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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張嘉芳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佳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佳榮犯如附表所示之肆拾捌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榮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已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48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民國111年6月15日)前;且附表編號1至44、45至47所示之罪,分別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4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267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90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在卷可稽;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復依前開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不得超過12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定刑加計附表編號48所示刑期之總和即拘役240日,然不得超過120日);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時間、罪質,復考量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及受刑人尚有賦歸社會之需要、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取財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84號 111年3月24日 同左 111年6月15日 2 詐欺取財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2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 詐欺得利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 詐欺取財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5 詐欺取財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6 詐欺取財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4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7 詐欺取財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2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8 詐欺取財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2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9 詐欺取財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0 詐欺取財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1 詐欺取財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2 詐欺取財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3 詐欺得利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4 詐欺得利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5 詐欺得利罪 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2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6 詐欺得利罪 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2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7 詐欺得利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8 詐欺得利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9 詐欺取財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0 詐欺取財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1 詐欺取財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2 詐欺取財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3 詐欺取財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4 詐欺取財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5 詐欺取財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6 詐欺取財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4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7 詐欺取財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8 詐欺取財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9 詐欺得利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2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0 詐欺得利罪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1 詐欺取財罪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2 詐欺取財罪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3 詐欺取財罪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4 詐欺取財罪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5 詐欺取財罪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6 詐欺取財罪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7 詐欺取財罪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8 詐欺取財罪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9 詐欺取財罪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0 詐欺取財罪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1 詐欺取財罪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2 詐欺取財罪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2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3 詐欺取財罪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4 詐欺取財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724號 111年7月27日 同左 111年10月6日 45 詐欺取財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79號 111年9月29日 同左 112年1月10日 46 詐欺取財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9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0/03/08,應予更正)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7 詐欺取財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4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8 持有第二級毒品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141號 111年12月21日 同左 112年2月1日 備註: 1、編號1至44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45至47部分曾定應執行拘役9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71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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