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6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光琳
- 選任辯護人
- 郭家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1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光琳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事實
一、黃光琳前於民國101 年10月2 日18時21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江國華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以「修理電腦」為暗語表示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意,並相約見面,復於同日18時21分稍後某時許,江國華前往黃光琳位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4 樓居所附近之全家便利超商前交易,江國華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重量不詳)予黃光琳,黃光琳則交付新臺幣(下同)1,500 元予江國華收受【江國華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黃光琳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江國華不服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7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21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江國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黃光琳明知101 年10月2 日18時21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係向江國華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 包,以1,500 元為對價,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4 年4 月22日10時20分許,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就「江國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審判程序中,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並於供前具結後,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是否係向江國華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事,於案情至關重要之事項,偽稱:當日交付江國華1,500 元之目的,係為返還借款,對話中「修理電腦」乙詞純粹係修理電腦,並無向江國華購買毒品等語。對於江國華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光琳有無符合偵查中自白,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不實之陳述,足以影響法院裁判結果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黃光琳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見訴字卷第55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偽證犯行,辯稱:在「江國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偵查中始終否認向江國華購毒,但檢察官不相信伊所言,致偵訊筆錄記載內容與伊真意不符;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距離伊出庭作證已經過2 年半時間,伊有從事電腦買賣維修工作,伊與江國華間也有金錢借貸關係,故伊根據該譯文內容回想2 年半前與江國華間之對話,證述該對話內容不是毒品交易,即使與事實不符,恐屬記憶模糊所致,並無偽證之故意;又,伊在「江國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以證人身分作證時,陳述內容可能涉及伊本身施用、持有毒品犯行追訴或處罰,而審判長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第186 條之不自證己罪告知義務即命伊具結,該具結程序即有瑕疵,不生合法之效力,縱令伊陳述不實,亦不能以偽證罪相繩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在「江國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確於101 年11月1 日警詢及101 年11月2 日偵訊時,就101 年10月2 日18時21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承認係向江國華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包,以1,500 元為對價,而為上開購毒內容之證述。