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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瑞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01 年度聲減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瑞琪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並與附表編號1 、3 所示不得減刑之貳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4 、5 所示貳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瑞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 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聲請減刑,並與編號1 、3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2 罪,及編號4 、5 所示業經減刑之2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刑法第201 條、第339 條之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者,不予減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 條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條第1 項第15款、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分別規定明確。依上規定,合於數罪併罰(即裁判前犯數罪)之各罪,須於經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時,始屬執行完畢。如於定執行刑前,其中一罪或數罪先予執行,尚不能謂已執行完畢,仍應與餘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後,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而不得重複執行(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49 號93年度台非字第298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已於民國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之上限,由20年提高至3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於受刑人較屬有利,依刑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 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變偽造特種文書罪,已經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2 月,並與編號3 所示之詐欺得利罪,定其應執行刑3 年11月;編號5 所示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312 號裁定減為1 月又15日確定;又編號1 、2 所示之2 罪,已分別於94年11月10日、93年8 月19日先行執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裁判在卷可稽。

㈡上述5 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既如附表編號4 所示為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71號判決(判決日期97年5 月30日),自應由本院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㈢附表編號2 所示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定96年4 月24日減刑期限前,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即減為有期徒刑3 月。編號1 、3 所示之2 罪,分別為刑法第201 條、第339 條之罪,均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依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之規定,不得減刑。至於編號4 、5 所示之2 罪,先前即已減刑完畢。

㈣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刑,並與附表所示餘罪合併定其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9 月為適當。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2 罪,先前雖已執行,仍應重定應執行刑,再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3 年6 月及6 月),不得重複執行,對於受刑人並無不利,附此敘明。

五、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11條、第12條、第8 條第3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宣告刑  │            │                    │                    │            │
│  │ 所犯法條   │(有期徒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註      │
│  │  及罪名    ├─────┤            ├─────┬────┼─────┬────┤            │
│號│            │ 減得之刑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刑法第201 條│3 年6 月  │84年8 ~10月│高雄高分院│91.02.22│高雄高分院│91.04.22│⑴編號1 所示│
│  │第1 項之偽造├─────┤(連續犯)    │90年上更㈠│        │90年上更㈠│        │  之罪已先於│
│  │有價證券罪  │不得減刑  │            │字第358 號│        │字第358 號│        │  94年11月10│
├─┼──────┼─────┼──────┼─────┼────┼─────┼────┤  日執行完畢│
│2 │修正前商業  │6 月      │88年初某日  │高雄地院  │93.04.06│高雄地院  │93.05.07│  。        │
│  │會計法第71條├─────┤(連續犯)    │92年度簡字│        │92年度簡字│        │⑵編號2 所示│
│  │第1 款之填載│應減為3 月│            │第2649號  │        │第2649號  │        │  之罪已先於│
│  │不實會計憑證│          │            │          │        │          │        │  93年8 月19│
├─┼──────┼─────┼──────┼─────┼────┼─────┼────┤  日易科罰金│
│3 │刑法第339 條│3 年10月  │87年12月間至│高雄地院  │97.05.30│高雄高分院│97.08.25│  執行完畢。│
│  │第2 項之詐欺├─────┤88年1 月間止│91年度重訴│        │97年度上訴│        │⑶編號3 、4 │
│  │得利罪      │不得減刑  │ (連續犯)   │字第71號  │        │字第1236號│        │  所示之2 罪│
├─┼──────┼─────┼──────┤          │        │          │        │  曾經原判決│
│4 │刑法第212 條│4 月      │88年5、6月間│          │        │          │        │  定應執行刑│
│  │變造特種文書├─────┤(連續犯)    │          │        │          │        │  3 年11月。│
│  │罪          │原判決時  │            │          │        │          │        │            │
│  │            │已減為2 月│            │          │        │          │        │            │
├─┼──────┼─────┼──────┼─────┼────┼─────┼────┤            │
│5 │修正前商業  │3 月      │88年12月25日│高等法院  │95.11.22│最高法院  │98.06.30│            │
│  │會計法第71條├─────┤88年12月27日│94年度上訴│        │98年度台上│        │            │
│  │第1 款之填載│經高等本院│88年12月29日│字第4264號│        │字第3574號│        │            │
│  │不實會計憑證│98年度聲減│(連續犯)    │          │        │          │        │            │
│  │罪          │字第312 號│            │          │        │          │        │            │
│  │            │裁定已減為│            │          │        │          │        │            │
│  │            │1 月又15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0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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