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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75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陳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751號

                   110年度簡字第34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依恩
選任辯護人
李玲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459

4 號、第21567 號、第21568 號、第21569 號),因被告均自白

犯罪,本院認宜合併審理,俱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 年

度審易字第1296號、第1689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楊依恩如附表一所示之肆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應沒收之物品」

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第 2 行之「民國109 年1 月28日」更正為「民國109 年1 月27日」;㈢「109 年2 月3 日」更正為「109 年2 月2 日」,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依恩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一、二)。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 1項之竊盜罪(共4 罪)。被告所犯上開4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又,被告前於107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沙簡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訴後嗣經同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8 年7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竊盜罪,均為累犯。又,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加重規定,就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修正等情,固經司法院大法官於 108年2 月22日以釋字第775 號解釋在案。然除上開情形及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外,依解釋文所載,不生一事二罰問題。經查,本件被告已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對此類犯罪有特別之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或違反比例原則之處,是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犯行,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俱予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僅為一己私利,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物損失,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其犯後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參以本件所竊取物品之價值,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前科素行,兼衡並參以本件所竊取物品之價值,兼衡其研究所畢業之教育程度、自述小康之經濟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與不予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竊取如附表二編號1 至41所示之物,均未扣案,然既係被告行竊所得,迄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蔣宇雄、賴薏安、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復無證據佐證已由他人取得,爰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 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該罪名項下分別予以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竊取如附表二編號42所示洗衣布1 盒,已發還予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稽(見警三卷第15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 1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欄                    │應沒收之物品        │
├──┼──────┼─────────────┼──────────┤
│ 1  │附件一起訴書│楊依恩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
│    │犯罪事實欄一│期徒刑叁月,如易罰金,以新│至32所示之物。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  │附件二起訴書│楊依恩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3│
│    │犯罪事實欄一│期徒刑肆月,如易罰金,以新│所示之物。          │
│    │㈠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  │附件二起訴書│楊依恩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
│    │犯罪事實欄一│期徒刑叁月,如易罰金,以新│所示之物。          │
│    │㈡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4  │附件二起訴書│楊依恩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
│    │犯罪事實欄一│期徒刑叁月,如易罰金,以新│至41所示之物。      │
│    │㈢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表二: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DMC欣藍黑裡透白凍膜     │1 個  │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
│    │                        │      │所竊之物。        │
├──┼────────────┼───┼─────────┤
│2   │THE OOZOO傲卓精華面膜3片│1 組  │同上。            │
