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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四三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四三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

        陳妙泉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二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甲○○係四海幫海雄堂副堂主與四海幫「中常委」綽號柳雲之柳嗣天(業經本院另行審結)、四海幫海武堂堂主綽號大熊之柳秉天、海雄堂堂主綽號殺豬之戊○○(業已改名為陳萬通,業經本院另行審結)、組員戢台光(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在案)、劉成文(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在案)等四海幫份子多人,為共同介入如附表一所示南區電信工程聯誼會圍標工程收取圍標金,乃與邱文峰、邱文將、傅新榮、申志傑、劉法仁、陳永和、王皇人、余修政等人,及蘇永裕與林明憲則率同天道盟份子莊志賢、陳韋圭、黃正農、郭政倫等四人,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介入如附表一所示南區電信工程廠商乙○○、陳尚府、丙○○、李台生等聯合同業廠商十餘家成立之「南區電信工程聯誼會」,並分別至電信聯誼會執行配標及截標處罰等仲裁工作,舉凡交通部電信總局南區電信管理局(現已改制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以下簡稱南區電信管理局),開標之電信工程,均由渠等操縱分配各廠商向南區電信管理局圍標之工程,柳嗣天並當眾舉例宣佈台北某廠商因不服從其等之配標,曾遭砸車及刺破車胎等報復,致聯誼會之廠商心生畏懼,柳嗣天、戊○○等幫派份子即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於每週六之固定集會及八十三年間、八十四年間及八十五年四月間,邀約聯誼會成員至墾丁歐克山莊、屏東縣四重溪合家歡旅館及溪頭米堤飯店年度集會時,以到場押車、把守會場門口等方式脅迫廠商會員,執行配標及處罰截標等行為,廠商因而接受其配標,並依規定於決標後三日內,將管理費交付聯誼會之財務會計鄭天明、丙○○或李台生,或匯入台灣銀行博愛分行鄭天明(帳號00000000000)、丙○○及李台生共同設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再由鄭天明、丙○○二人將工程總價百分之三之保護費交由戊○○轉交四海、天道、本地甘蔗園等幫派份子均分,剩下之管理費則由會員及聯誼會朋分共享。該聯誼會自八十三年四月間起至八十五年七月間止,分別選任乙○○、己○○與鄭天明為會長、記錄、財務。八十四年五月間增選丙○○及李台生為會計。八十五年六月改選丁○○為八十六年度之會長。其間八十四年十二月廿七日官慶公司官煥章搶標旗山電信局第二期併案積點工程(原分配皇元公司),遭柳秉天以電話向官煥章揚言,若堅持搶標,則立刻找兄弟將你押走,得標後又遭戊○○率傅新榮、劉法仁及王皇人等三人,多次至官慶公司恫稱:「三日內要交付截標百分之三十五,否則將先砸公司,再來吃子彈,會死得很難看。」等語,致官煥章心生畏懼,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將截標處罰金分三次繳付聯誼會。八十四年十二月間信宏公司楊宗賢因搶標嘉義朴子電信局第二期併案積點工程,亦遭戊○○以脅迫之語氣質問,遂於八十五年元月間,交付戊○○截標處罰金三百萬元,八十五年四月間,在南投溪頭米堤飯店集合分配八十六年度地區積點工程時,官煥章爭取旗山電信局併案積點工程開放競標,又遭柳嗣天率四海幫份子傅新榮、邱文將、申志傑、戢台光、劉成文、甲○○等多人包圍而放棄。迨八十五年六月間止,該電信聯誼會與幫派份子合計圍標電信工程約三百八十件,圍標總工程款二十七億元(得標金額詳如附表一所載),聯誼會員會員與幫派份子朋分之圍標金合計達二億六仟萬元。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線報,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人員循線分別查獲。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調查後移送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受戊○○邀約到南投縣溪頭米堤飯店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伊與戊○○在軍中認識的,並沒有加入四海幫,因經常在四海幫走動,所以有些小弟會叫伊副堂主,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去米堤飯店是戊○○邀伊去郊遊,車上的廠商伊均不認識,知道他們要開會,但並沒有參加開會云云。經查:被告甲○○等人前揭恐嚇取財之犯行,業據證人即四海幫成員陳永和於警訊時供稱:「(問:你曾否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與何人如何前往南投縣米堤飯店做何事人?)答:我當天坐在遊覽車前面,所以想不起來全部幫內份子名字,只記得有柳雲(柳嗣天),海武堂堂主大熊(柳秉天)、海雄堂堂主戊○○(胞弟),海雄堂與海武堂二堂共十多名一同前往,同乘遊覽車及另開一部旅行車(九人座)前往,當日下午約十四時許開始,我們四海幫十幾人都分佈在米堤飯店會議廳內外,柳嗣天、柳秉天、戊○○和我等人都在米堤廳內分配工程,至於如何分配我不清楚。」、「(問:你曾否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前往米堤飯店圍標南區電信工程?四海幫份子何人一同前往?)答:當天我與胞弟戊○○和四海幫海雄堂副堂主于志中、組員戢台光。