攬南投縣仁愛鄉公所發包之「加油站匯流口至松賀園緊急清淤工程」、「98年度親愛村災害搶修(險)工程」,而取得瑞宜公司證照及公司大小章,為替陳鼎均增加工程得標機會,便盜用瑞宜公司名義,在附表一編號5「瑪雅村旗山溪復建吊橋下游緊急清疏工程」、編號10「達卡努瓦村旗山溪與達卡努瓦溪交匯口緊急清疏工程」等工程投標文件,即切結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印模單、授權書、工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包商估價單(詳見本院卷四之一第32頁至第34頁、第39頁;第70頁至第72頁)上,蓋用瑞宜公司大章及負責人陳阿昌之小章,用以表示瑞宜公司投標上揭工程之意,致生損害於瑞宜公司、登記負責人陳阿昌,及前揭工程招標作業之正確性。
七、盧奕全為替陳鼎均增加工程得標機會,與陳鼎均相互基於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由盧奕全出面向鄭吳秀雲借用明泰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工程,並負責購買投標該工程所需押標金之郵政匯票。另鍾雄貴出面向邱廷魁借用裕興公司名義後,盧奕全明知陳鼎均係委由鍾雄貴出面向邱廷魁借用其公司名義投標,仍與陳鼎均相互間基於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出面向邱廷魁收取裕興公司相關投標之資料,交付予陳鼎均投標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工程。
八、金富鼎公司因代表人即陳鼎均執行業務,借用他人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2、4、13、16、25、35等工程;與劉旭昌就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工程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進懋公司因代表人陳鼎均,借用附表一編號20、27、30、36等工程。瑞瓏公司因代表人劉旭昌執行業務,容許陳鼎均借用該公司名義參加附表一編號1、4、8工程投標;與陳鼎均就附表一編號4、8所示之工程,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大鵬公司因代表人劉旭昌執行業務,容許陳鼎均借用該公司名義參加附表一編號2、9工程投標;與陳鼎均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工程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壬寶公司因代表人陳美榮執行業務,容許黃浤睿借用該公司名義或證件,參與附表一編號7工程投標。宏翔公司因代表人王廣鎮執行業務,容許陳鼎均借用該公司名義或證件,參與附表一編號8、15、18、29、30、35、36工程投標。宏禾公司因代表人蕭炎宏執行業務,容許劉旭昌借用該公司名義或證件,參與附表一編號11工程投標。明泰公司因代表人鄭吳秀雲執行業務,容許陳鼎均借用該公司名義或證件,參與附表一編號15、17、20、33工程投標。偉碁公司因代表人林聖隆執行業務,容許盛如楓借用該公司名義或證件,參與附表一編號23、24、32工程投標(均詳如附表一協商合意認定之借用者與出借者(含協議不為價格競爭者)。
貳、起訴範圍之釐清:(詳見本院卷四第14頁、卷五第132頁至第134頁、101年度易字第646號第1頁至第8頁追加起訴書、101年度易字第649號卷第1頁至第8頁追加起訴暨補充理由書)
一、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載明:
㈠、陳鼎鈞、劉旭昌覬覦其中龐大利益,為能獲取該些工程,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如附表一所示,以得標金額3、5、9%不等的代價,分別向黃浤睿、陳美榮、邱廷魁、王廣鎮、鄭吳秀雲、蕭炎宏等人借用大鵬公司等公司名義參與其中45件工程標,黃浤睿等人亦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陳鼎鈞、劉旭昌借用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前開野溪清疏工程,以增加工程得標之機會。
㈡、更正公訴意旨如下:陳鼎鈞、劉旭昌覬覦其中龐大利益,為能獲取該些工程,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如附表一所示,以得標金額3、5、9%不等之代價,由陳鼎鈞向邱廷魁、王廣鎮、鄭吳秀雲等人借用裕興公司等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其中36件工程標;陳鼎鈞另與劉旭昌事先謀議,由劉旭昌出面向陳美榮、蕭炎宏等人借用壬寶、宏禾等公司名義參與投標、附表一編號7、11工程標,邱廷魁等人亦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陳鼎鈞、劉旭昌借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前開野溪清疏工程,以增加工程得標機會。
㈢、又起訴意旨認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瑪雅村旗山溪復建吊橋下游緊急清疏工程」,係被告林維順冒用瑞宜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非被告陳鼎均所借用,故此工程自應扣除,從而公訴人認陳鼎均借用他人名義參標36件工程,即有所誤,應予更正如事實欄所認之35件。再附表一編號10所示被告林維順冒用瑞宜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達卡努瓦村旗山溪與達卡努瓦溪交匯口緊急清疏工程」,另有被告陳鼎均借用之新泰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故此工程未予扣除,應予敘明。
㈣、再公訴意旨認被告陳鼎均借用他人名義投標附表一所示之35件工程,經扣除陳鼎均被訴借用進懋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3、12、14、26、28、31、32、34,及其共同與盛如楓向林聖隆借用偉碁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23、24、32所示共10 件工程《其中編號32所示之工程重覆,故僅以1件計算》另為無罪判決部分,共計25件工程,為本案協商事實認定被告陳鼎均借用他人名義或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參標工程。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記載:
㈠、為增加得標機會,陳鼎均與劉旭昌共同意圖獲取不當利益,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於那瑪夏鄉公所邀請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比價時,即事先講好投標價格以利獲得標案云云。該事實起訴範圍是否涵蓋全部之工程標案?不無疑義,事涉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及刑罰權之範圍,自有釐清限縮之必要。
㈡、準此,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確定起訴範圍僅及於附表一編號
2、4、8所示之工程(詳見本院卷六第160頁補充理由書),爰就該特定之3件工程為該犯罪事實指涉之標的。
三、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載明:
㈠、盛如楓與陳鼎均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為增加得標機會,由盛如楓向林聖隆借用偉碁公司名義投標前揭工程(詳如附表一)。
㈡、更正公訴意旨為:盛如楓與陳鼎均(另為無罪判決)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為增加得標機會,事先謀議,由盛如楓出面向林聖隆借用偉碁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23、24、32所示之工程。
四、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載明:
㈠、林崇義(另為無罪判決)為替陳鼎均增加工程得標機會,向陳泰華借用新泰公司名義投標前揭工程並得標。
㈡、更正公訴意旨為:林崇義與陳鼎均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為增加得標機會,事先謀議,由林崇義出面向陳泰華借用新泰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6、10、16、21所示之工程。
五、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載明:
㈠、鍾雄貴為替陳鼎均增加工程得標機會,向邱廷魁(另為判決)借用裕興公司(另為判決)名義投標前揭工程並得標(詳如附表一)。
㈡、更正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即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49號)為:鍾雄貴為替陳鼎均增加工程得標機會,事先與陳鼎均謀議,由鍾雄貴出面向邱廷魁借用裕興公司名義投標如附表一編號13、19、22、25、27、33、36所示之工程,故鍾雄貴與陳鼎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嫌(其中附表一編號33係追加起訴繫屬本院審理)。
六、附表二起訴事實記載林維順向瑞宜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瑞宜公司)實際負責人張陞維「借用牌照」,投標瑪雅村旗山溪復建吊橋下游緊急清疏工程(孟都公司得標)、達卡努瓦村旗山溪與達卡努瓦溪交匯口緊急清疏工程(新泰公司得標)云云。核與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記載林維順曾於98年間與瑞宜公司實際負責人張陞維合作承攬南投縣仁愛鄉工程而取得瑞宜公司證照及公司大小章之機會,「冒用」瑞宜公司名義,填寫上開工程之採購標單、廠商估價單等投標文件,並將其保管之瑞宜公司大小章蓋印於投標文件上,用以表示瑞宜公司投標上揭工程之意,顯然有扞格及矛盾之處。為顧及被告林維順訴訟上之防禦權起見,經公訴人確認起訴事實以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記載之「冒用」為準(詳見本院卷四第14頁),爰確認此意旨為起訴範圍,應予敘明。