復於104 年4 月22日10時20分許,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就「江國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審判程序中,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供前具結後否認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係向江國華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又,江國華在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於101 年10月2 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且供承當日18時21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中被告所謂「修理電腦」係甲基安非他命之代稱,當場向被告收取1,500 元,完成毒品交易,業經法院認定江國華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之事實而為有罪判決確定各節,有被告在「江國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之警詢筆錄(見警影卷第3 頁正、反面)、偵訊筆錄暨證人結文(見偵影卷第3 、5 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74號案件審判筆錄暨證人具結結文(見上訴影卷第6 頁至第8 頁反面、第12頁)、江國華於本院103 年訴字第471 號案件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見訴影卷第6 頁、第13頁反面)、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71 號判決書(見他字卷第74至77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74號判決書(見他字卷第4 頁至第14頁反面)、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2130號判決書(見他字卷第91頁至第92頁反面)等件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本院於105 年11月21日當庭勘驗被告在「江國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之偵訊光碟,內容如附件所示,此有勘驗筆錄存卷可佐(見訴字卷第67至71頁)。由勘驗上開偵訊光碟結果可知,⑴檢察官係採取一問一答的方式詢問,詢問態度平緩,由檢察官先口頭陳述問題後,再經書記官繕打問題後,據以詢問被告,被告回答後,再由書記官繕打筆錄,或者是檢察官複誦被告之回答予書記官繕打筆錄;⑵檢察官詢問本案相關問題時,被告均能理解問題後隨問即答,加以說明解釋。惟因檢察官認被告之回答似有不合理之處,故檢察官請被告自己觀看電腦螢幕並告知書記官繕打內容,以確認被告回答之內容;⑶檢察官詢問本案相關問題,被告回答時,精神狀況尚可,並無意識不清之情事,且均以口語化的方式回答;⑷被告針對檢察官詢問其與江國華間之通訊監察譯文是否曾看過、是否曾向江國華購買毒品等事項,被告均能立即明確回答,並自行透露101 年10月2 日通訊監察譯文,係綽號「阿生」男子要向江國華購買1,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被告順便向江國華購買5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所以當天被告有向江國華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 包,並交付1,500 元予江國華。足認被告於偵訊時所陳述之內容乃出於其自由意志,且該偵訊筆錄記載內容,係經被告觀看電腦螢幕並逐字逐句告知書記官繕打製作而成,完全按照被告陳述之內容。是被告抗辯:偵訊筆錄記載內容與伊真意不符云云,礙難憑採。
⒉復觀諸整個偵訊過程,檢察官頭先詢問被告有無向江國華買過毒品,被告表示有過(詳如附件所示00:04:38至00:05:48),接著詢問被告有無看過101 年10月2 日18時21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並向被告確認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詳如附件所示00:05:49至00:07:11),被告一開始解釋有做電腦買賣、修理,江國華友人拿電腦過來修理,叫被告打電話給江國華,該友人要還錢給江國華等語,檢察官遂強調問題是被告有無向江國華買毒品,被告表示沒有(詳如附件所示00:12:09至00:12:37),檢察官改詢問被告其他2 則通訊監察譯文後,再次向被告確認有無向江國華買過毒品,被告表示曾經有合資購買(詳如附件所示00:20:15至00:20:45),嗣檢察官向被告確認是否不在該3 則通訊監察譯文內,被告更易前詞並自承101 年10月2 日18時21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係江國華友人即「阿生」與被告合資向江國華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 包,分別出資1,000 元、500 元,交易地點在被告位於杭州西街住處樓下之全家便利超商,並由被告交付1,500 元予江國華等情(詳如附件所示00:22:16至00:28:17)。從而,被告一開始面對檢察官訊問時,先自行承認曾向江國華購毒,其間被告雖有否認101 年10月2 日18時21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係與江國華進行毒品交易,但被告坦認曾合資向江國華購買毒品後,經檢察官確認是否不在提示過之3 則通訊監察譯文內,被告一反先前否認之態度,自承101 年10月2 日18時21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係被告與「阿生」合資向江國華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 包,以1,500 元為對價,銀貨二訖。是被告抗辯:伊始終否認向江國華購毒,但檢察官不相信伊所言云云,自屬虛妄。
