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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8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張震張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訴字第83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治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847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啟祥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周治孝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周治孝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8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45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5年6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2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8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間又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嗣經本院再以96年度聲減字第8186號裁定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5日(下稱第一案);另因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53號、97年度訴字第19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484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4月、4月、1年、10月、4月、8月及8月確定,嗣經高雄高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下稱第二案);上開第

一、二案接續執行,於101年7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甫於103年9月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均不得擅自持有、施用,竟於105年2月23日21時許,在高雄市○○區○○巷0號住處,基於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同時置入玻璃球內燒烤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3時35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喜萬年遊戲場」,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張 震

    書記官 洪嘉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838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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