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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松檀林裕凱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代表人
洪宗喜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建畿律師
被告
蘇天進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選任辯護人
田崧甫律師
被告
謝建平
選任辯護人
莊曜隸律師
被告
廖明松
選任辯護人
金芸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10056 號、106 年度偵字第15025 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共陸拾柒罪,各諭知如附表所示之罪名、處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共陸拾柒罪,各諭知如附表所示之罪名及處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共陸拾柒罪,各諭知如附表所示之罪名及處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共陸拾柒罪,各諭知如附表所示之罪名及處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己○○無罪。

事實

一、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榮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 號,係於民國60年6 月9 日登記設立,以乾點食品等產品之加工製造及買賣業務為登記營業項目之法人食品業者。丙○○為裕榮公司董事長暨實際經營之負責人、癸○○於84年間進入該公司,自90年起擔任廠長;辛○○於裕榮公司任職20餘年,自104 年5 月間起,以財務經理身分兼管財務部及管理部,主要負責採購、總務等,並為倉管業務之主管。三人均從事食品工廠之經營、管理多年,對於食品之生產、製造及管理有充分的專業知識與經驗,依其身分及職務,並有確保所生產及販賣之食品均符合法定衛生安全與品質要求之義務。

二、丙○○、癸○○、辛○○三人依渠等之身分、職務及經驗,除對於一般人均有的生活常識與本能,即選擇、面對或處理任何供食用之物品時,有效日期乃首要需瞭解並掌握之基本事項及步驟,均認識甚明外;亦均明知食品「有效日期」標示之作用,在於利用科學檢驗方法,評斷食品品質安全無虞之範圍、界定食品得以安全食用之期間,藉以保障食用者之健康不受影響。食品如逾有效期限,因無法確保完全未變質、腐壞或產生其他變化,自有致一般特定或不特定體質、體能狀況者之身體健康受到危害之虞;及依裕榮公司生產、行銷產品之進度、方式,與原料、添加物等物料之管理使用模式與狀況,包括平常用量較少、消耗緩慢之用料在內的特定或不特定原料、添加物中,已有逾有效日期而仍未用罄,甚至逾期甚久而尚有諸多庫存之情形;猶均明知該公司生產之「蝦味先」、「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等休閒或養生食品,除對一般不特定社會大眾銷售之外,依其產品之原始設計:包括在包裝上繪製老幼爭食之卡通圖樣,並註記旁白「連『阿公』也搶著吃」等字樣;及以「養生粉」命名而暗示產品為健康養生之食品等形象,甚至依該公司內部會議擬定之行銷策略,亦曾鎖定要開拓「醫院型通路」,主要消費客層原本即設定為兒童、老人、孕婦、病患,及其他體能狀況、免疫能力較差之人。對於食品安全、品質之要求,更加不容輕忽。

三、詎料三人於執行各自之業務時,為貪圖減省因管理及報廢逾期原料(含添加物)所需之勞費及支出,竟枉顧消費者之身體健康,不僅從未考慮要訂定相關之管理作業程序,全公司除曾經有員工因忍無可忍而私下丟棄大量變質原料並相約對丙○○隱瞞其事之外,猶不曾進行任何報廢過期原料之作業。丙○○、癸○○二人於103 年12月10日(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各項及其他相關規定修正公布施行之日)起,並與辛○○於104 年5 月間任職上開職務之日起,共同基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僅在日常執行各自之業務及管理時,或以負責人、主管人員身分參加公司固定於晨間召開之業務報告與討論會議中,甚至在已經部屬員工具體反應相關狀況時,均刻意漠視逾期原物料之產生及存在,並縱容實際上已於103 年5 月25日逾期之柴魚粉、於105 年4 月28日逾期之無水檸檬酸、於105 年8 月14日逾期之紅麴粉等逾期原料、添加物,仍均繼續經使用於製造該公司出品之產品中,包括以柴魚粉為原料之「日式照燒」、「蜜烤魷魚」等兩種口味「蝦味先」;以調味劑無水檸檬酸為添加物之「泡菜」、「墨西哥煙燻」等兩種口味「蝦味先」;及以紅麴粉為原料之「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等食品。猶昧於事實,在該等以逾期原料、添加物製造食品之包裝上,另以其成品製造完成出廠時點為基準,向未來計算並打印尚未屆至之產品「有效日期」以為表象後,透過廣大行銷通路,分別向附表編號⒈至編號所列之廠商及對象,各為接續多次販賣之行為,進而輾轉銷售予遍佈全國之不特定消費大眾食用。致使包含老人、幼童,及其他普遍存在於社會共同生活中之孕婦、疾病患者等,體能狀況、免疫能力已然較弱之人在內的廣大不特定消費大眾,因誤信該產品標示之「有效日期」及休閒、養生食品形象,而無法正確依自身狀況進行把關、防範,以致曝露在因錯誤評估而食用個人身體不堪承受之逾期原料、添加物所存在之危險。依其手段及所生風險,已構成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四、嗣裕榮公司經檢舉人舉發相關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情事,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並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106 年5 月17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裕榮公司所在處所執行搜索而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逾期原料及其製造之成品等物。合計渠等前開販賣以逾有效日期原料、添加物製造之食品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29,783,001元。

五、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及自動分案偵查起訴。

理由

壹、裕榮公司、丙○○、癸○○、辛○○有罪部分(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後開引用之供述證據,包括原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 項關於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中向法官所為陳述、第159 條之1 第2 項關於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及第159 條之4 關於特信性文書等規定之要件者,及卷附其他同樣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已經檢察官、被告裕榮公司、丙○○、癸○○、辛○○及渠等之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同意為證據使用(本院卷㈠第117 頁至第118 頁)。本院經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以得供做法院判斷事實之依據為適當,認為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二、卷附採證照片係以機械方式,利用光學物理及數位顯像原理留存並呈現之影像,非經人之觀察、記憶輾轉表述所得,不具供述證據之性質,無「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依其內容及客觀呈現狀態,復無證據可認有何偽造、變造或違法取得情事,並與公訴意旨指述之事實有關聯性,應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及辯護人之辯解及辯護意旨

㈠被告裕榮公司及丙○○部分

⒈本件使用過期原料,是生產線上出問題,沒有注意原料期限,被告丙○○身為董事長,不是生產線上的人員,對於線上使用過期原料並不知情,故無犯罪故意。而公司生產部門有廠長、副廠長及各組組長,品管人員、倉管人員及領料人員,各人員應該各司其職,注意原料使用有無過期,被告丙○○不是生產線上的人員,應無過失可言(本院卷㈠第106 頁、第152 頁、本院卷㈤第89頁正、反面)。

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必須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構成要件才相當。而食品原料有很多種,不能籠統認為過期就危害人體健康,因為每個材料的品名、性質及使用成分多寡、逾期長短、有無變質等,都有相當的影響,不能概括認為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而作為論罪科刑依據。況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出之訴願答辯書已經具體提到,本件裕榮公司使用的無水檸檬酸、柴魚粉、紅麴粉等逾期原料,添加製成蝦味先—泡菜、蝦味先—日式照燒、蝦味先—墨西哥煙燻、蝦味先—蜜烤魷魚及發芽大豆養生粉等五項產品,經過檢驗之後,均未達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認為本件不屬於刑事追訴範圍,應認為本件應該沒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適用(本院卷㈠第106頁、第148 頁、第149 頁、本院卷㈤第98頁反面)。並提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 年8 月1 日高巿衛食字第00000000000 號(致高雄市政府)函為證(本院卷㈠第154 頁至第160頁)。

⒊本案所涉原料為調味品,不是主要成分,佔成品使用原料之比例極小,被告丙○○並無為降低成本而任憑廠內人員使用逾期原料之動機(本院卷㈠第106 頁、第151 頁、本院卷㈤第91頁)。

㈡被告癸○○部分

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與本案有關者,為第8 款逾有效日期,檢察官並起訴以第49條第2 項處罰。但在第49條第1項規定有第15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款、第10款情形,是不需要有危害人體健康且情節重大之要件,即立法者僅將這三種違法情況,認定為有害人體健康。除了這三款之外,會落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規定,即情節重大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是指即便逾有效日期,並不當然等於致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卷附相關機構回函認為如果食品放置超過有效日期,就有可能造成危害健康,這樣的回答與條文意旨完全不符合。應該要以每一件具體狀況,來認定這個案子除了已經逾有效日期之外,是否已有致生危害健康之虞,而不是泛指每一件食品只要是原料指放久了、逾有效期限了,就會危害人體健康。就本案而言,看不到檢察官以任何證據證明裕榮公司所使用之相關原料逾有效期限,就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何況本案主管機關將本件所有逾有效期限之食品全部送檢,檢驗結果是全部合格,就不能再認為這個東西有害人體健康之虞,否則什麼樣的東西會符合超過有效期限而不會有害人體健康之虞。所以檢察官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就客觀要件來看,本案應為無罪判決(本院卷㈤第91頁)。

⒉本件檢察官起訴是認為被告癸○○身為主管,裕榮公司制度可能有很大的漏洞,所以可能知道卻容任以下的職員放這些原料,認為有未必故意。依據全案調查結果可以發現,唯一最有可能知道原料已經過期的人就是壬○○,但壬○○是依據配方到倉庫領取原料,原料外包裝並無相關標示,且壬○○僅係現場生產組長,依據董事長及廠長指示生產蝦味先產品,難認其有使用逾期原料之故意。這套用在廠長身分,⑴被告癸○○是從頭到尾沒有碰到原料;⑵原料外包裝並無相關標示;⑶被告癸○○雖然是廠長,也是依據董事長的指示生產蝦味先等產品,為何就有使用逾期原料之故意(本院卷

㈠第133 頁、本院卷㈤第89頁、第91頁、第92頁)。

⒊本案的購料流程是由各組組長發現原料不夠時,就向採購部反應,不需要向廠長反應,只要組長來反應幾乎採購部就會買,請購單送給採購部後才交給廠長做一個簽名的動作,所以事實上採購的責任與廠長完全無關。東西進來之後,倉管人員簽收,與廠長無關,倉管拿到東西之後,直接送給各組組長,也不經過廠長,東西直接交到壬○○手上並開始負責保管,被告癸○○完全不會進去,所以被告就領料過程完全沒有責任。再就領料之後將原料放進產品內,被告癸○○只是對組長說過幾天需要多少蝦味先,之後就由各組組長進行將調味料及相關產品放入的工作,所以被告也不會知道這些原料究竟有沒有過期的問題。最後盤點時,盤點責任也回到各組組長,廠長也不需要盤點(本院卷㈤第92頁、第93頁)。

⒋本案為何一定是未必故意,有可能是過失的範疇。檢察官另提出被告有容任的態度。另就證人庚○○,庚○○在調查局時表示他發現玉米粒過期時,有向癸○○報告,但庚○○在鈞院時則證稱「玉米粒是在我們現場的東西,與冷藏庫完全是兩回事,而且僅發生這一次意外而已,我在講的就是玉米粒這件事情而已,我是向癸○○報告這件事情。」會報告癸○○的確因為他是廠長的關係,所以組長發現東西有問題向廠長報告是對的,但是重點在於庚○○也表示他從來沒有發現到本案的東西有過期的問題,也就是庚○○他也不知道有過期的東西,所以他也無從向廠長報告,既然連施放的人都不知道有過期的問題,廠長更是不可能知道有過期的問題(本院卷㈤第93頁、第94頁)。

⒌董事長丙○○之前也說過「授權廠長癸○○和組長全權處理過期原料的銷燬」,指的是玉米粒這件事,大家講的都是玉米粒,而且玉米粒也不是過期,只是變異。事實上整個裕榮公司的制度,在檢察官調查之後,的確似乎沒有很嚴謹的對逾期原料做把關的程序,但前提是有沒有任何的員工,是否有被暗示授權,把逾期的原料放進去,本案除了三項用量非常少的原料之外,其他並無相關與本案一樣的情形。裕榮食品的原料非常多,如果真的要節省成本,要欺騙消費者的話,要省的話絕對不是省這三樣比例非常少的東西(本院卷㈤第94頁)。

⒍本件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送驗結果,皆未驗出有任何不利人體健康之物質。裕榮公司使用逾期原料,不該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規定之「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要件(本院卷㈠第106 頁、第131 頁至第133頁、本院卷㈤第92頁)等語。並提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年8 月1 日高巿衛食字第10635129500 號(致高雄市政府)函及所附答辯狀與附件檢驗報告為證(本院卷㈠第136 頁至第143 頁)。

㈢被告辛○○部分

⒈被告辛○○並沒有負責原料管理,只有負責採購。生產部門只有在需要採購原料時,才會與辛○○有業務上接觸,而且從卷內請購單、出貨單、進貨單、領料單、入庫單觀之,領料單、入庫單上都沒有辛○○的簽名,可見被告辛○○僅職司採購,採購程序終結後,原料即交由生產部或倉儲部門保管,與被告辛○○無關。原料原則上應該是由配料人員控管保存期限,也可以證明辛○○於原料進貨交給各組保管後,他就沒有保管及注意原料有效期限的責任(本院卷㈠第52頁至第53頁、第107 頁、本院卷㈢第273 頁、第279 頁、第287 頁至第361 頁、本院卷㈤第96頁、第97頁)。

⒉被告辛○○於104 年5 、6 月間才擔任裕榮公司採購職位,本件過期之三種原料最後一次進貨期間,參酌他一卷第5 、6 及85頁之歷史進貨明細表,柴魚粉、紅麴粉及無水檸檬酸最後一次進貨時間分別是103 年6 月20日、8 月14日及10月6 日,均非被告辛○○採購任內所購入,顯然與被告無關(本院卷㈠第52頁、第107 頁、本院卷㈢第273 頁、第279 頁、第287 頁至第361 頁、本院卷㈤第91頁、第97頁)。

⒊證人壬○○、丁○○雖然在本件遭衛生局查獲前即已知悉冷凍中柴魚粉已經過期,但這並非辛○○所能知悉。被告辛○○沒有冷凍庫的鑰匙,而且盤點表上的盤點項目並沒有有效期限,盤點時也沒有包含有效期限,盤點單上面也沒有註記保存期限,被告辛○○客觀上並無法知悉冷凍庫柴魚粉有過期的情形。被告辛○○既未職司生產,而且生產部門也非被告所能管理,對於裕榮公司誤用過期原料一事,顯然欠缺預見可能性與結果迴避之可能性,所以也沒有所謂的故意、過失可言(本院卷㈠第51頁反面、第107 頁、本院卷㈢第279頁、第287 頁至第361 頁、本院卷㈤第97頁、第98頁)。

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是具體危險犯之立法。最高法院105 年第18次刑事庭決議提到關於摻偽的行為,摻偽的行為是抽象危險犯,原因是因為食安法第49條第1 項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所以本件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8 款,第49條2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是具體危險犯與實害犯之立法,所以司法機關仍應實質判斷被告等人誤用過期原料行為,是否達到情節重大或是危害人體健康者。本件衛生局之檢驗報告已經明確提到本件逾期原料並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衛生局也據此於訴願答辯狀認為本件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應屬行政罰範疇。而中興大學函覆也明確表示無法單由是否逾保存期限而判斷是否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故我們認為這部分顯然是檢察官於本件案發之初,未盡蒐證責任,顯然是舉證不足,這樣的不利益本於無罪推定原則,不應由被告承擔(本院卷㈤第98頁)。