⒊再者,被告明知101 年10月2 日18時21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係其與「阿生」合資向江國華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 包,分別出資500 元、1,000 元,交易地點在被告位於杭州西街住處樓下之全家便利超商,並由被告交付1,500 元予江國華,銀貨二訖,且對話中被告說:「拿一千還你喔,朋友」係指江國華友人「阿生」要向江國華購買1,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被告又說:「一千五喔」、「來這邊要修理電腦阿,拿一千五說要修理」係指被告另加500 元,與「阿生」合資向江國華購買1,5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又,該通訊監察譯文於警詢及偵查過程中,已經多方提示,並多次詢問該次對話內容為何,是否係其與江國華間之毒品交易,被告因此接受檢警調查,事關重大,並非一般日常生活瑣事,理應對之印象深刻。縱令被告於104 年4 月22日出庭作證時,已時隔2 年餘,然經交互詰問過程中提示該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詎被告未能思及上情,非但否認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係向江國華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更翻異其詞,先證稱:修理電腦不是買賣毒品的暗語,我是真的修理電腦,我向政府標電腦有向江國華借錢,我要還江國華錢,原本說先還1,000 元,後來改成1,500 元,他說好;我說「拿一千元還你喔,朋友」,「朋友」係指江國華等語,後改稱:「來這邊修理電腦阿,拿一千五說要修理」就是修理電腦,江國華拿電腦來修理、換零件,我跟他收1,000元還是1,500 元,不是一台電腦就修理1,500 元,沒有那麼貴,我賣他一台3,000 元,我賣他都是幾千元而已,他拿回來修理、裝一裝,因為我還欠他錢,我就跟他喊價1,000 元、1,500 元,說好就幫他修理,不是買賣毒品等語(見上訴影卷第6 頁至第8 頁反面)。觀諸被告上開證述內容,對話中被告提及「1,000 元」、「1,500 元」究竟係被告要返還江國華之借款,抑或是被告就江國華拿電腦修理之報價?其前後證述反覆不一、相互齟齬,已非記憶不清所致。是被告抗辯:時隔2 年半,即便其證述與事實不符,恐屬記憶模糊所致,並無偽證之故意云云,委不足採。
⒋另查,本院於106 年1 月10日當庭勘驗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4 月22日「江國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之審判錄音光碟,關於被告供前具結程序部分,勘驗結果: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判長於黃光琳作證前,先確認其與該案被告江國華有無親屬關係,以及其精神狀況是否適合作證後,始諭知具結義務,並令其朗讀結文後簽名具結;⑵對黃光琳進行交互詰問前,審判長先向黃光琳表示該案被告江國華就101 年10月2 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光琳部分已經認罪,本次請黃光琳來作證範圍僅針對101 年10月2 日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江國華與黃光琳當天對話內容究竟為何。嗣辯護人行主詰問前,也向黃光琳表明江國華已經承認有賣1,5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光琳,要釐清2 人對話內容中電腦乙事,江國華有無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⑶當時審判長並未向黃光琳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第186 條之規定。此有勘驗筆錄存卷可參(見訴字卷第85至86頁)。基此,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判長於被告供前具結前固未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第186 條之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規定,惟按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均屬不自證己罪之特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民事訴訟法第307 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186 條第2 