楊宜彰、劉成文、鄭重慶、關曉波及四海幫中常委柳嗣天、海武堂堂柳秉天、組員申志傑,其他另幾名我不知道真實姓名。」、「(問: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海雄堂成員有參與你與高雄南區電信工程聯誼會廠商,前往南投縣米堤飯店有何人?)答:有戊○○、于志中、劉成文、戢台光、關曉波、楊宜彰、鄭重慶、呂金財及我本人。」、「(問:你與海雄堂成員為何會與南區電信工程聯誼會廠商至米堤飯店人?)答:我們與南區電信工程聯誼會廠商至米堤飯店,除負責押車,防止廠商逃跑外,另在米堤飯店會議廳內外分佈,以製造四海幫聲勢,使廠商害怕.從而促使分配工程順利。」等語明確(見警訊筆錄第七頁、第九頁背面、第十二頁)。核與廠商乙○○、己○○、丁○○、李台生、丙○○等人於警訊時所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經陳永和、乙○○、己○○、丁○○、李台生、丙○○等人分別指認口卡片無訛。而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證稱:伊之前在警察局及偵查中所述之情節均係實在的等語(見本院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又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其曾前往南投縣溪頭米堤飯店,且被告於本院另案感訓處分案件審理時,亦坦認有參加南區電信工程廠商聯誼會共二、三次等語,有本院治安法庭八十六年度感裁字第八三號感訓處分裁定書一份在卷可稽。再參以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問: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被告甲○○有無去米堤飯店?)答:南區電信圍標工程完全是我個人操盤,去那家飯店都是我決定的,廠商都不知道,遊覽車司機也不知道,因為怕被警察抓,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早上是在文化中心集合,甲○○不知道要去那裏,廠商也不知道要去那裏,在市區繞了一圈我才跟司機說要去南投米堤飯店,我告訴甲○○說要去旅遊而已,我要求廠商在車內行動電話都必須關機,車內除了廠商外還有小弟跟甲○○,箱型車是海武堂的柳秉天開的。」等語(見本院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則倘若證人戊○○係單純告知被告是前往南投縣溪頭米堤飯店郊遊,衡情無須於遊覽車上限制廠商行動自由之必要,反之,若渠等確係前往南投縣溪頭米堤飯店分配南區電信圍標工程,則證人戊○○自稱與被告已有十多年朋友之交情,理當告知被告係前往南投縣溪頭米堤飯店從事非法行為,豈有再邀請被告一同前往米堤飯店郊遊之理。是被告甲○○既係四海幫海雄堂之副堂主,且係聽令於堂主戊○○之指揮,隨同戊○○參與南區電信聯誼會之圍標、分配工程,並分別於南區電信聯誼會至米堤飯店年度集會時,以到場押車、把守會場門口等方式脅迫廠商會員,執行配標及處罰截標等行為,從而被告顯有恐嚇取財之犯行,堪可認定。至證人己○○、丁○○、乙○○、丙○○等人,事後雖於檢察官偵查中以書面切結書否認渠等先前於警訊時之證詞,然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內容不是伊寫的,是被告甲○○私下拜託伊寫的等語(見本院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渠等所為之切結書顯係畏懼黑道勢力,而證人戊○○前開之證詞,或為幫派成員脫罪,均為迴護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被告甲○○前開所辯,顯係飾詞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與戊○○等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恐嚇取財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前曾於八十四年間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因被告甲○○前揭連續恐嚇取財犯行,係在另一犯罪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自仍無解於累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一五七七號判例參照),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之。爰審酌被告素行不良,竟與其四海幫海雄堂堂主戊○○夥同其餘幫派份子以不良幫派堂口為名,共同以黑道勢力介入政府公共工程,強行抽取圍標金,不勞而獲,好逸惡勞,及其參與恐嚇犯行次數多寡,危害社會秩序及政府公共工程品質,浪費預算公帑至鉅,量刑不宜從輕,惟念其僅係幫派之成員,就上開犯行尚非居主導地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扣案如附表二所載之物,分係供渠等圍標工程犯罪所用之物,並非本件恐嚇取財所用之物,尚與本件犯行無關,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所為本件犯罪事實另共同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應依該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論處。