⒌縱令被告辛○○就本件使用逾期原料有主觀犯意,本件裕榮公司使用逾期原料亦未達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程度;有效期限通常不會是產品品質開始變壞的時間點(本院卷㈠第53頁反面至第54頁、第107 頁、本院卷㈢第282 頁至第283 頁、第287頁至第361 頁)。並提出有關質疑超過有效日期與是否即不能食用之網路資訊列印資料為證(本院卷㈠第56頁至第73頁)。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基礎事實部分前揭關於被告裕榮公司自60年間設立、登記並開始營業之事實;被告丙○○為裕榮公司董事長暨實際參與經營之負責人、被告癸○○自90年間起,擔任裕榮公司廠長;被告辛○○為該公司財務經理,並自104 年5 月間起接手採購業務;被告丙○○、癸○○、辛○○三人平日並各以負責人、主管人員身分參加公司固定於晨間召開之業務報告與討論會議之事實;及裕榮公司於前揭期間至106 年4 月27日經衛生局執行稽查前,均無採購屬於其產品原料之柴魚粉、紅麴粉,及屬於其產品添加物之調味劑無水檸檬酸等物料,其所生產以柴魚粉為原料之「日式照燒」、「蜜烤魷魚」等兩種口味之「蝦味先」;以無水檸檬酸為添加物之「泡菜」、「墨西哥煙燻」等兩種口味之「蝦味先」;以紅麴粉為原料之「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並在庫存之柴魚粉、無水檸檬酸、紅麴粉等物的有效期日,至遲已於103 年5 月25日、105 年4月28日、105 年8 月14日逾期後,仍以逾期之各該原料進行製造,並均以其成品製造完成出廠時點為基準,向未來計算暨打印尚未屆至之「有效日期」。其中各口味蝦味先之包裝袋上,並均印有老幼爭食之卡通圖像、及「連阿公也搶著吃」之旁白字樣,而均販賣予附表所示對象,嗣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並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106 年5 月17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裕榮公司所在執行搜索而查獲;及裕榮公司並沒有針對原物料管理及保存訂定任何規範,也沒有期限內物料及逾期品的分類機制等事實。業據被告丙○○、癸○○、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本院卷㈠第117 頁至第121 頁),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偵查中經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以下均稱警詢)及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時(調查卷第1 頁反面至第3 頁反面;他卷㈠第188頁至第189 頁)、證人即裕榮公司倉儲人員丁○○(他卷㈠第107 頁至第108 頁反面、第131 頁反面至第133 頁、第178 頁至第179 頁反面、第187 頁、本院卷㈡第139 頁至第150 頁反面)、證人即裕榮公司生產線第三組組長壬○○(他卷㈠第112 頁至第115 頁、第138 頁反面至第140 頁、調查卷第5 頁至第6 頁反面、本院卷㈡第69頁反面至第84頁)、證人即裕榮公司負責倉管、人事之員工甲○○(他卷㈠第173 頁至第174 頁、第175 頁正、反面、第182 頁反面至第183 頁反面、本院卷㈡第47頁至第55頁反面)、證人即裕榮公司負責品管業務之員工戊○○(調查卷第14頁至第15頁、偵卷㈡第70頁反面至第71頁、本院卷㈡第98頁反面至第109 頁反面)、證人即裕榮公司代理組長之員工庚○○(調查卷第28頁至第30頁、偵卷㈡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反面、本院卷㈡第110 頁至第121 頁反面)等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時,分別就各人經歷及所知部分之情節證述在卷。復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稽查報告、106 年5 月12日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聯合稽查結果報告(他卷㈠第2頁至第4 頁)、柴魚粉照片2 幀(他卷㈠第7 頁至第8 頁)、入庫單及領料單(他卷㈠第11頁至第24頁反面、第31頁至第32頁、第68頁至第72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 年5 月12日查核食品項目表(他卷㈠第26頁至第30頁)、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之照片2 幀(他卷㈠第33頁至第34頁)、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進耗存統計表(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他卷㈠第51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抽驗物品收據(他卷

㈠第61頁至第65頁)、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5 月11日函及附件(他卷㈠第66頁至第67頁)、領料單21張(他卷

㈠第68頁至第72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 年4 月27日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1 件(他卷㈠第80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 年4 月27日食品製造業者、食品工廠限期改善通知書(他卷㈠第81頁)、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品號歷史進貨紀錄表—無水檸檬酸進貨單據1 張(他卷㈠第85頁)、無水檸檬酸照片1 幀(他卷㈠第86頁)、衛生福利部食品添加物許可證(無水檸檬酸)(他卷㈠第94頁)、106 年4 月27日稽查照片(他卷㈠第95頁至第96頁反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 年4 月27日稽查照片20幀(他卷㈠第95頁至第96頁反面)、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6 年4 月24日止庫存數量明細表(他卷㈠第97頁至第98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 年4 月24日調查紀錄表(他卷㈠第99頁)、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稽查紀錄(他卷㈠第105 頁)、扣押物編號⒊—裕榮公司三組原料庫存表翻拍照片(他卷㈠第77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 年6 月6 日高市衛食字第10633907200 號函(他卷㈡第2 頁)暨附件①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使用逾期原料事件大事紀(他卷㈡第4 頁至第6 頁反面)、②客戶清單一份(他卷㈡第12頁至第12頁反面)、③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一紙(他卷㈡第13頁)、④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5 月15日函(他卷㈡第13頁反面)、⑤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書一紙(他卷㈡第14頁至第15頁)、

⑥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品號歷史進貨紀錄表(無水檸檬酸)(他卷㈡第33頁)、⑦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品號歷史進貨紀錄表(柴魚精粉)(他卷㈡第34頁)、⑧振全有限公司106 年5 月10日送貨單(他卷㈡第35頁)、⑨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品號歷史進貨紀錄表(紅麴粉)(他卷㈡第36頁)、⑩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 年5 月17日查核食品項目表(他卷㈡第38頁正、反面)、⑪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產品生產明細表一份(他卷㈡第39頁至第53頁、他卷㈡第63頁反面)、⑫發芽大豆養生粉- 紅麴之交易明細一份(他卷㈡第55頁反面至第62頁)、⑬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帳單(他卷㈡第64頁至第67頁)、⑭逾期原料使用產品清單一份(他卷㈡第85頁)、⑮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106 年5 月25日檢驗報告(他卷㈡第88頁)、⑯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106 年5 月26日檢驗報告(他卷㈡第89頁)、本院106 年聲搜字647 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 年5 月17日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區○○○路0 號)(調查卷第37頁至第46頁反面)、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 年5 月19日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區○○○路0 號)(調查卷第47頁至第48頁反面)、高雄市調查處106 年5 月25日發還及銷毀扣押物紀錄暨照片38幀(調查卷第49頁至第60頁反面)、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6 年5 月16日之原料庫存盤點表(調查卷第71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 年5 月12日食品製造業者、食品工廠限期改善通知書(調查卷第73頁反面)、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調查卷第81頁)、裕榮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銷貨期報表(調查卷第82頁至第85頁)、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議記錄296 份(偵卷㈠第54頁至第211 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 年8 月21日高市衛食字第10636132900 號函(偵卷㈡第74頁正、反面)、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購單(偵卷㈡第79頁)、統清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傳票(偵卷㈡第80頁)、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秤量單(偵卷㈡第80頁)、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進貨單—進貨(偵卷㈡第81頁)、106 年1 月3 日之入庫單、領料單及原物料調撥單(偵卷㈡第82頁正、反面)、逾期原料使用產品清單(原始資料)一份(偵卷㈡第113 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 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及扣押物品照片(偵卷㈢第31頁至第53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移送之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06 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本院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產品原料比例分析表(本院卷㈠第145 頁)、印有老幼爭食卡通圖像及「連阿公也搶著吃」旁白字樣之蝦味先外包裝照片(本院卷㈢第99頁)、無水檸檬酸、柴魚粉及紅麴粉等之來源廠商明細表(本院卷㈢第189 頁)、原料價格表暨成本結構表(本院卷㈢第191 頁至第211 頁)、各廠商函覆103年5 月起至106 年6 月間向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進貨蝦味先泡菜、墨西哥煙燻、日式照燒、蜜烤魷魚口味及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等商品之進貨明細資料(本院卷㈣)、①敬安企業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9 頁)、②隆順商行(本院卷

㈣第11頁至第21頁)、③逸忠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23頁至第33頁)、④龍輝物業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35頁至第47頁)、⑤尚新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53頁至第55頁)、⑥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57頁)、⑦伍惠商行(本院卷㈣第63頁至第71頁)、⑧鮮全商行(本院卷㈣第73頁)、⑨宏鑫行(本院卷㈣第77頁至第87頁)、⑩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立分公司(本院卷㈣第89頁)、⑪鑫香行(本院卷㈣第91頁)、⑫東泰行(本院卷㈣第93頁)、

⑬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95頁至第133 頁)、A 岡山物流中心(本院卷㈣第97頁至第112 頁)、B 梧棲物流中心(本院卷㈣第112 頁至第118 頁)、C 觀音物流中心(本院卷㈣第118 頁至第133 頁)、⑭大樂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159 頁至第167 頁)、⑮協懋企業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169 頁至第177 頁)、⑯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179 頁至第187 頁)、⑰欣鼎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189 頁)、⑱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193頁至第239 頁)、A 聯一倉庫(本院卷㈣第195 頁至第217頁)、B 岡山倉庫(本院卷㈣第219 頁至第239 頁)、⑲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忠明店)、平鎮分公司、內湖分公司、台南分公司、斗南分公司、安平分公司、土城分公司、中壢分公司、南湖分公司、新竹分公司(湳雅店)、頭份分公司、台東分公司、新店分公司(碧潭店)、中和分公司(景平店)、台南佳里分公司、忠孝分公司、員林分公司、嘉義分公司、鳳山分公司、八德分公司(本院卷㈣第241 頁至第251 頁)、⑳宜岱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253 頁至第303 頁)、㉑久育行銷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305 頁至第306 頁)、㉒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潤發基隆店)(本院卷㈣第307 頁至第309 頁)、㉓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大潤發)(本院卷㈣第311 頁至第313 頁)、㉔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公司(大潤發)(本院卷㈣第315 頁至第317 頁)、㉕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319 頁至第331 頁)、㉖沈氏旺企業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333 頁至第355 頁)、㉗旭鼎實業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361 頁至第381 頁)、㉘義丹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387 頁)、㉙正皓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389 頁至第405 頁)、㉚立琦食品有限公司(重訴卷㈣第407 頁至第429 頁)、㉛昇睦食品有限公司(重訴卷㈣第433頁至第443 頁)、㉜和泰行(本院卷㈣第445 頁至第455 頁)、㉝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459 頁至第497 頁)、A 大里國光分公司(本院卷㈣第461 頁至第479 頁)、B 台中北屯分公司(本院卷㈣第481 頁至第495 頁)、C 高雄分公司(本院卷㈣第497 頁)、㉞瑞鴻商行(本院卷㈣第501 頁)、㉟瑞美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503 頁至第513 頁)、㊱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515 頁至第517 頁)、本院108 年10月30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本院卷㈣第519 頁)、㊲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

㈣第521 頁)、㊳鴻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㈣第523頁)、㊴本院108 年11月11日、12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本院卷㈣第525 頁至第527 頁)、㊵本院108 年11月21日、22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及鮮全有限公司傳真報表(本院卷㈣第529 頁至第533 頁)等物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㈡被告丙○○等三人之經歷、能力與實際負責業務訊據被告丙○○、癸○○、辛○○三人(下簡稱被告丙○○等三人)就本件雖各執前開辯詞辯解,並就前述公司產品使用逾期原料、添加物之事實均辯稱並不知情。被告丙○○主要辯稱公司經營均採分層負責,由廠長及其他各部門經理、組長負責,伊均不知情云云;被告癸○○則以其所負責均為生產線之排程及機器維修,對於原料管理並未實際參與或接觸云云為主要辯解;被告辛○○則強調以負責採購業務為主,雖兼管包括總務、人事等諸多雜事,但因原物料管理於採購完畢後,即由各生產組各自負責使用管理而無從參與掌握,並與癸○○均辯稱相關表單及盤點資料,均無關於原物料有效日期之記載,即便經手,亦無從知悉逾期與否云云。經查:

⒈被告丙○○等三人之經歷與能力本件被告丙○○為裕榮公司董事長,自60年間即創設並實際經營該公司,生產並販售前述乾點食品;被告癸○○於84年間即進入該公司,90年間起擔任廠長;被告辛○○進入裕榮公司從事食品生產相關工作,已有20餘年資歷,於104 年6月間擔任財務經理,並實際負責上開業務前,原本即已擔任總務等其他頭銜之經理,而與被告丙○○、癸○○均實際參與公司例行以每天早晨、或每週2 到3 次之頻率,由董事長丙○○與一級主管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之例行晨會,討論公司日常一切營運、管理事務等情,除據被告丙○○、癸○○、辛○○等人就渠等之工作經歷陳明在卷,及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晨會)一般每個禮拜至少都有兩、三天;只要有相關的人都會參加(本院卷㈡第191頁反面);一級主管要參加,就像財務經理、業務經理、生產部經理及品研部的代表,如果有機器的部分,工務的代表會參加;二級主管也有可能,就是現場的組長(本院卷㈡第192 頁)等語;復有前引包括記錄被告辛○○於103 年12月15日會議中,由其他部門經理身分再經「調為總務經理」等事實(偵卷㈠第115 頁反面)在內之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會議記錄296 份(偵卷㈠第54頁至第211 頁)附卷可參。足認三人均為參與並從事食品工廠之經營、管理業務多年,對於食品之生產、製造及管理有充分專業知識與經驗之人。姑不論渠等就本案所採辯詞為何,其對一般人均有的日常生活常識與本能,即選擇、面對或處理任何供食用之物品時,有效日期乃首要需瞭解並掌握之基本事項及步驟,均甚為熟悉,首堪認定。

⒉被告丙○○等三人實際參與及管理之事務

⑴丙○○部分—本件被告丙○○就其個人參與公司經營運作之情形,雖執前開情詞辯解如上。然依其自承每天均會前往裕榮公司,有時會在工廠的臥房內睡覺、生活,並親自主持晨會(本院卷㈡第208 頁反面),甚至著手進行訓練、實驗等情,除與一般將公司經營完全交由專業經理人經營管理之單純企業所有人,迥然不符之外;依前引卷附數量將近300 筆、涵蓋期間跨越本件查獲前數年間之裕榮公司會議記錄內容,均顯示被告丙○○就公司營運之主持及投入,與對各項大小業務之指揮、掌握情形,甚為深入,顯係實際主導並參與公司營運管理之事業負責人,堪予認定。

⑵癸○○部分—被告癸○○於前揭時地係裕榮公司廠長,實際管理之業務,包括全廠一切生產、物料、設備、場所之指揮調度,甚至包含原物料及屬於倉管部門之冷凍庫等處所之監督管理在內,並非其所辯僅侷限於生產排程及機器維修等局部性、技術性之事務等情,除據證人即裕榮公司董事長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現場的生產和品管的問題皆由廠長癸○○處理(他卷㈠第210 頁反面);事實上大概廠長就是管理整個廠的工作,所以有時候我們分層負責工作,交代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本院卷㈡第206 頁反面);(分層負責指的是)工廠就交給廠長,廠長再交給更下面的人(本院卷㈡第209 頁)等語之外;就其對於品管部門之監督管理,亦據證人即該公司負責品管檢驗之人戊○○證稱;伊檢驗食品原物料、成品之水分、油分時,依規定都必須製作檢驗報告表,並交給廠長癸○○審核後,再交給丙○○(調查卷第14頁反面)等語;而證人即負責公司倉儲管理業務之員工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生產部門來領料)領料之後,紅色的單子會先給廠長簽名,簽完之後,廠長(癸○○)會把單子放到伊桌上,讓伊登錄(本院卷㈡第143 頁)等語;另證人即公司生產部門第三組組長壬○○於本院審理時,對其領取物料之流程並證稱:(領料單)最後也是交給廠長(本院卷

㈡第72頁、本院卷㈡第79頁)等語。此外,被告癸○○於前述每日、或每二至三日例行由主要幹部與董事長共同召開之業務會議中,除均以廠長身分出席參與各項營運、管理事務之討論、報告,有前引具體記錄其討論內容之會議記錄296份在卷可稽外,略舉其中記載於會議中對廠長即被告癸○○就負責與物料監督、倉儲管理有關,及應注意生產品質等事項所為之具體指示,即有:㈠《負責人員》廠長、《討論&決議事項》「派二名女生清理一樓冷凍室。」(詳偵卷㈠第93頁反面「104 年10月12日會議記錄」)、㈡《負責人員》廠長、《討論&決議事項》「…應研究生產量及調味料庫存問題。」(詳偵卷㈠第82頁反面「105 年9 月5 日會議記錄」)、㈢《負責人員》特助/廠長、《討論&決議事項》「…廠長負責生產品質」(詳偵卷㈠第109 頁「104 年4 月27日會議記錄」)、㈣《負責人員》廠長、《討論&決議事項》「廠長應負責生產品質」(詳偵卷㈠第103 頁「104 年7月20日會議記錄」)等情。足徵被告癸○○擔任裕榮公司廠長,對於全廠之經營運作,包括全部生產、人員之指揮調度,及對生產部門各組與倉管部門就物料之管理使用、廠所維護等,均有實際管理監督之權責及事實。其在本院審理時辯稱:僅負責生產排程及機械維修云云,甚至一度推稱:伊不是廠長,只是「生產部經理」,廠長只是大家都這樣叫而已(本院卷㈡第190 頁)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⑶辛○○部分—