項均規定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459號、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已承認其向江國華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且被告與江國華間之毒品交易係在101 年10月2 日,被告於104 年4 月22日出庭作證前,被告亦未因其承認向江國華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受任何刑事追訴、處罰行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憑,另審判長已明確曉諭傳喚被告到庭作證之目的,係為釐清其與江國華於101 年10月2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對話內容中「修理電腦」所指為何,江國華有無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從而,被告於法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場具結,揆諸前揭立法意旨,已無保護其免受刑事追訴、處罰之必要,自難認有何具結之程序瑕疵。是被告抗辯:審判長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第186 條之不自證己罪告知義務即命伊具結,該具結程序即有瑕疵,不生合法之效力云云,亦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於104 年4 月22日10時20分許,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就「江國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審判程序中,供前具結後否認101 年10月2 日18時21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係向江國華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證述內容,並非出於記憶不清所致,顯屬故為與事實不符之虛偽陳述,其所為上開偽證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三、按刑法上之偽證罪,為形式犯,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證人於供前或供後具結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故為虛偽陳述,其犯罪即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12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168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責,所謂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必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始科以偽證刑責(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53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於「江國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之審理過程中,就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上開虛偽陳述,自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27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3 年4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藐視證人到庭作證應據實陳述之義務、責任,於執行審判職務之法院審判時,於案情至關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證述,惡意希冀影響司法審理結果之正確及公正,致生無謂之司法調查程序,徒增訴訟資源之浪費,且犯後否認犯行,未見反省悔悟之犯後態度,皆屬可議。復考量「江國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該案判決結果未因而採信其證述,所生危害尚未擴大,末斟以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電銲工作、每月收入約2 至3 萬元、自己一人住、未婚無小孩之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68 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 、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 │被告於101 年11月2 日在「江國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偵訊內容│ ├─────────────────────────────┤ │00:00:00- 00:02:50 │ │【人別訊問等,略】 │ │00:02:51- 00:03:37 │ │(0000000…)210。 │ │(這個號碼是你在用嗎?)對。 │ │00:03:38- 00:04:28 │ │(你們有通話過吧?)嗯。 │ │(你認識江國華多久啊?