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林育丞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裴世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裴世安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裴世安因犯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規定。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各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玆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2罪均為施用毒品案件,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並無差異,且因施用毒品本身有高度成癮性,一再違犯之可能性通常高於其他犯罪類型,故於定執行刑時之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再權衡受刑人就本件所犯各罪應負之整體刑責暨刑罰目的,以及我國法對於定應執行刑係採限制加重原則,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以書面陳述之意見(見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鄭益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1日 110年8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621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6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404號 111年度簡字第58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2日 111年3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404號 111年度簡字第58號  判決日期 111年03月26日 111年04月13日 備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2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6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60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