①被告辛○○於裕榮公司擔任部門經理多年,並於104 年6 月間經調往管理部,實際負責「管理部」及「財務部」之業務等情,除有前引記錄被告辛○○至遲於103 年12月15日之前即已擔任經理,並於該次之會議中,再經「調為總務經理」等事實之會議記錄(偵卷㈠第115 頁反面)在卷可稽之外,業據該公司董事長丙○○於警詢中證稱:辛○○負責「管理部」和「財務部」(他卷㈠第208 頁反面)等語,經核與被告辛○○於警詢中及本院審理時,關於:伊目前擔任裕榮公司財務經理,負責覆核公司會計孫玉玲每日會計憑證;另於104 年又兼任管理業務,在管理業務部分主要負責採購、總務和人事等業務(他卷㈠第118 頁、本院卷㈠第119 頁);我們管理部門也沒有一個正式的職稱是管理部的經理(本院卷㈡第201 頁);倉管也都是在我們通稱為管理部門在做這些工作的(本院卷㈡第200 頁反面)等部分之供述相合;亦與證人即裕榮公司倉管人員丁○○於警詢中,逕稱被告辛○○為「管理部經理」(他卷㈠第107 頁);及證人即上述倉管人員之前手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擔任倉管人員時,在原本之主管離職後,直到被告辛○○上任後才算接手(本院卷㈡第49頁正、反面)等意旨相符,堪信為真。

②又裕榮公司管理部就公司生產所需之食品原料,經被告辛○○採購到貨後,其管理流程及方式約略有二:一部直接由生產部門領用並保管於各組;一部則由倉管人員保管於一樓冷凍庫等處,並供生產部門於缺料時領取等情,亦據被告辛○○於警詢中供稱:原料進貨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放入倉庫儲存,而由倉儲人員丁○○負責倉儲業務,並登記進貨數量無誤和部分原料註記保存期限;另一種則是直接放在生產線儲存,並由生產線組長負責儲存、領用、盤點和督導業務(他卷㈠第118 頁反面)等語。並據證人即裕榮公司生產部第三組組長壬○○證稱:(如果原料不夠)伊通常都是口頭上去跟謝經理或倉管那邊問一下,就說伊需要什麼原料(本院卷㈡第78頁反面);(假如真的已經沒有了)後面也是叫伊填領料單,但是伊通常也是口頭講一下(本院卷㈡第78頁反面);只要原料不夠時,伊都會去找辛○○(他卷㈠第138頁反面);如果配料室內某項原料不足,伊跟採購經理辛○○報告後,辛○○會去採購,由丁○○負責點收貨物,並將伊所需要的調味粉原料送至配料室(他卷㈠第113 頁、第138 頁反面)等語相合。

③此外,被告辛○○於前述與董事長及其他主管幹部共同召開之例行會議中,除均以經理身分出席參與各項營運、管理事務之討論、報告,有前引具體記錄討論內容之會議紀錄在卷可稽外,依其中所謂被告辛○○在104 年6 月接辦管理部門,負責原物料採購管理業務之前曾經進行的會議,約略即有如下相關之記錄:㈠《負責人員》謝經理/資訊:《討論&決議事項》「查天貝粉庫存。」(詳偵卷㈠第125 頁「103年8 月4 日會議記錄」)、㈡《討論&決議事項》謝經理報告:「一、研發進料如要納入正常庫存將有困難…」(偵卷

㈠第123 頁「103 年9 月1 日會議記錄」)、㈢《討論&決議事項》謝經理報告:「衛福部公告明年2 月前,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輸入原物料供應商資料等。」(偵卷㈠第122 頁反面「103 年9 月15日會議記錄」)、㈣《負責人員》謝經理、《討論&決議事項》「查天貝KIZI庫存」(偵卷

㈠第97頁反面「104 年3 月14日會議記錄」)。足見被告辛○○不僅對於公司之生產及行政作業,確實居於實際掌管原物料管理之主管身分及分工;甚至早在其前開所稱於104 年6 月間正式接手管理部門之前,即對公司整體營運所應配合之政令研究與現實管理,有全面之參與及權責。是被告辛○○辯稱其工作侷限於單純採購部分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㈢被告丙○○等三人對逾期原料用於生產均有認識及意欲

⒈本件相關之逾期原料柴魚粉、紅麴粉,及添加物無水檸檬酸等物,除在檢察官查獲前,裕榮公司先已於106 年4 月27日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到場稽查並發現其原料逾期情事後,於106 年5 月間再行購入之柴魚粉一包以外,於現在任職之管理部門及生產部門人員,包括經理即被告辛○○、倉管人員丁○○,及生產部第三組組長壬○○就任之數年間,均無採購或請購情事等情,業據被告辛○○、證人丁○○、壬○○證述在卷,並有前引公司進貨相關紀錄資料附卷可查,堪信為真。

⒉其次,前述裕榮公司就原物料之存放及管理方式欠佳,且環境惡劣,除倉儲及各生產組存放保管原物料之處所,擺放雜亂,客觀上並均有放置過期甚久而未經處理,甚至內容不明之原物料以外,其一樓倉儲管理之冷凍庫內所存放柴魚粉數大包之包裝袋上,猶早在現在管理倉儲之員工到職前,即已經不詳之人以電腦列印於A4 紙張、白紙黑字地貼上醒目之「過期」字樣,以為標示,黏貼時間則不可考。於生產部門各組之存放物料處,猶有霉味彌漫。就諸多過期及保存狀況不佳之原物料,眾人因礙於被告丙○○不願丟棄物料之性格及習慣,並屢以「可留下供實驗或試機使用」之說法及要求而怠於處理。歷年來不僅在上開例行由董事長與各主管幹部進行之業務會議中,從來沒有人提過有關原料如何保存,及保存期限之問題;其情節嚴重,甚至曾經有員工因忍無可忍而私下丟棄大量變質原料,並相約對被告丙○○隱瞞其事,然嗣後仍有部分遭丙○○發現而擋下等情,業據證人、被告陳述如下:

⑴證人即曾任裕榮公司品管人員之人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經進去過冷凍庫(倉管)、冷藏庫(生產部),裡面原料很雜、很亂,沒有人在管理,因為從很久以前下來就一直是這樣。伊曾經向癸○○反應過裡面有很多原料過期,但是也都沒有處理。因為大家都很忌憚丙○○很節省,不知道要怎麼處理(偵卷㈡第70頁反面);那時候玉米粒沒有做,他把玉米粒卸下來,因為已經有調水、發霉了,他就把玉米粒一袋袋放在旁邊沒有拿去丟,那時候伊有跟他們說,請他們把那些發霉的拿去丟掉;伊不敢跟董事長講,因為伊怕董事長會捨不得丟那批原料,伊覺得發霉就是不能用的,伊是希望組長偷偷把它拿去丟掉(本院卷㈡第102 頁);我們不會跟董事長講這個,因為像之前研發室有新人來,把研發的東西通通丟了,大家都嚇得半死,又去把它撿回來,因為董事長不知道哪天想到的時候又要找那些東西了,所以他們這邊的人是不敢丟董事長的東西。伊也是跟研發講過很多次,他試車的東西堆在品管室前面都長蟲了,伊說看能不能把它丟掉,可是研發也是不敢丟董事長那些東西(本院卷㈡第108 頁反面);(冷凍庫)很亂(本院卷㈡第100 頁反面);(冷藏室)也是很亂,有一股味道(本院卷㈡第101 頁反面);冷藏庫,有時候像大豆養生粉,董事長看黃豆比較便宜時會買下來磨成粉,一箱一箱就會堆在冷藏庫裡面,有時候會連走都沒辦法走進去。那時候工作比較少的時候,伊有跟研發一起去配大豆養生粉,伊有跟研發講過很亂,裡面都是一股霉的味道(本院卷㈡第108 反面);開會中,從來沒有提過原料怎麼保存及保存期限的問題(偵卷㈡第70頁反面);原料過期的問題不是我們使用的原料,是董事長將之前過期的原料都留下來,他要做試車使用,伊有跟董事長說過裡面有很多東西過期,是不是應該要整理一下,它不是加在正常的裡面,因為董事長很省,他會把原料通通留下來,並不是加在我們正常的生產要用的原料(本院卷㈡第103 頁);伊看的那些過期的東西是外箱都發霉了,他們都跟伊說這些都擺很久了(本院卷㈡第109 頁);伊指的發霉的東西是都放在架子上面(本院卷㈡第109 頁);伊有向廠長反應過冷藏庫的東西,那邊真的很亂,研發自己也有講過,而且甚至東西放到都發霉了(本院卷㈡第103 頁);因為董事長丙○○很節儉,從來沒有報廢過任何逾期原料,但伊任職期間曾有一次因一批玉米粒已調濕,恰逢機台故障,當時玉米粒已出現變質狀況,但現場沒有人敢擅作主張丟棄,所以伊基於正義感,就叫工人偷偷將該批玉米粒丟棄(調查卷第14頁反面)等語。

⑵證人即裕榮公司倉管人員丁○○證稱:柴魚粉過期伊知道,上面有貼「過期」;伊進入公司進到冷凍庫當下就有看到,包裝上面有貼一張「過期」(本院卷㈡第142 頁);柴魚粉過期就是一個棧板上面疊個幾包,最上面有用膠帶貼一張A4紙寫「過期」;電腦列印;伊第一次進冷凍庫時就有看到;白底黑字(本院卷㈡第146 頁、第147 頁反面);字體明顯,一眼掃過去就可以看到(本院卷㈡第150 頁);一樓冷凍庫有存放過期原料,這些東西在伊進入公司時就已經存在;伊有問過這些東西要如何處理,甲○○說沒有上頭同意,這些無法處理(本院卷㈡第141 頁反面);上頭是指董事長(本院卷㈡第142 頁、第144 頁);本件查獲時,調查局人員在公司1 樓廠區大冷凍庫發現許多原料的外包裝並未標示品名及有效日期。伊進入公司任職時即有發現,並詢問前手甲○○,他告訴伊該等原料皆已過期,但須經董事長丙○○批准才可丟棄。另丙○○會利用該等過期原料進行新產品研發的試驗品,所以才會一直保存在冷凍庫內(他卷㈠第108 頁反面、本院卷㈡第142 頁反面);一樓過期原料除豬肉、柴魚粉外,還有早餐店的漢堡排(本院卷㈡第149 頁);因為過期原料數量滿多的,所以伊會問這些東西如何處理(本院卷㈡第149 頁反面);甲○○他說那些物料有些是實驗要用的;董事長想要開發一些新產品(他卷㈠第132 頁反面)等語。

⑶證人即裕榮公司生產部第三組組長壬○○證稱:過期原料伊都會原封不動放在原本的地方,因為伊去看盤點表,發現所有過期原料都會記載在盤點表上,所以伊跟著繼續那樣做(他卷㈠第139 頁反面);過期原料有放在配料室,也有放在冷藏室,有些因為有帳,庚○○說這個不能自己私下處理就對了(本院卷㈡第74頁);對於過期品就是沿用庚○○的做法,就一直擺著;伊個人猜測,因為前面這些都放很久了,應該公司裡面都知道這個情況,不需要伊重新再提出來,而且盤點都有數量,應該看盤點表都應該知道了,不需要伊一個一個再搬出來說這個為什麼不用要一直擺在這裡(本院卷

㈡第81頁)等語。

⑷證人即曾任生產部第三組組長之人庚○○證稱:伊要離職時,曾向接任的第三組組長壬○○交代黑胡椒粉等2 種原料快過期了,另3 種名稱已記不清楚的原料已過期,要跟上面反應要處理,至於上面幹部後來如何處理,伊就不清楚了(調查卷第28頁反面);伊在裕榮公司任職期間,就發現該公司有大量進貨而造成若干原物料不及使用並逾期的問題,所以曾建議採購經理辛○○不要一次叫太多量的原料,避免大量進貨;伊也曾告訴過公司有逾期原料要處理,至於公司是如何處理這些逾期原料,伊就不清楚了(調查卷第29頁反面);伊如果發現裕榮公司有逾期原料,伊都是向廠長癸○○報告,至於廠長有無向董事長丙○○陳報,伊就不清楚(調查卷第30頁);伊曾發現生產燒番麥用的原料「玉米粒」已經變色且有異味,伊有跟廠長癸○○報告,事後公司並沒有處理該批「玉米粒」,而是我們自己私下決定要工人偷偷將該批「玉米粒」送到報廢區載運去餵豬銷毀(調查卷第29頁);有部分有丟掉,有部分拿去試驗,那個玉米粒變成綠色的了,老闆就擋住,因為他剛好有看到,他捨不得丟,要我們拿去機台做實驗(本院卷㈡第117 頁反面)等語。

⑸另被告辛○○就前開事實,除在警詢中供稱:員工們都很瞭解董事長一向都是很節省的人,也盡量在生產過程中,不要浪費原物料(他卷㈠第196 頁反面)云云之外;於本院審理中以其他共同被告被訴案件之證人身分證述時,亦證稱:伊來到公司已經20幾年了,在之前伊就有聽說這個肉類食品已經擺了相當長一段時間;有時候他們會拿過來做一些設備的試車,比如說我們有設備要切片或切塊,要看看這個設備的性能到底如何(本院卷㈡第198 頁);因為我們一般如果有計畫要做機器設備的試車的話,我們可能就會留著,如果是不要的話,在程序上為了減輕倉庫的空間,我們應該是要跟董事長報告的(本院卷第196 頁)等語。

⑹此外,縱被告丙○○對於前開證人所指關於過期原物料之處理方式,亦自承為其所要求,並辯稱:伊是說「過期沒有壞掉的」可以做員工教育訓練或實驗用,「過期壞掉的」就不能拿來使用(他卷㈠第217 頁);因為一個機器的訓練一定要有很多原料才行,一個人要操作機器損失很大,所以伊說可以利用放在冰箱裏面,不是要來生產作用的,這樣我們很多事情應該要考慮到這個事實,所以它可以用在操作機器,但是不能吃(本院卷㈡第203 頁反面);伊記得比較大的原、物料才會跟伊問一下,伊再做一個決定(本院卷㈡第206頁反面)等語。質言之,依被告丙○○此部分所述,不論其是否曾經直接指示將逾期原料仍用於生產,均已顯示其對裕榮公司員工教育所建立之企業價值,係對於原物料之取捨標準,並非在於具體客觀的「是否過期」;而是取決在董事長個人抽象主觀的「壞掉與否」。故上開各證人關於此部分所述,均堪信實。

⒊被告癸○○就上開情形,除前述辯解之外,並辯稱:原料進貨後,會到冷凍庫或倉庫內,再由倉儲或生產線人員自行管理,伊沒有在督導(他卷㈠第205 頁反面);因為伊的工作很雜,伊沒有辦法注意到這麼多事情。伊主要是要針對成品去看,不會注意原料(他卷㈠第206 頁);在伊的認知,本來進貨時產品上就會註記保存期限,所以沒有再去特別另外註記(他卷㈠第156 頁);因為我們是做食品的,我們的品管人員是食品科系出身的,他們有比我們更強烈的職責,二十幾年來,對我們來講,配料室是我們絕對不能進去的地方(本院卷㈡第189 頁)云云。對於前述證人戊○○證稱曾經私下丟棄原料玉米一節,被告癸○○則推稱該玉米之狀況並非逾期,乃其並不因而對有逾期原料之產生有所警覺云云。而被告辛○○身為管理部門及倉管業務之主管,並有實際管理倉管及原物料之權責,茲其在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對其所執不知原料有過期情事之辯解,雖聲稱:冷凍庫幾乎沒有盤點過(他卷㈠第119 頁反面);倉儲人員丁○○是屬於管理部門(他卷㈠第119 頁);由於伊身兼數職,業務繁多,我們都是採取責任制,所以丁○○如果沒有向伊反應什麼問題,伊也不會過問太多(他卷㈠第119 頁反面)云云,以撇清與冷凍庫之關係。此外,為排除本件三種過期原料、添加物與其主管管理部門及倉儲之管理關係,猶辯稱;伊只負責生產線組長提出採購需求,並不負責生產線製造流程,所以伊不清楚生產線在生產產品時有使用逾期原料的情形(他卷㈠第120 頁)云云。甚至昧於前開關於柴魚粉不僅大包大包地堆疊放在冷凍庫內,數年來猶早已醒目貼有「過期」字樣之事實,仍然推稱;就伊所知這三種原料都沒有放入冷凍庫(他卷㈠第150 頁反面);這三種原料我們都會直接送到生產線儲存(他卷㈠第150 頁);原料既然已經擺在現場,理應由生產部門自己去清查有沒有過期(他卷㈠第151 頁);東西既然擺在現場,有沒有過期,伊不知道(他卷㈠第151 頁);我們認為生產線的人員應該要注意原料是否還在保存期限內,但實際在操作過程中有無人告訴伊,伊不知道(他卷㈠第150 頁反面);這些原料在包裝上應該都會註記保存期限,如果有過期的原料,照理應該要反應給直屬主管也就是廠長,或是超過保存期限,可以再另外跟伊請購(他卷㈠第150 頁反面)云云,甚至辯稱因任職期間均不曾採購此三種原料、添加物,故無逾期與否之認識云云。

