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9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9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
字第1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恐嚇等7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恐嚇等如附表所示之7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傷害 │故意對少年犯│傷害 │ │ │品 │品 │品 │品 │ │恐嚇危害安全│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07月24日│96年07月24日│96年07月18日│96年7月18日 │96年09月01日│96年8月31日 │96年8 月27日│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6年│同左 │高雄地檢96年│同左 │高雄地檢97年│高雄地檢97年│同左 │ │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字第67│ │度毒偵字第86│ │度偵字第937 │度偵緝字第12│ │ │ │85號 │ │53號 │ │號 │78 號 │ │ ├───┬──┼──────┼──────┼──────┼──────┼──────┼──────┼──────┤ │ │法院│高雄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最 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同左 │96年度訴字第│同左 │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簡上字│同左 │ │ │ │3737號 │ │4503號 │ │860號 │第1070號 │ │ │ ├──┼──────┼──────┼──────┼──────┼──────┼──────┼──────┤ │事實審│判決│96年11月19日│同左 │96年12月21日│同左 │97年02月21日│97年12月23日│同左 │ │ │日期│ │ │ │ │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 │案號│96年度訴字第│同左 │97年度訴字第│同左 │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簡上字│同左 │ │確 定│ │3737號 │ │4503號 │ │860號 │第1070號 │ │ │判 決├──┼──────┼──────┼──────┼──────┼──────┼──────┼──────┤ │ │日期│96年12月10日│同左 │97年01月21日│同左 │97年03月31日│97年12月23日│同左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277條 │兒童及少年福│第277條第1項│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 │利法第70條第│ │ │ │1項 │2項 │1項 │2項 │ │1 項前段、刑│ │ │ │ │ │ │ │ │法第305 條第│ │ │ │ │ │ │ │ │1項 │ │ ├──────┼──────┴──────┴──────┴──────┴──────┼──────┴──────┤ │備 考 │前經本院97年度審聲字第432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 │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 │ │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