你認識他多久?)沒有很久,一,快一年│ │啊。 │ │(蛤?)快一年啊。 │ │(快一年啊喔?) │ │(好,為何認識他?你怎麼會認識他?)他是之前一個朋友帶過來│ │,要買電腦。 │ │(之前朋友帶過來要跟我買電腦) │ │(你跟他有無私交?你跟他有沒有私交啊?是朋友嗎?)是朋友。│ │啊就是,是人客,也是朋友。 │ │(喔,是客人,也是朋友) │ │00:04:38- 00:05:48 │ │(你有無向江國華買過毒品?你有跟江國華買過毒品沒?)這。 │ │(蛤?)我,有喔。 │ │00:05:49- 00:07:11 │ │(你昨日,你在警局有沒有觀看過101 年10月2 號18時21分的通聯│ │譯文?)有。 │ │(通聯內容主要是講…)最後面有那個。 │ │(要拿一千給你朋友喔,這是你講的,還是他講的?)呵呵,我不│ │知道。 │ │(你講什麼…)要看那個。 │ │(他講他要去,去鳳山,一個說我要過去鳳山,另外一個說拿一千│ │元還你朋友,一千元還你朋友喔。再後來講千五喔,他講,另外一│ │個就說千五好啊,你應該,你是應該,你給他講,你要拿一千?)│ │嗯。對。 │ │(他講改千五啊喔?)嗯。 │ │(你給他講,來這邊要修理電腦啊,要千五,要修理有沒?有看過│ │這譯文沒?)有。 │ │00:07:12- 00:08:21 │ │(嗯,那這個是要幹嘛?)我,我我,昨,厚,我不知道怎麼講的│ │。【右手抓頭】我… │ │(看怎樣講的,就怎樣講啊?事實照實講啊?)我我,我有在做,│ │電腦啊,啊… │ │(嗯嗯)確實,因為他有時候是朋友,他帶朋友,然後,他朋友,│ │帶過來,他有買電腦,然後後來,我有在組裝電腦,然後是他朋友│ │在我這的時候,他就是講,要叫他過來。 │ │(蛤?你們買電腦,然後呢?你講你要拿錢給他耶?)對對對。 │ │(然後呢?)啊就是講,你給他打一下,你給他打一下,跟他講,│ │我那個,我才跟他講,你朋友,你朋友拿錢,來在我這,他順便抱│ │電腦來修理,的意思啊。 │ │(電腦修理?)他是,他是,他是順便抱電腦來修理。 │ │00:08:22- 00:08:34 │ │(你有沒有跟他買啦?最主要是這個,你們有沒有修電腦…)沒有│ │,後來他,他是,他有來,他來了以後,就是他們自己… │ │(蛤?)他們自己去講的。 │ │00:08:35- 00:10:53 │ │(啊,你有跟他買沒啊?你不是講你加買五百塊?)嗯,他就給…│ │(原本講一千,啊變千五。有沒有跟他買毒品啊?最主要是這嘛,│ │你們修理電腦,講這個幹嘛?)昨天就是,他就講,你這就是,你│ │這確定就是要跟他買了啊,你就是… │ │(事實是到底是怎樣啊?)啊,我剛剛陳述的是事實啊。因為… │ │(事實是什麼?)事實就是他朋友來到這,要拿錢還他,順便抱電│ │腦來修理。 │ │(他朋友去你那要做什麼啊?)他,他朋友買我的電腦。 │ │(嗯)他,他介,我是在賣電腦,他有介紹朋友買我的電腦。 │ │(然後呢?)然後他電腦壞掉,他要拿來修理。 │ │(買完電腦後電腦壞掉,又拿回來修?)嗯。 │ │(然後呢?)啊他要修理,來的時候,他才叫我打電話。 │ │(他叫你打電話給江國華要幹嘛?)他不要接他的電話吧。 │ │(切,我聽你在講耶,你講這哪有合理?你,好,你繼續講,沒關│ │係吶,你繼續講,然後呢?你自己看筆錄,看完你自己講,不要講│ │我們給你拗,你自己講要記什麼,你自己講…)他朋友… │ │(你自己看這個筆錄,誰看的懂?)喔。 │ │(再來要怎樣打,你講啊?)他朋友拿來修啊,朋友拿來修以後,│ │所以他有談到,修理電腦,你朋友,你朋友在這要拿錢還你。 │ │(你看要怎樣記啊?看你要怎樣記啊?)嗯,他朋友來了之後,啊│ │,又拿來修,他朋友來了之後,嗯,叫我打電話跟他講,他在這邊│ │修電腦,他順便要把錢還給他。我,我,不好意思。 │ │00:10:54- 00:12:08 │ │(然後呢,就這樣子打?)對啊,然後,他後來有來啊,但是拖很│ │久來。然後他們自己那個啊。 │ │(然後他有來,誰有有?每個都把他…)江國… │ │(他到底是朋友,還是…)小海啊。 │ │(你講什麼,什麼人啊?)小海。 │ │(一個他,二個人都用代號他,誰看的懂?)江國華。 │ │(嗯) │ │(然後呢?來了耶?)然後我修理我的電腦,因為我剛講的就是他│ │朋友要,找他的。他拿電腦來修理,啊講到錢,他講叫我給他打。│ │(他筆錄怎麼打啊?你這樣亂,亂扯)喔。 │ │(你是要講什麼?)我是要騙?我是要解釋講… │ │(你不用解釋)喔,過程。 │ │(那個啊)喔喔喔。 │ │(你自己看你的筆錄)是。 │ │(要怎麼打就好)順便要把錢還他。後來江國華有來,我就修我的│ │電腦,嗯啊,嗯啊,對對對,我又沒有介入那個。他在我厝啦,他│ │在我厝。 │ │00:12:09- 00:12:37 │ │(我的問題是你有沒有跟他買毒品啊?)我喔?我沒啦。 │ │(好,沒關係,你要繼續掰) │ │00:12:38- 00:17:38 │ │(你昨天在警局裡,有沒有看過101 年10月5 號,10月5 號,16點│ │33分的通聯?)有。 │ │(有喔?)嗯。 │ │(你幫我叫那個,警員那個,外面那個)【法警問:剛剛那個?】│ │(對)這樣我會很慘耶。 │ │(你不講實話,我會,就依法辦理,看你要怎樣,隨便你講,我都│ │不要理你) │ │(你這個怎麼A 跟B 沒有寫誰啊,我要怎麼問他啊?你後面也沒附│ │那個譯文啊?)【警員:沒附譯文喔?】 │ │【檢察官詢問警察移送之資料未附譯文及警察打電話詢問同仁,故│ │略】 │ │00:17:39- 00:18:21 │ │(10月5 號的譯文,昨天有看過嘛喔?)是。 │ │(主要就是說你跟他通話,請問他有沒有在市區,他說現在要過去│ │你那邊,你說那個臺南的,剛好有來這邊,我等一下要去載小孩,│ │說我直接叫他過去找你二千,他說我有留給你,就這樣喔) │ │(這有看過沒?)有啊。 │ │(這要做什麼?)這他朋友要找他啊。 │ │(喔,這是他朋友要找他) │ │00:18:22- 00:19:30 │ │(他朋友是誰啊?)阿文啊。 │ │(蛤?江國華他朋友是誰啊?)阿文。 │ │(蛤?)阿文。 │ │(阿文喔?)嗯。 │ │(為何在警局說是叫阿生啊?)