⒋然姑不論依一般人均有之日常生活常識及本能,在選擇、面對或處理任何供食用之物品時,有效日期乃首要需瞭解並掌握之基本反應及步驟,已如前述。今被告癸○○乃具有30餘年參與食品製造工廠營運經驗及專業,並身為廠長,實際負責全廠生產運作之管理監督工作;被告辛○○除亦有20餘年在裕榮公司任職之資歷,並職司負責公司採購及管理原物料部門之經理。二人任職的工作環境,乃將過期原料充斥冷凍、冷藏及其他倉儲空間,即食品公司最重要之衛生安全核心所在的生產工廠,其狀況之嚴重,甚至曾有非主管人員對此怠於處理眾多應報廢原物料之公司文化,尚且因忍無可忍而甘冒遭責罰風險,而有逕自囑人將大量發霉、變質原料丟棄之無奈作為,其情況之惡劣,可見一斑。則縱一般人在此環境條件下,要無不出於本能對其中尚有供生產使用之原料混雜其間,並以同一方式管理、放置之情形,感到憂心而提高警覺之理。何況被告癸○○、辛○○均在公司服務數十年,並已分別身兼廠長及掌管原料採購、管理之部門經理之人,又豈有視而不見,全然不查儲料之有效日期之可能。遑論依前引裕榮公司之會議記錄所示,被告癸○○在其公司之重要主管業務會議中,猶屢經具體要求應負責生產品質、研究原物料庫存等問題,並派人清理倉儲冷凍庫等工作。而前引證人即品管人員戊○○亦證稱已向其反應在冷凍庫(倉管部門)、冷藏庫(生產組)有很多原料過期,但也都沒有處理等情;被告辛○○於任職間,除曾經生產部門前任組長庚○○具體反應:不要一次進料太多,以免逾期等情之外。對於本件相關尚在生產線上使用之原料柴魚粉、紅麴粉及添加物無水檸檬酸等物,果在其任內數年間均不曾再行採購,則客觀上現有用料必然早已為過期之物,更無不知之理。是被告癸○○藉口因受配方保密管制,不能進入配料區域,及每次主持盤點時,因盤點表單並無有效日期之欄位,故無從知悉並管理本件原料(添加物)逾期情事云云;被告辛○○託詞因就任後,均不曾購入上開原料等物,故無逾期之認識云云,均與一般事理大相逕庭,無從採信。

⒌另就被告辛○○辯稱因負責業務眾多,主要業務並在於採購,就保管原物料部分,除因屬於倉管部門之冷凍庫僅有倉管人員丁○○有鑰匙可以進入外,就進貨後即由生產部門領取並保管在各組之原物料,則由各組自行保管;及因盤點作業均未曾落實云云,以撇清對於經採購入庫保管中原物料之接觸與認識。然此除與證人即倉管人員丁○○證稱:以前還有一份備份鑰匙,如果伊不在的話,甲○○或辛○○都可以進去;通常甲○○或辛○○會過去(本院卷㈡第144 頁反面、第146 頁反面)等情不符外。依前引會議記錄所示,於104年7 月6 日會議記錄中,並明確載有要求整理冷凍倉庫,把不明內容搬出查明之決議(偵卷㈠第104 頁),以其身為主管部門之經理,豈有不監督執行而能回報會議並交差之理;縱105 年12月30日之會議記錄中,猶明確記載其決議及討論事項為「盤點應徹底執行。」,並具體指定負責人員為「謝經理」(偵卷㈠第74頁),是被告辛○○辯稱本件逾期原料均為生產部門所自行管理,無從接觸、因無冷凍庫鑰匙而不瞭解其內庫存情形,乃至於所謂盤點均未曾落實故不知情云云,均與事實不符。則本件經查獲有使用逾期品情事之三種逾期原料、添加物中,紅麴粉、無水檸檬酸係保管於二樓(生產部門)之冷藏室,柴魚粉則保管於一樓(倉管部門)冷凍庫之事實,既經證人丁○○證述在卷,其中就柴魚粉部分,不僅大量存放在冷凍庫,猶早經貼以明顯大字標示為「過期」字樣,自為被告辛○○擔任負責倉庫部門之經理,不僅曾經進入該冷凍庫,猶經指示主持清理及進行澈底盤點職務之人,所能推稱並視而不見者。遑論其依前開所述,既知悉多年間均不曾採購該類原料,客觀上猶不至於以為除所見上開大批逾期原料外,尚有未逾期而另供生產使用者存在。此外,依證人壬○○證稱:當時因為冷藏庫的柴魚粉快用完了,伊就跟辛○○經理反應這個事情,辛○○經理表示柴魚粉應該還有庫存,就叫倉管人員丁○○去找,丁○○在倉庫找了一兩天都沒找到(調查卷第5 頁反面);之前有問丁○○倉庫裡面有沒有,丁○○說他也不清楚,有問謝經理,他說有,就叫丁○○去找(本院卷㈡第77頁)等語。衡情,依前所述,被告辛○○因自己主持數年均不曾採購其物,且曾經進行盤點並親見冷凍庫內尚有之柴魚粉均明顯過期,竟仍在倉管人員表明不知尚有庫存之情形下,直接表明有存貨並指示提供,顯然有明知為逾期原料而仍積極指示使用之事實,至為顯明。凡此足徵其前開所辯,均為卸責諉飾之詞,欲蓋彌彰。

⒍此外,被告癸○○、辛○○二人各藉口因前揭事由而未注意原物料之有效日期,並於多年間於公司晨間例行會議中,均不曾提出任何針對原物料管理及保存訂定任何規範,及保存期限及逾期品的分類機制。然以蝦味先產品既為裕榮公司數十年來生產之主要產品,渠二人對其生產暨出貨之進度及速率,自無全然不知之理。苟如二人所辯,渠等對於有效日期之注意意識,果無前述一般常人最基本之能力及反應,於數年間主持原料盤點時,復均僅因相關表單上並無「有效日期」之欄位而全無認識,甚至與前述會議記錄意旨有異而從來不曾落實盤點。然被告癸○○除經證人戊○○具體指明包括生產部門所管理冷藏庫在內,有很多原料均已過期,已如前述外,既自陳為生產部經理並均主持之生產排程等業務,對於各項產品之生產進度及用料消耗情形,原不至於全無概念;另依證人壬○○證稱,其生產所需之柴魚粉使用情形,每次約0.6 公斤至1 公斤多,用完一包大約半年(本院卷㈡第83頁)等情,對照本件查獲時,其此前最後一次於103 年6月20日所採購之15公斤規格柴魚粉10包,於歷經約3 年而早已逾期之後,猶尚未及使用;縱更早一次(即倒數第二次)於102 年11月25日所購入者,並早已於103 年5 月25日逾期者,尚且甫經用罄等情,以被告辛○○對於前開庫存狀況所見及掌握,對其使用進度亦無不知之理,何況其曾經前述證人提醒注意關於進貨之數量,猶不致全無警覺。申言之,以被告癸○○、辛○○在裕榮公司任職多年並參與管理之經驗,僅以庫存比例與耗用進度之關係,縱令全然不察原料之出廠或有效日期等記載,其在盤點數量時,亦無不能一目了然,察覺其比例懸殊,顯然早已過期之事實。足徵被告癸○○與辛○○二人或逕自辯稱不知有原料逾期情事云云、或以雖然曾經證人反應有逾期情事,但均非本件起訴書所指原料或添加物為由,辯稱對於本件經用於生產之逾期原料柴魚粉、紅麴粉,及添加物無水檸檬酸,已經逾期甚久而均無認識云云,均為卸責推諉之詞,無從採信。

⒎另被告丙○○對於前揭事實,雖均辯稱因將廠務管理交由廠長等人分層負責,故全無所悉云云,已如前述。然姑不論被告丙○○經營裕榮公司已40餘年,而有多年經營、管理食品生產作業之經驗,並依其自承每天均會前往裕榮公司,甚至就在工廠內居住、生活,復親自主持晨會。乃其在前開所述情景之倉儲管理及原物料保存環境空間中,對於其間以相同採購方式、管制流程及保存環境等條件下管理之原物料,亦均無法避免因時間經過而同樣有逾期情事發生,自無不知之理。乃其本件經查獲後,除空言辯稱:伊常常在開會時,要求員工要注意保存期限的問題(他卷㈠第217 頁);裕榮公司現在有盤點制度,但是時間沒有很固定,但伊在晨會有多次要求員工要落實定期盤點(他卷㈠第208 頁反面)云云,實際上卻不僅於終年主持之會議中,均不曾提及或指示部屬應研究調查,並制定具體之管理、報廢逾期原料之機制,並防止逾期原料經用為製造食品使用之外。茲依其前開自承對裕榮公司員工所建立之企業價值,對於原物料之取捨標準,既非在於具體客觀的「是否過期」;而是即便為逾期之物,其報廢與否仍全然取決在董事長個人抽象主觀的「壞掉與否」;且實際上亦不曾有過據其同意而經報廢之情形。以及被告丙○○等三人就渠留存過期原料之理由及用途,雖辯稱係留供實驗或試車使用,並非供做製造食品云云。然依本件逾期原料柴魚粉、紅麴粉,及添加物無水檸檬酸之性質,無非調味等提昇食品口感、風味之點綴、輔助功能使用,並非充實產品主要內容之物,乃其在每次製造中使用之份量亦微乎其微,有被告自行提出之配方比例在卷可參。苟如被告丙○○等三人所辯,渠留存逾期原料之目的,果係供被告丙○○做實驗及供試車使用,其情節並如被告丙○○所稱:因為一個機器的訓練,一定有很多原料才行;所以它可以用在操作機器,但是不能吃(本院卷㈡第204 頁)云云;而被告辛○○亦供稱:之前伊就有聽說逾期肉類食品已經擺了相當長一段時間,有時候會拿過來供一些設備試車以進行切片或切塊,觀察該設備之性能云云,已如前述(本院卷㈡第198 頁)。依其情形,無非利用其物具有相當體積、份量之主要成分供機器運作時感應、受力使用,而非作人體感官上對製成產品之口感、風味等效果進行測試。則依證人證述及卷附事證,其留存前述變質之玉米、過期之肉類等物,或有此性質。然其留存在各項成品中,所占份量極其微小,主要功能表現並僅在食用時,有提昇口感、風味作用之柴魚粉、紅麴粉、無水檸檬酸等物,客觀上顯與所辯之用途及目的迥不相符。而該等逾期之原料、添加物在渠留存後,亦果然經流為繼續供生產食品使用。衡情,被告丙○○等三人就前開情事,苟非基於將所謂「過期而沒有壞掉」之原料、添加物,亦供做製造食品使用之共同認識及意欲,則依渠三人對於食品製造及管理之專業能力、經驗及負責業務,被告癸○○、辛○○豈有對此與渠個人私利無關之事項,屢在主管業務會議中已分別經具體指示,包括應處理原料庫存問題、落實盤點、清理冷凍庫等諸多相關事項之情形下,卻均未確實處理、回報,甚至對於最基本之有效日期檢查亦視而不見,猶不曾進行任何報廢過期原料作業,嗣後被告丙○○等三人於開會時,復從未考慮訂定相關管理作業程序。足徵被告丙○○等三人前開所辯,顯與事實不符,渠等刻意使逾期原料繼續經使用於食品生產之事實,主觀上顯然均有以逾有效日期原料、添加物供製造食品並販賣之認識及意欲,堪予認定。

㈣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⒈相關法條規定及內涵之說明被告丙○○等三人對於前揭裕榮公司使用逾期原料柴魚粉、紅麴粉,及添加物無水檸檬酸之事實,固以卷附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就本案同一事件之行政訴願程序中,以答辯狀提出之檢驗報告,就上開裕榮公司以逾期原料製造之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關於黃麴毒素、規定外煤焦色素、規定煤焦色素等項目進行檢驗結果,均呈現未檢出之結論(他卷㈡第88頁、第89頁),亦無證據可認上開逾期原物料製造之食品已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及依卷附中興大學107 年2 月26日興農字第0000000000號回覆本院詢問意見函所示,關於「原料若存放過久而逾保存期限時,有無產生何種對人體有害物質或變異之可能這點,無法單由『逾保存期限』進行判斷,需進一步藉由精密化學分析檢驗以及微生物檢驗是否含有害人體之物質,亦無法單由『逾保存期限』判斷食用已過期無水檸檬酸、柴魚粉、紅麴粉製造之食品,是否會對於包括一般體能正常之成年人,及老人、幼童、孕婦、病中、病後或其他因先天、後天原因致體弱者之身體健康,有無造成任何病變、危險或不適之可能(如:過敏、腹瀉、中毒、胃腸道感染、細胞變異…)」(本院卷㈠第193 頁至第194 頁反面)等語為據,辯稱被告丙○○等三人之行為,尚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規定之要件云云。然103 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之處罰規定,其構成要件除原本就規定為「『…行為,情節重大』足以生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而未如前開回函意旨所設前提,即單以「逾保存期限」做為構成或判斷後續要件(即「足生…」)之依據,與前開函文意旨,並無衝突外。又該條文雖經立法說明歸類為「具體危險犯」,而非「實害犯」或「抽象危險犯」之態樣,然其關於「具體危險」要求之內容,既未如一般典型具體危險犯所要求之「致生…危險」(如:刑法第174 條縱火罪等)、「致生危害於…」(如: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等),即客體上已有「具體危險」存在之程度;而是規定為「『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亦即僅僅要求有致生相關危害之可能性,即為已足(故亦有另以「適性犯」或「適格犯」稱之者),而原不以達到有具體危險已經存在、甚或其標的已經發生變質、孳生細菌之程度為要件,遑論要求已達實際侵害人體健康之階段性或終局結果為必要。此外,依其整體條文規定,就法條所稱「情節重大」之內涵,亦非僅止於就食品逾期時間或變質程度等具體結果及呈現為判斷。茲就其條文之構成要件規定,析論如下:

⑴條文依據

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 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②同法第44條第1 項本文及第2 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15條第1 項、第4 項或第16條規定。」。

③同法第15條第1 項本文及第8 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八、逾有效日期」。

⑵規範內涵說明(構成要件「行為」及構成要件「客體」)

①依前所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所定禁止規定之態樣,就關於販賣、製造逾有效日期食品者,係以「販賣」、「製造」為「構成要件行為」;以「逾有效日期」食品為「構成要件客體」,並經第4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引為構成要件之一部後,進而成為同法第49條第2 項所定犯罪之構成要件內涵。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就本件而言,其關於「有第44條」之行為,即指「有販賣、製造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而隨後作為評價是否構成「情節重大」之對象,除前述「構成要件客體」,即「逾有效日期」之狀態及程度外,原應包含對「構成要件行為」,即個案中用為「販賣」、「製造」之手段、方式,及其就行為對象及作用(用途)之選擇等評價。質言之,其依行為人於個案中用為實施販賣、製造行為之手段、方式,及選擇作為販賣之對象、產品之用途等,直接影響行為對法益所生危險高低之作用及表現,均為評價其行為是否達於「情節重大」之要件元素。是若行為人於個案中採為「販賣」、「製造」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手段、方式,及其就行為對象及產品用途之選擇,已明顯昇高有法益受侵害危險之可能性者,即應認為符合「(犯罪)情節重大」之要件。如因而形成之危險昇高,進而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疑慮」(之虞)者,即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要件。凡此諸節,僅需以文義解釋,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規定,於適用在製造、販賣第15條第1 項第8 款所規定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情形,其具體條文結構即為「製造、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而非「製造、販賣『逾有效日期情節重大』之食品,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即已顯明。

