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0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0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拾柒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如附表(二)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定應執行之刑,雖屬自由裁量之範圍,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一)、(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惟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罪,其上所載之犯罪日期,參照卷附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420 號判決書,應更正為96.12.30),爰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 、5 、6 所示之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420 號判決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8 月、8 月、8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附表(一)編號11、12所示之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1471號判決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8 月、8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附表(一)編號13、14所示之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1842號判決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8 月、8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則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一)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另附表(一)編號1 、2 、3 、7 、8 、9 、15、17所示之罪,及附表(二)編號1 之罪,雖均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07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