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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576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詹尚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57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明松

      柯孟語

      蕭伊耘

      邱欣珮

      杜依靜

      蔡培因(原名蔡易呈)

      鄭冠星

      葉柔汶

      易子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179號、第11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明松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柯孟語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伊耘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欣珮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杜依靜、蔡培因、鄭冠星、葉柔汶、易子翔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明松與蕭伊耘、柯孟語、邱欣珮、杜依靜、蔡培因、鄭冠星、葉柔汶、易子翔等9 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107年4月間起,由陳明松出資,在高雄市○○區○○○路0號34樓之6經營九州娛樂城系統簽賭網站之「BET8」網路簽賭站,並由蕭伊耘(參與時間自107年5月起至查獲日止)負責管理及會計,邱欣珮(參與時間自107年6月起至查獲日止)負責組長工作,另蔡培因(參與時間自107年4月至查獲日止)、柯孟語(參與時間自107年6月至查獲日止)、鄭冠星(參與時間自107年9月至查獲日止)、易子翔(參與時間自107年9月至查獲日止)、葉柔汶(參與時間自107年10月至查獲日止)、杜依靜(參與時間自108年2月至查獲日止)等人,則擔任推廣員,負責以網路通訊軟體「微信」,招攬大陸地區不特定賭客,填具個人資料註冊加入會員,並透過銀行卡轉帳或支付寶等線上支付工具儲值金額後,即可至「BET8」簽賭網站下注簽賭(網址:https://tx.fnn66. net),簽賭之項目計有:美國職業籃球、美國職業棒球、各國足球等國內外職業運動比賽之輸贏結果為賭博標的,而依運動隊伍之比賽結果,作為押注輸贏與否之依據,若賭客押中則可依簽注金額獲取賭盤設定賠率之賭金,未押中則下注金額悉歸簽上游組頭所有,以此射倖性之方式與不特定之賭客進行賭博,而賠率以0.06至5.56不等倍數與賭客對賭;另有六合彩、樂透彩等彩球部分,以47至48不等倍數,二星、三星、四星賠率分別為75、850、12000不等倍數與賭客對賭。陳明松則以從中抽取佣金20 %,並由陳明松給付蕭伊耘、柯孟語、邱欣珮、杜依靜、蔡培因、鄭冠星、葉柔汶、易子翔等人每月薪資之方式共同經營上開賭博網站牟利。嗣為警於108 年2月18日21時5分,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搜索,並當場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陳明松與蕭伊耘、柯孟語、邱欣珮、杜依靜、蔡培因、鄭冠星、葉柔汶、易子翔等9人(下稱被告陳明松等9人)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此外,並有BET8賭博網站擷取畫面資料、微信聊天軟體「點餐專線」群組擷取畫面、蕭伊耘與陳明松微信聊天軟體對話擷取畫面、名誠資產管理租賃要約書、即時訊息擷取報告、房屋租賃契約、擷取報告及公司月報表、員工薪資表、扣點表、查扣會員資料上名稱標籤、BET8賭博網站後台管理頁面總帳紀錄、電腦擷取畫面、BET8賭博網站之簽賭畫面、員工資料LINE對話紀錄、會員名冊、個人履歷資料表、犯罪地點平面圖、電腦現場勘查紀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扣案物之照片2張在卷可佐,堪認被告陳明松等9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陳明松等9 人之犯行,均可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明松等9 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8條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2 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四、刑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賭博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同條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組頭以網路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查被告陳明松等9 人以透過帳號、密碼登入前述公眾得出入網站之方式,供不特定具有賭博意思之人上網下注簽賭,並聚集眾人之錢財,以運動賽事輸贏及六合彩、樂透彩之偶然機率決定勝負,並從中抽取傭金以牟利,該簽賭網站之性質等同以無形空間之場所供公眾賭博財物。是核被告陳明松等9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陳明松等9 人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明松等9 人自107年4月間起起至108年2月18日為警查獲時止,分別於事實欄所示時間加入並共同經營上揭賭博網站,各參與同一犯罪之部分行為,聚集不特定人簽賭下注,藉此牟利,乃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顯出於同一犯意決定,並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並同時觸犯觸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罪等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五、被告蕭伊耘前因詐欺、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2年度上易字第27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3月、6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於105年11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事實,有被告蕭伊耘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被告蕭伊耘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加重規定,就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修正等情,固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8年2月22日以釋字第775 號解釋在案。然除上開情形及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外,依解釋文所載,不生一事二罰問題。本件被告係累犯,業如前述,但並無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之特殊情事,不生上開解釋所誡命法院應裁量是否加重之問題,爰就被告蕭伊耘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及,應予補充。