②另就關於「原料」逾有效日期(即原本使用之原料即已逾期),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8 款「製造」逾有效日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規定之文義邏輯及適用關係,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後,亦據該署以108 年5 月3 日FDA 食字第1089010535號函回覆略以:㈠經查72年11月11日公布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增列第11條第9 款規定「逾保存期限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輸入、輸出等;又於89年2 月9 日將「保存期限」修正為「有效日期」,並移列為第11條第8 款;後於102 年6 月19日移列為第15條第1 項第8 款。㈡「有效日期」係指在特定儲存條件下,市售包裝食品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最終期限。準此,食品業者固然係於製造完成後,始為有效日期之標示,然該有效日期經標示後即不得變更。㈢從而,於食品原料已然逾期之情形,業者若使用該逾期原料製成其他產品,則縱其另行於成品上標示尚未屆至之期限,仍不改變其製造之產品已然因使用逾期原料而自始逾期之事實,此即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8 款所稱「製造逾期產品」文義所涵攝之情節。㈣綜上,將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8 款理解為「以逾有效日期之原料製造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並未逾越文義之最大範圍。」(本院卷㈢第23頁、第24頁)。核其論述,與立法沿革及論理解釋之結果相合,值堪認同。

⒉販賣、製造逾有效日期食品

⑴按「食品『有效期限』標示之作用,在於利用科學檢驗方法,評斷食品品質安全無虞之範圍、界定食品得以安全食用之期間,藉以保障食用者之健康不受影響。食品如逾有效期限,因無確保食品完全未變質、腐壞或產生其他變化,自有致人體健康危害之虞」等意旨,有卷附台灣毒物學學會105 年10月4 日台灣毒物(康)字第33號覆本院函在卷可參(本院卷㈡第235 頁)。申言之,食品、原料或添加物之有效日期,乃其來源業者利用科學檢驗方法判斷而提供之安全擔保時間範圍,其逾有效日期者,雖未必即有毒素或有害物質肇生,然其既已經前述科學檢驗方法排除於安全擔保之範圍,自堪認為已有造成危害人體健康之可能。前揭被告辯解固以本件裕榮公司生產以逾有效日期原料、添加物生產之食品,並未經驗得所示之毒素或有害物質云云。然本件所論究者,原本即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8 款所規範之「逾有效日期」態樣,而非同條項第1 款、第3 款關於「變質」或「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等態樣,原不以標的已經發生變質,或驗得有毒或有害物質為前提;甚至原本即應排除於具備該等情形之討論範圍以外,不釋自明。而一般社會大眾之身體健康及對食品中所含細菌、易敏感物質或其他不利因素之承受能力,亦各因年齡、體質、環境條件及身體狀況而強弱有異。是依前揭說明,上開食品既為國人一般性之休閒、養生食品,其消費者之層級對象,即非僅限於身體健康之正常成年人,本於食品安全及衛生之要求,對於保存期限之評估訂定,自應依社會絕大多數民眾之體能條件,均能接受之程度標準為之。則依前述,本件製造食品使用之原料、添加物既已逾期,而不在科學擔保之安全期間範圍,不論其製造完成時之現時狀態是否已有異狀存在,茲其所含成分可供維持理想臨界之安全有效期日,既已屆至,其因自然腐敗、細菌孳生等條件狀況進展之程度,即已進入原評估者不能擔保之危險階段。

⑵依前所述,食品「有效期日」標示之作用,係在利用科學檢驗方法,評斷食品品質安全無虞之範圍、界定食品得以安全食用之期限,以保障食用者健康無虞,則食品存放時間一經逾越有效期限而再予食用,不論其保存方法是否適當,要均無解對人體健康已經存在高低不等、且與時俱增風險之事實。而其風險高低,除與逾期時間久暫、保存、乃至於加工方式,均有關聯外,猶應考量不同消費者依個人身體狀況、條件,所能承受風險之能力,非可一概而論。是就風險之控制,尚有賴消費者依其對自身身體狀況、健康條件之認識,本於對個別食品之性質、逾期時間久暫,及保存狀況之正確認識,方能就個案食用之安全與否,作成適當之風險評估,避免因錯誤評估致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危害。則就同樣屬於「販賣」、「製造」之「構成要件行為」而言,如行為人用為販賣或製造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手段及方式,係以誤導消費者,或可能存在之食用者,對於該有效日期或逾期時間長短發生錯誤認識之方式所為,則不論就「構成要件客體」於客觀上實際逾期時間之長短如何、所含逾期成分之份量高低,均已造成消費者或隱存之食用者,本於個人對健康狀況及身體條件之認識,就食用該食品所能承受之極限時間及風險之評估發生錯誤。例言之,苟有原本評估其個人體質對保存良好食品,可承受於購置後再擺放、保存一定長度期間風險之情況下,果因對於有效日期及保存狀況之認識錯誤,以致實際食用時間又更晚於原本評估可接受之範圍者,其因而造成身體健康之危害,與該販賣或製造之行為自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則其以此方式所為販售或製造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對於法益造成侵害之風險昇高即至為顯明,自應認為情節重大,並因此情節重大之作為,確有致使消費者因陷於上開錯誤而食用已逾越其承受能力之有害物質,並造成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危害結果之高度概然性,即應構成前開法條規定販賣、製造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身體健康之虞等構成要件之規定。

⑶本件被告丙○○等三人以逾期原料、添加物所製造之「蝦味先」、「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等休閒或養生食品,除對一般不特定社會大眾銷售之外,依其產品之原始設計:包括在包裝上繪製老幼爭食之卡通圖樣,並註記旁白「連『阿公』也搶著吃」等字樣;及以「養生粉」命名而暗示產品為健康食品等形象,甚至依被告裕榮公司內部會議擬定之行銷策略,亦已鎖定要開拓「醫院型通路」,此觀卷附裕榮公司102 年5 月20日會議記錄已然記載:「業務報告養生粉現況:一、目前台北、高雄積極開發醫院型通路…」等語(偵卷

㈠第152 頁反面)至明。是依其製造、販賣之方式,原已刻意設定主要消費客層為兒童、老人、孕婦、病患,及其他體能狀況、免疫能力較差之人,就該作為販賣、製造手段之構成要件行為而言,顯屬(犯罪)情節重大,並因而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即堪認定。此外,對於本院函詢其他食品相關教學研究單位之回函,既未據具體指明就相關函詢事項有何毒素產生或發生變質之事實,充其量亦僅供本件除公訴意旨指訴之事實外,尚無庸考量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後段關於致危害人體健康,甚至因發生傷害之實害結果而構成其他態樣之犯罪事實,而無庸考慮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尚無礙於本院關於前開事實之認定,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丙○○、癸○○、辛○○依前開論述,均明知渠用為製造並供販賣之食品原料中,確有逾有效日期之原料、添加物,其間苟有因管理混亂、品項眾多,而對於具體之逾期原料項目及數量未臻具體確定,要屬同一性質之標的間,「無礙於構成要件客體成立之個體對象不確定」,而與刑法上關於不確定故意所指對於「行為結果發生與否」之不確定情節有異,自無礙其行為係本於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之直接故意所為,附此敘明。渠製造並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並因情節重大而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亦堪認定。至於被告丙○○等三人其他辯詞,經核均無礙於前開事實之認定,爰不逐一論駁。本件被告丙○○、癸○○、辛○○之犯罪事證已臻明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㈠定性按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 條第1 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等三人用為製造日式照燒、蜜烤魷魚等二種口味蝦味先之柴魚粉,及用為製造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之紅麴粉,均為食品之原料;又渠等用為製造泡菜口味、墨西哥煙燻口味蝦味先之無水檸檬酸,用途為調味劑,有衛生福利部衛部添製字第2094號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在卷可參(他卷㈠第94頁),依前開說明,要屬食品添加物之性質。

㈡成立罪名

⒈被告丙○○、癸○○、辛○○三人以逾有效日期之柴魚粉、紅麴粉及無水檸檬酸製造食品並販賣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所示之行為,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8 款之製造、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構成同法第4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行為,其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核渠等所為,均係犯(103 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渠等於製造之行為後,進而有販賣之行為,就製造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裕榮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丙○○、受僱人癸○○、辛○○因執行業務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之罪,應依同條第5 項規定處罰。

⒉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祗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同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被告丙○○等三人就本件犯行,雖無明示之協議行為,然不影響其本於共同默契而成立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罪數

⒈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其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該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販賣相關違反第15條第1 項各款規定食品行為,每次販賣行為顯無不可分之情形,並非集合犯(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77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罰法規所規定各該特定犯罪,除有原已集合多數犯行為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或其他特別規定者外,行為人主觀上僅須具備對於法條規定各該構成要件之「認識」及「意欲」(即構成要件之「知」與「欲」),其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即已該當,至其動機或在個案中誘發多次行為之共同主觀意向聯繫(如概括、整體犯意等)為何,要非所問。被告丙○○等三人前開販賣逾期食品予附表編號⒈至編號所示對象,就各編號間之販賣行為無不可分情形,並均具備完整並可獨立區隔之主、客觀不法構成要件,應各自成立,並與被告裕榮公司所受處罰均各自論以數罪而分論併罰之。

⒉又被告丙○○等三人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所示販賣犯行,於各編號內均係針對同一對象廠商,並本於雙方間之合作關係而長期接續進行之交易行為;或於同一期日中接續所為之零售行為,應各自成立接續犯並論以一罪。被告丙○○等三人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中,有同時另販賣不同口味產品,而未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一併列載者,因與經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應由本院依法一併為判決,附此敘明。

㈣減輕事由被告丙○○為19年出生之人,有年籍資料在卷可稽。於本件犯罪行為時係滿80歲之人,爰依刑法第18條第3 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科刑部分爰審酌被告丙○○為19年出生之人,於本件犯罪時已年逾84歲,受有專科畢業教育程度,以經營食品公司並擔任負責人為業。前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之紀錄,素行尚可;被告癸○○為45年出生之人,於本件犯罪時年58歲,受有管理科學研究所教育程度,以擔任食品公司廠長為業。前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之紀錄,無不良素行;被告辛○○為44年出生之人,於本件犯罪時年59歲,受有大學會計系教育程度,以擔任食品公司經理為業。前亦無犯罪之前案紀錄,素行亦可。並考量被告丙○○經營知名之食品大廠,生產頗受各界市場接受之休閒食品,多年來受國人大眾之支持而成長,品牌形象建立不易,自應秉持良心、擔負社會責任,為無數老少國人之健康切實把關。乃其竟為減省損耗及管理之勞費,以消極不處理之方式,將逾期原料、添加物留供員工繼續用為生產,而製造諸此欠缺安全擔保之食品,並利用行銷方式,設定以老、幼、體弱者為重要客層而為銷售,對於國人健康所隱存之風險程度、惡性顯明。被告癸○○、辛○○分別擔任著名食品大廠之廠長、經理;癸○○猶自詡受有管理研究所之教育程度,自應有較高之管理觀念及能力,乃其與被告辛○○二人均從事食品生產管理工作數十年,卻不思善盡良心,為照顧、支持其所在企業之大眾健康把關,猶為遷就老闆之作風、習慣,對於員工反應及客觀呈現惡劣不堪並亟待渠等管理、經營之生產環境與原物料狀況,均充耳不聞、視而不見,以漠視不理之方式,使逾期多時之原料、添加物進入生產,並製造、販賣諸此無良食品之犯罪動機及情節。犯罪之規模及各自參與並扮演之分工、角色,對於食品安全及社會國人所隱存身體健康危害之風險。及渠三人犯罪後,於法院審理時所表現之犯後態度,客觀上均無事證可認渠就犯罪行為有絲毫悔意等一切情狀。並考量被告裕榮公司之規模、形象,依被告即其代表人丙○○自承每年有1 至2 億之營業額,及因本件犯罪而獲利之程度等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自然人部分經科處之罰金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審酌各人刑罰之有效性,各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五、沒收

㈠法規適用說明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茲上開條文均為105 年7 月1 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有關沒收之規定則適用新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等規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 因配合刑法上開沒收新制規定,於106 年11月15日修正公布刪除原有關於沒收、追徵、抵償及扣押等規定,故本案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應依刑法規定。

㈡犯罪所得部分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合計所得欄所示金額,係被告丙○○等三人因執行裕榮公司業務所為犯罪行為,而為裕榮公司取得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規定,對被告裕榮公司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㈢扣案問題食品及原料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逾有效日期之柴魚粉,係被告丙○○等三人於本件查獲時,尚未用於製造前述食品犯罪使用之原料,係供犯罪預備之物,並應認為係所有人即被告裕榮公司無正當理由而提供者,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前段規定,對裕榮公司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以逾有效日期原料、添加物製造之食物成品,均為被告丙○○等三人因前開製造逾有效日期食品犯罪所生之物,並為供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犯罪預備之物,亦應認為係所有人即被告裕榮公司無正當理由而提供者,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前段規定,對裕榮公司宣告沒收。

㈣其他扣案物部分除前開㈢所示部分以外其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既與本案無關或非依法應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⑴被告丙○○、癸○○、辛○○,及被告裕榮公司除前開經論罪部分,即被告丙○○等三人於103 年12月10日以後實施之製造及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之犯行外,就渠三人於103 年5 月25日,即前述原料柴魚粉逾有效日期之日起,至103 年12月9日部分之製造及販賣日式照燒、蜜烤魷魚等兩種口味蝦味先之行為,亦構成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之罪;⑵就附表各編號項下,關於不能證明部分之事實,及附表編號⒈至編號所示各次犯行,被告丙○○、癸○○、辛○○及被告裕榮公司,亦分別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及第49條第5 項規定之犯行。⑶又被告丙○○等三人就上開⑴、⑵兩部分之犯行,並與前開經論罪部分之犯行,均同時又構成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而均提起公訴。

㈡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 條前段,開宗明義。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㈢經查:

⒈公訴意旨固以被告丙○○等三人於103 年5 月25日至103 年12月9 日間之行為,應與前開經論罪部分成立相同之罪。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關於販賣、製造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之要件,係於103 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後,方才有此內容之規定。依其修正前同條項原本之規定,即:「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係於增定前開規定後,經移列為同條項後段。依前開說明,自無從以其行為時法律所未有之規定,論究其此部分之行為。

⒉就附表各編號項下,關於不能證明部分之事實,及附表編號⒈至編號所示各次犯行,固據公訴意旨以被告丙○○、癸○○、辛○○有各該所示犯行,然經本院向各該廠商查詢結果,就上述所示內容,除未據廠商回報,或據回報並無所示交易行為外,既無事證可認被告丙○○等三人有此部分犯行,自應認為不能證明。

⒊就公訴意旨以被告丙○○等三人自103 年5 月25日起,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然姑不論前開關於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規定,乃103 年6 月18日刑法修正公布時,方才增訂之條文,原無從以此論究被告於法律制定前發生之犯行。另就附表各編號項下,關於不能證明部分之事實,及附表編號⒈至編號所示部分,既均不能證明有此部分交易,客觀上自無可資論究詐欺犯行之事實,亦應認為不能證明外。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條之4 關於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既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不法意圖為其主觀要件。然依前述,被告丙○○等三人前開以逾有效日期原料、添加物製造食品之行為,其使用相關逾期原料、添加物之份量,相較於製成成品使用之全部食材及加工之價值,相去懸殊,依常情尚難認為有為獲取如此低微比例之利益,而將財產價值相對高出許多之其他部分一併付出者。是此部分除有其他積極事證可為不同之認定者外,亦應認為不能證明。

