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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5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楊筑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55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包括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關於被告出生日期「48年12月16日」均更正為「59年12月1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包括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關於被告出生日期,均誤載為「48年12月16日」,惟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59年12月16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筑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552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