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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0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鄭瑋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70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政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546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茂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賴政亨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賴政亨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0年6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詎賴政亨仍未戒絕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5年內之101年12月9日18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里0鄰○○路000巷00弄0號住處,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方於101年12月9日18時50分許,在高雄市小港區平和路與平順街口,當場查獲賴政亨騎乘失竊重機車,復經其同意為警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498號、89年台非字第51號參照)。查被告賴政亨前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簡字第260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於100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然嗣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訴字第21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開2 案,嗣經本院以101年聲字第423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簡字第4524號判處有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簡字第501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簡字第53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前開3案,再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部分,接續執行,於102年1月25日入監至103年8月12日始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故揆諸前開意旨,被告賴政亨應於應執行刑10月、3月、3月、9月接續執行完畢之日即103年8月12日後,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始構成累犯。公訴人認被告賴政亨所犯前開99年簡字第2606號竊盜案件,於100年12月12日業已執行完畢,故本案應論以累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李冠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05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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