六、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明松等9 人不思腳踏實地,竟欲藉射倖行為之賭博不勞而獲,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程度非輕,所為實屬不該;暨其動機、手段、參與本件賭博犯行期間及所任工作、之前是否有賭博前科,再衡以被告陳明松等9 人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酌上情,尤以被告陳明松前次經營賭博網站甫遭查獲,再經營本件賭博網站之情狀,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該較高等情,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七、查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31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陳明松等9人所有供圖利聚眾賭博所用之物(扣押物品目錄表參照),業據被告陳明松等9 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分別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分別在被告陳明松等9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32至35所示之手機、存摺及金融卡等物,分別為被告陳明松、蕭伊耘所有,然無證據顯示與本件犯罪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詹尚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所有人  │
├──┼────────────────────┼───┼─────┤
│ 1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及滑鼠)          │1台   │ 邱欣珮   │
├──┼────────────────────┼───┼─────┤
│ 2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及滑鼠)          │1台   │ 杜依靜   │
├──┼────────────────────┼───┼─────┤
│ 3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及滑鼠)          │1台   │ 柯孟語   │
├──┼────────────────────┼───┼─────┤
│ 4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及滑鼠)          │1台   │ 蕭伊耘   │
├──┼────────────────────┼───┼─────┤
│ 5  │監視器(含鏡頭5個、主機1台、螢幕1台)     │1台   │ 陳明松   │
├──┼────────────────────┼───┼─────┤
│ 6  │會員資料                                │8本   │ 蕭伊耘   │
├──┼────────────────────┼───┼─────┤
│ 7  │紅色筆記本                              │1本   │ 柯孟語   │
├──┼────────────────────┼───┼─────┤
│ 8  │員工資料                                │1本   │ 柯孟語   │
├──┼────────────────────┼───┼─────┤
│ 9  │手抄筆記                                │2張   │ 柯孟語   │
├──┼────────────────────┼───┼─────┤
│10  │網路租用資料                            │1張   │ 柯孟語   │
├──┼────────────────────┼───┼─────┤
│11  │手抄筆記                                │1本   │ 杜依靜   │
├──┼────────────────────┼───┼─────┤
│12  │白色小米手機                            │1支   │ 邱欣珮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13  │金色Iphone手機                          │1支   │ 杜依靜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14  │銀色HTC手機                             │1支   │ 杜依靜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15  │白色小米手機                            │1支   │ 柯孟語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16  │白色HTC手機                             │1支   │ 柯孟語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17  │白色Iphone手機                          │1支   │ 柯孟語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18  │白色Iphone手機                          │1支   │ 柯孟語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   │      │          │
├──┼────────────────────┼───┼─────┤
│19  │金色Iphone手機                          │1支   │ 柯孟語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0  │金色小米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1  │銀色Iphone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2  │黑色SONY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3  │銀色Iphone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4  │橘色Iphone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5  │白色三星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6  │銀色三星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7  │白色Iphone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8  │銀色三星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9  │白色HTC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30  │白色SONY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31  │白色三星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32  │粉紅色OPPO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33  │黑色Iphone手機                          │1支   │ 陳明松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34  │存摺(中國信託 帳號:000000000000)        │1本   │ 陳明松   │
├──┼────────────────────┼───┼─────┤
│35  │金融卡(中國信託VISA卡)                  │1張   │ 陳明松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57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