七、又前揭追加起訴論列之犯罪事實,含陳鼎均向邱廷魁等人借用公司名義投標、陳鼎均與被告劉旭昌協議不為價格競爭、陳鼎均與盛如楓共同向林聖隆借用偉碁公司名義等件數及工程名稱,均明顯與前揭一、三、五更正後之公訴意旨有別,經確認後,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詳見本院10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更正追加起訴之意旨為審理範圍。
八、至於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金富鼎公司因代表人即被告陳鼎均執行業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5項前段之罪嫌,應科罰金之事實,經確認為附表一編號2、4、13、16、25、35等工程;另進懋公司因被告陳鼎均涉犯同法第87條第5項前段罪嫌,應科罰金之事實為附表一編號20、27、30、36等工程(詳見本院卷七第278頁)。
九、公訴意旨原認被告陳鼎均與劉旭昌共同借用大鵬公司、瑞瓏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1、2、4、8、9所示之工程,嗣更正為陳鼎均向劉旭昌借用大鵬公司、瑞瓏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1、2、4、8、9所示之工程。再100年度蒞字第1736號補充理由書附表一編號2所示工程,被告金富鼎公司、大鵬公司均係因負責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公訴人亦誤載為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亦經當庭更正在卷(詳見本院101年8月13日訊問筆錄),爰依更正後之公訴及協商意旨審理。
十、公訴人提出協商聲請時,並未就被告盧奕全所犯罪名及各罪協商合意科刑之範圍具體表明,惟於本院審理時,已指明為附表一編號20、22與陳鼎均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甚詳(參閱本院101年8月13日訊問筆錄),故此部分之協商聲請應予補充。
参、證據
一、訊據被告陳鼎均對於下列事實,均坦認屬實:
㈠、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工程,係其與被告劉旭昌謀議尋求借牌對象,由被告劉旭昌商請被告黃浤睿向陳美榮借用壬寶公司名義投標,得標後交予其施作;編號11所示之工程,係與被告劉旭昌事前商妥,由被告劉旭昌出面向被告蕭炎宏借用宏禾公司名義投標,得標後交予其施作;至於附表一編號1、4、8,編號2、9所示之工程,則係其向瑞瓏公司、大鵬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劉旭昌借用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1、2、4、8、9所示工程;且對於附表一編號2、4、8所示之工程,確曾與被告劉旭昌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等情。
㈡、向被告陳泰華借用新泰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6、10、16、21所示工程。
㈢、向被告鄭吳秀雲借用明泰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15、17、
20、33所示之工程。
㈣、向被告王廣鎮借用宏翔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8、15、18、29、30、35、36所示之工程。
㈤、向被告邱廷魁借用裕興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13、19、22、25、27、33、36所示之工程。
二、被告劉旭昌對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工程,係其商請被告黃浤睿向陳美榮借用壬寶公司名義投標,得標後交予被告陳鼎均施作;編號11所示之工程,係與被告陳鼎均事前商妥,由其出面向被告蕭炎宏借用宏禾公司名義投標,得標後交予被告陳鼎均施作;至於附表一編號1、4、8,編號2、9所示之工程,則係其以瑞瓏公司、大鵬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身分、資格,容許被告陳鼎均借用各該公司投標前揭工程之事實;且對於附表一編號2、4、8所示之工程,確曾與被告陳鼎均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等情,均為認罪之表示。
三、被告盛如楓對曾以個人名義,向被告林聖隆借用偉碁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23、24、32所示之工程,亦直承非虛。
四、被告陳泰華對於容許被告陳鼎均借用被告新泰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6、10、16、21所示工程;被告鄭吳秀雲對於容許被告陳鼎均借用明泰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15、17、20、33所示之工程;被告王廣鎮對於容許被告陳鼎均借用宏翔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8、15、18、29、30、35、36所示之工程;被告陳美榮對於容許被告劉旭昌借用被告壬寶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7示之工程,轉交予被告陳鼎均施作;被告蕭炎宏對於容許被告劉旭昌借用宏禾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工程,轉交予被告陳鼎均施作;被告鍾雄貴受被告陳鼎均之託向被告邱廷魁借用裕興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13、19、22、25、27、33、36所示之工程,其中附表一編號22、25、36所示之工程於得標後交予陳鼎均施作;被告林聖隆對於容許被告盛如楓借用偉碁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23、24、32所示之工程;被告林維順曾冒用瑞宜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5、10;被告盧奕全對曾於附表一編號20、22所示之工程,與被告陳鼎均、鍾雄貴等人分別向明泰公司、裕興公司借牌投標等事實均坦承不諱。
五、被告等人前揭自白,經核與證人陳鼎均、劉旭昌、陳泰華、鍾雄貴、鄭吳秀雲、盛如楓、張陞維(即瑞宜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人之證述相符,復有卷附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2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7月25日之工程企字第09400265410號函、辦理採購作業範例、簽呈、高雄縣那瑪夏鄉公所網頁各1份、工程採購底價表、決標紀錄表、決標公告、通訊監察譯文、押標金支票影本、瑪雅村那次蘭野溪緊急清疏工程及達卡努瓦村旗山溪西安吊橋下游至達卡努瓦溪口緊急清疏工程之投開標紀錄影本等證在卷可稽,足證渠等之自白核與事證相符。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鼎均等人前揭犯行堪予認定。
肆、論罪科刑
一、按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昇採購效力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為其立法目的。圍標行為之所以具有可非難性與違法性,在於破壞政府採購程序之市場競爭機制,造成假性競爭,使政府建立公平競爭之採購機能形同虛設。本法關於不正競爭禁止之刑事罰則,即第87條第1項「強制圍標」、第3項「詐術圍標」、第4項「合意圍標」及第5項「借牌圍標」等罪,均係針對出於圍標行為參與之人或廠商所為規範。而其中「合意圍標」、「借牌圍標」之非法競標,係指2人以上或廠商間各具有其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本於自由意志以「合意」之方式進行不正競爭之行為者而言。其圍標方式,於各廠商間相互意思一致,則參與協議之有投標意願之廠商,或無投標意願而出借牌照者,對於破壞政府採購機制之程度並無差別,概屬行為主體。「借牌圍標」之出借者,本條第5項後段設有處罰明文,其「合意圍標」者之處罰,自不應僅限於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人(即要約廠商),而應認所有參與達成該協議之廠商,均受本條第5項之規範,以防堵政府採購行為中,參與投標之廠商間,利用合意等方式圍標,破壞政府採購競爭機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25號判決參照)。又公共營繕工程採用比價方式辦理,旨在藉由比價競標之方式,以彰顯程序之公平,並期得以合理、低廉之價格發包工程,俾達節省公帑之目的。被告茍係借牌圍標,復由各該出借名義之廠商以其與被告商定之高價,佯為參與投標,俾被告所負責之○○公司得以順利得標,則被告之行為顯非單純之借牌投標可比,因其圍標之行為,已使相關公共營繕工程之招標程序,雖具形式上比價之名,實質上則由借牌圍標者即被告單獨控制得標之價格,以致比價競標之功能喪失殆盡,並使承辦招標程序之公務員陷於錯誤而予以決標(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878判決參照)。為落實前述公平競標、合理發包公共工程,確保採購品質之立法意旨,機關於辦理採購業務開標前、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借牌投標之情形,均得依同法第50條之規定不予決標或撤銷決標,可見借牌投標之事實,已足生影響採購之結果。又參與本案公共工程競標及得標之廠商,所獲取之報酬,雖未必均以全程親自施作所得之對價給付為限,惟仍須以提供一定程度之知識、技術、勞務、機具或其他與工程施作有關之給付等,所獲取之對價為必要。若僅以提供本人名義或證件,即可自實際承作廠商處獲取報酬,即應認係不當利益,始得充分貫徹前揭立法目的之實現。又所謂允以借牌者,係指該允以借牌者本身初始即無意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亦即,該人之主觀意思在允以借牌之前、之後均無意為投標競價而言。
三、被告陳鼎均借用附表一編號1、2、4、6、7、8、9、10、11、13、15、16、17、18、19、20、21、22、25、27、29、30、33、35、36所示之廠商名義投標;被告劉旭昌與被告陳鼎均、黃浤睿共同借用附表一編號7、11所示之廠商名義投標;被告鍾雄貴與陳鼎均共同於附表一編號13、19、22、25、
