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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2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立綸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嘉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嘉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洪嘉笙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至22頁)。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與罪質、犯罪時間、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 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493號 109 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493號 110年1月27日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84 號 ⑴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⑵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確定。 ⑶附表編號1至5(即上開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部分,業已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13年11月6日。 2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 年2月20日至同月21日(原判決事實欄㈢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號、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4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 110 年10月5 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0 號 111 年1月6 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7號  3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 年2月12日至同月15日(原判決事實欄㈠部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 年2月14日至109 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183 號(聲請意旨書誤載為審金易字,應予更正) 110 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183 號 110 年1124日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12 號  5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 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015號 111 年2月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015號 111 年3月16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46 號  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 年8月18日至109 年8月27日(原判決附表編號2部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 112 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 112 年7月19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58 號 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7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 年8月24日至109 年8月27日(原判決附表編號4部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 年8月17日至109 年8月20日(原判決附表編號1部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 年8月21日(原判決附表編號3部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29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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