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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9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9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

字第1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恐嚇等7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恐嚇等如附表所示之7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枚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傷害        │故意對少年犯│傷害        │
│            │品          │品          │品          │品          │            │恐嚇危害安全│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07月24日│96年07月24日│96年07月18日│96年7月18日 │96年09月01日│96年8月31日 │96年8 月27日│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6年│同左        │高雄地檢96年│同左        │高雄地檢97年│高雄地檢97年│同左        │
│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字第67│            │度毒偵字第86│            │度偵字第937 │度偵緝字第12│            │
│            │85號        │            │53號        │            │號          │78 號       │            │
├───┬──┼──────┼──────┼──────┼──────┼──────┼──────┼──────┤
│      │法院│高雄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最  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同左        │96年度訴字第│同左        │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簡上字│同左        │
│      │    │3737號      │            │4503號      │            │860號       │第1070號    │            │
│      ├──┼──────┼──────┼──────┼──────┼──────┼──────┼──────┤
│事實審│判決│96年11月19日│同左        │96年12月21日│同左        │97年02月21日│97年12月23日│同左        │
│      │日期│            │            │            │            │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      │案號│96年度訴字第│同左        │97年度訴字第│同左        │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簡上字│同左        │
│確  定│    │3737號      │            │4503號      │            │860號       │第1070號    │            │
│判  決├──┼──────┼──────┼──────┼──────┼──────┼──────┼──────┤
│      │日期│96年12月10日│同左        │97年01月21日│同左        │97年03月31日│97年12月23日│同左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277條 │兒童及少年福│第277條第1項│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       │利法第70條第│            │
│            │1項         │2項         │1項         │2項         │            │1 項前段、刑│            │
│            │            │            │            │            │            │法第305 條第│            │
│            │            │            │            │            │            │1項         │            │
├──────┼──────┴──────┴──────┴──────┴──────┼──────┴──────┤
│備      考  │前經本院97年度審聲字第432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      │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
│            │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945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