惟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雖同採從輕主義,而舊刑法第二條但書,係適用較輕之刑,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係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既曰法律,自較刑之範圍為廣,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六三四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原規定為:「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嗣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為:「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並經總統府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告實施,僅就二者所定之刑度觀之,以新法較重,惟新法於構成要件中尚增加「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之要件,就行為人而言其尚有於經主管機關警告後更正之機會以免觸犯刑罰規定,是如行為人之行為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揆諸前開判例意旨並比較前開新舊法之規定,自以新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再者,行為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聯合行為,固屬有害於公平競爭及經濟安定,且經法律規定為應以行政罰或刑罰處罰之對象,然該行為之惡害尚未達於引起一般人民非價及嫌惡之程度,應不具備非以刑罰加以處罰不能遏止之最後手段性,如行為人初為非法之聯合行為,未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前,尚不具有逕以刑罰處罰之價值,是以立法院始為前開修正。故就相同之非法聯合行為,新法已有不同於舊法之判斷價值,自不宜再就現今已不處罰之行為加以處罰。而本件被告所涉之前開罪嫌縱認屬實,然揆諸前開刑法、判例及說明,自無再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論處之餘地,本應就被告所涉此部分之事實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南區電信聯誼會廠商一覽表┌───────┬──┬─────┬─────┬─────┬──────┐│公 司名 稱│等級│八十三年度│八十四年度│八十五年度│入 會 時 間 │├───────┼──┼─────┼─────┼─────┼──────┤│華電通訊電力機│甲級│72,365,600│108,020,98│46,754,400│八十三年五月││械工程股份有限│ │新台幣(下│7 │ │(實際由張義││公司 │ │同) │ │ │文經營) ││負責人:李志文│ │ │ │ │ │├───────┼──┼─────┼─────┼─────┼──────┤│高電通訊工程股│甲級│61,355,264│50,300,700│35,748,150│八十三年四月││份有限公司 │ │ │ │ │(丙○○與黃││負責人:丙○○│ │ │ │ │根旺共同經營││ │ │ │ │ │) │├───────┼──┼─────┼─────┼─────┼──────┤│欣璋企業股份有│甲級│37,522,853│ 4,250,000│ 4,000,000│八十四年一月││限公司 │ │ ││ │ ││負責人:林榮勝│ │ │ │ │ │├───────┼──┼─────┼─────┼─────┼──────┤│大慶電信股份有│甲級│98,180,400│125,000,30│40,238,100│八十三年四月││限公司 │ │ │0 │ │ ││負責人:乙○○│ │ │ │ │ │├───────┼──┼─────┼─────┼─────┼──────┤│三益電信股份有│甲級│55,663,600│ 48,996,32│33,379,500│八十三年四月││限公司 │ │ │8 │ │ ││負責人:陳昭雲│ │ │ │ │ │├───────┼──┼─────┼─────┼─────┼──────┤│高祥通信工程股│甲級│130,367,51│ 66,843,00│98,052,150│八十三年四月││份有限公司 │ │9 │0 │ │(實際由陳尚││負責人:黃麗貞│ │ │ │ │府經營) │├───────┼──┼─────┼─────┼─────┼──────┤│上算企業有限公│甲級│59,015,950│ 54,512,40│50,434,900│八十三年四月││司 │ │ │0 │ │ ││負責人:李台生│ │ │ │ │ │├───────┼──┼─────┼─────┼─────┼──────┤│宏錡電信工程股│甲級│63,265,000│ 77,878,31│93,815,400│八十三年四月││份有限公司 │ │ │0 │ │ ││負責人:己○○│ │ │ │ │ │├───────┼──┼─────┼─────┼─────┼──────┤│聯合電信工程股│甲級│45,752,915│ 62,871,17│ │八十三年四月││份有限公司 │ │ │5 │ │ ││負責人:蔡榮科│ │ │ │ │ │├───────┼──┼─────┼─────┼─────┼──────┤│建發電信工程股│甲級│82,313,600│ 81,931,50│40,767,300│八十三年四月││份有限公司 │ │ │0 │ │ ││負責人:陳錨星│ │ │ │ │ │├───────┼──┼─────┼─────┼─────┼──────┤│天厚通信有限公│甲級│45,209,500│ 20,777,00│45,954,450│八十三年四月││司 │ │ │0 │ │ ││負責人:李元在│ │ │ │ │ │├───────┼──┼─────┼─────┼─────┼──────┤│立家電信工程有│甲級│17,666,596│ 28,784,17│ 4,970,000│八十三年四月││限公司 │ │ │0 │ │(實際由黃秋││負責人:李清琴│ │ │ │ │元經營) │├───────┼──┼─────┼─────┼─────┼──────┤│南電通信工程有│甲級│53,528,180│ 