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1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5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浚雲
- 指定辯護人
- 康文彬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657 號中華民國101 年3 月7 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323 36349號、
100 年度偵字第2275、49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黃浚雲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於93年2 月5 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並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2 案接續執行,於96年6 月2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8年5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與傅義光、陳春添(2 人均經原審判刑確定)、邱進興(業於100 年12月10日死亡經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竟共同基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99年6 月間起,由黃浚雲負責出資,邱進興負責製毒工廠之籌劃、監督及著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傅義光則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傳達製造之步驟,並同時負責看守製毒之原料,且提供其位於高雄市苓雅區○○○路63號13樓之19之租屋處作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地點,陳春添則負責組裝器具及著手製作。渠等謀議既定,邱進興即在上開傅義光租屋處著手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惟因缺乏部分製毒器具與原料,黃浚雲與陳春添遂於99年7 月16日南下至上開傅義光租屋處,2 人於查看製毒器具及流程後,由陳春添再列出所缺乏之器具與原料,陳春添並於99年7 月23日,北上返回其位於臺北市○○○路85巷之租屋處,並自屋內載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書籍、製毒器具、化學藥品及安非他命半成品回到上開傅義光租屋處,除續以「紅磷法」進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並製造出如附表一編號7 至12所示之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溶液之外,並將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體倒入燒杯加蒸餾水融化,再利用瓦斯爐加熱重新結晶變大,以此方式重新製造為較優質之甲基安非他命(此部分尚未重新結晶完全)。嗣於99年7 月24日13時20分許,為警於監控邱進興、傅義光、陳春添等人多日後,見時機成熟,遂先在上開渠等租屋處所之1樓電梯出口處拘提陳春添,再進入上開租屋處所內拘提傅義光,並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示在屋內實施逕行搜索,當場查獲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証据,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証人即共同被告傳義光、陳春添於警訊中所為被告黃浚雲有參與共同製造毒品安非他命之陳述,與原審審理時所為被告黃浚雲有參與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之陳述相同,是傅義光、陳春添2 人於警訊中此部分之陳述無証据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者,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証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証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証据,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1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証人即共同被告邱進興已死亡(已經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其於警訊中之陳述經証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証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前述規定,邱進興於警訊中之陳述,有証据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自得為證據。本件傅義光於99年7 月29日偵訊中(偵一卷第116 至119 頁);陳春添於99年7 月25日、同年7月29日、同年12月2 日偵訊中(偵一卷第47至49頁、第112至114 頁、第176 至177 頁);邱進興於99年12月2 日偵訊中(偵一卷第179 至180 頁)具結所為之證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惟係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並經具結,且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具有證據能力。
四、次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按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 第2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因此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95 號、94年度臺上字第466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陳春添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黃浚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 ,係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有99年聲監續字第2270號通訊監察書1 份在卷可憑(原審卷一第119 頁),而依監聽錄音所製作之監聽譯文,經提示予公訴人、被告黃浚雲及辯護人後,此部分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異議(被告黃浚雲之辯護人僅就該門號是否為被告黃浚雲所持用為爭執),對譯文內容真實性亦無爭執,是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均具證據能力。
五、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99年7 月24日13時25分起至18時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37至48頁)、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99年7 月25日調南機緝字第09976026345 號扣押物品清單(偵一卷第139至151頁),本質上屬公務員本於職權所為,其正確性及可信性頗高,如有錯誤亦可請求更正,應屬第159條之4第1 款由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或證明文書,應具有證據能力。
六、查獲現場照片11張(警卷第44至45頁)係傳達照相當時現場情況,而透過照片傳達的情形與現場真實情形,在內容上的一致性,透過機械的正確性來加以保障。換言之,照片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憶所經常發生的表現錯誤,是認照片之性質係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於此亦別無證據證明上開照片有經偽造、變造之情形,自有證據能力。