㈣綜上所述,本件依既有事證,既不能證明被告丙○○等三人有檢察官起訴之上開三部分犯行,即不能證明被告裕榮公司應就檢察官指訴被告丙○○等三人此部分涉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行受處罰,就此三部分關於公訴意旨所指犯罪事實,自屬不能證明。然依檢察官起訴意旨,既以此三部分之指訴,與被告丙○○等三人前開經論罪部分之犯行,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貳、己○○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己○○自105 年11月起,擔任裕榮公司副廠長,均負責生產排程工作(生產排程原由癸○○負責,自105 年12月27日起由己○○負責),與共同被告丙○○、癸○○、辛○○等三人均知悉裕榮公司是生產製造「蝦味先」零食餅乾之國內知名食品業者,且渠等均為專業食品製造業者,對於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之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均知悉須有完整的處理、標示、驗收、追溯或追蹤紀錄,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避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越有效日期,惟其竟自103 年5 月起,為降低成本,預見裕榮公司未針對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有效日期製作管理標準及訂定保存規範,將使得裕榮公司無法發揮食品安全衛生控管功能,卻仍共同基於「預見原料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可能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及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縱發生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買等情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之默示犯意聯絡,容任裕榮公司倉庫內用以製造泡菜、墨西哥煙燻、日式照燒、蜜烤魷魚等口味之「蝦味先」調味粉之無水檸檬酸、柴魚粉等食品添加物及原料;製造「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之原料紅麴粉,均已逾有效日期,且依其職責應可輕易知悉上開原料已逾有效日期之情事,竟仍於上開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後,任由裕榮公司製造部門之員工自倉庫領取上開逾有效日期原料及食品添加物,製作調味品後而製成如起訴書附件所示品名之「蝦味先」口味之產品,及任由裕榮公司員工劉伽羽領料後,製成如附件一所示之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並以此為詐術,以每包1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如起訴書附件所示不知情之客戶後,再轉出售予不知情之通路商及不特定消費者,致使不特定廣大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買,而包含老人、幼童、孕婦、體弱等在內之不特定消費者,均因而曝露於食用逾期原料及食品添加物可能對人體消化系統、內分泌系統及排泄系統產生危害之危險中,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其因此詐得至少25,480,120元(有大小包,出貨價格不一,故以每包10元計算批發價格)之財物。嗣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5 月17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並偕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員至裕榮公司搜索後,始查知上情。

二、適用之法律及原則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證據能力事項說明按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證據」章,係規範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證據相關應遵循要件之規定,其第一節關於「通則」部分,猶為該章各節規定所共同適用之基本原則,以其章節編排為首者,即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條文中,既開宗明義指明「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之本旨,是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該章節中關於證據採用之限制,應認為專指用以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狹義)。申言之,「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為無罪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時,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作為彈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縱屬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871號判決參照)。本件經查既無足堪具體證明被告己○○有公訴意旨指訴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可資引用(詳述如後),自無另以前述章節中,關於傳聞法則等證據法則之規定予以檢視排除之必要及實益。