37、33、36所示之工程,向共同被告邱廷魁借用裕興公司名義投標;被告盧奕全共同與陳鼎均借用附表一編號20 、22所示之廠商名義投標;被告盛如楓於附表一編號23、24 、32所示之工程,向被告林聖隆借用偉碁公司名義投標。另被告劉旭昌所代表之瑞瓏公司就附表一編號1、4、8,被告劉旭昌所代表之大鵬公司就附表一編號2、9,被告陳泰華所代表之新泰公司就附表一編號6、10、16、21,被告陳美榮所代表之壬寶公司就附表一編號7,被告王廣鎮所代表之宏翔公司就附表一編號8、15、18、29、30、35、36,被告蕭炎宏所代表之宏禾公司就附表一編號11,被告鄭吳秀雲所代表之明泰公司就附表一編號15、17、20、33,被告林聖隆所代表之偉碁公司就附表一編號23、24、32各所示之工程,並無參與之意願,竟為獲得標金額3%、5%、9%不等之不當利益,將各該公司名義或證件直接或輾轉交予被告陳鼎均參與限制性招標之比(議)價,而容許他人分別借用渠等公司名義投標,因而造成採購結果之影響。被告陳鼎均與劉旭昌共同對於附表一編號2、4、8所示之工程,合意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行為。
四、上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故核被告陳鼎均就附表一編號1、2、4、6、7、8、9、10、11、13、15、16、17、18、19、20、21、22、25、27、29、30、33、35、36,被告劉旭昌就附表一編號7、11,被告黃浤睿就附表一編號7,被告鍾雄貴就附表一編號13、19、22、25、37、33、36,被告盧奕全就附表一編號20、22;被告盛如楓就附表一編號23、24、32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另被告劉旭昌就附表一編號1、2、4、8、9,被告陳泰華就附表一編號6、10、16、21,被告陳美榮就附表一編號7,被告王廣鎮就附表一編號8、15、18、29、30、35、36,被告蕭炎宏就附表一編號11,被告鄭吳秀雲就附表一編號15 、
17、20、33,被告林聖隆就附表一編號23、24、32等所為,均係犯同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被告陳鼎均與劉旭昌就附表一編號2、4、8所示之工程,均係犯同法第87條第4項之妨害投標罪。被告林維順就附表一編號5、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前後2次盜用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則係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較高度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陳鼎均就附表一編號11與被告劉旭昌,就附表一編號7與被告劉旭昌、黃浤睿,就附表一編號13、19、22、25、37、33、36與被告鍾雄貴,就附表一編號20、22與被告盧奕全,就各所犯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間;另被告陳鼎均與劉旭昌就附表一編號2、4、8所犯之同法第87條第4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附表一編號
2、4、8被告陳鼎均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及被告劉旭昌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與渠等共犯之同法第87條第4項之妨害投標罪間,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關係,故從一重各論以同法第87條第4項之妨害投標罪。又附表一編號
15、33、36被告陳鼎均雖借用2家公司之名義,惟其僅有1投標行為,應屬單純1罪。被告陳泰華前曾於98年間因賭博案件,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埔刑簡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8年1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另犯有期徒刑以上之附表一編號6、10 、
16、21所示之妨害投標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陳鼎均等人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犯之罪,時間有異,參與之工程不同,顯基於各別犯意而為,均應予分論併罰。被告金富鼎公司因代表人陳鼎均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一編號2、4、13、16、25、35,被告進懋公司因代表人陳鼎均執行業務犯附表一編號20、27、30、36,另被告瑞瓏公司因代表人劉旭昌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一編號1、4、8,被告大鵬公司因代表人劉旭昌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一編號2、9,被告新泰公司因代表人陳泰華執行業務犯附表一編號6、10、16、21,被告壬寶公司因代表人陳美榮執行業務犯附表一編號7,被告宏翔公司因代表人王廣鎮執行業務犯附表一編號8、15、18、29、30、35、36,被告宏禾公司因代表人蕭炎宏執行業務犯附表一編號11,被告明泰公司因代表人鄭吳秀雲執行業務犯附表一編號15、17、20、33,被告偉碁公司因代表人林聖隆執行業務犯附表一編號23、24、32各所示政府採購法之罪,應分別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罰金刑。
五、本案被告等人認罪後,經檢察官與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審判中協商合意達成如附表一之科刑,及如附表二之應執行刑(其中黃浤睿、蕭炎宏、宏禾公司、陳美榮、壬寶公司係屬贅載)。爰審酌被告等人所圖得之不當利益,多次借用或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或證件,投標公共工程,足以生公共工程發包錯誤之結果,進而有影響採購品質之虞,且於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除被告陳泰華、鍾雄貴外,均無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素行尚佳;前揭工程之施作品質尚佳,並無偷工減料或浪費公帑之事證,業據證人即前高雄縣那瑪夏鄉長伊斯坦大‧呼頌於調詢時及共同被告林震宇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詳明;被告林維順偽造瑞宜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5、10所示之工程,致生公共工程之採購發生錯誤之結果,惟並無證據認定工程品質受有影響;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認協商合意所示如附表一之科刑,附表二之應執行刑,尚屬適當。被告陳鼎均、劉旭昌、黃浤睿、蕭炎宏、王廣鎮、鄭吳秀雲、陳美榮、盧奕全、林聖隆等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另被告鍾雄貴雖於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 月,於93年5月16日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均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故渠等均符合緩刑之要件,協商合意就各所犯之罪應執行刑,併予宣告緩刑,經核並無不合。惟依渠等犯罪情節,各命如附表二所示應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藉以避免獲取不當之利益,及彌補對於國家法益所造成之損害。若未履行各緩刑所命支付公庫之數額,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另被告林維順在附表一編號5「瑪雅村旗山溪復建吊橋下游緊急清疏工程」、編號10「達卡努瓦村旗山溪與達卡努瓦溪交匯口緊急清疏工程」等工程之切結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印模單、授權書、工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包商估價單(詳見本院卷四之一第32頁至第34頁、第39頁;第70頁至第72頁)上,盜用瑞宜公司大章及負責人陳阿昌之小章,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13號判例參照),故未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455 條之2第1 項第1 款、第4 款、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5項前段、後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5 條、第74條第1項、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開標│標案│工程名稱│參標廠商│協商合意科刑│協商合意認定│ │ │時間│案號│ │得標金額│之範圍 │之借用人與出│ │ │ │ │ │ │ │借者(含協議│ │ │ │ │ │ │ │不為價格競爭│ │ │ │ │ │ │ │者及行使偽造│ │ │ │ │ │ │ │私文書者) │ │ │ │ │ │ │ ├──────┤ │ │ │ │ │ │ │備註 │ ├──┼──┼──┼────┼────┼──────┼──────┤ │ │ │ │ │ │陳鼎均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肆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瑞瓏營造│台幣参仟元折│ │ │ │ │ │ │工程有限│算壹日。 │ │ │ │ │ │ │公司以新│劉旭昌犯政府│ │ │ │99年│9179│南沙魯村│台幣(下│採購法第八十│ │ │1 │1月 │9901│那尼薩羅│同)8,58│七條第五項後│陳鼎均向劉旭│ │ │19日│-03 │野溪緊急│7,000元 │段之妨害投標│昌借牌投標。│ │ │ │ │清疏工程│得標。 │罪,處有期徒│ │ │ │ │ │ │進昇營造│刑肆月,如易│ │ │ │ │ │ │有限公司│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貳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瑞瓏營造工程│ │ │ │ │ │ │ │有限公司之代│ │ │ │ │ │ │ │表人,因執行│ │ │ │ │ │ │ │業務,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後│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科罰金新│ │ │ │ │ │ │ │台幣貳拾伍萬│ │ │ │ │ │ │ │元。 │ │ ├──┼──┼──┼────┼────┼──────┼──────┤ │ │ │ │ │ │陳鼎均、劉旭│陳鼎均執行金│ │ │ │ │ │ │昌共同犯政府│富鼎公司之業│ │ │ │ │ │ │採購法第八十│務,向劉旭昌│ │ │ │ │ │ │七條第四項之│借牌投標。 │ │ │ │ │ │ │妨害投標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陳鼎均與劉旭│ │ │ │ │ │ │罰金,各以新│昌各執行金富│ │ │ │ │ │ │台幣参仟元、│鼎公司、大鵬│ │ │ │ │ │ │貳仟元折算壹│公司業務,協│ │ │ │ │ │ │日。 │議不為價格競│ │ │ │ │ │ │金富鼎營造有│爭。 │ │ │ │ │ │金富鼎營│限公司之代表├──────┤ │ │99年│9179│南沙魯那│造有限公│人,因執行業│陳鼎均犯同法│ │2 │1月 │901-│托爾薩野│司以8,58│務,犯政府採│第八十七條第│ │ │19日│04 │溪緊急清│0,000元 │購法第八十七│五項前段之罪│ │ │ │ │疏工程 │得標。 │條第四項之妨│,劉旭昌犯同│ │ │ │ │ │大鵬營造│害投標罪,科│法第八十七條│ │ │ │ │ │有限公司│罰金新台幣柒│第五項後段之│ │ │ │ │ │ │拾萬元。 │罪,與渠等共│ │ │ │ │ │ │大鵬營造有限│犯同法第八十│ │ │ │ │ │ │公司之代表人│七條第四項之│ │ │ │ │ │ │,因執行業務│妨害投標罪具│ │ │ │ │ │ │,犯政府採購│有一行為觸犯│ │ │ │ │ │ │法第八十七條│數罪名之想像│ │ │ │ │ │ │第四項之妨害│競合犯關係。│ │ │ │ │ │ │投標罪,科罰│ │ │ │ │ │ │ │金新台幣貳拾│ │ │ │ │ │ │ │伍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進懋營造│ │ │ │ │ │ │南沙魯村│有限公司│ │ │ │ │99年│9179│旗山溪與│以8,899,│ │ │ │3 │1月 │901-│那尼薩羅│000元得 │無 │ 無 │ │ │19日│05 │野溪交匯│標。 │ │ │ │ │ │ │口緊急清│隆勝營造│ │ │ │ │ │ │疏工程 │有限公司│ │ │ ├──┼──┼──┼────┼────┼──────┼──────┤ │ │ │ │ │ │陳鼎均、劉旭│陳鼎均執行金│ │ │ │ │ │ │昌共同犯政府│富鼎公司之業│ │ │ │ │ │ │採購法第八十│務向劉旭昌借│ │ │ │ │ │ │七條第四項之│用瑞瓏公司牌│ │ │ │ │ │ │妨害投標罪,│照投標。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陳鼎均與劉旭│ │ │ │ │ │ │罰金,分別以│昌各執行金富│ │ │ │ │ │ │新台幣参仟元│鼎公司、瑞瓏│ │ │ │ │ │ │、貳仟元折算│公司之業務,│ │ │ │ │ │ │壹日。 │協議不為價格│ │ │ │ │ │ │金富鼎營造有│之競爭。 │ │ │ │ │ │金富鼎營│限公司、瑞瓏├──────┤ │ │99年│9179│南沙魯村│造有限公│營造工程有限│陳鼎均犯同法│ │4 │1月 │901-│旗山溪公│司以8,60│公司之代表人│第八十七條第│ │ │19日│06 │所旁河段│0,000元 │,因執行業務│五項前段之罪│ │ │ │ │緊急清疏│得標。 │,犯政府採購│,劉旭昌犯同│ │ │ │ │工程 │瑞瓏營造│法第八十七條│法第八十七條│ │ │ │ │ │工程有限│第四項之罪,│第五項後段之│ │ │ │ │ │公司 │各科罰金新台│罪,與渠等共│ │ │ │ │ │ │幣柒拾萬元、│犯同法第八十│ │ │ │ │ │ │貳拾伍萬元。│七條第四項之│ │ │ │ │ │ │ │妨害投標罪具│ │ │ │ │ │ │ │有一行為觸犯│ │ │ │ │ │ │ │數罪名之想像│ │ │ │ │ │ │ │競合犯關係。│ ├──┼──┼──┼────┼────┼──────┼──────┤ │ │ │ │ │ │林維順犯行使│ │ │ │ │ │ │孟都營造│偽造私文書罪│ │ │ │99年│9179│瑪雅村旗│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林維順冒用瑞│ │ 5 │1月 │901-│山溪復建│以8,990,│肆月,如易科│宜公司名義填│ │ │19日│07 │吊橋下游│000元得 │罰金,以新台│寫投標文件行│ │ │ │ │緊急清疏│標。 │幣壹仟元折算│使參標。 │ │ │ │ │工程 │瑞宜營造│壹日,並應向│ │ │ │ │ │ │有限公司│公庫支付新台│ │ │ │ │ │ │ │幣伍萬元。 │ │ ├──┼──┼──┼────┼────┼──────┼──────┤ │ │ │ │ │ │陳鼎均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肆月,如易│ │ │ │ │ │ │雄邦營造│科罰金,以新│ │ │ │ │ │ │有限公司│台幣参仟元折│ │ │ │99年│9179│瑪雅村那│以8,673,│算壹日。 │陳鼎均向陳泰│ │ 6 │1月 │901-│次蘭野溪│000元得 │陳泰華犯政府│華借用牌照投│ │ │19日│08 │緊急清疏│標。 │採購法第八十│標。 │ │ │ │ │工程 │新泰營造│七條第五項後│ │ │ │ │ │ │有限公司│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参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新泰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之代表人│ │ │ │ │ │ │ │,因執行業務│ │ │ │ │ │ │ │,犯政府採購│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 │ │ │ │ │ │ │第五項後段之│ │ │ │ │ │ │ │罪,科罰金新│ │ │ │ │ │ │ │台幣捌萬元。│ │ │ │ │ │ │ │ │ │ ├──┼──┼──┼────┼────┼──────┼──────┤ │ │ │ │ │ │陳鼎均、劉旭│ │ │ │ │ │ │ │昌、黃浤睿共│ │ │ │ │ │ │ │同犯政府採購│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 │ │ │ │ │ │ │第五項前段之│ │ │ │ │ │ │ │妨害投標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各以新│ │ │ │ │ │ │ │台幣参仟元、│ │ │ │ │ │ │ │貳仟元、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陳鼎均與劉旭│ │ │ │ │瑪雅村旗│壬寶營造│陳美榮犯政府│昌謀議尋求借│ │ │99年│9179│山溪復建│工程有限│採購法第八十│牌對象,經劉│ │ 7 │3月2│903-│吊橋下游│公司以8,│七條第五項後│旭昌商請黃浤│ │ │日 │09 │至消防隊│986,000 │段之妨害投標│睿,向陳美榮│ │ │ │ │後方緊急│元得標。│罪,處有期徒│借牌交由陳鼎│ │ │ │ │清疏工程│大旺營造│刑肆月,如易│均投標。 │ │ │ │ │ │有限公司│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参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緩刑│ │ │ │ │ │ │ │貳年,並應向│ │ │ │ │ │ │ │公庫支付新台│ │ │ │ │ │ │ │幣肆拾萬元。│ │ │ │ │ │ │ │壬寶營造工程│ │ │ │ │ │ │ │有限公司之代│ │ │ │ │ │ │ │表人,因執行│ │ │ │ │ │ │ │業務,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後│ │ │ │ │ │ │ │段之罪,科罰│ │ │ │ │ │ │ │金新台幣拾貳│ │ │ │ │ │ │ │萬元。 │ │ ├──┼──┼──┼────┼────┼──────┼──────┤ │ │ │ │ │ │陳鼎均、劉旭│陳鼎均向劉旭│ │ │ │ │ │ │昌共同犯政府│昌借用瑞瓏公│ │ │ │ │ │ │採購法第八十│司、向王廣鎮│ │ │ │ │ │ │七條第四項之│借用宏翔公司│ │ │ │ │ │ │妨害投標罪,│牌照投標。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陳鼎均與劉旭│ │ │ │ │ │ │罰金,各以新│昌協議不為價│ │ │ │ │ │ │台幣参仟元、│格之競爭。 │ │ │ │ │ │ │貳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陳鼎均犯同法│ │ │ │ │ │ │王廣鎮犯政府│第八十七條第│ │ │ │ │ │ │採購法第八十│五項前段之罪│ │ │ │ │南沙魯村│宏翔營造│七條第五項後│,劉旭昌犯同│ │ │99年│9179│旗山溪與│股份有限│段之妨害投標│法第八十七條│ │ 8 │3月2│903-│那尼薩羅│公司以8,│罪,處有期徒│第五項後段之│ │ │日 │10 │野溪交匯│979,000 │刑参月,如易│罪,與渠等共│ │ │ │ │口上游緊│元得標。│科罰金,以新│犯同法第八十│ │ │ │ │急清疏工│瑞瓏營造│台幣貳仟元折│七條第四項之│ │ │ │ │程 │工程有限│算壹日。 │妨害投標罪具│ │ │ │ │ │公司 │宏翔營造股份│有一行為觸犯│ │ │ │ │ │ │有限公司之代│數罪名之想像│ │ │ │ │ │ │表人,因執行│競合犯關係。│ │ │ │ │ │ │業務,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後│ │ │ │ │ │ │ │段之罪,科罰│ │ │ │ │ │ │ │金新台幣貳拾│ │ │ │ │ │ │ │萬元。 │ │ │ │ │ │ │ │瑞瓏營造工程│ │ │ │ │ │ │ │有限公司之代│ │ │ │ │ │ │ │表人,因執行│ │ │ │ │ │ │ │業務,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四項之│ │ │ │ │ │ │ │罪,科罰金新│ │ │ │ │ │ │ │台幣貳拾伍萬│ │ │ │ │ │ │ │元。 │ │ ├──┼──┼──┼────┼────┼──────┼──────┤ │ │ │ │ │ │陳鼎均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肆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参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劉旭昌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後│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瑪雅村旗│大鵬營造│刑肆月,如易│ │ │ │99年│9179│山溪民權│有限公司│科罰金,以新│陳鼎均向劉旭│ │9 │3月2│903-│橋上游至│以8,740,│台幣貳仟元折│昌借牌投標 │ │ │日 │11 │那次蘭溪│000元得 │算壹日。 │ │ │ │ │ │口緊急清│標。 │大鵬營造有限│ │ │ │ │ │疏工程 │奕志營造│公司之代表人│ │ │ │ │ │ │有限公司│,因執行業務│ │ │ │ │ │ │ │,犯政府採購│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 │ │ │ │ │ │ │第五項後段之│ │ │ │ │ │ │ │妨害投標罪,│ │ │ │ │ │ │ │科罰金新台幣│ │ │ │ │ │ │ │貳拾伍萬元。│ │ ├──┼──┼──┼────┼────┼──────┼──────┤ │ │ │ │ │ │陳鼎均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肆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参仟元折│ │ │ │99年│9179│達卡努瓦│新泰營造│算壹日。 │陳鼎均向陳泰│ │10 │3月2│903-│村旗山溪│有限公司│林維順犯行使│華借用牌照投│ │ │日 │12 │與達卡努│以8,680,│偽造私文書罪│標。 │ │ │ │ │瓦溪交匯│000元得 │,處有期徒刑│林維順冒用瑞│ │ │ │ │口緊急清│標。 │肆月,如易科│宜公司名義填│ │ │ │ │疏工程 │瑞宜營造│罰金,以新台│寫投標文件行│ │ │ │ │ │有限公司│幣壹仟元折算│使參標。 │ │ │ │ │ │ │壹日,並應向│ │ │ │ │ │ │ │公庫支付新台│ │ │ │ │ │ │ │伍萬元。 │ │ │ │ │ │ │ │陳泰華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後│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参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新泰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之代表人│ │ │ │ │ │ │ │,因執行業務│ │ │ │ │ │ │ │,犯政府採購│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 │ │ │ │ │ │ │第五項後段之│ │ │ │ │ │ │ │罪,科罰金新│ │ │ │ │ │ │ │台幣捌萬元。│ │ ├──┼──┼──┼────┼────┼──────┼──────┤ │ │ │ │ │ │陳鼎均、劉旭│ │ │ │ │ │ │ │昌共同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各處有期│ │ │ │ │ │ │ │徒刑肆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各│ │ │ │ │ │ │ │以新台幣参仟│ │ │ │ │ │ │ │元、貳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達卡努瓦│宏禾營造│蕭炎宏犯政府│陳鼎均與劉旭│ │ │99年│9179│村旗山溪│有限公司│採購法第八十│昌事先商妥,│ │ 11 │3月2│903-│西安吊橋│以8,794,│七條第五項後│由劉旭昌向蕭│ │ │日 │13 │下游至達│000元得 │段之妨害投標│炎宏借牌交予│ │ │ │ │卡努瓦溪│標。 │罪,處有期徒│陳鼎均投標。│ │ │ │ │口緊急清│孟都營造│刑参月,如易│ │ │ │ │ │疏工程 │有限公司│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宏禾營造工程│ │ │ │ │ │ │ │有限公司之代│ │ │ │ │ │ │ │表人,因執行│ │ │ │ │ │ │ │業務,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後│ │ │ │ │ │ │ │段之罪,科罰│ │ │ │ │ │ │ │金新台幣玖萬│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南沙魯村│進懋營造│ │ │ │ │99年│9179│那托爾薩│有限公司│ │ │ │12 │4月 │904-│野溪0K+│以8,610,│無 │無 │ │ │30 │11 │250~0K │000元得 │ │ │ │ │ │ │+650緊 │標。 │ │ │ │ │ │ │急清疏工│展源營造│ │ │ │ │ │ │程 │有限公司│ │ │ ├──┼──┼──┼────┼────┼──────┼──────┤ │ │ │ │ │ │陳鼎均、鍾雄│陳鼎均執行金│ │ │ │ │ │ │貴共同犯政府│富鼎公司之業│ │ │ │ │ │ │採購法第八十│務,與鍾雄貴│ │ │ │ │ │ │七條第五項前│商議,由鍾雄│ │ │ │ │ │ │段之妨害投標│貴向邱廷魁借│ │ │ │ │ │ │罪,各處有期│牌參標。 │ │ │ │ │ │ │徒刑参月,如├──────┤ │ │ │ │ │ │易科罰金,均│ │ │ │ │ │ │金富鼎營│以新台幣参仟│裕興營造有限│ │ │99年│9179│南沙魯村│造有限公│元折算壹日。│公司、邱廷魁│ │ 13 │4月 │904-│旗山溪與│司以8,63│金富鼎營造有│未經協商。 │ │ │30日│14 │老人溪交│7,000元 │限公司之代表│ │ │ │ │ │匯口緊急│得標。 │人,因執行業│ │ │ │ │ │清疏工程│裕興營造│務,犯政府採│ │ │ │ │ │ │有限公司│購法第八十七│ │ │ │ │ │ │ │條第五項前段│ │ │ │ │ │ │ │之罪,科罰金│ │ │ │ │ │ │ │新台幣柒拾萬│ │ │ │ │ │ │ │元。 │ │ ├──┼──┼──┼────┼────┼──────┼──────┤ │ │ │ │南沙魯村│進懋營造│ │ │ │ │99年│9179│老人溪0K│有限公司│ │ │ │ 14 │4月 │904-│+400~ │以8,599,│ │ │ │ │30日│15 │0K+800 │000元得 │無 │無 │ │ │ │ │緊急清疏│標。進昇│ │ │ │ │ │ │工程 │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陳鼎均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肆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参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王廣鎮、鄭吳│ │ │ │ │ │ │ │秀雲各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南沙魯村│宏翔營造│七條第五項後│陳鼎均分別向│ │ │99年│9179│老人溪1K│股份有限│段之妨害投標│王廣鎮及鄭吳│ │ 15 │4月 │904-│+200~ │公司以8,│罪,各處有期│秀雲借用宏翔│ │ │30日│17 │1K+600 │600,592 │徒刑参月,如│、明泰公司牌│ │ │ │ │緊急清疏│元得標。│易科罰金,分│照投標。 │ │ │ │ │工程 │明泰營造│別以新台幣貳│ │ │ │ │ │ │有限公司│仟元、参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宏翔營造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明│ │ │ │ │ │ │ │泰營造有限公│ │ │ │ │ │ │ │司之代表人,│ │ │ │ │ │ │ │各因執行業務│ │ │ │ │ │ │ │,犯政府採購│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 │ │ │ │ │ │ │第五項後段之│ │ │ │ │ │ │ │罪,分別科罰│ │ │ │ │ │ │ │金新台幣貳拾│ │ │ │ │ │ │ │萬元、参拾萬│ │ │ │ │ │ │ │元。 │ │ ├──┼──┼──┼────┼────┼──────┼──────┤ │ │ │ │ │ │陳鼎均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肆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参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南沙魯村│金富鼎營│金富鼎營造有│陳鼎均執行金│ │ │99年│9179│那尼薩羅│造有限公│限公司之代表│富鼎公司業務│ │ 16 │4月 │904-│野溪0K+│司以8,57│人,因執行業│時,向陳泰華│ │ │30日│18 │200~0K │8,000元 │務,犯政府採│借用牌照投標│ │ │ │ │+600緊 │得標。 │購法第八十七│。 │ │ │ │ │急清疏工│ │條第五項前段│ │ │ │ │ │程 │新泰營造│之罪,科罰金│ │ │ │ │ │ │有限公司│新台幣柒拾萬│ │ │ │ │ │ │ │元。 │ │ │ │ │ │ │ │陳泰華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後│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参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新泰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之代表人│ │ │ │ │ │ │ │,因執行業務│ │ │ │ │ │ │ │,犯政府採購│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 │ │ │ │ │ │ │第五項後段之│ │ │ │ │ │ │ │罪,科罰金新│ │ │ │ │ │ │ │台幣捌萬元。