七、復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同法第198 條、第208 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第206 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本件法務部調查局99年10月8 日調科壹字第09900447680 號鑑定書係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為檢察官之概括委託而送請鑑定,揆諸前揭說明,屬「法律規定」得為證據者,應有證據能力。
八、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他證據方法(指証人即共同被告傅義光、陳春添於警訊中之陳述以外部分)之證據能力,此部分檢察官、被告黃浚雲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之被告黃浚雲否認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辯稱:只是因為邱進興說要找會作化工的朋友,方介紹陳春添與邱進興認識,事後即由渠等自行聯絡,我並未出資或指使邱進興與陳春添製造毒品,且門號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亦非我所使用,99年7 月16日當時只是因為我的小孩住在高雄左營,我才帶陳春添下去,並一起到邱進興住處,我後來就直接離開,並未再與他們聯絡,我未共同製造毒品云云;辯護人主張:本件通聯譯文經勘驗結果,該聲音與被告黃浚雲之聲音不符,電話亦非被告黃浚雲所有,本件僅有原審共同被告陳春添、傅義光、邱進興等人之供述,並無其他客觀證據足資顯示係被告黃浚雲出資或指示云云。惟查:
(一)証人即原審共同被告陳春添、傅義光、邱進興(已死亡)與被告黃浚雲於99年6 月間起,由被告黃浚雲負責出資,邱進興負責製毒工廠之籌劃、監督、著手製作,傅義光則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中,傳達製造之步驟,並同時負責看守製毒之原料,且提供其位於高雄市苓雅區○○○路63號13樓之19之租屋處作為製造地點,陳春添則負責組裝器具及著手製作,被告邱進興並先在上開傅義光租屋處著手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惟因缺乏部分製毒器具與原料,被告黃浚雲與陳春添遂於同年7 月16日,南下至上開傅義光提供之處所,陳春添復於同年7 月23日,北上返回其位於臺北市○○○路85巷之租屋處,載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書籍、製毒器具、化學藥品及安非他命半成品回到上開租屋處,除續以「紅磷法」進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並製造出如附表一編號7 至12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水溶液外,並將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體倒入燒杯加蒸餾水融化,再利用瓦斯爐加熱重新結晶變大,以此方式重新製造為較優質之甲基安非他命(至警查獲當時尚未結晶完全)等事實,業據証人即共同被告陳春添於101 年2 月8 日原審審理中(原審卷二第279 頁反面);傅義光於101 年2 月29日原審審理中(原審卷二第322 頁)均坦承認罪不諱,並有陳春添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進興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偵一卷第97至99頁)、陳春添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傅義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偵一卷第100 至102 頁)、被告黃浚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邱進興持用之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第35至36頁、本院卷二第165 頁)、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99年7月24日13時25分起至18時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37至48頁)、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99年7 月25日調南機緝字第09976026345 號扣押物品清單(偵一卷第139 至151 頁)、查獲現場照片11張(警卷第44至45頁)等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溶液、晶體以及相關原料、工具、手機等物扣案可憑,且上開扣案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均符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合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本案符合「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製造工廠等節,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10月8 日調科壹字第09900447680 號鑑定書1本及照片93張在卷可稽(檢驗結果詳見附表一至三之鑑定結果欄),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二)証人即共同被告陳春添等人以電話互相聯絡之過程中,其電話中所稱之「阿云」、「阿民」、「文哥」、「北貓」等綽號均係被告黃浚雲,且被告黃浚雲指示陳春添為邱進興組裝器具並參與製毒,其並出資購買如附表二至三所示之製毒器具及化學藥品,又另曾於99年7 月16日與陳春添一同南下前往上開供製毒之用之租屋處察看製毒處所,嗣於同年7 月23日於製造之過程中,復囑傅義光交代陳春添應注意製毒之步驟事宜等節,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春添於年7 月25日偵查中、100 年12月14日原審審理中;證人即共同被告邱進興於99年12月2 日偵查中(偵一卷第179頁至180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傅義光於101 年1 月11日原審審理中(原審卷二第263 頁反面、第266 頁)均證述綦詳,並有99年7 月23日傅義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及陳春添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1 份在卷可稽(偵一卷第102 頁),足見被告黃浚雲上開辯稱:99年7 月16日陪同陳春添南下高雄並非因製毒之事云云,應無可採。
(三)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春添於上開偵訊中亦證稱:本件原本是一個叫阿民(即被告黃浚雲)的找我,告訴我他朋友「西瓜」(即邱進興)不會組裝蒸餾器具,所以我就從台北買蒸餾器具下來高雄幫他們組裝,並且看邱進興如何製造這些東西等語(偵卷第48頁);其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所講的「阿民」就是黃浚雲,「阿民」、「阿云」都是同一人,我都叫黃浚雲「文兄」,邱進興則說「北貓」就是「阿民」,我曾在台北與黃浚雲同住,黃浚雲叫我把東西帶下去,幫邱進興組裝好,製毒器具是我去買的,錢是黃浚雲給的,我在99年7 月24日警詢中有提到黃浚雲說邱進興會製作毒品,要我幫忙組裝製毒器具,並向其學習製毒技術,我所謂的製毒就是指製造安非他命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二第224 至229 頁)。又證人即共同被告邱進興於99年12月2 日偵訊中亦證稱:綽號「北貓」之男子即為黃浚雲等語(偵一卷第179 頁至180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傅義光於101 年1 月11日原審審理中證稱:當時我不知道「文哥」(即黃浚雲)是誰,但他有帶陳春添下來,當天是邱進興帶他們下來找我的,並表示要續租房子,我現在知道「文哥」就是黃浚雲,99年7 月23日22時15分之簡訊(見偵一卷第102 頁)係「阿文」叫我發的,我在台中要去新竹的時候,「文哥」叫我回高雄時跟「阿添」(即陳春添)說,因為我沒有直接回高雄,故在新竹發簡訊給他(陳春添)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63 頁反面、第266 頁)。綜觀上開證述,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春添、邱進興、傅義光就「阿云」、「阿民」、「文哥」、「北貓」均係被告黃浚雲等情皆證述一致,況陳春添既曾與被告黃浚雲在北部同住一處,可見陳春添與被告黃浚雲平日素有交情,衡情,若被告黃浚雲果與本件無關,則陳春添當無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明確並具結證述上開被告黃浚雲參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情節之理,足見上開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春添、邱進興、傅義光之證述,應堪採信,是被告黃浚雲即係陳春添、傅義光、邱進興所指之綽號「阿云」、「阿民」、「文哥」、「北貓」,並為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主要出資者等節,應堪認定。
