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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李政庭施盈志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5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春添
被告
義務辯護人 蘇佰陞律師
被告
傅義光
被告
義務辯護人 廖頌熙律師
被告
黃浚雲
被告
義務辯護人 康文彬律師
被告
邱進興
選任辯護人
莊進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323號、99年度偵字第36349號、100年度偵字第2275號、100年度偵字第4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春添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溶液、粉末及結晶體,以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其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留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除其上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留物外)、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傅義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溶液、粉末及結晶體,以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其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留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除其上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留物外)、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浚雲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溶液、粉末及結晶體,以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其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留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除其上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留物外)、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邱進興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黃浚雲前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於93年2月5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並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2 案接續執行,甫於96年6月2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8年5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與傅義光、邱進興、陳春添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在我國係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竟共同基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99年6月間起,由黃浚雲負責出資,邱進興(業於100年12月10日死亡)負責製毒工廠之籌劃、監督及著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傅義光則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傳達製造之步驟,並同時負責看守製毒之原料,且提供其位於高雄市苓雅區○○○路63號13樓之19之租屋處作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地點,陳春添則負責組裝器具及著手製作。渠等謀議既定,邱進興即在上開傅義光租屋處著手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惟因缺乏部分製毒器具與原料,黃浚雲與陳春添遂於99年7 月16日南下至上開傅義光租屋處,2 人於查看製毒器具及流程後,由陳春添再列出所缺乏之器具與原料,陳春添並於99年7 月23日,北上返回其位於臺北市○○○路85巷之租屋處,並自屋內載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書籍、製毒器具、化學藥品及安非他命半成品回到上開傅義光租屋處,除續以「紅磷法」進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並製造出如附表一編號7 至12所示之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溶液之外,並將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體倒入燒杯加蒸餾水融化,再利用瓦斯爐加熱重新結晶變大,以此方式重新製造為較優質之甲基安非他命(此部分尚未重新結晶完全)。嗣於99年7 月24日13時20分許,員警於監控邱進興、傅義光、陳春添等人多日後,見時機成熟,遂先在上開渠等租屋處所之1 樓電梯出口處拘提陳春添,再進入上開租屋處所內拘提傅義光,並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示在屋內實施逕行搜索,當場查獲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自得為證據。本件被告兼證人傅義光於99年7 月29日偵訊中(偵一卷第116至119頁);被告兼證人陳春添於99年7月25日、同年7月29日、同年12月2 日偵訊中(偵一卷第47至49頁、第112至114頁、第176至177頁);被告兼證人邱進興於99年12月2 日偵訊中(偵一卷第179至180頁)具結所為之證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惟係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並經具結,且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按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 第2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因此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95 號、94年度臺上字第466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陳春添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黃浚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 ,係經本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有99年聲監續字第2270號通訊監察書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119 頁),而依監聽錄音所製作之監聽譯文,經本院提示予公訴人、被告4 人及渠等之辯護人後,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異議(被告黃浚雲之辯護人僅就該門號是否為被告黃浚雲所持用為爭執),對譯文內容真實性亦無爭執,是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均具證據能力。

三、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99年7 月24日13時25分起至18時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37至48頁)、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99年7 月25日調南機緝字第09976026345 號扣押物品清單(偵一卷第139至151頁),本質上屬公務員本於職權所為,其正確性及可信性頗高,如有錯誤亦可請求更正,應屬第159條之4第1 款由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或證明文書,應具有證據能力。

四、查獲現場照片11張(警卷第44至45頁)係傳達照相當時現場情況,而透過照片傳達的情形與現場真實情形,在內容上的一致性,透過機械的正確性來加以保障。換言之,照片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憶所經常發生的表現錯誤,是認照片之性質係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於此亦別無證據證明上開照片有經偽造、變造之情形,自有證據能力。

五、復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同法第198 條、第208 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第206 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本件法務部調查局99年10月8日調科壹字第09900447680號鑑定書係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為檢察官之概括委託而送請鑑定,揆諸前揭說明,屬「法律規定」得為證據者,應有證據能力。

六、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他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上之認定:

一、訊據被告陳春添於99年7月24日警詢中、101年2月8日本院審理中(警卷第13至18頁、本院卷二第279 頁反面)就上揭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傅義光雖於99年7月24日警詢中、101年2月22日本院審理中(警卷第1至6頁、本院卷二第322 頁)坦承參與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之事實,然其辯護人則辯稱:本件被告傅義光並未親手製毒,又非基於指揮主導地位,應屬幫助犯,且本件扣案毒品多屬液體,純度不佳而無法吸食,至結晶體部分之甲基安非他命則依被告陳春添所述,係由臺北帶至製毒處所,亦非製造成品,本件應屬未遂云云。被告黃浚雲則矢口否認涉有上開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伊只是因為被告邱進興說要找會作化工的朋友,方介紹被告陳春添與被告邱進興認識,事後即由渠等自行聯絡,伊並未出資或指使被告邱進興與陳春添製造毒品,且門號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亦非伊所使用云云;其辯護意旨則辯稱:本件通聯譯文經勘驗結果,該聲音與被告黃浚雲之聲音不符,電話亦非被告黃浚雲所有,本件僅有共同被告陳春添、傅義光、邱進興等人之供述,並無其他客觀證據足資顯示係被告黃浚雲出資或指示云云。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陳春添、傅義光、邱進興(已死亡)、黃浚雲於99年6 月間起,由被告黃浚雲負責出資,被告邱進興負責製毒工廠之籌劃、監督、著手製作,被告傅義光則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中,傳達製造之步驟,並同時負責看守製毒之原料,且提供其位於高雄市苓雅區○○○路63號13樓之19之租屋處作為製造地點,被告陳春添則負責組裝器具及著手製作,被告邱進興並先在上開傅義光租屋處著手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惟因缺乏部分製毒器具與原料,被告黃浚雲與陳春添遂於同年7 月16日,南下至上開傅義光提供之處所,陳春添復於同年7 月23日,北上返回其位於臺北市○○○路85巷之租屋處,載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書籍、製毒器具、化學藥品及安非他命半成品回到上開租屋處,除續以「紅磷法」進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並製造出如附表一編號7 至12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水溶液外,並將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體倒入燒杯加蒸餾水融化,再利用瓦斯爐加熱重新結晶變大,以此方式重新製造為較優質之甲基安非他命(至警查獲當時尚未結晶完全)等事實,業據被告陳春添於99年7月24日警詢中、101年2月8日本院審理中(警卷第13至18頁、本院卷二第279頁反面);傅義光於99年7月24日警詢中、101年2月22日本院審理中(警卷第1至6頁、本院卷二第頁)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告兼證人陳春添於99年7月29日偵訊中(偵一卷第112至114頁)、100 年12月14日本院審理中(本院卷二第223至229頁);被告兼證人傅義光於99年7月29日偵訊中(偵一卷第116頁至第119頁)、101年1 月11日本院審理中(本院卷二第263頁至266頁)以證人身分分別對於其自身以外之其餘被告涉案情節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被告陳春添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進興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偵一卷第97至99頁)、被告陳春添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傅義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偵一卷第100至102頁)、被告黃浚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進興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第35至36頁、本院卷二第165 頁)、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99年7 月24日13時25分起至18時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37至48頁)、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99年7月25日調南機緝字第09976026345號扣押物品清單(偵一卷第139至151頁)、查獲現場照片11張(警卷第44至45頁)等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溶液、晶體以及相關原料、工具、手機等物扣案可憑,且上開扣案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均符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合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本案符合「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製造工廠等節,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10月8 日調科壹字第09900447680號鑑定書1本及照片93張在卷可按(檢驗結果詳見附表一至三之鑑定結果欄),堪信被告陳春添、傅義光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又本件被告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已達既遂階段等節,亦有如下證據可佐: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同條例第1 條參照);是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言,犯罪嫌疑人於產製過程中,如已製造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態物質,而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之狀態,即應認其製造之行為已達既遂之階段。至於最後之純化階段,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完成純化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抑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毒品危害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307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1918號判決可資參照。

