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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5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承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承晏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承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編號1、3 所示之刑,並於該附表編號1、3 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案件之宣告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依上開說明,仍應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附此敘明。又因受刑人所犯各罪俱屬法定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所受宣告刑均為6月以下,並經原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標準,遂併依刑法第41條第8項、第1項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予說明。

三、另按刑法第53條所規定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係指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而言。若於其中甲罪之判決確定後,復犯乙罪,即不合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52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固據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予聲請定執行刑,惟依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924號刑事判決認定該罪之犯罪時間係民國100年5月18 日,而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期則為100年4月26日,足見附表編號2所示要屬編號1判決確定後所犯之罪,揆諸前開說明,自不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故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與附表所示其餘2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犯恐嚇取財  │
├────────┼────────┼────────┼────────┤
│宣告刑(保安處分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6月,如 │
│/褫奪公權)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罪日期年月日  │99.10.27晚間6時 │100.5.18        │100.1.14        │
│                │5分回溯96小時內 │                │                │
│                │某時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 │高雄地檢100年度 │高雄地檢100年度 │
│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989號   │毒偵字第4014號、│偵字第33718號   │
│                │                │第4287號        │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     │
│事實審│        │1221號          │2924號          │第287號         │
│      ├────┼────────┼────────┼────────┤
│      │判決日期│100.3.30        │100.10.28       │101.6.5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高雄分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   │
│      │        │1221號          │2924號          │第662號         │
│      ├────┼────────┼────────┼────────┤
│      │判決確定│100.4.26        │100.10.28       │101.7.25        │
│      │日    期│                │                │                │
├───┴────┼────────┼────────┼────────┤
│備            註│高雄地檢100年度 │高雄地檢100年度 │高雄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6260號    │執字第16099號   │執字第10865號   │
│                │(已執行完畢)  │(已執行完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58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