(四)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平日確為被告黃浚雲所持用,且曾先於99年7 月16日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與邱進興聯絡匯款16萬元,嗣於同年7 月20日,再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與邱進興聯絡由陳春添北上載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製毒器具等節,有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9年7 月16日11時39分許、同年7 月20日16時40分35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原審卷二第165 頁、警卷第36頁)、及法務部監聽光碟各一份在卷可稽,上開監聽光碟中經原審勘驗雙方對話內容略為:【99年7月16日11時39分許】「(阿云即黃浚雲)我先匯幫你16萬元過去,剩下不夠的我再....。」「(西瓜即邱進興)多少就多少。」「(黃浚雲)嗯..好吧。」「(邱進興)好。」【99年7月20日16時40分35秒許】「(邱進興)你打他有接嗎?」「(黃浚雲)娃娃嗎?」「(邱進興)沒接喔…那個少年仔…」「(黃浚雲)他在外面啦…他沒過去那裡…你就叫「阿添」(即陳春添)坐上來馬上再坐下去…這樣不是很簡單的事情!」「(邱進興)嗯。」「(黃浚雲)對啊!」。証人即共同被告邱進興並於原審陳稱:上開二通電話確定是我和「阿云」的通話沒錯,「阿云」即是「北貓」等語明確,有原審100 年10月12日製作勘驗筆錄1 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157 頁及反面)。是綜合上開事證,益可確認被告黃浚雲於陳春添、邱進興前揭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期間,確有提供資金予渠等購買製毒器具及原料之事證已甚明確,故被告黃浚雲之辯護意旨辯稱: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並非被告黃浚雲所有云云,惟犯罪者持用他人名義之行動電話,是簡單易見之脫罪方法,只要能証明係行為人持用該電話,即符証据法則,是辯護人辯稱該行動電話門號並非被告黃浚雲所有,被告未涉入犯罪云云,即非可採。
(五)原審辯護人雖聲請就上開通訊內容送請聲紋鑑定云云,惟按審理事實之法院,於證據調查程序中,對於攸關被告犯罪構成要件之證物,命付鑑定與否,有自由裁量之權,倘若經踐行勘驗、辨識等程序,已得判斷該項證物之屬性,不生疑義,縱未命付鑑定,亦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619號判決可供參照。本件上開電話通訊內容業經原審踐行勘驗程序(原審卷二第157 頁正反面,第186 頁至187 頁),且經通話一方即邱進興已陳稱:通話內容確係我與「阿云」即被告黃浚雲之對話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57 頁反面)等節,業如上述,是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確係被告黃浚雲所持用,上開電話通訊內容應確為被告黃浚雲及邱進興之對話等事實,已臻明確,自無須再行送交鑑定機關作聲紋鑑定必要。綜上所述,被告黃浚雲有出資共同參與製造安非他命之行為,已据陳春添、傅義光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及邱進興於警訊及偵查中陳述明確,並有前述通訊監察譯文可稽,因陳春添、傅義光、邱進興係主要行為人,而3 人均一致指証被告黃浚雲有參與造造毒品安非他命已如前述,事證明確,被告黃浚雲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浚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黃浚雲與陳春添、傅義光、邱進興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黃浚雲於9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於93年2 月5 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2 案接續執行,於96年6 月2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8年5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惟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僅就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
三、原審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規定,並審酌被告黃浚雲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人體有莫大之戕害,危害國民身體健康及社會風氣,竟仍製造安非他命欲販售牟利,其製造尚未完成純化結晶之階段即遭查獲,所扣得之安非他命溶液數量、所製毒原料、設備非少,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於社會治安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並說明:(一)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溶液、結晶體及粉末,經鑑定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則為被告黃浚雲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送驗結果均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上開器具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與器具本身,依一般經驗判斷,二者應可分離,故就附表一所示之溶液、結晶體及粉末,及附表二所示器具上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留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又其中如附表一編號3 、4 、7所示之晶體及液態檢品中;附表二編號1 、8 、11所示器具上之殘留物中,雖均另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七項(假)麻黃鹼成分,而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違禁物,然因與各該晶體、液態檢品、及殘留物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應與上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液態檢品及殘留物一併沒收銷燬。(二)扣案如附表二(除其上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留物外)、附表三所示之物,皆屬共犯陳春添、邱進興所有,且均係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陳春添、傅義光均供承在卷(原審卷二第293 頁、第330 頁反面),並有法務部調查局100 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原審卷二第208 頁),是上開物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沒收之。