2.經查本件被告等業已以「紅磷法」製造出如附表一編號7 至12 所示之「液態毒品」,且其中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如附表一編號7 至12所示之液態毒品、附表二所示之製毒器具等扣案可憑。且上開扣案物品經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其中如附表一編號7 至12所示之「液態毒品」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殘留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所需之碘成分(其中編號7 之液態毒品並另含有中間產物氯(假)麻黃鹼成分,詳細檢驗結果如附表一鑑定結果欄所示),附表二編號2 「電磁攪拌器」(扣押編號35)、附表二編號3「攪拌機」(扣押物編號49)、附表二編號 5「烘乾機」(扣押物編號58)、附表二編號 9「滴管」(扣押物編號76)及附表二編號11「燒瓶燒杯」(扣押物編號80)等物,亦均有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分殘留(詳見附表二鑑定結果欄)等節,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10月8日調科壹字第09900447680號鑑定書1本在卷可按(上開鑑定書第2至4頁、第7頁),是足見如扣案附表一編號 7至12所示之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液態毒品」,確係由被告等人共同以「紅磷法」製成無疑。雖被告陳春添於99年 7月24日警詢中、同年7月25日偵訊中、100年12月14日本院審理中均供稱:液態毒品部分是伊加工處理;現場查獲已經結晶的安非他命不是伊加工後結晶的成品,伊在加工的甲基安非他命就是還在瓦斯爐上的那些東西;結晶體則有些是伊從台北帶下去,有些是本來就在那邊的,伊等當時尚未製作甲基安非他命成功云云(警卷第15頁、偵一卷第48頁、本院卷二第 226頁正反面),然被告等人既已完成製成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液態毒品,業如前述,足見該液態之甲基安非他命已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之狀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應認渠等製造之行為已達既遂之階段無疑,故被告傅義光之辯護意旨辯稱:被告傅義光所涉犯係製造未遂云云,則有誤會,尚非可採。

(三)又本件被告傅義光之辯護意旨雖另辯稱:被告傅義光應僅屬幫助犯云云,然查:

1.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2517號、92年度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可供參照。

2.經查,本件被告傅義光明知被告邱進興、陳春添係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除提供其位在高雄市苓雅區○○○路63號13樓之19之租屋處供被告邱進興、陳春添製毒使用外,並於製毒之過程中受被告邱進興、黃浚雲之託,向被告陳春添提醒製毒應注意之事項,及於上開租屋處看守製毒原料等節,業據被告傅義光於99年7月24日警詢中、同年7月25日偵訊中均坦認屬實,並供稱:伊大約於98年2、3月間在該處租屋,本來99年2、3月間欲退租,但老闆阿忠(綽號西瓜,即被告邱進興)表示他要使用,由伊出面向房東承租,但該屋均由阿忠(西瓜)與陳春添使用,阿忠(西瓜)使用該屋的目的係要抽取氫碘酸後製造安非他命毒品,因為伊欠阿忠的錢,所以伊負責傳話、跑腿、看守器具與原料;是陳春添之老闆西瓜跟文哥(即黃浚雲)交代伊去傳話給陳春添,之前伊曾向西瓜借 4萬元交保,所以西瓜告訴伊陳春添要下來弄這東西,要伊在那裡幫他們看顧,如果事成後他們會自伊欠的錢裡扣除等語(警卷第2至3頁、偵一卷第51至52頁);核與被告兼證人陳春添於99年7月24日警詢中證稱:綽號「水哥」之男子(即被告傅義光)知道伊將白色結晶體倒入燒杯加蒸餾水融化,再利用瓦斯爐加熱重新結晶,這個過程為製造安非他命毒品,傅義光確實知道伊製造毒品加工情事等語(警卷第15、17頁)相符。且被告傅義光於99年7 月23日陳春添北上載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製毒器具、化學藥品及安非他命半成品等物之際,尚曾多次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或傳簡訊予被告陳春添,指示及催促其加工製作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等節,亦據被告傅義光於上開警詢中供認屬實(警卷第 3至6頁),核與被告兼證人陳春添於同年7月25日偵訊中證稱:傅義光應該知道(伊等在其承租的屋內加工製造安非他命),傅義光撥電話給伊時也有催伊趕快結晶起來(偵一卷第48頁)等語相符,並有99 年7月23日被告傅義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及被告陳春添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可稽(偵一卷第100至102頁),足見被告傅義光參與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已甚顯明。

3.綜上可見,被告傅義光事先既已確知被告邱進興、陳春添等人將利用上開租屋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仍提供上開租屋處予渠等使用,並於製毒過程中代邱進興、黃浚雲提醒被告陳春添,及看守製毒原料,甚且於被告陳春添北上拿取製毒所需物品之際,猶多次以電話及簡訊催促並指示陳春添製毒事宜,足見其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證,已甚明確,故辯護意旨辯稱:本件被告傅義光所為僅屬幫助犯云云,洵非可採。