四、爭執之內容本件公訴意旨以被告己○○涉犯上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之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無非以共同被告丙○○陳稱暨被告己○○自承自105 年12月27日至裕榮公司任職擔任副廠長,並負責生產排程之事實,及卷附裕榮公司會議記錄記載自106年4 月20日起,由生產問題由副廠長負責、設備問題由廠長負責之事實等情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己○○則否認有何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詐欺取財犯行,並辯稱:伊甫到該公司任職,雖職稱為副廠長,但實際上均尚隨同廠長學習生產等相關事務中,對於該公司以逾期原料生產之事實,並不知情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本件依被告己○○進入裕榮公司任職之日期既為105 年12月27日,距離本件於106 年5 月19日經檢察官執行搜索而查獲之時間尚未及半年;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106 年4 月27日前往稽查並發現有逾期食品等相關違規情事之時點,猶恰巧僅僅四個月。依一般新進員工到任之常情,除與被告己○○陳稱尚在試用學習並瞭解公司階段之說詞,並無不合之外;另依檢察官所舉顯示被告己○○於106 年4 月20日起,方才與廠長二人分別負責生產問題及設備問題之會議記錄所載,猶適可認定被告己○○及至當時,方才脫離新人跟隨學習之階段,並獲派開始嚐試獨力執行職務,然其時間距離衛生局前往稽查之日,僅有7 日。衡諸前述共同被告丙○○、癸○○、辛○○三人以消極漠視方式,使逾有效日期原料進入生產而經製造為成品之犯罪模式,是否為甫到公司並尚在學習之新人所能洞察發現,已非無疑,遑論有參與支配其犯行之能力。此外,本件既無其他具體事證可認被告己○○確有參與前開共同被告丙○○等三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行,自應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應為被告己○○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第5 項,刑法第28條、第18條第3 項、第51條第1 項第5 款、第7 款、第38條第3項、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宜穎、簡婉如、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
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
    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 5 款、第 6 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
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
關機關定之。
第 1 項第 3 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
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
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
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
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
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
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鍰;情
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 8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
    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第 4 項或第 16 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
    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54 條第 1 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
    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
有第15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
 款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8 千萬元以
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 8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 44 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8 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
人體健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 6 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 58 條規定。
【附表】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⒈│全聯:  │(80克/包)│            │            │(65克/包)│            │  294,684包 │ 5,304,312元│
│︵│觀音倉  │  143,820包 │            │            │  150,864包 │            │            │            │
│原│        │ 2,588,760元│            │            │ 2,715,552元│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起訴書漏載│            │            │            │
│編│        │            │            │            │此部分犯行】│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伍佰參拾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118頁至第133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⒉│全聯:  │(80克/包)│            │            │(65克/包)│            │  257,664包 │ 4,637,952元│
│︵│岡山倉  │ 115,548包  │            │            │ 142,116包  │            │            │            │
│原│        │2,079,864元 │            │            │2,558,088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起訴書漏載│            │            │            │
│編│        │            │            │            │此部分犯行】│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肆佰陸拾參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沒│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  │
│  │150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97頁至第112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⒊│萊爾富:│            │            │            │(65克/包)│            │  182,308包 │ 2,995,320元│
│︵│仁武、樹│            │            │            │  182,308包 │            │            │            │
│原│林、台中│            │            │            │ 2,995,320元│            │            │            │
│起│物流中心│            │            │            │            │            │            │            │
│訴│(起訴書│            │            │            │            │            │            │            │
│書│誤為分別│            │            │            │            │            │            │            │
│附│三家門市│            │            │            │            │            │            │            │
│件│,詳本院│            │            │            │            │            │            │            │
│二│卷㈣第51│            │            │            │            │            │            │            │
│編│5 頁至第│            │            │            │            │            │            │            │
│號│519 頁回│            │            │            │            │            │            │            │
││函及公務│            │            │            │            │            │            │            │
│、│電話紀錄│            │            │            │            │            │            │            │
││        │            │            │            │            │            │            │            │
│、├────┴──────┴──────┴──────┴──────┴──────┴──────┴──────┤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伍仟參佰貳拾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515頁至第519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⒋│宜岱有限│(80克/包)│(65克/包)│(65克/包)│(65克/包)│            │  164,523包 │2,877,226元 │
│︵│公司    │   1,521包  │    249包   │    890包   │ 161,863包  │            │            │            │
│原│        │  26,648元  │   3,222元  │  11,517元  │2,835,840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沒│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  │
│  │150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53頁至第303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⒌│家福:  │            │(115克/包) │(115克/包) │(100克/包) │            │  93,940包  │ 2,547,828元│
│︵│聯一倉  │            │  11,620包  │  33,540包  │  48,780包  │            │            │            │
│原│        │            │ 321,471元  │ 909,815元  │1,316,541元 │            │            │            │
│起│        │            │            │            │            │            │            │            │
│訴│(起訴書│            │            │            │            │            │            │            │
│書│誤載為:│            │            │            │            │            │            │            │
│附│「家福:│            │            │            │            │            │            │            │
│件│聯億倉」│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沒│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  │
│  │150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195頁至第217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⒍│三商家購│            │(115克/包) │(115克/包) │(50克/包)│            │  169,590包 │ 2,120,979元│
│︵│股份有限│            │    30包    │    30包    │  169,500包 │            │            │            │
│原│公司    │            │   743元    │   743元    │ 2,118,750元│            │            │            │
│起│        │            │            │            │            │            │            │            │
│訴│        │            │            │            │(100克/包) │            │            │            │
│書│        │            │            │            │    30包    │            │            │            │
│附│        │            │            │            │   743元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零玖佰柒拾玖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179頁至第187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⒎│全聯:  │(80克/包)│            │            │(65克/包)│            │  103,236包 │1,858,248元 │
│︵│梧棲倉  │  85,668包  │            │            │  17,568包  │            │            │            │
│原│        │1,542,024元 │            │            │ 316,224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起訴書漏載│            │            │            │
│編│        │            │            │            │此部分犯行】│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112頁至第118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⒏│家福:  │            │(115克/包) │(115克/包) │(100克/包) │            │  46,740包  │ 1,251,649元│
│︵│岡山倉  │            │   6,120包  │  16,000包  │  24,620包  │            │            │            │
│原│        │            │ 168,190元  │ 427,565元  │ 655,894元  │            │            │            │
│起│        │            │(綜合包形式)│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19頁至第239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⒐│久育行銷│(不能區分各│            │(65克/包)│(50克/包)│            │  49,230包  │  703,299元 │
│︵│有限公司│次販賣時間及│            │   6,900包  │  42,330包  │            │            │            │
│原│        │所售是否為前│            │  98,573元  │ 604,726元  │            │            │            │
│起│        │述添加劑逾期│            │            │            │            │            │            │
│訴│        │後製造之產品│            │            │            │            │            │            │
│書│        │,故全部不計│            │            │            │            │            │            │
│附│        │入)        │            │            │            │            │            │            │
│件│        │            │【不能證明有│            │            │            │            │            │
│二│        │            │起訴書就此部│            │            │            │            │            │
│編│        │            │分所指犯行】│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捌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柒拾萬參仟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
│  │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305頁至第305-1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⒑│鮮全商行│(不能區分各│(不能區分各│(65克/包)│(50克/包)│            │  35,460包  │  602,924元 │
│︵│        │次販賣時間及│次販賣時間及│   4,800包  │  22,695包  │            │            │            │
│原│        │所售是否為前│所售是否為前│  68,572元  │ 324,232元  │            │            │            │
│起│        │述添加劑逾期│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後製造之產品│後製造之產品│(115克/包) │(100克/包) │            │            │            │
│書│        │,故全部不計│,故全部不計│   2,630包  │   4,510包  │            │            │            │
│附│        │入)        │入)        │  65,750元  │ 112,750元  │            │            │            │
│件│        │            │            │            │            │            │            │            │
│二│        │            │            │(不詳規格)│(不詳規格)│            │            │            │
│編│        │            │            │    15包    │    810包   │            │            │            │
│號│        │            │            │    763元   │  30,857元  │            │            │            │
││        │            │            │(綜合包形式)│(綜合包形式)│            │            │            │
│︶├────┴──────┴──────┴──────┴──────┴──────┴──────┴──────┤
│  │                                          罪名、處刑、沒收                                                │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捌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陸拾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
│  │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73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⒒│龍輝物業│(80克/包)│            │            │(65克/包)│            │  15,552包  │  272,473元 │
│︵│有限公司│   7,080包  │            │            │   8,472包  │            │            │            │
│原│        │ 124,042元  │            │            │ 148,431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不能證明有│【不能證明有│            │            │            │            │
│二│        │            │起訴書就此部│起訴書就此部│            │            │            │            │
│編│        │            │分所指犯行】│分所指犯行】│            │            │            │            │
│號├────┴──────┴──────┴──────┴──────┴──────┴──────┴──────┤
│⒚│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肆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
│  │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35頁至第47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⒓│義丹食品│(不能區分各│(不能區分各│(65克/包)│(50克/包)│            │  18,978包  │ 271,068元  │
│︵│有限公司│次販賣時間及│次販賣時間及│   8,505包  │  10,410包  │            │            │            │
│原│        │所售是否為前│所售是否為前│  119,070元 │ 148,470元  │            │            │            │
│起│        │述添加劑逾期│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後製造之產品│後製造之產品│(130克/包) │            │            │            │            │
│書│        │,故全部不計│,故全部不計│    63包    │            │            │            │            │
│附│        │入)        │入)        │   3,528元  │            │            │            │            │
│件│        │            │            │(綜合包形式)│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零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387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⒔│和泰行  │(60克/包)│(65克/包)│(65克/包)│(50克/包)│            │  18,803包  │  247,327元 │
│︵│        │   6,421包  │   1,882包  │   4,488包  │   6,012包  │            │            │            │
│原│        │   84,812元 │   24,724元 │   58,841元 │   78,950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參佰貳拾柒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
│  │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445頁至第455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⒕│立琦食品│(80克/包)│(65克/包)│(65克/包)│(65克/包)│            │  18,150包  │  240,000元 │
│︵│有限公司│   2,520包  │    630包   │   1,695包  │  13,305包  │            │            │            │
│原│        │  32,000元  │   8,000元  │  22,600元  │ 177,400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407頁至第429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⒖│伍惠商行│(80克/包)│            │(65克/包)│(65克/包)│            │  12,384包  │  215,051元 │
│︵│        │   6,000包  │            │    420包   │   5,964包  │            │            │            │
│原│        │ 105,123元  │            │   5,437元  │ 104,491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不能證明有│            │            │            │            │            │
│二│        │            │起訴書就此部│            │            │            │            │            │
│編│        │            │分所指犯行】│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零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63頁至第71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⒗│正皓食品│(60克/包)│(65克/包)│(65克/包)│(65克/包)│            │  13,830包  │  193,620元 │
│︵│有限公司│    450包   │    225包   │   6,360包  │   6,795包  │            │            │            │
│原│        │   6,300元  │   3,150元  │  89,040元  │  95,130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拾玖萬參仟陸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389頁至第397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⒘│旭鼎實業│(80克/包)│(65克/包)│(65克/包)│(65克/包)│            │  11,391包  │  182,368元 │
│︵│有限公司│   3,960包  │  1,500包   │   2,475包  │   3,456包  │            │            │            │
│原│        │  69,377元  │  19,416元  │  32,036元  │  61,540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⒘│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拾捌萬貳仟參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
│  │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361頁至第381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⒙│大潤發:│            │(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6,610包   │  181,940元 │
│︵│忠孝    │            │次販賣時間及│   2,770包  │   3,840包  │            │            │            │
│原│        │            │所售是否為前│  75,782元  │ 106,158元  │            │            │            │
│起│        │            │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            │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            │,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拾捌萬壹仟玖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49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⒚│大潤發:│(不能區分各│(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6,370包  │  175,490元 │
│︵│南湖    │次販賣時間及│次販賣時間及│   2,150包  │   4,220包  │            │            │            │
│原│        │所售是否為前│所售是否為前│  59,154元  │ 116,336元  │            │            │            │
│起│        │述添加劑逾期│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後製造之產品│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故全部不計│,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入)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拾柒萬伍仟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47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⒛│欣鼎食品│(不能區分各│(不能區分各│(65克/包)│(50克/包)│            │  12,010包  │  163,233元 │
│︵│有限公司│次販賣時間及│次販賣時間及│   8,550包  │   3,150包  │            │            │            │
│原│        │所售是否為前│所售是否為前│  113,999元 │  42,000元  │            │            │            │
│起│        │述添加劑逾期│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後製造之產品│後製造之產品│(115克/包) │(100克/包) │            │            │            │
│書│        │,故全部不計│,故全部不計│    190包   │    120包   │            │            │            │
│附│        │入)        │入)        │   4,433元  │   2,801元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拾陸萬參仟貳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
│  │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189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昇睦食品│            │(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定價20元款)│            │   6,685包  │  158,723元 │
│︵│有限公司│            │次販賣時間及│   2,315包  │   2,911包  │            │            │            │
│原│        │            │所售是否為前│  57,875元  │  64,373元  │            │            │            │
│起│        │            │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            │後製造之產品│            │(100克/包) │            │            │            │
│書│        │            │,故全部不計│            │   1459包   │            │            │            │
│附│        │            │入)        │            │  36,475元  │            │            │            │
│件│        │【不能證明有│            │            │            │            │            │            │
│二│        │起訴書就此部│            │            │            │            │            │            │
│編│        │分所指犯行】│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拾伍萬捌仟柒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
│  │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433頁至第443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買家:│(60克/包)│(115克/包) │(115克/包) │(100克/包) │            │   6,568包  │  147,150元 │
│︵│國光    │    615包   │    30包    │   1,527包  │   2,328包  │            │            │            │
│原│        │   8,275元  │    945元   │  44,245元  │  65,393元  │            │            │            │
│起│        │(綜合包形式)│            │            │            │            │            │            │
│訴│        │            │(65克/包)│(65克/包)│            │            │            │            │
│書│        │            │    336包   │   1,732包  │            │            │            │            │
│附│        │            │   4,562元  │  23,730元  │            │            │            │            │
│件│        │            │(綜合包形式)│(綜合包形式)│            │            │            │            │
│二│        │【起訴書漏載│            │            │            │            │            │            │
│編│        │此部分犯行】│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拾肆萬柒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461頁至第479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逸忠股份│            │            │(定價20元款)│(定價20元款)│            │   9,180包  │  137,970元 │
│︵│有限公司│            │            │  3,630包   │  4,650包   │            │            │            │
│原│        │            │            │  50,820元  │  65,100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定價35元款)│            │            │            │
│書│        │            │            │            │    900包   │            │            │            │
│附│        │【不能證明有│【不能證明有│            │  22,050元  │            │            │            │
│件│        │起訴書就此部│起訴書就此部│            │            │            │            │            │
│二│        │分所指犯行】│分所指犯行】│            │            │            │            │            │
│編├────┴──────┴──────┴──────┴──────┴──────┴──────┴──────┤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拾參萬柒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3頁至第33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潤發:│(不能區分各│(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4,810包  │ 133,199元  │
│︵│土城    │次販賣時間及│次販賣時間及│   1,420包  │   3,390包  │            │            │            │
│原│        │所售是否為前│所售是否為前│  38,942元  │  94,257元  │            │            │            │
│起│        │述添加劑逾期│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後製造之產品│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故全部不計│,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入)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拾參萬參仟壹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47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潤發:│            │(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4,690包  │  129,391元 │
│︵│八德    │            │次販賣時間及│   1,560包  │   3,130包  │            │            │            │
│原│        │            │所售是否為前│  42,575元  │  86,816元  │            │            │            │
│起│        │            │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            │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            │,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拾貳萬玖仟參佰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51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潤泰:  │            │(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4,520包  │  125,122元 │
│︵│中崙    │            │次販賣時間及│   1,490包  │   3,030包  │            │            │            │
│原│        │            │所售是否為前│  40,963元  │  84,159元  │            │            │            │
│起│        │            │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            │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            │,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315頁至第317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潤發:│(不能區分各│(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4,490包  │  123,860元 │
│︵│湳雅    │次販賣時間及│次販賣時間及│   1,730包  │   2,760包  │            │            │            │
│原│        │所售是否為前│所售是否為前│  47,441元  │  76,419元  │            │            │            │
│起│(起訴書│述添加劑逾期│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誤載為:│後製造之產品│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大潤發│,故全部不計│,故全部不計│            │            │            │            │            │
│附│:南亞」│入)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拾貳萬參仟捌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47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樂股份│(60克/包)│(115克/包) │(115克/包) │(100克/包) │            │  7,280 包  │ 123,367 元 │
│︵│有限公司│    630包   │    140包   │    540包   │    720包   │            │            │            │
│原│:民族  │   8,845元  │   4,186元  │  15,666元  │  21,437元  │            │            │            │
│起│        │            │            │            │            │            │            │            │
│訴│(起訴書│ (60克/包) │ (60克/包) │ (60克/包) │ (60克/包) │            │            │            │
│書│附件誤載│    510包   │    510包   │  2,115包   │  2,115包   │            │            │            │
│附│「大統:│   7,177元  │   7,177元  │ 29,439.5元 │ 29,439.5元 │            │            │            │
│件│民族」)│(綜合包形式)│(綜合包形式)│(綜合包形式)│(綜合包形式)│            │            │            │
│二│        │            │            │            │            │            │            │            │
│編│        │【起訴書漏載│            │            │            │            │            │            │
│號│        │此部分犯行】│            │            │            │            │            │            │
│⒊├────┴──────┴──────┴──────┴──────┴──────┴──────┴──────┤
│︶│                                          罪名、處刑、沒收                                                │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拾貳萬參仟參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159頁至第167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潤發:│(不能區分各│(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4,250包  │  118,016元 │
│︵│頭份    │次販賣時間及│次販賣時間及│   1,620包  │   2,630包  │            │            │            │
│原│        │所售是否為前│所售是否為前│  44,929元  │  73,087元  │            │            │            │
│起│        │述添加劑逾期│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後製造之產品│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故全部不計│,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入)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拾壹萬捌仟零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47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瑞美有限│(80克/包)│            │            │(65克/包)│            │   6,516包  │  114,158元 │
│︵│公司    │   2,700包  │            │            │   3,816包  │            │            │            │
│原│        │  47,302元  │            │            │  66,856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不能證明有│【不能證明有│            │            │            │            │
│二│        │            │起訴書就此部│起訴書就此部│            │            │            │            │
│編│        │            │分所指犯行】│分所指犯行】│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拾壹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503頁至第513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潤發:│(不能區分各│(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3,970包  │ 109,187元  │
│︵│平鎮    │次販賣時間及│次販賣時間及│   1,440包  │   2,530包  │            │            │            │
│原│        │所售是否為前│所售是否為前│  39,423元  │  69,764元  │            │            │            │
│起│        │述添加劑逾期│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後製造之產品│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故全部不計│,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入)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拾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45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買家:│(60克/包)│(65克/包)│(115克/包) │(100克/包) │            │   5,281包  │  108,052元 │
│︵│北屯    │    405包   │    120包   │    991包   │   1,388包  │            │            │            │
│原│        │   5,583元  │   1,717元  │  28,392元  │  39,849元  │            │            │            │
│起│        │(綜合包形式)│(綜合包形式)│            │            │            │            │            │
│訴│        │            │            │(65克/包)│            │            │            │            │
│書│        │            │            │   2,377包  │            │            │            │            │
│附│        │            │            │  32,511元  │            │            │            │            │
│件│        │            │            │(綜合包形式)│            │            │            │            │
│二│        │【起訴書漏載│            │            │            │            │            │            │
│編│        │此部分犯行】│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拾萬捌仟零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均│
│  │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481頁至第495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潤發:│(不能區分各│(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3,560包  │  97,357元  │
│︵│台南    │次販賣時間及│次販賣時間及│  1,280包   │   2,280包  │            │            │            │
│原│        │所售是否為前│所售是否為前│ 34,402元   │  62,955元  │            │            │            │
│起│        │述添加劑逾期│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後製造之產品│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故全部不計│,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入)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玖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45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潤發:│            │(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3,470包  │  94,954元  │
│︵│員林    │            │次販賣時間及│   1,280包  │   2,190包  │            │            │            │
│原│        │            │所售是否為前│  35,356元  │  59,598元  │            │            │            │
│起│        │            │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            │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            │,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玖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51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潤發:│(不能區分各│(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2,970包  │  82,158元  │
│︵│斗南    │次販賣時間及│次販賣時間及│   1,060包  │   1,910包  │            │            │            │
│原│        │所售是否為前│所售是否為前│  29,668元  │  52,490元  │            │            │            │
│起│        │述添加劑逾期│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後製造之產品│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故全部不計│,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入)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玖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45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潤發:│(不能區分各│(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2,900包  │  80,262元  │
│︵│忠明    │次販賣時間及│次販賣時間及│   1,010包  │   1,890包  │            │            │            │
│原│        │所售是否為前│所售是否為前│  27,932元  │  52,330元  │            │            │            │
│起│        │述添加劑逾期│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後製造之產品│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故全部不計│,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入)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玖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捌萬零貳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45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潤發:│(不能區分各│(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2,640包  │  73,278元  │
│︵│中壢    │次販賣時間及│次販賣時間及│   1,280包  │   1,360包  │            │            │            │
│原│        │所售是否為前│所售是否為前│  35,537元  │  37,741元  │            │            │            │
│起│        │述添加劑逾期│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後製造之產品│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故全部不計│,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入)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玖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47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沈氏旺企│(80克/包)│(65克/包)│(65克/包)│(65克/包)│            │  4,440包   │  72,843元  │
│︵│業有限公│   1,080包  │    240包   │    840包   │   2,280包  │            │            │            │
│原│司      │  18,922元  │   3,106元  │  10,870元  │  39,946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玖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333頁至第355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尚新食品│(不能區分各│(不能區分各│(65克/包)│(50克/包)│            │   5,130包  │   71,562元 │
│︵│有限公司│次販賣時間及│次販賣時間及│   1,200包  │   3,930包  │            │            │            │
│原│        │所售是否為前│所售是否為前│  16,738元  │  54,824元  │            │            │            │
│起│        │述添加劑逾期│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後製造之產品│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故全部不計│,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入)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玖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53頁至第55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宏鑫行  │(80克/包)│            │(65克/包)│(65克/包)│            │   3,930包  │  68,439元  │
│︵│        │   2,880包  │            │    90包    │    960包   │            │            │            │
│原│        │  50,458元  │            │   1,164元  │  16,817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不能證明有│            │            │            │            │            │
│二│        │            │起訴書就此部│            │            │            │            │            │
│編│        │            │分所指犯行】│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玖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77頁至第87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潤發:│            │(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2,400包   │  66,489元  │
│︵│佳里    │            │次販賣時間及│   720包    │   1,680包  │            │            │            │
│原│        │            │所售是否為前│ 20,031元   │  46,458元  │            │            │            │
│起│        │            │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            │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            │,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玖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49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潤泰:  │            │(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2,190包  │  60,507元  │
│︵│中和    │            │次販賣時間及│    890包   │   1,300包  │            │            │            │
│原│        │            │所售是否為前│  24,301元  │  36,206元  │            │            │            │
│起│        │            │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            │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            │,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玖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陸萬零伍佰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311頁至第313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隆順商行│(80克/包)│(65克/包)│(65克/包)│(65克/包)│            │   3,024包  │  50,728元  │
│︵│        │    612包   │     75包   │    405包   │   1,932包  │            │            │            │
│原│        │  10,710元  │    970元   │   5,238元  │  33,810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捌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伍萬零柒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11頁至第21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鴻大食品│            │            │(定價20元款)│(定價20元款)│            │   2,310包  │  44,901元  │
│︵│股份有限│            │            │   450包    │   450包    │            │            │            │
│原│公司    │            │            │  6,000元   │  6,000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定價35元款)│            │            │            │
│書│        │            │            │            │   1,410包  │            │            │            │
│附│        │            │            │            │  32,901元  │            │            │            │
│件│        │【不能證明有│【不能證明有│            │            │            │            │            │
│二│        │起訴書就此部│起訴書就此部│            │            │            │            │            │
│編│        │分所指犯行】│分所指犯行】│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捌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零壹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523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潤發:│(不能區分各│(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1,480包  │  41,567元  │
│︵│內湖    │次販賣時間及│次販賣時間及│   530包    │   950包    │            │            │            │
│原│        │所售是否為前│所售是否為前│ 14,679元   │  26,888元  │            │            │            │
│起│        │述添加劑逾期│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後製造之產品│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故全部不計│,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入)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捌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45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潤發:│            │(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1,430包   │  39,702元  │
│︵│碧潭    │            │次販賣時間及│   590包    │    840包   │            │            │            │
│原│        │            │所售是否為前│ 16,140元   │  23,562元  │            │            │            │
│起│        │            │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            │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            │,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捌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49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潤發:│            │(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1,410包  │  37,841元  │
│︵│嘉義    │            │次販賣時間及│    540包   │    870包   │            │            │            │
│原│        │            │所售是否為前│  14,603元  │  23,238元  │            │            │            │
│起│        │            │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            │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            │,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捌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51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潤發:│            │(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1,250包   │  34,681元  │
│︵│景平    │            │次販賣時間及│   470包    │    780包   │            │            │            │
│原│        │            │所售是否為前│ 12,839元   │  21,842元  │            │            │            │
│起│        │            │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            │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            │,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捌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49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瑞鴻商行│(不能區分各│            │            │(50克/包)│            │   2,640包  │  33,517元  │
│︵│        │次販賣時間及│            │            │   2,640包  │            │            │            │
│原│        │所售是否為前│            │            │  33,517元  │            │            │            │
│起│        │述添加劑逾期│            │            │            │            │            │            │
│訴│        │後製造之產品│            │            │            │            │            │            │
