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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謝昀哲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冠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聲字第1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冠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冠勛因犯詐欺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等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雖有如備註欄所示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然依前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均為詐欺罪,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法律目的相似,然犯罪次數高達50次,各次加入之詐騙集團及其他成員並非完全相同,另犯罪時間除附表編號5係發生於000年0月間,其餘犯罪時間則均集中於000年0月間,故本案於併合處罰時,被告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遞減,俾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昀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年月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109年2月23日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796、5874、6026號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52號 109年11月11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52號 110年1月5日 編號1至4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次) 109年2月9日(2次)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665號 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9號 110年5月18日 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9號 110年6月30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109年2月10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次) 109年2月24日(1次) 109年2月25日(2次)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357號 臺中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67號 110年6月22日 臺中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67號 110年6月30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26次) 107年9月4日至107年9月7日(26次) 屏東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208、10296號、108年度偵字第437、1954、4476、4931 號 高雄高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82、128號 111年2月23日 高雄高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82、128號 111年4月1日 編號5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2月12日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53號 屏東地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5號 111年5月10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5號 111年6月21日 編號6至7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2月12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5次) 109年2月9日至109年2月23日(15次)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071、15834、17537號 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96號 111年5月24日 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96號 111年7月13日 編號8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45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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