91,917,00│18,223,500│八十三年四月││限公司 │ │ │0 │ │(八十四年七││負責人:鄭天明│ │ │ │ │月前之原負責││ │ │ │ │ │人為陳金田)│├───────┼──┼─────┼─────┼─────┼──────┤│皇元工程有限公│乙級│49,744,965│ 22,820,10│21,723,200│八十三年四月││司 │ │ │0 │ │ ││負責人:郭夢生│ │ │ │ │ │├───────┼──┼─────┼─────┼─────┼──────┤│莊電通信工程有│乙級│31,610,000│ 30,548,30│24,128,200│八十三年四月││限公司 │ │ │0 │ │ ││負責人:吳明峰│ │ │ │ │ │├───────┼──┼─────┼─────┼─────┼──────┤│三芳通信有限公│乙級│ 6,775,233│ 27,952,95│ 9,555,000│八十三年四月││司 │ │ │6 │ │ ││負責人:劉文雄│ │ │ │ │ │├───────┼──┼─────┼─────┼─────┼──────┤│陞電電信工程股│乙級│40,001,649│ 29,195,25│24,129,000│八十三年四月││份有限公司 │ │ │0 │ │ ││負責人:丁○○│ │ │ │ │ │├───────┼──┼─────┼─────┼─────┼──────┤│易達通信工程有│乙級│36,391,603│ 26,736,90│29,536,400│八十三年四月││限公司 │ │ │0 │ │(實際由易德││負責人:易德全│ │ │ │ │昇經營) │├───────┼──┼─────┼─────┼─────┼──────┤│官慶電信工程有│乙級│20,031,495│ 46,238,51│ 4,655,000│八十三年四月││限公司 │ │ │0 │ │(實際由官煥││負責人:梁秀琴│ │ │ │ │章經營) │├───────┼──┼─────┼─────┼─────┼──────┤│瑞祥電信工程有│乙級│38,052,077│ 33,889,43│20,622,850│八十三年四月││限公司 │ │ │6 │ │(實際由黃根││負責人:陳美香│ │ │ │ │旺經營) │├───────┼──┼─────┼─────┼─────┼──────┤│霹靂電信工程有│丙級│15,506,000│ 4,166,00│ 2,960,000│八十三年四月││限公司 │ │ │0 │ │ ││負責人:尤清淵│ │ │ │ │ │├───────┼──┼─────┼─────┼─────┼──────┤│鎧贊電信工程有│丙級│ │ │ 3,392,000│八十四年十一││限公司 │ │ │ │ │月 ││負責人:洪清實│ │ │ │ │ │├───────┼──┼─────┼─────┼─────┼──────┤│致強電信工程股│丙級│10,965,765│ 12,630,00│ 2,700,000│八十三年四月││份有限公司 │ ││0 │ │(實際由吳基││負責人:吳吟 │ │ │ │ │銘經營) │├───────┼──┼─────┼─────┼─────┼──────┤│欣煌通信有限公│丙級│ 3,080,000│ 32,502,32│ 4,070,000│八十三年十月││司 │ │ │2 │ │ ││負責人:陳獻煌│ │ │ │ │ │├───────┼──┼─────┼─────┼─────┼──────┤│威信企業有限公│丙級│ │ 1,315,00│ 6,889,000│八十四年九月││司 │ │ │0 │ │(實際由蔡榮││負責人:許添珍│ │ │ │ │科經營) │├───────┼──┼─────┼─────┼─────┼──────┤│天益通信工程有│丙級│ │ 32,935,50│ 6,760,000│八十四年三月││限公司 │ │ │0 │ │(實際由李元││負責人:凌美玉│ │ │ │ │在經營) │├───────┼──┼─────┼─────┼─────┼──────┤│信宏電信工程股│丙級│ │ 16,747,50│ 5,679,150│八十五年一月││份有限公司 │ │ │0 │ │(實際由楊宗││負責人:蘇光達│ │ │ │ │賢經營)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鄭淑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
│編 號 │物    品      名    稱│數    量│所有人姓名  │
├───┼───────────┼────┼──────┤
│一    │電信線路工程包商一覽表│乙      │乙○○      │
├───┼───────────┼────┼──────┤
│二    │華銀存款往來明細表    │乙      │乙○○      │
├───┼───────────┼────┼──────┤
│三    │聯誼會(會長)選票    │乙      │丁○○      │
├───┼───────────┼────┼──────┤
│四    │聯誼會(會計)選票    │乙      │丁○○      │
├───┼───────────┼────┼──────┤
│五    │聯誼會(出納)選票    │乙      │丁○○      │
├───┼───────────┼────┼──────┤
│六    │聯誼會(總務)選票    │乙      │丁○○      │
├───┼───────────┼────┼──────┤
│七    │聯誼會(資料)選票    │乙      │丁○○      │
├───┼───────────┼────┼──────┤
│八    │聯誼會(行政)選票    │乙      │丁○○      │
├───┼───────────┼────┼──────┤
│九    │現金簿(八十四年)    │乙      │李台生      │
├───┼───────────┼────┼──────┤
│十    │現金簿(八十一~八十三│乙      │李台生      │
│      │年)                  │        │            │
