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承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承晏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承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編號1、3 所示之刑,並於該附表編號1、3 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案件之宣告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依上開說明,仍應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附此敘明。又因受刑人所犯各罪俱屬法定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所受宣告刑均為6月以下,並經原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標準,遂併依刑法第41條第8項、第1項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予說明。
三、另按刑法第53條所規定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係指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而言。若於其中甲罪之判決確定後,復犯乙罪,即不合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52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固據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予聲請定執行刑,惟依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924號刑事判決認定該罪之犯罪時間係民國100年5月18 日,而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期則為100年4月26日,足見附表編號2所示要屬編號1判決確定後所犯之罪,揆諸前開說明,自不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故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與附表所示其餘2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犯恐嚇取財 │ ├────────┼────────┼────────┼────────┤ │宣告刑(保安處分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6月,如 │ │/褫奪公權)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罪日期年月日 │99.10.27晚間6時 │100.5.18 │100.1.14 │ │ │5分回溯96小時內 │ │ │ │ │某時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 │高雄地檢100年度 │高雄地檢100年度 │ │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989號 │毒偵字第4014號、│偵字第33718號 │ │ │ │第4287號 │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 │ │事實審│ │1221號 │2924號 │第287號 │ │ ├────┼────────┼────────┼────────┤ │ │判決日期│100.3.30 │100.10.28 │101.6.5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高雄分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 │ │ │ │1221號 │2924號 │第662號 │ │ ├────┼────────┼────────┼────────┤ │ │判決確定│100.4.26 │100.10.28 │101.7.25 │ │ │日 期│ │ │ │ ├───┴────┼────────┼────────┼────────┤ │備 註│高雄地檢100年度 │高雄地檢100年度 │高雄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6260號 │執字第16099號 │執字第10865號 │ │ │(已執行完畢) │(已執行完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