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訴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周子宸

原告
陳妍溱
被告
張育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3萬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6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起訴依被告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起訴狀送達後,本件審理時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3萬元,自擴張聲明筆錄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係基於被告同一侵權行為擴張其聲明,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意思,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11時20分許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提供其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密碼等帳戶資料及個人身分證字號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後,於110年10月14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伊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若獲利要出金則需先繼續入金投資云云,致伊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22日10時25分許匯款50萬元、於110年10月22日11時57分許匯款113萬元,至永豐銀行帳戶內,旋為詐欺集團某成員轉出,使伊受有上開財產損失,依法應負賠償之責。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458號刑案卷宗確認相符,有該案判決(本院卷第17至43頁)及電子卷證可憑。參以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賠償,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3萬元,及自擴張聲明筆錄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