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6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265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169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丙○○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為「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民國97年度訴字第404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98年4 月11日執行完畢」,及更正證據欄編號1之待證事實欄第三行為「已於98年9 月2 日失竊」,並增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又被告有上所述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收受來路不明之贓車,增加國家機關對於財產犯罪追查之困難,惟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收受贓物之經過、該贓車之價值暨被告前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其犯罪情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31694號
被 告 丙○○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12巷19弄7之
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無業
上開被告因贓物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以其兄郭子成之名義購買LJK─570號光陽豪邁125
CC機車供自己騎用,於民國98年8月間騎乘該機車因車禍
受損,幾近全毀,乃於98年9月8日與郭子成2人共同推該機
車前往高雄縣鳳山市○○街90巷1弄3─1號友人許仁瑋(另
行偵辦)之住處樓下,將該機車交給許仁瑋修理,並交付機
車鑰匙,迄同年月11日晚上7時許仁瑋電話通知丙○○車己
修好,丙○○乃前往許仁瑋之住處交付許仁瑋3000元修理費
取車,見許仁瑋交還之機車係山葉RS100CC之車型,且
交還之機車鑰匙亦與原交付之鑰匙不同,明知係來源不明之
贓物,仍予收受。嗣於同年月17日將該機車借給友人廖世涵
(己不起訴處分)騎用時為警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編號│ 證據 │ 待證事項 │
├──┼─────────┼─────────────┤
│ │被告於本署98年偵字│被告將三陽豪邁125CC機車 │
│1 │第28174號案件中之 │因車禍幾近全毀後,以3000元│
│ │陳述 │之代價交付許仁瑋修理,取回│
│ │ │時發現車型及鑰匙均己不同,│
│ │ │嗣又借給廖世涵騎用被查獲之│
│ │ │事實。 │
├──┼─────────┼─────────────┤
│ │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廖世涵所騎被查獲之機車,係│
│2 │目錄表 │山葉2005年份,101CC,懸 │
│ │ │掛LJK─570車牌,惟引擎 │
│ │ │號碼為5SK─505588。 │
├──┼─────────┼─────────────┤
│ │乙○○警詢筆錄 │乙○○所有之引擎號碼5SK │
│3 │ │─505588,車牌M6A─827號│
│ │ │機車,己於98年2月21日失竊 │
│ │ │。 │
└──┴─────────┴─────────────┘
二、被告經傳並未到庭,惟其於另案己自承取回修復之機車時己
發現車型不符,是其顯有贓物之認識,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