│書│        │,故全部不計│            │            │            │            │            │            │
│附│        │入)        │【不能證明有│【不能證明有│            │            │            │            │
│件│        │            │起訴書就此部│起訴書就此部│            │            │            │            │
│二│        │            │分所指犯行】│分所指犯行】│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捌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壹拾柒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499頁至第501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協懋企業│(80克/包)│(65克/包)│(65克/包)│(65克/包)│            │   2,046元  │  33,507元  │
│︵│有限公司│    228包   │     90包   │    420包   │   1,308包  │            │            │            │
│原│        │   3,994元  │   1,164元  │   5,434元  │  22,915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捌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169頁至第177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潤發:│            │(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1,050包  │   28,628元 │
│︵│鳳山    │            │次販賣時間及│    420包   │    630包   │            │            │            │
│原│        │            │所售是否為前│  11,345元  │  17,283元  │            │            │            │
│起│        │            │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            │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            │,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捌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51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潤發:│(不能區分各│(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821包   │  22,388元  │
│︵│基隆    │次販賣時間及│次販賣時間及│   335包    │   486包    │            │            │            │
│原│        │所售是否為前│所售是否為前│  9,126元   │  13,262元  │            │            │            │
│起│        │述添加劑逾期│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後製造之產品│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故全部不計│,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入)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捌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拾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307頁至第309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潤發:│(不能區分各│(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515包    │  14,369元  │
│︵│安平    │次販賣時間及│次販賣時間及│   225包    │   290包    │            │            │            │
│原│        │所售是否為前│所售是否為前│  6,549元   │  7,820元   │            │            │            │
│起│        │述添加劑逾期│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後製造之產品│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故全部不計│,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入)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陸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捌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柒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45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 零售   │            │            │            │            │(75元/袋)│   148袋    │  11,100元  │
│  │105 年  │            │            │            │            │   148袋    │            │            │
│  │  9 月  │            │            │            │            │            │            │            │
│  │ 12 日  │            │            │            │            │            │            │            │
│  ├────┴──────┴──────┴──────┴──────┴──────┴──────┴──────┤
│  │                                          罪名、處刑、沒收                                                │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陸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捌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柒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他卷㈡第60頁反面報表。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 零售   │            │            │            │            │(75元/袋)│   120袋    │   9,000元  │
│  │106 年  │            │            │            │            │   120袋    │            │            │
│  │  4 月  │            │            │            │            │            │            │            │
│  │  28日  │            │            │            │            │            │            │            │
│  ├────┴──────┴──────┴──────┴──────┴──────┴──────┴──────┤
│  │                                          罪名、處刑、沒收                                                │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伍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柒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陸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他卷㈡第60頁反面報表。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新光三越│(80克/包)│            │            │(65克/包)│            │   468 包   │   8,372元  │
│︵│:      │    144包   │            │            │    324包   │            │            │            │
│原│高雄左營│   2,572元  │            │            │   5,800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⒋│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伍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柒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陸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均│
│  │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331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新光三越│(80克/包)│            │            │(65克/包)│            │   300 包   │   5,366元  │
│︵│:      │     84包   │            │            │    216包   │            │            │            │
│原│臺中中港│   1,500元  │            │            │   3,866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⒎│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伍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柒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陸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伍仟參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327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惠康百貨│            │            │            │(65克/包)│            │    288包   │   4,723元  │
│︵│股份有限│            │            │            │    288包   │            │            │            │
│原│公司    │            │            │            │   4,723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伍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柒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陸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57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 零售   │            │            │            │            │(750元/箱) │    6 箱    │   4,500元  │
│  │105 年  │            │            │            │            │    6 箱    │            │            │
│  │  9 月  │            │            │            │            │            │            │            │
│  │  8 日  │            │            │            │            │            │            │            │
│  ├────┴──────┴──────┴──────┴──────┴──────┴──────┴──────┤
│  │                                          罪名、處刑、沒收                                                │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伍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柒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陸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他卷㈡第78頁銷售帳單。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新光三越│(80克/包)│            │            │(80克/包)│            │    192 包  │   3,434元  │
│︵│:      │     72包   │            │            │    120包   │            │            │            │
│原│臺南西門│  1,286元   │            │            │   2,148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⒕│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伍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柒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陸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參仟肆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329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潤發:│            │(不能區分各│(115克/包) │(100克/包) │            │    120包   │   3,144元  │
│︵│台東    │            │次販賣時間及│    60包    │    60包    │            │            │            │
│原│        │            │所售是否為前│   1,572元  │   1,572元  │            │            │            │
│起│        │            │述添加劑逾期│            │            │            │            │            │
│訴│        │            │後製造之產品│            │            │            │            │            │
│書│        │            │,故全部不計│            │            │            │            │            │
│附│        │            │入)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伍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柒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陸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參仟壹佰肆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249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大買家:│            │            │(65克/包)│(100克/包) │            │   117包    │   2,659元  │
│︵│高雄    │            │            │    48包    │     69包   │            │            │            │
│原│        │            │            │   648元    │   2,011元  │            │            │            │
│起│        │            │            │(綜合包形式)│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不能證明有│            │            │            │            │            │
│二│        │            │起訴書就此部│            │            │            │            │            │
│編│        │            │分所指犯行】│            │            │            │            │            │
│號├────┴──────┴──────┴──────┴──────┴──────┴──────┴──────┤
││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參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肆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參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497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新光三越│(80克/包)│            │            │(65克/包)│            │    144 包  │  2,575元   │
│︵│:      │     48包   │            │            │     96包   │            │            │            │
│原│桃園大有│    857元   │            │            │   1,718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⒒│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參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肆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參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323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新光三越│(80克/包)│            │            │(65克/包)│            │   108 包   │   1,930元  │
│︵│:      │     72包   │            │            │    36包    │            │            │            │
│原│新竹中華│   1,286元  │            │            │   644元    │            │            │            │
│起│        │            │            │            │            │            │            │            │
│訴│        │            │            │            │            │            │            │            │
│書│        │            │            │            │            │            │            │            │
│附│        │            │            │            │            │            │            │            │
│件│        │            │            │            │            │            │            │            │
│二│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⒏│                                          罪名、處刑、沒收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參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肆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參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本院卷㈣第325頁。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 零售   │            │            │            │            │(75元/袋)│    20袋    │   1,500元  │
│  │105 年  │            │            │            │            │    20袋    │            │            │
│  │ 12 月  │            │            │            │            │            │            │            │
│  │  5 日  │            │            │            │            │            │            │            │
│  ├────┴──────┴──────┴──────┴──────┴──────┴──────┴──────┤
│  │                                          罪名、處刑、沒收                                                │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參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肆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參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未扣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他卷㈡第60頁反面報表。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 零售   │            │            │            │            │(110元/袋) │    5 袋    │    550元   │
│  │106 年  │            │            │            │            │    5 袋    │            │            │
│  │  2 月  │            │            │            │            │            │            │            │
│  │  22日  │            │            │            │            │            │            │            │
│  ├────┴──────┴──────┴──────┴──────┴──────┴──────┴──────┤
│  │                                          罪名、處刑、沒收                                                │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貳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參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貳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他卷㈡第60頁反面報表。                                                          │
├─┴────┴────────────────────────────────────────────────┤
├─┬────┬──────┬──────┬──────┬──────┬──────┬──────┬──────┤
│編│販賣對象│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蝦味先   │  發芽大豆  │  合計數量  │  合計所得  │
│號│        │  泡菜口味  │ 墨西哥煙燻 │  日式照燒  │  蜜烤魷魚  │養生粉(紅麴)│            │(新臺幣/元)│
│  │        │(以105.4.28│(以105.4.28│(以103.5.25│(以103.5.25│(以105.8.14│            │            │
│  │        │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無水檸│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柴魚粉│逾期後紅麴粉│            │            │
│  │        │檬酸製造者)│檬酸製造者)│製造者)    │製造者)    │製造者)    │            │            │
├─┼────┼──────┼──────┼──────┼──────┼──────┼──────┼──────┤
││ 零售   │            │            │            │            │(110元/袋) │    4 袋    │    440元   │
│  │106 年  │            │            │            │            │    4 袋    │            │            │
│  │  1 月  │            │            │            │            │            │            │            │
│  │  5 日  │            │            │            │            │            │            │            │
│  ├────┴──────┴──────┴──────┴──────┴──────┴──────┴──────┤
│  │                                          罪名、處刑、沒收                                                │
│  ├─────────────────────────────────────────────────────┤
│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貳月。                                                                                            │
│  │癸○○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參月。                                                                                            │
│  │辛○○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
│  │有期徒刑貳月。                                                                                            │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未扣案新臺幣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141 至編號150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備    註│本編號資料依據:他卷㈡第60頁反面報表。                                                          │
└─┴────┴────────────────────────────────────────────────┘
【附表】
┌─┬──────────┬────────────────────┐
│編│      廠商名稱      │          說                明          │
│號│                    │                                        │
├─┼──────────┼────────────────────┤
│⒈│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⒈)│(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                    │備註:本院卷㈣第521頁                   │
├─┼──────────┼────────────────────┤
│⒉│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公司:五福          │(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起訴書附件編號⒉)│備註:本院卷㈣第89頁                    │
├─┼──────────┼────────────────────┤
│⒊│臺北信義新天地A4    │回報之進貨情形不在本件範圍。            │
│  │(起訴書附件編號⒌)│備註:本院卷㈣第321頁                   │
├─┼──────────┼────────────────────┤
│⒋│新光三越:高雄三多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⒍)│(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                    │備註:本院卷㈣第319頁                   │
├─┼──────────┼────────────────────┤
│⒌│新光三越:臺北南西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⒐)│(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                    │備註:本院卷㈣第319頁                   │
├─┼──────────┼────────────────────┤
│⒍│新光三越:臺北天母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⒑)│(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                    │備註:本院卷㈣第319頁                   │
├─┼──────────┼────────────────────┤
│⒎│臺北信義新天地A11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⒓)│(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                    │備註:本院卷㈣第319頁                   │
├─┼──────────┼────────────────────┤
│⒏│新光三越:臺北站前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⒔)│(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                    │備註:本院卷㈣第319頁                   │
├─┼──────────┼────────────────────┤
│⒐│新光三越:臺南中山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⒖)│(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                    │備註:本院卷㈣第319頁                   │
├─┼──────────┼────────────────────┤
│⒑│新光三越:嘉義垂楊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⒗)│(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                    │備註:本院卷㈣第319頁                   │
├─┼──────────┼────────────────────┤
│⒒│上品公司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⒙)│                                        │
├─┼──────────┼────────────────────┤
│⒓│源宏公司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⒛)│                                        │
├─┼──────────┼────────────────────┤
│⒔│昱信公司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                                        │
├─┼──────────┼────────────────────┤
│⒕│南供公司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                                        │
├─┼──────────┼────────────────────┤
│⒖│聖騏公司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                                        │
├─┼──────────┼────────────────────┤
│⒗│敬安企業有限公司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                    │備註:本院卷㈣第9頁                     │
├─┼──────────┼────────────────────┤
│⒘│盛國公司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                                        │
├─┼──────────┼────────────────────┤
│⒙│鑫香行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                    │備註:本院卷㈣第91頁                    │
├─┼──────────┼────────────────────┤
│⒚│東泰行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據回覆於所指期間並無購入該等商品紀錄)│
│  │                    │備註:本院卷㈣第93頁                    │
├─┼──────────┼────────────────────┤
│⒛│升裕公司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                                        │
├─┼──────────┼────────────────────┤
││順有公司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                                        │
├─┼──────────┼────────────────────┤
││綜神公司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                                        │
├─┼──────────┼────────────────────┤
││協隆發公司(東隆)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                                        │
├─┼──────────┼────────────────────┤
││久驊公司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                                        │
├─┼──────────┼────────────────────┤
││偉昶公司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                                        │
├─┼──────────┼────────────────────┤
││君熊公司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負責人於警詢中亦陳稱已久未進貨。        │
├─┼──────────┼────────────────────┤
││成香公司            │不能證明起訴書所指期間之進貨情形及資料。│
│  │(起訴書附件編號)│                                        │
└─┴──────────┴────────────────────┘
【附表】扣押物品
┌──┬───────┬───────┬───────────────────────────┐
│編號│名稱          │數量          │證據出處                                              │
├──┼───────┼───────┼───────────────────────────┤
│01  │魷魚          │37.09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原料散裝)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02  │鯊魚骨        │10.84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03  │蝦米          │14.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04  │試驗半成品    │67.39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05  │試驗半成品    │21.8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杏仁粉、S型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            │              │                                                      │
├──┼───────┼───────┼───────────────────────────┤
│06  │黑豆          │8.53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07  │豬油          │18.8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08  │不明物質      │8.3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09  │不明物質      │10.1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0  │不明物質      │16.9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1  │蝦            │10.09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2  │魷魚漿        │160.7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3  │不明物質      │12.64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4  │狗母魚乾粉    │8.59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5  │不明魚排      │856.1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6  │不明魚排      │373.0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7  │豬牛咖哩      │14.14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牛?肉片)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8  │豬肉咖哩      │181.9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9  │鯊魚軟骨漿    │127.47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20  │不明黃色粉狀  │26.5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21  │赤頭          │48.9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22  │地瓜泥        │685.98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23  │墨魚煙        │15.6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24  │柴魚          │16.7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25  │不明黃色粉袋  │57.2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3袋)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26  │雞頭、蝦干等雜│11.5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物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27  │半香半成品    │17.4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28  │次級干貝粉    │134.07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29  │天貝粉        │183.12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30  │黃豆粉        │219.9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31  │半香半成品    │219.75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32  │未知          │831.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現場編號A03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            │              │                                                      │
├──┼───────┼───────┼───────────────────────────┤
│33  │未知          │144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現場編號A04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            │              │                                                      │
├──┼───────┼───────┼───────────────────────────┤
│34  │黃豆          │79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35  │豬肉油        │45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36  │豬油          │79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37  │豌豆          │86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38  │雞腳          │39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39  │油魚          │42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40  │玉米粉、發芽大│25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豆雜貨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41  │魷魚堡等雜物  │33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42  │半香半成品等雜│36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物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43  │串肉          │95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44  │串肉          │31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45  │魩仔魚        │66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46  │蕃薯泥等雜物  │30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47  │魩仔魚        │56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48  │未知魚        │85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49  │海藻粉及未知魚│144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50  │鯊魚軟骨      │14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51  │脫水黃豆      │27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52  │半香半成品    │103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53  │白肉          │31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54  │青蔥粉        │14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55  │藍澡綠粉      │56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56  │鯊魚骨粉      │39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57  │蝦子          │17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58  │日本咖哩粉    │260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59  │日本咖哩粉    │692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60  │柴魚粉        │13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61  │柴魚粉        │1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62  │綠康飯味纖    │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63  │綠康飯味纖    │2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64  │發芽大豆養生粉│44.928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紅麴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65  │發芽大豆養生粉│23.61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紅麴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66  │發芽大豆養生粉│4.47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原味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67  │大豆養生粉    │30.62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68  │蝦味先蜜烤魷魚│223.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69  │蝦味先蜜烤魷魚│10.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70  │蝦味先蜜烤魷魚│98.28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71  │蝦味先泡菜    │538.5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72  │蝦味先泡菜    │361.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73  │蝦味先日式照燒│95.5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74  │蝦味先日式照燒│1.9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75  │粉末醋酸      │1.68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76  │黑胡椒粉      │15.1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77  │米穀粉        │10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78  │黑胡椒NO.1    │0.8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79  │沙茶粉        │8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80  │紅蔥渣        │30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81  │試作生地      │53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82  │黃豆粉        │56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83  │豆穀          │32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84  │試作膠        │26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85  │白肉          │26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86  │紅蔥渣        │24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87  │黃豆粉        │72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88  │玉米粉        │10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89  │未知雜物      │43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90  │魚漿          │220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91  │發芽豆粉      │3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92  │鮪魚塊        │3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93  │豬肉(豚肉)  │49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94  │肉串          │135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95  │漢堡肉        │32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96  │半香半成品    │45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97  │漢堡          │27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98  │鯊魚軟骨      │42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99  │魚漿          │4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00 │魚漿          │104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01 │鯊魚軟體      │31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02 │魚漿          │29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03 │燕麥粉        │20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04 │海藻粉        │65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05 │地瓜泥        │66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06 │海藻粉、糯米粉│49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07 │高麗菜汁      │39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08 │發芽豆粉      │23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09 │試作生地樣品  │43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10 │豬肉片        │100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11 │鯊魚軟骨      │2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12 │豬油          │31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13 │烤蕃薯調味粉  │111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14 │未知          │71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15 │椰子油        │23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16 │海藻粉        │69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17 │海藻粉        │61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18 │肉片          │51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19 │海藻粉        │5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20 │黃豆粉        │30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21 │納豆          │92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22 │魚漿          │55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23 │鯊魚骨粉      │43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24 │黃豆粉        │30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25 │紅蔥渣        │4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26 │未知          │56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27 │油脂          │7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28 │蝦粉          │34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29 │蝦粉          │32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30 │紅蔥末        │6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31 │試驗半成品    │38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32 │黑豆、糯米粉、│16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蓬萊米粉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33 │發芽豆粉      │38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34 │員工履歷表    │1本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
├──┼───────┼───────┼───────────────────────────┤
│135 │105年養生粉原 │24張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料表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
├──┼───────┼───────┼───────────────────────────┤
│136 │蝦味先配方明細│1張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表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
├──┼───────┼───────┼───────────────────────────┤
│137 │客戶名單      │1張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
├──┼───────┼───────┼───────────────────────────┤
│138 │四種產品歷史進│4張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貨表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
├──┼───────┼───────┼───────────────────────────┤
│139 │大豆養生粉銷貨│25張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報表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
├──┼───────┼───────┼───────────────────────────┤
│140 │(原登載註銷)│(原登載註銷)│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41 │蝦味先泡菜    │46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1包60克)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42 │蝦味先泡菜    │595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1包80克)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43 │蝦味先墨西哥煙│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燻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包65克)   │              │                                                      │
├──┼───────┼───────┼───────────────────────────┤
│144 │蝦味先墨西哥煙│117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燻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包115克)  │              │                                                      │
├──┼───────┼───────┼───────────────────────────┤
│145 │蝦味先日式照燒│223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1包65克)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46 │蝦味先日式照燒│261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1包115克)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47 │蝦味先蜜烤魷魚│146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1包50克)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48 │蝦味先蜜烤魷魚│112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1包65克)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49 │蝦味先蜜烤魷魚│264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1包100克)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50 │發芽大豆養生粉│23.616  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紅麴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51 │領料單        │1箱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
├──┼───────┼───────┼───────────────────────────┤
│152 │領料單及進貨單│1箱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
├──┼───────┼───────┼───────────────────────────┤
│153 │蘇春苑電腦資料│1片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光碟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
├──┼───────┼───────┼───────────────────────────┤
│154 │四種產品銷貨期│4張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報表          │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50頁)                              │
├──┼───────┼───────┼───────────────────────────┤
│155 │蝦子          │10020公斤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調│
│    │(1002箱)    │              │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
│156 │裕榮食品股份有│3片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限公司電腦資料│              │  調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聲搜卷第23頁至第36頁)│
│    │光碟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
├──┼───────┼───────┼───────────────────────────┤
│157 │106年領料單   │1本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調查卷第48頁反面)                                  │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
├──┼───────┼───────┼───────────────────────────┤
│158 │105年領料單   │1本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調查卷第48頁反面)                                  │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
├──┼───────┼───────┼───────────────────────────┤
│159 │3 組庫存表(光│1片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碟片)        │              │  調查卷第48頁反面)                                  │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
├──┼───────┼───────┼───────────────────────────┤
│160 │ERP(光碟片) │1片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調查卷第48頁反面)                                  │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
├──┼───────┼───────┼───────────────────────────┤
│161 │會議紀錄(一)│1本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調查卷第48頁反面)                                  │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
├──┼───────┼───────┼───────────────────────────┤
│162 │會議紀錄(二)│1本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調查卷第48頁反面)                                  │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163 │101年至104 年 │1本           │⒈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5月1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    │財務資料      │              │  調查卷第48頁反面)                                  │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度檢管字第3108號扣押物 │
│    │              │              │  品清單(偵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                      │
│    │              │              │⒊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院總管字第2277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重訴卷㈠第48頁至第50頁)                            │
└──┴───────┴───────┴───────────────────────────┘
【卷證索引】
┌──┬─────────────────────────┬────┐
│編號│卷宗案號                                          │  簡稱  │
├──┼─────────────────────────┼────┤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3987號卷㈠     │他卷㈠  │
├──┼─────────────────────────┼────┤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3987號卷㈡     │他卷㈡  │
├──┼─────────────────────────┼────┤
│3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市法字第10668567490號卷 │調查卷  │
├──┼─────────────────────────┼────┤
│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056號卷㈠    │偵卷㈠  │
├──┼─────────────────────────┼────┤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056號卷㈡    │偵卷㈡  │
├──┼─────────────────────────┼────┤
│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025號卷      │偵卷㈢  │
├──┼─────────────────────────┼────┤
│7   │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卷㈠                       │本院卷㈠│
├──┼─────────────────────────┼────┤
│8   │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卷㈡                       │本院卷㈡│
├──┼─────────────────────────┼────┤
│9   │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卷㈢                       │本院卷㈢│
├──┼─────────────────────────┼────┤
│10  │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卷㈣                       │本院卷㈣│
├──┼─────────────────────────┼────┤
│11  │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卷㈤                       │本院卷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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