│ │ ├──┼──┼──┼────┼────┼──────┼──────┤ │ │ │ │ │ │陳鼎均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肆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参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鄭吳秀雲犯政│ │ │ │ │ │ │ │府採購法第八│ │ │ │ │ │ │明泰營造│十七條第五項│ │ │ │ │ │南沙魯村│有限公司│後段之妨害投│陳鼎均向鄭吳│ │ │99年│9179│那尼薩羅│以8,609,│標罪,處有期│秀雲借用牌照│ │ 17 │4月 │904-│野溪0K+│000元得 │徒刑参月,如│投標。 │ │ │30日│19 │600~1K │標。 │易科罰金,以│ │ │ │ │ │緊急清疏│奕志營造│新台幣参仟元│ │ │ │ │ │工程 │有限公司│折算壹日。 │ │ │ │ │ │ │ │明泰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之代表人│ │ │ │ │ │ │ │,因執行業務│ │ │ │ │ │ │ │,犯政府採購│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 │ │ │ │ │ │ │第五項後段之│ │ │ │ │ │ │ │罪,科罰金新│ │ │ │ │ │ │ │台幣参拾萬元│ │ │ │ │ │ │ │。 │ │ ├──┼──┼──┼────┼────┼──────┼──────┤ │ │ │ │ │ │陳鼎均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肆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参仟元折│ │ │ │ │ │南沙魯村│宏翔營造│算壹日。 │ │ │ │99年│9179│那尼薩羅│股份有限│王廣鎮犯政府│陳鼎均向王廣│ │ 18 │4月 │904-│野溪1K~│公司以8,│採購法第八十│鎮借用公司牌│ │ │30日│20 │1K+400 │640,000 │七條第五項後│照投標。 │ │ │ │ │緊急清疏│元得標。│段之妨害投標│ │ │ │ │ │工程 │孟都營造│罪,處有期徒│ │ │ │ │ │ │有限公司│刑参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貳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宏翔營造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之代│ │ │ │ │ │ │ │表人,因執行│ │ │ │ │ │ │ │業務,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後│ │ │ │ │ │ │ │段之罪,科罰│ │ │ │ │ │ │ │金新台幣貳拾│ │ │ │ │ │ │ │萬元。 │ │ ├──┼──┼──┼────┼────┼──────┼──────┤ │ │ │ │ │ │陳鼎均、鍾雄│ │ │ │ │ │ │奕志營造│貴共同犯政府│陳鼎均與鍾雄│ │ │ │ │ │有限公司│採購法第八十│貴商議,由鍾│ │ │99年│9179│吉巴谷旁│以264,00│七條第五項前│雄貴向邱廷魁│ │19 │4月 │904-│野溪緊急│0元得標 │段之妨害投標│借牌參標。 │ │ │30日│21 │清疏工程│。 │罪,各處有期├──────┤ │ │ │ │ │裕興營造│徒刑肆月、参│裕興營造有限│ │ │ │ │ │有限公司│月,如易科罰│公司、邱廷魁│ │ │ │ │ │ │金,均以新台│未經協商。 │ │ │ │ │ │ │幣参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 │ │ │ │ │ │陳鼎均、盧奕│ │ │ │ │ │ │ │全共同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各處有期│ │ │ │ │ │ │ │徒刑肆月、参│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分別以新│ │ │ │ │ │ │明泰營造│台幣参仟元、│陳鼎均執行進│ │ │ │ │ │有限公司│壹仟元折算壹│懋公司業務,│ │ │99年│9179│自強橋上│以5,737,│日。 │與盧奕全共同│ │ 20 │4月 │904-│游野溪緊│00元得標│鄭吳秀雲犯政│向鄭吳秀雲借│ │ │30日│22 │急清疏工│。 │府採購法第八│用明泰公司牌│ │ │ │ │程 │進懋營造│十七條第五項│照投標。 │ │ │ │ │ │有限公司│後段之妨害投│ │ │ │ │ │ │ │標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参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台幣参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明泰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之代表人│ │ │ │ │ │ │ │,因執行業務│ │ │ │ │ │ │ │,犯政府採購│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 │ │ │ │ │ │ │第五項後段之│ │ │ │ │ │ │ │罪,科罰金新│ │ │ │ │ │ │ │台幣参拾萬元│ │ │ │ │ │ │ │。 │ │ │ │ │ │ │ │進懋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之代表人│ │ │ │ │ │ │ │因執行業務犯│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 │ │ │ │ │ │ │八十七條第五│ │ │ │ │ │ │ │項前段之罪,│ │ │ │ │ │ │ │科罰金柒拾萬│ │ │ │ │ │ │ │元。 │ │ ├──┼──┼──┼────┼────┼──────┼──────┤ │ │ │ │ │ │陳鼎均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肆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参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陳泰華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孟都營造│七條第五項後│ │ │ │99年│9179│達卡努瓦│有限公司│段之妨害投標│陳鼎均向陳泰│ │ 21 │4月 │904-│二村野溪│以8,660,│罪,累犯,處│華借用牌照投│ │ │30日│23 │緊急清疏│000元得 │有期徒刑参月│標。 │ │ │ │ │工程 │標。 │,如易科罰金│ │ │ │ │ │ │新泰營造│,以新台幣壹│ │ │ │ │ │ │有限公司│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新泰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之代表人│ │ │ │ │ │ │ │,因執行業務│ │ │ │ │ │ │ │,犯政府採購│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 │ │ │ │ │ │ │第五項後段之│ │ │ │ │ │ │ │罪,科罰金新│ │ │ │ │ │ │ │台幣捌萬元。│ │ ├──┼──┼──┼────┼────┼──────┼──────┤ │ │ │ │ │ │陳鼎均、鍾雄│陳鼎均與鍾 │ │ │ │ │ │裕興營造│貴共同犯政府│雄貴、盧奕全│ │ │ │ │ │有限公司│採購法第八十│共同向邱廷魁│ │ │99年│9179│達卡努瓦│以8,639,│七條第五項前│借用裕興營造│ │22 │4月 │904-│村五權溪│000元得 │段之妨害投標│有限公司名義│ │ │30日│25 │緊急清疏│標。 │罪,各處有期│投標。 │ │ │ │ │工程 │原住民互│徒刑肆月、参├──────┤ │ │ │ │ │助營造有│月,如易科罰│裕興營造有限│ │ │ │ │ │限公司 │金,均以新台│公司、邱廷魁│ │ │ │ │ │ │幣参仟元折算│未經協商。 │ │ │ │ │ │ │壹日。 │ │ │ │ │ │ │ │盧奕全共同犯│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 │ │ │ │ │ │ │八十七條第五│ │ │ │ │ │ │ │項前段之妨害│ │ │ │ │ │ │ │投標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参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盛如楓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参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偉碁營造│林聖隆犯政府│ │ │ │99年│9179│達卡努瓦│有限公司│採購法第八十│盛如楓向林聖│ │ 23 │6月 │906-│村西安吊│以7,216,│七條第五項後│隆借用偉碁公│ │ │25日│07 │橋上游緊│769元得 │段之妨害投標│司牌照投標。│ │ │ │ │急處理工│標。 │罪,處有期徒│ │ │ │ │ │程 │進懋營造│刑参月,如易│ │ │ │ │ │ │有限公司│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偉碁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之代表人│ │ │ │ │ │ │ │,因執行業務│ │ │ │ │ │ │ │,犯政府採購│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 │ │ │ │ │ │ │第五項後段之│ │ │ │ │ │ │ │罪,科罰金新│ │ │ │ │ │ │ │台幣拾伍萬元│ │ │ │ │ │ │ │。 │ │ ├──┼──┼──┼────┼────┼──────┼──────┤ │ │ │ │ │ │盛如楓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参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 │ │ │ │ │達卡努瓦│孟都營造│算壹日。 │ │ │ │99年│9179│村那腌杷│有限公司│林聖隆犯政府│盛如楓向林聖│ │ 24 │6月 │906-│野溪與旗│以7,250,│採購法第八十│隆借用偉碁公│ │ │25日│08 │山溪匯流│000元得 │七條第五項後│司牌照投標。│ │ │ │ │口緊急處│標。 │段之妨害投標│ │ │ │ │ │理工程 │偉碁營造│罪,處有期徒│ │ │ │ │ │ │有限公司│刑参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偉碁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之代表人│ │ │ │ │ │ │ │,因執行業務│ │ │ │ │ │ │ │,犯政府採購│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 │ │ │ │ │ │ │第五項後段之│ │ │ │ │ │ │ │罪,科罰金新│ │ │ │ │ │ │ │台幣拾伍萬元│ │ │ │ │ │ │ │。 │ │ ├──┼──┼──┼────┼────┼──────┼──────┤ │ │ │ │ │ │陳鼎均、鍾雄│ │ │ │ │ │ │ │貴共同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各處有期│ │ │ │ │ │ │ │徒刑肆月、参│陳鼎均執行金│ │ │ │ │ │ │月,如易科罰│富鼎公司之業│ │ │ │ │ │裕興營造│金,均以新台│務,與鍾雄貴│ │ │ │ │瑪雅村那│有限公司│幣参仟元折算│商議,由鍾雄│ │ │99年│9179│次蘭野溪│以6,725,│壹日。 │貴向邱廷魁借│ │ 25 │6月 │906-│與旗山溪│000元得 │金富鼎營造有│牌後,交予陳│ │ │25日│09 │匯流口緊│標。 │限公司之代表│鼎均投標。 │ │ │ │ │急處理工│金富鼎營│人,因執行業├──────┤ │ │ │ │程 │造有限公│務,犯政府採│ │ │ │ │ │ │司 │購法第八十七│裕興營造有限│ │ │ │ │ │ │條第五項前段│公司、邱廷魁│ │ │ │ │ │ │之罪,科罰金│未經協商。 │ │ │ │ │ │ │新台幣柒拾萬│ │ │ │ │ │ │ │元。 │ │ ├──┼──┼──┼────┼────┼──────┼──────┤ │ │ │ │ │進懋營造│ │ │ │ │99年│9179│瑪雅村拉│有限公司│ │ │ │26 │6月 │906-│比亞緊急│以5,960,│無 │無 │ │ │25日│10 │處理工程│000元得 │ │ │ │ │ │ │ │標。 │ │ │ │ │ │ │ │雄邦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陳鼎均、鍾雄│ │ │ │ │ │ │ │貴共同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陳鼎均執行進│ │ │ │ │ │進懋營造│罪,各處有期│懋公司業務,│ │ │99年│9179│瑪雅村民│有限公司│徒刑肆月、参│與鍾雄貴商議│ │ 27 │6月 │906-│權橋下游│以4,740,│月,如易科罰│,由鍾雄貴向│ │ │25日│14 │緊急處理│000元得 │金,均以新台│邱廷魁借牌參│ │ │ │ │工程 │標。 │幣参仟元折算│標。 │ │ │ │ │ │裕興營造│壹日。 ├──────┤ │ │ │ │ │有限公司│進懋營造有限│裕興營造有限│ │ │ │ │ │ │公司之代表人│公司、邱廷魁│ │ │ │ │ │ │,因執行業務│未經協商。 │ │ │ │ │ │ │,犯政府採購│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 │ │ │ │ │ │ │第五項前段之│ │ │ │ │ │ │ │罪,科罰金新│ │ │ │ │ │ │ │台幣柒拾萬元│ │ │ │ │ │ │ │。 │ │ ├──┼──┼──┼────┼────┼──────┼──────┤ │ │ │ │瑪雅村旗│ │ │ │ │ │99年│9179│山溪與那│進懋營造│ │ │ │28 │7月6│906-│次蘭野溪│有限公司│ │ │ │ │日 │16 │匯流處上│以8,640,│無 │ 無 │ │ │ │ │游緊急清│000元得 │ │ │ │ │ │ │疏工程 │標。 │ │ │ ├──┼──┼──┼────┼────┼──────┼──────┤ │ │ │ │ │ │陳鼎均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肆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参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王廣鎮犯政府│ │ │ │ │ │ │孟都營造│採購法第八十│ │ │ │ │ │達卡努瓦│有限公司│七條第五項後│陳鼎均向王廣│ │ │99年│9179│村那腌杷│以8,604,│段之妨害投標│鎮借牌參標。│ │ 29 │7月6│906-│溪匯流口│000元得 │罪,處有期徒│ │ │ │日 │19 │上游緊急│標。 │刑参月,如易│ │ │ │ │ │清疏工程│宏翔營造│科罰金,以新│ │ │ │ │ │ │股份有限│台幣貳仟元折│ │ │ │ │ │ │公司 │算壹日。 │ │ │ │ │ │ │ │宏翔營造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之代│ │ │ │ │ │ │ │表人,因執行│ │ │ │ │ │ │ │業務,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後│ │ │ │ │ │ │ │段之罪,科罰│ │ │ │ │ │ │ │金新台幣貳拾│ │ │ │ │ │ │ │萬元。 │ │ ├──┼──┼──┼────┼────┼──────┼──────┤ │ │ │ │ │ │陳鼎均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肆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参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王廣鎮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後│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参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貳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達卡努瓦│宏翔營造│進懋營造有限│陳鼎均執行進│ │ │99年│9179│村那腌杷│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懋公司之業務│ │ 30 │7月6│906-│溪與旗山│公司以 │,因執行業務│,向王廣鎮借│ │ │日 │20 │溪匯流口│8,757, │,犯政府採購│用宏翔公司名│ │ │ │ │下游緊急│000得標 │法第八十七條│義投標。 │ │ │ │ │清疏工程│。 │第五項前段之│ │ │ │ │ │ │進懋營造│罪,科罰金新│ │ │ │ │ │ │有限公司│台幣柒拾萬元│ │ │ │ │ │ │ │。 │ │ │ │ │ │ │ │宏翔營造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之代│ │ │ │ │ │ │ │表人,因執行│ │ │ │ │ │ │ │業務,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後│ │ │ │ │ │ │ │段之罪,科罰│ │ │ │ │ │ │ │金新台幣貳拾│ │ │ │ │ │ │ │萬元。 │ │ ├──┼──┼──┼────┼────┼──────┼──────┤ │ │ │ │瑪雅村民│進懋營造│ │ │ │ │99年│9179│生大橋上│有限公司│ │ │ │31 │7月 │907-│游至達卡│以8,830,│ │ │ │ │26日│02 │努瓦溪緊│000元得 │無 │無 │ │ │ │ │急清疏工│標。 │ │ │ │ │ │ │程 │孟都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盛如楓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進懋營造│刑参月,如易│ │ │ │ │ │達卡努瓦│有限公司│科罰金,以新│ │ │ │99年│9179│村旗山溪│以8,749,│台幣壹仟元折│盛如楓向林聖│ │ 32 │7月 │907-│與西安吊│000元得 │算壹日。 │隆借用偉碁公│ │ │26日│03 │橋交接處│標。 │林聖隆犯政府│司牌照參標。│ │ │ │ │緊急清疏│偉碁營造│採購法第八十│ │ │ │ │ │工程 │有限公司│七條第五項後│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参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偉碁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之代表人│ │ │ │ │ │ │ │,因執行業務│ │ │ │ │ │ │ │,犯政府採購│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 │ │ │ │ │ │ │第五項後段之│ │ │ │ │ │ │ │罪,科罰金新│ │ │ │ │ │ │ │台幣拾伍萬元│ │ │ │ │ │ │ │。 │ │ ├──┼──┼──┼────┼────┼──────┼──────┤ │ │ │ │ │ │陳鼎均、鍾雄│陳鼎均向鄭吳│ │ │ │ │ │ │貴共同犯政府│秀雲借用牌照│ │ │ │ │ │ │採購法第八十│得標。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陳鼎均與鍾雄│ │ │ │ │ │ │段之妨害投標│貴商議,由鍾│ │ │ │ │ │ │罪,各處有期│雄貴向邱廷魁│ │ │ │ │ │ │徒刑肆月、参│借牌參標。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金,均以新台│裕興營造有限│ │ │ │ │ │明泰營造│幣参仟元折算│公司、邱廷魁│ │ │99年│9179│瑪雅村吉│有限公司│壹日。 │未經協商。 │ │ 33 │7月 │907-│巴古吊橋│以8,769,│鄭吳秀雲犯政│ │ │ │26日│04 │下游緊急│000元得 │府採購法第八│ │ │ │ │ │清疏工程│標。 │十七條第五項│ │ │ │ │ │ │裕興營造│後段之妨害投│ │ │ │ │ │ │有限公司│標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参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台幣参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明泰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之代表人│ │ │ │ │ │ │ │,因執行業務│ │ │ │ │ │ │ │,犯政府採購│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 │ │ │ │ │ │ │第五項後段之│ │ │ │ │ │ │ │罪,科罰金新│ │ │ │ │ │ │ │台幣参拾萬元│ │ │ │ │ │ │ │。 │ │ ├──┼──┼──┼────┼────┼──────┼──────┤ │ │ │ │ │雄邦營造│ │ │ │ │ │ │瑪雅村台│有限公司│ │ │ │ │99年│9179│21線205K│以8,740,│無 │無 │ │34 │7月 │907-│處旗山溪│000元得 │ │ │ │ │26日│06 │下游緊急│標。 │ │ │ │ │ │ │清疏工程│進懋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陳鼎均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前│ │ │ │ │ │ │ │段之妨害投標│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肆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参仟元折│ │ │ │ │ │ │金富鼎營│算壹日。 │ │ │ │ │ │ │造有限公│王廣鎮犯政府│ │ │ │ │ │ │司以7,94│採購法第八十│ │ │ │ │ │達卡努瓦│0,000元 │七條第五項後│陳鼎均執行金│ │ │99年│9179│村旗山溪│得標。 │段之妨害投標│富鼎公司之業│ │ 35 │12月│912-│與那努姆│宏翔營造│罪,處有期徒│務,向王廣鎮│ │ │23日│05 │橋下游緊│股份有限│刑参月,如易│借用宏翔公司│ │ │ │ │急清疏工│公司 │科罰金,以新│牌照參標。 │ │ │ │ │程 │孟都營造│台幣貳仟元折│ │ │ │ │ │ │有限公司│算壹日。 │ │ │ │ │ │ │雄邦營造│金富鼎營造有│ │ │ │ │ │ │有限公司│限公司之代表│ │ │ │ │ │ │ │人,因執行業│ │ │ │ │ │ │ │務,犯政府採│ │ │ │ │ │ │ │購法第八十七│ │ │ │ │ │ │ │條第五項前段│ │ │ │ │ │ │ │之罪,科罰金│ │ │ │ │ │ │ │新台幣柒拾萬│ │ │ │ │ │ │ │元。 │ │ │ │ │ │ │ │宏翔營造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之代│ │ │ │ │ │ │ │表人,因執行│ │ │ │ │ │ │ │業務,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後│ │ │ │ │ │ │ │段之罪,科罰│ │ │ │ │ │ │ │金新台幣貳拾│ │ │ │ │ │ │ │萬元。 │ │ ├──┼──┼──┼────┼────┼──────┼──────┤ │ │ │ │ │ │陳鼎均、鍾雄│ │ │ │ │ │ │ │貴共同犯政府│陳鼎均執行進│ │ │ │ │ │ │採購法第八十│懋公司之業務│ │ │ │ │ │ │七條第五項前│,與鍾雄貴商│ │ │ │ │ │ │段之妨害投標│議,由鍾雄貴│ │ │ │ │ │ │罪,各處有期│向邱廷魁借牌│ │ │ │ │ │ │徒刑肆月、参│後,交予陳鼎│ │ │ │ │ │ │月,如易科罰│均投標。 │ │ │ │ │ │ │金,均以新台│陳鼎均執行進│ │ │ │ │ │ │幣参仟元折算│懋公司之業務│ │ │ │ │ │ │壹日。 │,向王廣鎮借│ │ │ │ │ │ │王廣鎮犯政府│用宏翔公司牌│ │ │ │ │ │ │採購法第八十│照參標。 │ │ │ │ │ │ │七條第五項後├──────┤ │ │ │ │ │裕興營造│段之妨害投標│裕興營造有限│ │ │ │ │ │有限公司│罪,處有期徒│公司、邱廷魁│ │ │ │ │達卡努瓦│以7,940,│刑参月,如易│未經協商。 │ │ │99年│9179│村旗山溪│000元得 │科罰金,以新│ │ │ 36 │12月│912-│與五號吊│標。 │台幣貳仟元折│ │ │ │23日│06 │橋上游緊│進懋營造│算壹日。 │ │ │ │ │ │急清疏工│有限公司│進懋營造有限│ │ │ │ │ │程 │宏翔營造│公司之代表人│ │ │ │ │ │ │股份有限│,因執行業務│ │ │ │ │ │ │公司 │,犯政府採購│ │ │ │ │ │ │雄邦營造│法第八十七條│ │ │ │ │ │ │有限公司│第五項前段之│ │ │ │ │ │ │ │罪,科罰金新│ │ │ │ │ │ │ │台幣柒拾萬元│ │ │ │ │ │ │ │。 │ │ │ │ │ │ │ │宏翔營造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之代│ │ │ │ │ │ │ │表人,因執行│ │ │ │ │ │ │ │業務,犯政府│ │ │ │ │ │ │ │採購法第八十│ │ │ │ │ │ │ │七條第五項後│ │ │ │ │ │ │ │段之罪,科罰│ │ │ │ │ │ │ │金新台幣貳拾│ │ │ │ │ │ │ │萬元。 │ │ └──┴──┴──┴────┴────┴──────┴──────┘ 附表二:被告因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協商合意科刑之範圍,協商合 意之執行刑。 ┌──┬────┬─────────────────┐ │編號│被 告 │ 協商合意定執行刑之範圍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 │ 1 │陳鼎均 │,以新台幣参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参年│ │ │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佰萬元。 │ ├──┼────┼─────────────────┤ │ │金富鼎營│ │ │ 2 │造有限公│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佰参拾萬元。 │ │ │司 │ │ ├──┼────┼─────────────────┤ │ 3 │進懋營造│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佰参拾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 │ 4 │劉旭昌 │,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壹佰萬元。 │ ├──┼────┼─────────────────┤ │ │瑞瓏營造│ │ │ 5 │工程有限│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参拾伍萬元。 │ │ │公司 │ │ ├──┼────┼─────────────────┤ │ 6 │大鵬營造│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参拾伍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7 │鄭吳秀雲│新台幣参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 │ │ │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陸拾萬元。 │ ├──┼────┼─────────────────┤ │ 8 │明泰營造│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9 │黃浤睿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 │ │公庫支付新台幣拾伍萬元。 │ ├──┼────┼─────────────────┤ │ │ │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10 │蕭炎宏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 │ │公庫支付新台幣貳拾参萬元。 │ ├──┼────┼─────────────────┤ │11 │宏禾營造│處罰金新台幣玖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 │12 │鍾雄貴 │新台幣参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 │ │ │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伍拾萬元。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 │13 │王廣鎮 │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 │ │ │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陸拾伍萬元。 │ ├──┼────┼─────────────────┤ │ │宏翔營造│ │ │14 │股份有限│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 │ │公司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15 │陳美榮 │幣参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 │ │公庫支付新台幣肆拾萬元。 │ ├──┼────┼─────────────────┤ │ │壬寶營造│ │ │16 │工程股份│處罰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17 │林維順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向公庫支│ │ │ │付新台幣拾萬元。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 │18 │林聖隆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 │ │ │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元。 │ ├──┼────┼─────────────────┤ │19 │偉碁營造│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20 │盧奕全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 │ │ │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 ├──┼────┼─────────────────┤ │21 │盛如楓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適用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