├──┼────────────┼───┼─────────┤
│3   │姍莎菈淨顏嫩膚黑面膜75ml│1 組  │同上。            │
├──┼────────────┼───┼─────────┤
│4   │舒摩兒隨淨防護組        │1 組  │同上。            │
├──┼────────────┼───┼─────────┤
│5   │我的心機複合胜太彈力緊緻│1 組  │同上。            │
│    │下巴面膜3 入            │      │                  │
├──┼────────────┼───┼─────────┤
│6   │KOSE光映透極上保濕凝凍眼│1 組  │同上。            │
│    │唇周專用面膜5 枚        │      │                  │
├──┼────────────┼───┼─────────┤
│7   │VIVITIX 下午茶系列保溫瓶│1 個  │同上。            │
├──┼────────────┼───┼─────────┤
│8   │媚點晶透唇膏RD-4        │1 個  │同上。            │
├──┼────────────┼───┼─────────┤
│9   │愛心金屬爪夾-珍珠       │1 個  │同上。            │
├──┼────────────┼───┼─────────┤
│10  │造型髮圈-迷霧1811       │1 個  │同上。            │
├──┼────────────┼───┼─────────┤
│11  │蝶結飄帶O束-藍          │1 個  │同上。            │
├──┼────────────┼───┼─────────┤
│12  │蝶結飄帶O束-粉          │1 個  │同上。            │
├──┼────────────┼───┼─────────┤
│13  │蝶結飄帶O束-深藍        │1 個  │同上。            │
├──┼────────────┼───┼─────────┤
│14  │SY小香風髮束            │1 個  │同上。            │
├──┼────────────┼───┼─────────┤
│15  │SY日系造型怪手夾-05     │1 個  │同上。            │
├──┼────────────┼───┼─────────┤
│16  │KALAIFU 彩虹一字夾8 入氣│1 組  │同上。            │
│    │球民族風                │      │                  │
├──┼────────────┼───┼─────────┤
│17  │台製鏤空夾-霧黑12cm     │1 個  │同上。            │
├──┼────────────┼───┼─────────┤
│18  │台製鏤空夾-霧黑7cm      │1 個  │同上。            │
├──┼────────────┼───┼─────────┤
│19  │DF金屬線夾(10入)        │1 組  │同上。            │
├──┼────────────┼───┼─────────┤
│20  │珍珠兔耳壓夾AC927       │1 個  │同上。            │
├──┼────────────┼───┼─────────┤
│21  │正韓布圈A07106          │1 個  │同上。            │
├──┼────────────┼───┼─────────┤
│22  │名媛鋯石耳環-60         │1 個  │同上。            │
├──┼────────────┼───┼─────────┤
│23  │閃耀貼耳鋯石耳環-75     │1 個  │同上。            │
├──┼────────────┼───┼─────────┤
│24  │鋯石珍珠耳環-2          │1 個  │同上。            │
├──┼────────────┼───┼─────────┤
│25  │名媛鋯石耳環-41         │1 個  │同上。            │
├──┼────────────┼───┼─────────┤
│26  │鋯石耳環-半圓           │1 個  │同上。            │
├──┼────────────┼───┼─────────┤
│27  │925銀針耳環-圓圈亮鑽    │1 個  │同上。            │
├──┼────────────┼───┼─────────┤
│28  │名媛鋯石耳環-44         │1 個  │同上。            │
├──┼────────────┼───┼─────────┤
│29  │媚比琳極綻色絲絨霧光唇膏│1 個  │同上。            │
│    │05東村伏特加            │      │                  │
├──┼────────────┼───┼─────────┤
│30  │巴黎萊雅炫色薰染訂製頰彩│1 個  │同上。            │
│    │9 微醺肉桂              │      │                  │
├──┼────────────┼───┼─────────┤
│31  │未來美EX8 分鐘PRO 安瓶保│1 組  │同上。            │
│    │濕面膜3 入              │      │                  │
├──┼────────────┼───┼─────────┤
│32  │未來美EX8 分鐘PRO 安瓶亮│1 組  │同上。            │
│    │白面膜3 入              │      │                  │
├──┼────────────┼───┼─────────┤
│33  │Louis Vuitton New Wave鏈│1 個  │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
│    │帶手袋                  │      │㈠所竊之物。      │
├──┼────────────┼───┼─────────┤
│34  │EIW 淨白零瑕組          │1 組  │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
│    │                        │      │㈡所竊之物。      │
├──┼────────────┼───┼─────────┤
│35  │吹風機                  │1 台  │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
│    │                        │      │㈢所竊之物。      │
├──┼────────────┼───┼─────────┤
│36  │熱壓鬆餅機              │1 台  │同上。            │
├──┼────────────┼───┼─────────┤
│37  │咖啡手沖壺              │1 台  │同上。            │
├──┼────────────┼───┼─────────┤
│38  │壓蒜器                  │1 支  │同上。            │
├──┼────────────┼───┼─────────┤
│39  │削皮刀                  │1 支  │同上。            │
├──┼────────────┼───┼─────────┤
│40  │切絲刀                  │1 支  │同上。            │