(四)至本件被告黃浚雲雖辯稱:伊雖有介紹被告邱進興與陳春添認識,然後續即由渠等自行聯絡,99年 7月16日當時只是因為伊的小孩住在高雄左營,伊才帶被告陳春添下去,並一起到邱進興住處,伊後來就直接離開,並未再與渠等聯絡云云。然查:

1.本件被告陳春添等人以電話互相聯絡之過程中,其電話中所稱之「阿云」、「阿民」、「文哥」、「北貓」等綽號均係被告黃浚雲,且本件係被告黃浚雲指示被告陳春添為被告邱進興組裝器具並參與製毒,其並出資購買如附表二至三所示之製毒器具及化學藥品,又另曾於99年 7月16日與被告陳春添一同南下前往上開供製毒之用之租屋處察看製毒處所,嗣於同年 7月23日於製造之過程中,復囑被告傅義光交代被告陳春添應注意製毒之步驟事宜等節,業據被告兼證人陳春添於年7月25日偵訊中、100年12月14日本院審理中;被告兼證人邱進興於99年12月 2日偵訊中(偵一卷第179頁至180頁);被告兼證人傅義光於101年1月11日本院審理中(本院卷二第263頁反面、第266頁)均證述綦詳,且有99年 7月23日被告傅義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及被告陳春添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可稽(偵一卷第102頁),足見被告黃浚雲上開辯稱:99年7月16日陪同陳春添南下高雄並非因製毒之事云云,應無可採。

2.另被告兼證人陳春添於上開偵訊中亦證稱:本件原本是一個叫阿民(即被告黃浚雲)的找伊,告訴伊他朋友「西瓜」(即邱進興)不會組裝蒸餾器具,所以伊就從台北買蒸餾器具下來高雄幫他們組裝,並且看邱進興如何製造這些東西等語(偵卷第48頁);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所講的「阿民」就是黃浚雲,「阿民」、「阿云」都是同一人,伊都叫黃浚雲「文兄」,邱進興則說「北貓」就是「阿民」,伊曾在台北與黃浚雲同住,黃浚雲叫伊把東西帶下去,幫邱進興組裝好,製毒器具是伊去買的,錢是黃浚雲給的,伊在99年7 月24日警詢中有提到黃浚雲說邱進興會製作毒品,要伊幫忙組裝製毒器具,並向其學習製毒技術,伊所謂的製毒就是指製造安非他命等語明確(本院卷二第224至229頁)。又被告兼證人邱進興於99年12月 2日偵訊中亦證稱:綽號「北貓」之男子即為黃浚雲等語(偵一卷第179頁至180頁)。被告兼證人傅義光則於101年1月11日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伊不知道「文哥」(即黃浚雲)是誰,但他有帶陳春添下來,當天是邱進興帶他們下來找我的,並表示要續租房子,伊現在知道「文哥」就是黃浚雲;而99年 7月23日22時15分之簡訊(見偵一卷第 102頁)係「阿文」叫伊發的,伊在台中要去新竹的時候,「文哥」叫伊回高雄時跟「阿添」(即陳春添)說,因為伊沒有直接回高雄,故在新竹發簡訊給他(陳春添)等語(本院卷二第263頁反面、第266頁)明確。是綜觀上開證述,被告兼證人陳春添、邱進興、傅義光就「阿云」、「阿民」、「文哥」、「北貓」均係被告黃浚雲等節皆證述一致,況被告陳春添既曾與被告黃浚雲在北部同住一處,可見被告陳春添與被告黃浚雲平日素有交情,衡情,若被告黃浚雲果與本件無關,則被告陳春添當無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明確並具結證述上開被告黃浚雲參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情節之理,足見上開被告兼證人陳春添、邱進興、傅義光之證述,應堪憑信。準此,被告黃浚雲即係被告陳春添、傅義光、邱進興所指之綽號「阿云」、「阿民」、「文哥」、「北貓」,並為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主要出資者等節,應堪認定。