喔,因為他們名都不同人啊。你講│ │江國華,我知道他也叫小海啊,他們都叫,他們都取一個名替… │ │(嗯,然後呢?你的回答什麼?)蛤? │ │(你講他在警察局講是叫阿生啊?)我講不對。 │ │(蛤?)我講不對。 │ │(以現在講的為主喔?他叫阿文喔?)不是,不是,以派出所講的│ │。那我,他們都一個綽號而已。 │ │(好,啊) │ │00:19:31- 00:20:14 │ │(二千是指何意啊?) │ │(另外這通你講,你叫他去找那個江國華拿二千,是什麼意思啊?│ │)他要給他處理一下那個吧…買,買藥吧,買藥吧。 │ │(喔)購買毒品啊。 │ │(什麼人要給他買啊?)這個,阿,阿生,阿生啊。 │ │(阿生要跟江國華買毒品)他上次有狀況,他還要找我,我,我要│ │載小孩沒空,叫他自己連絡。 │ │00:20:15- 00:20:45 │ │(你到底有沒有跟他買過啊?)我是沒有跟他買過,但是… │ │(你剛不是說有?)給他買過? │ │(嗯啊)你講我自己本身跟他拿的? │ │(嗯啊,你剛我剛給你問講,你不是講有?)有喔? │ │(嗯啊,這是…)有是,和人一起拿而已吧。因為我大… │ │(你自己買的,不是?)我大部分,真正都是… │ │(是大部分什?有啊沒就好,你講大部分?)有啊。曾經有買過啊│ │。 │ │00:20:46- 00:22:15 │ │(蛤?沒在這幾通嗎?)沒在這幾通啊。他前幾通的電話… │ │(都沒有在這幾通譯文裡面) │ │(你昨看的那幾通都沒喔?)沒,因為有私底下就是他來的時,我│ │,拿錢給他買。 │ │(昨天看的這幾通譯文喔) │ │(你昨天看的都沒買喔?)那幾通不是,都沒,都不是那個,是有│ │人要買,可是不是我處理的,到後面,他也沒來啊。一通他沒來,│ │一通我叫他們自己去處理啊。 │ │(沒來是什麼意思?是你有跟他買喔?)因為,因為他朋友來,他│ │朋友來,來要處理工作,啊,啊,我給他講,他要來沒?他說他要│ │過來,要過來,可是到後來沒來。 │ │(你這樣講,看他要怎麼打?)不好意思。 │ │(你要怎麼打啦?)他朋友來…他沒有啊,你都沒有看到,你都沒│ │有在昨天的這幾通譯文裡… │ │00:22:16- 00:23:32 │ │(對啊,你講你有買嘛喔?)嗯。 │ │(但是是不是都是,這幾通譯文都沒,這幾次都沒買嗎?)這,這│ │三,這三次… │ │(三通嘛,一個是十月初二的,我剛不是有給你…)嗯嗯嗯。 │ │(其他的我沒問你啊,九月十八,你不是講沒?)嗯啊,啊我那個│ │… │ │(你講你在做電腦?)對啊,對啊,我… │ │(這跟你無關嘛,然後十月初二啊。我只有問你十月初二啊,跟那│ │個十月初五的而已,那都沒有,是不是?)十月初二,那趟我有,│ │有順便啊。 │ │(順便是怎樣啊?)就是他來的時候,他朋友拿一千,我拿五百啊│ │。 │ │(10月2號,10月2號那通,那通譯文喔?)嗯,對對。 │ │(喔,他朋友來,喔,有跟他買一千喔?)嗯。 │ │(我順便拿五百)給他。 │ │(給誰?)沒啦,給他。 │ │(給江國華喔?)嗯啊。 │ │(給江國華) │ │(買什麼毒品?)安非他命。 │ │(買安非他命) │ │00:23:33- 00:25:15 │ │(給他五百,他給你多少安非他命?)一包。 │ │(他是單獨拿一包給你?)沒,沒。 │ │(還是和你朋友分開的嗎?)他是合在一起。 │ │(喔,他是給我跟,那個阿生喔?)嗯。 │ │(給我跟綽號阿生的男子,一包,一包安非他命) │ │(一包就是千五百的喔?他是一包千五,你們二個再下去分這樣喔│ │?)沒,是大家在那先吸的。 │ │(在那就吸食就對了?)對對。 │ │(這一包就千五喔?)他怎樣分不知道,他就是錢給他… │ │(喔)他就是一包啊,我們不知道他怎樣那個。 │ │(喔,我們給,我們把一千五給他啊喔)嗯,大家就… │ │(他就拿出來大家一起施用這樣喔,一小包?)一小包,嗯啊。 │ │(大家一起施用) │ │00:25:16- 00:26:57 │ │(為何你在警局說啊喔)嗯。 │ │(當天通完話後,江國華在全家樓下,全家超商,江國華在全家超│ │商,交給安非,交給你安非他命嘛喔,安非他命,你交給他一千五│ │) │ │(你講你是在你樓下拿的耶?你拿千五給他,他給你一包安非他命│ │啊喔?)對,啊是… │ │(啊是他…)他拿了之後,他,他就要跟我們上去啊。 │ │(喔)因為,他停在那啊,我帶他去停車後,他講他上去,去坐一│ │下。 │ │(他,他,在在樓下交易完成後啊喔?)嗯。 │ │(然後呢?你講怎樣?)他順便要上去。 │ │(他去停車喔?)嗯。 │ │(他跟我一起去)他順便要上去。 │ │(他去停車,他就說要順便)坐一下。 │ │(上去坐一下,然後就你們三個喔?)嗯。 │ │(我們三人就在你租的所在喔?杭州西街那喔?)厝裡的。 │ │(就在我住處啊喔?)嗯。 │ │(一起施用安非他命,三個都施用安非他命喔?)是。 │ │00:26:58- 00:27:57 │ │(阿生是將一千塊交給你嗎?那個阿生是將一千塊交給你喔?不然│ │你說你在樓下拿錢給江國華。你不就先跟他收給江國華?)對,他│ │原本在樓下啊,就是我一起下去,拿給他後,他講要一起上來就好│ │。 │ │(蛤?)我我,收錢,然後給他,對啊。 │ │(我跟阿生收一千塊錢以後?)嗯。 │ │(你加五百塊給他的喔?)嗯。 │ │(加五百塊給他。然後呢?)然後拿到樓下給他。 │ │(加五百元給他,加五百給江國華拿到樓下給他,加五百,然後給│ │江國華) │ │00:27:58- 00:28:17 │ │(還有其他的沒?,還有其他意見沒?)沒。 │ │(你是這次跟他買的嘛?)就是這次。 │ │(我就是跟他買這次) │ │00:28:18- 00:28:17 │ │(你在警局有沒有指認過江國華照片?你有指認過嘛喔?你原本就│ │認識他了嘛?你認識一年了,應該會指認他喔?)嗯。沒啊,開頭│ │我看他照片,我看沒啊。 │ │(嗯)因為那,跟他本身不太同,啊後來有啊,他們講的時,講這│ │個,這個小海… │ │(嗯)是我仔細給他看,才知道是他。 │ │(喔)沒錯啊喔。 │ │(好,這個簽完名就可以回去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