├──┼────────────┼───┼─────────┤
│41  │保鮮盒                  │2 盒  │同上。            │
├──┼────────────┼───┼─────────┤
│42  │洗衣布                  │1 盒  │同上。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4594號
    被      告  楊依恩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1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依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8 年9 月9 日21時30分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段
    000 號之寶雅桃園八德店,徒手開拆並竊取附表所示商品,
    未經結帳即離去。嗣經寶雅桃園八德店店長蔣宇雄發現有異
    並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桃園八德店店長蔣宇雄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
    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本署
    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楊依恩於警詢時及偵│否認有何竊盜犯行。        │
│      │查中之供述            │                          │
├───┼───────────┼─────────────┤
│2     │證人即告訴人蔣宇雄於警│證明告訴人所有之上開商品於│
│      │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上開時地遭被告開拆並竊取之│
│      │                      │事實。                    │
├───┼───────────┼─────────────┤
│3     │⑴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 │證明被告確有開拆商品並放入│
│      │  份暨擷取照片68張    │隨身提袋,且未經結帳之竊盜│
│      │⑵被告竊取商品所遺留之│事實。                    │
│      │  空盒照片5 張        │                          │
│      │⑶寶雅桃園八德店PAD 偷│                          │
│      │  竊輸入差異表1 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鄧友婷
附表:
┌──┬──────────┬───────┐
│編號│商品名稱            │價值(新臺幣)│
├──┼──────────┼───────┤
│1   │DMC欣藍黑裡透白凍膜 │509元         │
├──┼──────────┼───────┤
│2   │THE OOZOO 傲卓精華面│330元         │
│    │膜3 片              │              │
├──┼──────────┼───────┤
│3   │姍莎菈淨顏嫩膚黑面膜│129元         │
│    │75ml                │              │
├──┼──────────┼───────┤
│4   │舒摩兒隨淨防護組    │219元         │
├──┼──────────┼───────┤
│5   │我的心機複合胜太彈力│199元         │
│    │緊緻下巴面膜3 入    │              │
├──┼──────────┼───────┤
│6   │KOSE光映透極上保濕凝│269元         │
│    │凍眼唇周專用面膜5 枚│              │
├──┼──────────┼───────┤
│7   │VIVITIX 下午茶系列保│399元         │
│    │溫瓶                │              │
├──┼──────────┼───────┤
│8   │媚點晶透唇膏RD-4    │280元         │
├──┼──────────┼───────┤
│9   │愛心金屬爪夾-珍珠   │69元          │
├──┼──────────┼───────┤
│10  │造型髮圈-迷霧1811   │79元          │
├──┼──────────┼───────┤
│11  │蝶結飄帶O束-藍      │49元          │
├──┼──────────┼───────┤
│12  │蝶結飄帶O束-粉      │49元          │
├──┼──────────┼───────┤
│13  │蝶結飄帶O束-深藍    │49元          │
├──┼──────────┼───────┤
│14  │SY小香風髮束        │79元          │
├──┼──────────┼───────┤
│15  │SY日系造型怪手夾-05 │149元         │
├──┼──────────┼───────┤
│16  │KALAIFU 彩虹一字夾8 │49元          │
│    │入氣球民族風        │              │
├──┼──────────┼───────┤
│17  │台製鏤空夾-霧黑12cm │39元          │
├──┼──────────┼───────┤
│18  │台製鏤空夾-霧黑7cm  │25元          │
├──┼──────────┼───────┤
│19  │DF金屬線夾(10入)    │49元          │
├──┼──────────┼───────┤
│20  │珍珠兔耳壓夾AC927   │59元          │
├──┼──────────┼───────┤
│21  │正韓布圈A07106      │89元          │
├──┼──────────┼───────┤
│22  │名媛鋯石耳環-60     │239元         │
├──┼──────────┼───────┤
│23  │閃耀貼耳鋯石耳環-75 │299元         │
├──┼──────────┼───────┤
│24  │鋯石珍珠耳環-2      │159元         │
├──┼──────────┼───────┤
│25  │名媛鋯石耳環-41     │229元         │
├──┼──────────┼───────┤
│26  │鋯石耳環-半圓       │399元         │
├──┼──────────┼───────┤
│27  │925銀針耳環-圓圈亮鑽│149元         │
├──┼──────────┼───────┤
│28  │名媛鋯石耳環-44     │29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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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1567號
                                               第21568號
                                               第21569號