(三)另扣案如附表四之物,無證據足認係與本件犯罪有直接關連之物(詳如附表四備註欄所載),均不予沒收;另被告黃浚雲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則雖為供聯絡本件製造毒品所用之物,然無證據顯示係被告黃浚雲所有,其不予宣告沒收之理由。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被告黃浚雲上訴否認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扣押物品目│數量│扣押物品 /│鑑定結果(依卷附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 │號│錄表所載品│ │鑑定編號 │日鑑定書) │ │ │名 │ │ │ │ ├─┼─────┼──┼─────┼──────────────────────┤ │1 │其他化學藥│1瓶 │79 │液態檢品經檢驗含微量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 │ │品 │ │(鑑定編號│非他命成分,淨重 105 公克(空包裝重 20 公克 │ │ │ │ │79-10)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0.50 %,純質淨重 0.53 │ │ │ │ │ │公克。 │ ├─┼─────┼──┼─────┼──────────────────────┤ │2 │其他化學藥│1瓶 │79 │液態檢品經檢驗含微量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 │ │品 │ │(鑑定編號 │非他命成分,淨重 119 公克(空包裝重 396 公克│ │ │ │ │79-11)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0.50 %,純質淨重 0.60 │ │ │ │ │ │公克。 │ ├─┼─────┼──┼─────┼──────────────────────┤ │3 │疑似愷他命│1包 │82 │晶體檢品經檢驗含 │ │ │毒品 │ │ │( 1)微量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安非他命成│ │ │ │ │ │分,淨重 201 公克(空包裝重 7 公克),甲基安│ │ │ │ │ │非他命純度 0.50 %,純質淨重1.01 公克。 │ │ │ │ │ │ │ │ │ │ │ │( 2)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 7 項假麻黃鹼成分 │ │ │ │ │ │,淨重 201 公克(空包裝重 7 公克),純度 │ │ │ │ │ │36.23 %,純質淨重 72.82 公克。 │ ├─┼─────┼──┼─────┼──────────────────────┤ │4 │疑似安非他│2 包│83 │結晶檢品經檢驗均含 │ │ │命結晶 │ │ │( 1)微量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 │ │ │ │,合計淨重 15.46 公克(空包裝重 2.83 公克) │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0.50 %,純質淨重 0.08 公│ │ │ │ │ │克。 │ │ │ │ │ │( 2)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 7 項假麻黃鹼成分 │ │ │ │ │ │,合計淨重 15.46 公克(空包裝重 2.83 公,純 │ │ │ │ │ │度 40.83 公克。 │ ├─┼─────┼──┼─────┼──────────────────────┤ │5 │疑似麻黃素│1 瓶│84 │液態檢品經檢驗含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 │ │淬取液 │ │(鑑定編號│命成分,淨重 242 公克(空包裝重 160 公克),│ │ │ │ │84-2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5.73 %,純質淨重 13.87 公 │ │ │ │ │ │克。 │ ├─┼─────┼──┼─────┼──────────────────────┤ │6 │疑似白色粉│1包 │85 │「疑似白色粉末毒品」粉末檢品,經檢驗含第二級│ │ │末毒品 │ │(鑑定編號│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 0.79 公克│ │ │ │ │85-3) │(空包裝重 0.21 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 │ │ │ │ │75.92%,純質淨重 0.60 公克。 │ ├─┼─────┼──┼─────┼──────────────────────┤ │7 │液態毒品 │1瓶 │87 │ 「液態毒品」液態檢品經檢驗 │ │ │ │ │(鑑定編號│( 1)含微量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 │ │87-1) │分,淨重 115 公克 ( 空包裝重 49 公克 ),甲基│ │ │ │ │ │安非他命純度 0.50%,純質淨重 0.58 公克。 │ │ │ │ │ │ │ │ │ │ │ │( 2)殘留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 │ │ │ │ │之碘成分。 │ │ │ │ │ │ │ │ │ │ │ │( 3)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七項(假)麻黃鹼│ │ │ │ │ │成分,淨重 115 公克(空包裝重 49 公克),純 │ │ │ │ │ │度 0.51 %,純質淨重 0.59 公克。 │ │ │ │ │ │ │ │ │ │ │ │( 4)含中間產物氯(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 │ │ │ │ │ │115 公克。 │ ├─┼─────┼──┼─────┼──────────────────────┤ │8 │液態毒品 │1瓶 │87 │「液態毒品」液態檢品經檢驗含微量第二級第 89 │ │ │ │ │(鑑定編號│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 121 公克 (空包 │ │ │ │ │87-2) │裝重 49 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2.68% ,純 │ │ │ │ │ │質淨重 3.24 公克。 │ │ │ │ │ │ │ │ │ │ │ │殘留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 │ │ │ │ │分。 │ ├─┼─────┼──┼─────┼──────────────────────┤ │9 │液態毒品 │1 瓶│87 │「液態毒品」液態檢品經檢驗含含第二級第 89 項│ │ │ │ │(鑑定編號│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 54 公克 (空包裝重│ │ │ │ │87-3 ) │49 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34.21%,純質淨重│ │ │ │ │ │18.47 公克。 │ │ │ │ │ │ │ │ │ │ │ │殘留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 │ │ │ │ │分。 │ ├─┼─────┼──┼─────┼──────────────────────┤ │10│液態毒品 │1瓶 │87 │「液態毒品」液態檢品經檢驗含第二級第 89 項毒│ │ │ │ │(鑑定編號│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 71 公克 (空包裝重 112│ │ │ │ │87-4 ) │公克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重 9.75%,純質淨重 │ │ │ │ │ │6.92 公克。 │ │ │ │ │ │ │ │ │ │ │ │殘留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 │ │ │ │ │分。 │ ├─┼─────┼──┼─────┼──────────────────────┤ │11│液態毒品 │1瓶 │87 │「液態毒品」液態檢品經檢驗含第二級第 89 項毒│ │ │ │ │(鑑定編號│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 70 公克 (空包裝重 │ │ │ │ │87-5) │112 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8.76%,純質淨重│ │ │ │ │ │6.13 公克。 │ │ │ │ │ │ │ │ │ │ │ │殘留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 │ │ │ │ │分。 │ ├─┼─────┼──┼─────┼──────────────────────┤ │12│液態毒品 │1瓶 │87 │「液態毒品」液態檢品經檢驗含第二級第 89 項毒│ │ │ │ │(鑑定編號│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 28 公克 (空包裝重 │ │ │ │ │87-6) │160 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0.50%,純質淨重│ │ │ │ │ │0.14 公克。 │ │ │ │ │ │ │ │ │ │ │ │殘留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 │ │ │ │ │分。 │ │ │ │ │ │ │ └─┴─────┴──┴─────┴──────────────────────┘ 附表二: ┌─┬─────┬──┬────┬──────────────────────┐ │編│扣押物品目│數量│扣押物品│鑑定結果(依卷附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 │號│錄表所載品│ │/ 鑑定編│日鑑定書) │ │ │名 │ │號 │ │ ├─┼─────┼──┼────┼──────────────────────┤ │1 │加熱器 │1個 │34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四│ │ │ │ │ │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2 │電磁攪拌器│1個 │35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以紅│ │ │ │ │ │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分。 │ ├─┼─────┼──┼────┼──────────────────────┤ │3 │攪拌機 │1台 │49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以紅│ │ │ │ │ │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分。 │ ├─┼─────┼──┼────┼──────────────────────┤ │4 │真空馬達 │1台 │52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5 │烘乾機 │1台 │58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以紅│ │ │ │ │ │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分。 │ ├─┼─────┼──┼────┼──────────────────────┤ │6 │加熱鍋 │1個 │59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7 │濾瓶 │2個 │63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8 │研磨機 │1台 │74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四│ │ │ │ │ │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9 │滴管 │5支 │76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以紅│ │ │ │ │ │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分。 │ ├─┼─────┼──┼────┼──────────────────────┤ │10│吸食器 │3組 │78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11│燒杯燒瓶 │1批 │80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四│ │ │ │ │ │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份、以紅磷法製造│ │ │ │ │ │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分。 │ ├─┼─────┼──┼────┼──────────────────────┤ │12│分液漏斗 │1個 │89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附表三: ┌─┬─────┬──┬─────┬───────────────────────┐ │編│扣押物品目│數量│扣押物品 /│鑑定結果(依卷附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 │號│錄表所載 │ │鑑定編號 │、法務部調查局100 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000594│ │ │ │ │ │ │300 號函) │ ├─┼─────┼──┼─────┼───────────────────────┤ │1 │鐵架 │3組 │1 │ │ ├─┼─────┼──┼─────┼───────────────────────┤ │2 │分液漏斗 │1個 │2 │依法務部調查局100 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000 │ │ │ │ │ │594300號函為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器具。│ │ │ │ │ │ │ ├─┼─────┼──┼─────┼───────────────────────┤ │3 │化工大辭典│2本 │3 │ │ ├─┼─────┼──┼─────┼───────────────────────┤ │4 │製毒筆記本│1 本│4 │ │ ├─┼─────┼──┼─────┼───────────────────────┤ │5 │三口燒瓶 │1個 │5 │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 │ │ │ │ │100 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 │ │ │ │ │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器具。 │ │ │ │ │ │ │ ├─┼─────┼──┼─────┼───────────────────────┤ │6 │燒杯 │1個 │6 │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 │ │ │ │ │100 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 │ │ │ │ │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器具。 │ │ │ │ │ │ │ ├─┼─────┼──┼─────┼───────────────────────┤ │7 │陶瓷漏斗 │5個 │7、64 │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 │ │ │ │ │100 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 │ │ │ │ │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器具。 │ │ │ │ │ │ │ ├─┼─────┼──┼─────┼───────────────────────┤ │8 │量杯 │2個 │8 │依法務部調查局 100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000594│ │ │ │ │ │300 號函以為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器具。(│ │ │ │ │ │相關盛裝容器) │ ├─┼─────┼──┼─────┼───────────────────────┤ │9 │冷凝管 │2 支│9 │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 │ │ │ │ │100 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 │ │ │ │ │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器具。 │ │ │ │ │ │ │ ├─┼─────┼──┼─────┼───────────────────────┤ │10│濾紙 │1盒 │10 │ │ ├─┼─────┼──┼─────┼───────────────────────┤ │11│護目鏡 │1個 │11 │ │ ├─┼─────┼──┼─────┼───────────────────────┤ │12│活性炭 │4包 │12、56 │經檢視研判均為活性炭。 │ │ │ │ │ │ │ │ │ │ │ │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甲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化工原料。 │ ├─┼─────┼──┼─────┼───────────────────────┤ │13│草酸 │2 罐│13 │經檢視含有成份均為草酸。 │ ├─┼─────┼──┼─────┼───────────────────────┤ │14│吸量管 │2支 │14 │ │ ├─┼─────┼──┼─────┼───────────────────────┤ │15│氫氧化鉀 │1 瓶│15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氫氧化鉀。 │ ├─┼─────┼──┼─────┼───────────────────────┤ │16│硫酸鋁鉀 │1 瓶│16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硫酸鋁鉀。 │ ├─┼─────┼──┼─────┼───────────────────────┤ │17│紅磷 │9 瓶│17 │鑑定經檢視瓶上成份標示均為紅磷。 │ │ │ │ │(鑑定編號│ │ │ │ │ │17-1 至 │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 │ │ │ │17-6)及53│100 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 │ │ │ │ │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化工原料。 │ │ │ │ │ │ │ ├─┼─────┼──┼─────┼───────────────────────┤ │18│氫氧化鈣 │1 瓶│18 │經檢驗成分為氫氧化鈣。 │ ├─┼─────┼──┼─────┼───────────────────────┤ │19│抽油吸管 │ 1支│19 │ │ ├─┼─────┼──┼─────┼───────────────────────┤ │20│醋酸 │2 瓶│20 │經檢驗成分均為醋酸。 │ ├─┼─────┼──┼─────┼───────────────────────┤ │21│乾燥劑 │1盒 │21 │ │ ├─┼─────┼──┼─────┼───────────────────────┤ │22│苯 │2 瓶│22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苯。 │ ├─┼─────┼──┼─────┼───────────────────────┤ │23│鹽酸 │1 瓶│23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標示為鹽酸。 │ │ │ │ │ │ │ │ │ │ │ │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 │ │ │ │ │100 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 │ │ │ │ │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化工原料。 │ │ │ │ │ │ │ ├─┼─────┼──┼─────┼───────────────────────┤ │24│沸石 │2 瓶│24 │檢視瓶成分標示均為沸石。 │ │ │ │ │(鑑定編號│ │ │ │ │ │24-1 至 │ │ │ │ │ │24-2) │ │ ├─┼─────┼──┼─────┼───────────────────────┤ │25│硫代酸鈉 │1 瓶│25 │經檢視成分為硫代酸鈉。 │ ├─┼─────┼──┼─────┼───────────────────────┤ │26│醋酸鈉 │1 瓶│26 │經檢驗成分為醋酸鈉。 │ │ │ │ │ │ │ │ │ │ │ │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為甲基安非他命│ │ │ │ │ │合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化工原料。 │ ├─┼─────┼──┼─────┼───────────────────────┤ │27│氯化鈉 │1 瓶│27 │經檢驗成分為氯化鈉。 │ ├─┼─────┼──┼─────┼───────────────────────┤ │28│氨水 │2瓶 │28 │經檢視瓶上標示均為氨水。 │ │ │ │ │(鑑定編號│ │ │ │ │ │28-1 至 │ │ │ │ │ │28-2) │ │ │ │ │ │ │ │ ├─┼─────┼──┼─────┼───────────────────────┤ │29│磷酸 │1 瓶│29 │經檢視瓶上標示均為磷酸。 │ ├─┼─────┼──┼─────┼───────────────────────┤ │30│定時器 │1 個│30 │ │ ├─┼─────┼──┼─────┼───────────────────────┤ │31│碳酸鈉 │1 瓶│31 │經檢驗成分為碳酸鈉。 │ ├─┼─────┼──┼─────┼───────────────────────┤ │32│玻璃漏斗 │1個 │32 │依法務部調查局 100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000594│ │ │ │ │ │300 號函為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器具。 │ │ │ │ │ │ │ ├─┼─────┼──┼─────┼───────────────────────┤ │33│防毒面具 │1個 │36 │ │ ├─┼─────┼──┼─────┼───────────────────────┤ │34│折疊手機 │1支 │37 │註.陳春添使用手機,供聯絡本件製毒事宜所用。 │ │ │門號: │ │ │ │ │ │0000000000│ │ │ │ │ │MEI:354022│ │ │ │ │ │00000000 │ │ │ │ ├─┼─────┼──┼─────┼───────────────────────┤ │35│磁石 │2個 │38 │ │ ├─┼─────┼──┼─────┼───────────────────────┤ │36│酸鹼試紙 │1盒 │39 │ │ ├─┼─────┼──┼─────┼───────────────────────┤ │37│製毒配件 │1盒 │40 │ │ ├─┼─────┼──┼─────┼───────────────────────┤ │38│濾瓶 │1個 │41 │ │ ├─┼─────┼──┼─────┼───────────────────────┤ │39│溫度計 │4支 │42、47 │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甲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設備。 │ ├─┼─────┼──┼─────┼───────────────────────┤ │40│玻璃棒 │2支 │43 │ │ ├─┼─────┼──┼─────┼───────────────────────┤ │41│燒杯燒瓶 │1箱 │44 │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 │ │ │ │ │100 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 │ │ │ │ │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器具。 │ │ │ │ │ │ │ ├─┼─────┼──┼─────┼───────────────────────┤ │42│酒精 │1瓶 │45 │經檢驗成分為甲醇。 │ │ │ │ │(鑑定編號│ │ │ │ │ │45-1 ) │ │ ├─┼─────┼──┼─────┼───────────────────────┤ │43│酒精 │1 瓶│45 │鑑定經檢驗成分為乙醇。 │ │ │ │ │(鑑定編號│ │ │ │ │ │45-2 ) │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甲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化工原料。 │ ├─┼─────┼──┼─────┼───────────────────────┤ │44│濾紙 │4盒 │46 │ │ ├─┼─────┼──┼─────┼───────────────────────┤ │45│脫水機 │1台 │48 │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甲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設備。 │ ├─┼─────┼──┼─────┼───────────────────────┤ │46│夾鍊袋 │3包 │50 │ │ ├─┼─────┼──┼─────┼───────────────────────┤ │47│磅秤 │2個 │51 │ │ ├─┼─────┼──┼─────┼───────────────────────┤ │48│鹽酸 │2 瓶│54 │經檢驗成分均為鹽酸。 │ │ │ │ │(鑑定編號│ │ │ │ │ │54-1至54-2│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 │ │ │ │) │100 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 │ │ │ │ │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化工原料。 │ │ │ │ │ │ │ ├─┼─────┼──┼─────┼───────────────────────┤ │49│硫酸 │1 瓶│55 │經檢驗成分為硫酸。 │ ├─┼─────┼──┼─────┼───────────────────────┤ │50│甲苯 │2 桶│57 │驗成分均為二甲苯。 │ │ │ │ │(鑑定編號│ │ │ │ │ │57-1、57-3│依法務部調查局100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0005943│ │ │ │ │) │00 號函為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化工原料 │ │ │ │ │ │。 │ ├─┼─────┼──┼─────┼───────────────────────┤ │51│甲苯 │1桶 │57 │經檢驗成分為丙酮。 │ │ │ │ │(鑑定編號│ │ │ │ │ │57-2) │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為甲基安非他命│ │ │ │ │ │合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化工原料。 │ ├─┼─────┼──┼─────┼───────────────────────┤ │52│碘 │7 瓶│60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均為碘。 │ │ │ │ │(鑑定編號│ │ │ │ │ │60-1 至 │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 │ │ │ │60-7) │100 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 │ │ │ │ │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化工原料。 │ │ │ │ │ │ │ ├─┼─────┼──┼─────┼───────────────────────┤ │53│冰箱 │1台 │65 │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為甲基安非他命│ │ │ │ │ │合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設備。 │ ├─┼─────┼──┼─────┼───────────────────────┤ │54│氯化鈀 │1 罐│67 │經檢驗成分為氯化鈀。 │ │ │ │ │ │ │ ├─┼─────┼──┼─────┼───────────────────────┤ │55│氫氧化鈉 │1 罐│68 │經檢驗為氫氧化鈉。 │ │ │ │ │ │ │ │ │ │ │ │依法務部調查局100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0005943│ │ │ │ │ │00 號函為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器具。 │ │ │ │ │ │ │ ├─┼─────┼──┼─────┼───────────────────────┤ │56│醋酸 │2 瓶│69 │隨機取樣一瓶經檢驗成分為甲酸。 │ │ │ │ │(鑑定編號│ │ │ │ │ │69-2) │ │ ├─┼─────┼──┼─────┼───────────────────────┤ │57│甲胺 │1 瓶│70 │經檢驗成分為甲胺。 │ ├─┼─────┼──┼─────┼───────────────────────┤ │58│丙酮 │1瓶 │71 │經檢驗成分為丙嗣。 │ │ │ │ │ │ │ │ │ │ │ │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為甲基安非他命│ │ │ │ │ │合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化工原料。 │ ├─┼─────┼──┼─────┼───────────────────────┤ │59│氨水 │1 瓶│72 │經檢驗成分為氨水。 │ │ │ │ │ │ │ │ │ │ │ │ │ ├─┼─────┼──┼─────┼───────────────────────┤ │60│乙醚 │1瓶 │73 │經檢驗成分為鹽酸。 │ │ │ │ │ │ │ │ │ │ │ │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 │ │ │ │ │100 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 │ │ │ │ │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化工原料。 │ │ │ │ │ │ │ ├─┼─────┼──┼─────┼───────────────────────┤ │61│玻璃棒 │5 支│75 │ │ ├─┼─────┼──┼─────┼───────────────────────┤ │62│漏斗(塑膠│2個 │77 │ │ │ │) │ │ │ │ │ │ │ │ │ │ ├─┼─────┼──┼─────┼───────────────────────┤ │63│其他化學藥│1 瓶│79 │經檢驗成分為乙醚。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1 ) │ │ ├─┼─────┼──┼─────┼───────────────────────┤ │64│其他化學藥│2 瓶│79 │經檢驗成分均為醋酸鈉。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2、79-3│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為甲基安非他命│ │ │ │ │) │合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化工原料。 │ ├─┼─────┼──┼─────┼───────────────────────┤ │65│其他化學藥│1瓶 │79 │經檢驗成分為環己矽氧烷及環庚矽氧烷。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4) │ │ ├─┼─────┼──┼─────┼───────────────────────┤ │66│其他化學藥│1 瓶│79 │經檢驗成分為過猛酸鉀。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5) │ │ ├─┼─────┼──┼─────┼───────────────────────┤ │67│其他化學藥│1瓶 │79 │經檢驗成分為氯化鈉。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6 ) │ │ ├─┼─────┼──┼─────┼───────────────────────┤ │68│其他化學藥│1瓶 │79 │經檢驗成分為鹽酸。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7) │依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7日鑑定書為甲基安非他命│ │ │ │ │ │合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化工原料。 │ ├─┼─────┼──┼─────┼───────────────────────┤ │69│其他化學藥│1 瓶│79 │經檢驗成分為雙氧水。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8 ) │ │ ├─┼─────┼──┼─────┼───────────────────────┤ │70│其他化學藥│1 瓶│79 │ 經檢驗成分為醋酸。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9 ) │ │ ├─┼─────┼──┼─────┼───────────────────────┤ │71│其他化學藥│1 瓶│79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白油。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12) │ │ ├─┼─────┼──┼─────┼───────────────────────┤ │72│其他化學藥│2 瓶│79 │經檢驗成分為氧化鈣。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13 及 │ │ │ │ │ │79-14) │ │ ├─┼─────┼──┼─────┼───────────────────────┤ │73│其他化學藥│1 瓶│79 │經檢驗成分為四氫咈喃。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15) │ │ ├─┼─────┼──┼─────┼───────────────────────┤ │74│其他化學藥│1 瓶│79 │經檢驗成分為丁酮。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 79-16) │ │ ├─┼─────┼──┼─────┼───────────────────────┤ │75│其他化學藥│1 瓶│79 │經檢驗成分為硫酸銅。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 79-17) │ │ ├─┼─────┼──┼─────┼───────────────────────┤ │76│「藥丸」 │1包 │81 │「藥丸」藥錠檢品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 7│ │ │ │ │ │項假麻黃鹼成分,淨重 114.09 公克 (空包裝重5.06│ │ │ │ │ │ 公克 ),純度 16.20 %,純質淨重 18.48 公克。 │ │ │ │ │ │ │ │ │ │ │ │依法務部調查局100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0005943│ │ │ │ │ │00 號函為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化工原料。 │ │ │ │ │ │ │ │ │ │ │ │ │ ├─┼─────┼──┼─────┼───────────────────────┤ │77│量桶 │2個 │88 │依法務部調查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為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器│ │ │ │ │ │具。(相關盛裝容器) │ ├─┼─────┼──┼─────┼───────────────────────┤ │78│疑似麻黃素│1 瓶│84 │經檢驗為甲基苯甲醛。 │ │ │淬取液 │ │(鑑定編號│ │ │ │ │ │84-1 ) │ │ ├─┼─────┼──┼─────┼───────────────────────┤ │79│疑似白色粉│1包 │85 │經檢驗成分為硫酸銨。 │ │ │末毒品 │ │(鑑定編號│ │ │ │ │ │85-1) │ │ ├─┼─────┼──┼─────┼───────────────────────┤ │80│疑似白色粉│1包 │85 │經檢驗成分為咖啡因。 │ │ │末毒品 │ │(鑑定編號│ │ │ │ │ │編號 85-2 │ │ │ │ │ │) │ │ ├─┼─────┼──┼─────┼───────────────────────┤ │81│疑似白色粉│1包 │85 │經檢驗成分為硫酸鹽。 │ │ │末毒品 │ │(鑑定編號│ │ │ │ │ │85-4) │ │ ├─┼─────┼──┼─────┼───────────────────────┤ │82│疑似白色粉│5包 │85 │經檢驗成分均為氯化鈉。 │ │ │末毒品 │ │(鑑定編號│ │ │ │ │ │85-5 至 │ │ │ │ │ │85-9) │ │ ├─┼─────┼──┼─────┼───────────────────────┤ │83│滑蓋手機門│1支 │93 │註.邱進興所有,供傅義光(水哥)持以聯絡本件製 │ │ │號: │ │ │毒事宜所用。 │ │ │0000000000│ │ │ │ │ │IMEI:35195│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4│搖頭丸 │1包 │86 │「搖頭丸」藥錠檢品經檢驗含第四級第 7 項毒品 │ │ │ │ │鑑定編號 │溴西泮成分,淨重 2.68 公克。 │ │ │ │ │86-1) │ │ │ │ │ │ │ │ ├─┼─────┼──┼─────┼───────────────────────┤ │ │ │ │ │ │ │85│搖頭丸 │1包 │86 │「搖頭丸」藥錠檢品經檢驗含第四級第 19 項毒品 │ │ │ │ │(鑑定編號│二氮平及第四級第 34 項毒品勞拉西泮成分,淨重 │ │ │ │ │86-2) │0.89 公克。 │ │ │ │ │ │ │ ├─┼─────┼──┼─────┼───────────────────────┤ │ │ │ │ │ │ │86│搖頭丸 │1包 │86 │「搖頭丸」藥錠檢品經檢驗含第三級第 19 項毒品 │ │ │ │ │(鑑定編號│愷他命成分,淨重 0.45 公克。 │ │ │ │ │86-3 ) │ │ └─┴─────┴──┴─────┴───────────────────────┘ 附表四:不予沒收之物 ┌──┬──────┬──┬─────┬───────────────────┐ │編 │扣押物品目錄│數量│扣押物品編│備註 │ │號 │表所載 │ │號 │ │ │ │ │ │ │ │ │ │ │ │ │ │ ├──┼──────┼──┼─────┼───────────────────┤ │1 │粉紅色整理箱│1個 │33 │無證據足證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相關│ │ │ │ │ │ │。 │ ├──┼──────┼──┼─────┼───────────────────┤ │2 │筆記型電腦 │1台 │61 │無證據足證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相關│ │ │ │ │ │。 │ ├──┼──────┼──┼─────┼───────────────────┤ │ │3 │邱進興印章、│2個 │62 │無證據足證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相關│ │ │陳OO印章 │ │ │。 │ ├──┼──────┼──┼─────┼───────────────────┤ │4 │房屋租賃契約│2份 │66 │無證據足證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相關│ │ │書 │ │ │。 │ │ ├──┼──────┼──┼─────┼───────────────────┤ │5 │鑰匙圈 │3副 │90 │無證據足證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相關│ │ │ │ │ │。 │ ├──┼──────┼──┼─────┼───────────────────┤ │6 │小魚 │1包 │91 │無證據足證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相關│ │ │ │(扣押物品目│ │ │。 │ │ │錄名稱為冰箱│ │ │ │ │ │結晶毒品) │ │ │ │ ├──┼──────┼──┼─────┼───────────────────┤ │7 │直立手機門 │1支 │92 │無證據足證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相關│ │ │ │號: │ │ │。 │ │ │0000000000 │ │ │ │ │ │IMEI: │ │ │ │ │ │00000000000 │ │ │ │ │ │0726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