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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蔡培彥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俊良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俊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按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期以上,亦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㈠㈡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加計附表其餘各罪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本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有得易科罰金(即附表編號㈢㈣㈤㈦㈧㈨)及不得易科罰金(即附表編號㈠㈡㈥)之諭知,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可佐(聲字卷第3頁),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前開法定要件;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玖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1年12月24日之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玖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茲

四、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其中六罪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三罪為竊盜案件,罪質有異,毒品案件部分,除附表編號㈠㈡之罪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外,其餘附表編號㈢㈣㈦㈧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罪部分,編號㈨之罪為普通竊盜罪,編號㈤之罪為加重竊盜未遂罪,編號㈥之罪則為加重竊盜罪,復審酌被告於附表所示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期間,又有販賣毒品之犯行,足見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行為態樣已從單純施用到販賣毒品,有逐漸惡化之趨勢,以及受刑人於犯附表各罪後均坦承犯行、各罪犯罪時間在110年3月22日至111年6月25日間,相隔約莫1年3月等節,兼衡被告犯本件各罪時之年齡、犯罪所生危害、竊盜罪所得利益、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失、除犯本件各罪外尚有其他毒品及竊盜之前案素行,及對本件定刑意見為從輕量刑等語(聲字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52號裁定、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㈢㈣㈤㈦㈧㈨之罪雖各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可易科罰金,然附表編號㈠㈡㈥之罪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前揭說明,合併定應執行刑後,即不得再為易科罰金之宣告,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㈠ ㈡ ㈢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03月22日   110年05月01日  111年02月0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17073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17073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毒偵字 第7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57號 111年度訴字第157號 111年度簡字第336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57號 111年度訴字第157號 111年度簡字第336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4日 111年12月24日 112年02月01日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400號(112執緝633)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400號(112執緝633)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1680號(112執緝634)   編號1-2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7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徒刑5年4月。   
 編          號  ㈣ ㈤ ㈥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3月08日   110年09月07日   110年09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毒偵字 第1562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1813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18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336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36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3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1日 112年01月09日 112年01月0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336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36號 1111年度審易字第133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02月01日 112年02月22日 112年02月22日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1741號(112執緝635)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2520號(112執緝639)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2521號(112執緝640) 
 編          號  ㈦ ㈧ ㈨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04月29日   111年06月25日   111年05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毒偵字 第2232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毒偵字 第2158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210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91號 112年度簡字第389號 111年度簡字第390號  判決日期 112年02月04日 112年02月04日 112年02月0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91號 112年度簡第389號 111年度簡字第39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03月08日 112年03月08日 112年03月15日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2290號(112執緝637)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2264號(112執緝636)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2388號(112執緝638)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0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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