    被      告  楊依恩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15樓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
                        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
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楊依恩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
    於108 年7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改,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下列時間,在下列地點
    ,徒手為下列竊盜犯行:
  ㈠楊依恩於民國108 年11月23日20時50分許,在位於高雄市○
    ○區○○○路000 號漢神百貨2 樓之「LOUIS VUITTON 」內
    ,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架上之LOUIS VUITTON NEW
    WAVE鏈帶手袋1 個得手後,藏放在其所攜帶之手提袋內離去
    。嗣該店店員發現失竊,報警調取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
  ㈡楊依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9
    年1 月28日0 時45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
    之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
    )瑞豐分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架上之EIW 淨
    白零瑕組1 組得手後,未結帳離去。
  ㈢楊依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9
    年2 月3 日20時57分許,在位於高雄市○鎮區○○○路 000
    號之特力和樂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架上之吹風
    機1 台、熱壓鬆餅機1 台、咖啡手沖壺1 台、壓蒜器1 支、
    削皮刀1 支、切絲刀1 把、保鮮盒2 盒、洗衣布1 盒,得手
    後,未結帳離去。
二、本件經賴薏安、屈臣氏公司、高德峻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楊依恩於警詢及│被告僅坦承犯罪事一(三)之│
│      │偵查中之供述      │事實中,竊取洗衣布1 盒之事│
│      │                  │實,否認有其餘犯行,辯稱:│
│      │                  │沒有偷云云。              │
├───┼─────────┼─────────────┤
│  二  │告訴代理人潘文勝於│證明被告楊依恩有於上開犯罪│
│(一)│警詢時之指訴      │事實一(一)之時、地竊取前│
│      │                  │揭鏈帶手袋 1 個之事實。   │
├───┼─────────┼─────────────┤
│  二  │監視器影像光碟1 片│證明被告楊依恩有於上開犯罪│
│(二)│及竊取及騎機車離去│事實一(一)之時、地竊取前│
│      │之監視器擷錄照片1 │揭鏈帶手袋1 個及被告騎乘其│
│      │份及上開失竊鏈帶手│所有之上開機車離去之事實。│
│      │袋樣式照片1 張、公│                          │
│      │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                          │
│      │、個人姓名更改資料│                          │
│      │查詢結果、高雄市政│                          │
│      │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函│                          │
│      │、中華電信證號查詢│                          │
│      │機車駕駛人資料各1 │                          │
│      │份                │                          │
├───┼─────────┼─────────────┤
│  三  │告訴代理人曹珈菱於│證明被告楊依恩有於上開犯罪│
│(一)│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事實一(二)之時、地竊取前│
│      │                  │揭EIW淨白零瑕組1組之事實。│
├───┼─────────┼─────────────┤
│  三  │監視器影像光碟1 片│證明被告楊依恩有於上開犯罪│
│(二)│及監視器擷錄照片6 │事實一(二)之時、地竊取前│
│      │張、被告於前曾在該│揭EIW淨白零瑕組1組之事實。│
│      │店竊取之擷錄照片、│                          │
│      │台灣屈臣士個人用品│                          │
│      │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庫│                          │
│      │存檢核明細表1 份  │                          │
├───┼─────────┼─────────────┤
│  四  │告訴人高德峻於警詢│證明被告楊依恩有於上開犯罪│
│(一)│之指訴            │事實一(三)之時、地竊取前│
│      │                  │揭洗衣布等商品之事實。    │
├───┼─────────┼─────────────┤
│  四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證明被告楊依恩有於上開犯罪│
│(二)│鎮分局扣押筆錄、扣│事實一(三)之時、地竊取前│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揭洗衣布等商品之事實。    │
│      │物品收據、贓物認領│                          │
│      │保管單、監視器擷圖│                          │
│      │及商品指示照片各1 │                          │
│      │份及監視器光碟1 片│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涉上述3 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
    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在卷足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復故意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檢  察  官   劉河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751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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