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六四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銘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六四一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一三九三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連續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乙○○曾於八十五年間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四年,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及證據,均引用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被告二人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所犯之竊盜犯行,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所犯三次竊盜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被告乙○○曾於八十五年間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四年,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以勞力賺取財物,貪圖便利,竊取他人之物,實屬不該,被告甲○○一再行竊,素行非佳,惟念二人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所竊之物品部分經被害人領回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陳銘珠

書記官 謝群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六四一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