├───┼───────────┼────┼──────┤
│十一  │現金簿(八十四~八十五│乙      │    〞      │
│      │年)                  │        │            │
├───┼───────────┼────┼──────┤
│十二  │總分類帳(八十三年)  │乙      │    〞      │
├───┼───────────┼────┼──────┤
│十三  │總分類帳(八十四年)  │乙      │    〞      │
├───┼───────────┼────┼──────┤
│十四  │總分類帳(八十五年)  │乙      │    〞      │
├───┼───────────┼────┼──────┤
│十五  │會計憑證(八十五年三月│乙      │    〞      │
│      │一日~八十五年四月三十│        │            │
│      │日)                  │        │            │
├───┼───────────┼────┼──────┤
│十六  │會計憑證(八十五年五月│乙      │    〞      │
│      │三日~八十五年五月三十│        │            │
│      │一日)                │        │            │
├───┼───────────┼────┼──────┤
│十七  │雜記本                │乙      │    〞      │
│      │                      │        │            │
├───┼───────────┼────┼──────┤
│十八  │日曆手冊              │乙    │    〞      │
├───┼───────────┼────┼──────┤
│十九  │電信聯誼會管理規章、財│乙冊    │丙○○      │
│      │務報表、選票等        │        │            │
├───┼───────────┼────┼──────┤
│二十  │電信線路工程承包公司資│乙      │    〞      │
│      │料                    │        │            │
├───┼───────────┼────┼──────┤
│二十一│易達公司及電信聯誼會帳│乙      │    〞      │
│      │頁資料                │        │            │
├───┼───────────┼────┼──────┤
│二十二│易達公司及電信聯誼會傳│乙      │    〞      │
│      │票資料                │        │            │
├───┼───────────┼────┼──────┤
│二十三│易達公司及電信聯誼會便│乙      │    〞      │
│      │條資料                │        │            │
├───┼───────────┼────┼──────┤
│二十四│易達公司及電信聯誼會帳│乙│    〞      │
│      │目分錄簿              │        │            │
├───┼───────────┼────┼──────┤
│二十五│易達公司及己○○名片  │乙      │    〞      │
├───┼───────────┼────┼──────┤
│二十六│南區○○○路工程明細表│乙      │己○○      │
├───┼───────────┼────┼──────┤
│二十七│電信線路工程包商資料表│乙      │    〞      │
├───┼───────────┼────┼──────┤
│二十八│電信線路工程包商資料表│乙      │    〞      │
├───┼───────────┼────┼──────┤
│二十九│電信公司工程分配表    │乙冊    │己○○      │
├───┼───────────┼────┼──────┤
│三十  │包商未完工程統計表    │乙      │    〞      │
├───┼───────────┼────┼──────┤
│三十一│包商基本技術員名冊    │乙      │    〞      │
├───┼───────────┼────┼──────┤
│三十二│包商基本技術員名冊    │乙      │  〞      │
├───┼───────────┼────┼──────┤
│三十三│電信工程承攬限額明細表│乙      │鄭天明      │
├───┼───────────┼────┼──────┤
│三十四│線路包商基本技術員名冊│乙      │    〞      │
├───┼───────────┼────┼──────┤
│三十五│進出帳款              │乙      │    〞      │
├───┼───────────┼────┼──────┤
│三十六│進出帳款              │乙      │    〞      │
├───┼───────────┼────┼──────┤
│三十七│高祥公司合約資料      │乙      │    〞      │
├───┼───────────┼────┼──────┤
│三十八│陞電公司合約資料      │乙冊    │鄭天明      │
├───┼───────────┼────┼──────┤
│三十九│鄭天明磁碟片          │乙本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四三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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