3.又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平日確為被告黃浚雲所持用,且曾先於99年 7月16日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告邱進興聯絡匯款16萬元,嗣於同年 7月20日,再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告邱進興聯絡由被告陳春添北上載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製毒器具等節,此有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9年7月16日11時39分許、同年7月20日16時40分35秒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卷二第165 頁、警卷第36頁)、及法務部監聽光碟各一份在卷可佐,而上開監聽光碟中經本院勘驗雙方對話內容略為:【99年7月16日11時39分許】「(阿云即黃浚雲)我先匯幫你16萬元過去,剩下不夠的我再....。」「(西瓜即邱進興)多少就多少。」「(黃浚雲)嗯..好吧。」「(邱進興)好。」【99年7月20日16時40分35秒許】「(邱進興)你打他有接嗎?」「(黃浚雲)娃娃嗎?」「(邱進興)沒接喔…那個少年仔…」「(黃浚雲)他在外面啦…他沒過去那裡…你就叫「阿添」(即陳春添)坐上來馬上再坐下去…這樣不是很簡單的事情!」「(邱進興)嗯。」「(黃浚雲)對啊!」。被告邱進興並於本院供稱:上開二通電話確定是伊和「阿云」的通話沒錯,「阿云」即是「北貓」等語明確,此有本院100年10月12日製作勘驗筆錄1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 157頁及反面)。是綜合上開事證,益可確認被告黃浚雲於被告陳春添、邱進興前揭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期間,確有提供資金予渠等購買製毒器具及原料之事證已甚明確,故被告黃浚雲之辯護意旨辯稱: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並非被告黃浚雲所持用云云,並非可採。

4.又其辯護人雖聲請就上開通訊內容送請聲紋鑑定云云。惟按審理事實之法院,於證據調查程序中,對於攸關被告犯罪構成要件之證物,命付鑑定與否,有自由裁量之權,倘若經踐行勘驗、辨識等程序,已得判斷該項證物之屬性,不生疑義,縱未命付鑑定,亦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619號判決可供參照。本件上開電話通訊內容業經本院踐行勘驗程序(本院卷二第157頁正反面,第186頁至187 頁),且經通話一方即被告邱進興已供稱:通話內容確係其與「阿云」即被告黃浚雲之對話(本院卷二第 157頁反面)等節,業如上述,是本院認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確係被告黃浚雲所持用,上開電話通訊內容應確為被告黃浚雲及邱進興之對話等事實,已臻明確,自無須再行送交鑑定機關作聲紋鑑定,附此敘明。

(五)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春添、傅義光、黃浚雲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洵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春添、傅義光、黃浚雲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渠等 3人與被告邱進興(另不受理判決)就前開犯行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部分:

(一)被告黃浚雲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惟因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僅就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按上開規定係指偵查及審判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於法院訊問時所為之自白,故僅需被告於偵、審中均曾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5522號判決參照);又按所謂自白,乃被告對於自己之犯罪事實為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之供述(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455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陳春添、傅義光均分別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自白明確,已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又被告陳春添之辯護意旨雖另辯稱:被告陳春添僅單純受人指揮,非居於主導地位,且無證據證明被告陳春添因製毒行為而有獲得金錢或不法利益,其情節尚堪憫恕,請再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云云;被告傅義光之辯護意旨則另辯稱:被告傅義光於遭查獲時已供出製造毒品之來源為邱進興、黃浚雲,請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項減輕其刑云云。但查:

1.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經查,本件被告陳春添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立法者已予法院就此部分行為人犯罪情節輕至重為量刑之區間,且本件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予以減刑,本院認就前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予以減輕後之法定刑為量刑,應已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當無使一般人認失之過苛,有情輕法重或情堪憫恕之情,況被告陳春添於本件中乃實際著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依其犯罪情狀,難認有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節,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餘地。

2.至被告傅義光部分,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其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而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者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之懷疑被告所供毒品來源之人,則嗣後之破獲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97年度台上字第1475號判決可供參照。經查,本件檢警於99年 7月間,已分就被告陳春添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黃浚雲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通訊監察,並因而掌握綽號「西瓜」、「阿忠」之被告邱進興、綽號「阿云」之被告黃浚雲亦涉有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等節,有被告陳春添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進興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偵一卷第97至99頁)、及被告黃浚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進興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第35至36頁、本院卷二第 165頁)在卷可稽,可見本件檢警於99年 7月24日逮捕被告傅義光前,已有確切證據懷疑被告邱進興、黃浚雲亦涉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況被告傅義光於99年 7月24日警詢中僅供稱:伊之老闆為「阿忠」(即邱進興)、陳春添的老闆綽號「文哥」等語(警卷第1至6頁),並未提供被告邱進興、黃浚雲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嗣於同年 7月25日偵訊中,亦係本件承辦檢察官主動詢問「西瓜」之真實姓名是否即為邱進興,被告傅義光方為坦承(偵一卷第52頁)等節,有上開警、偵筆錄在卷可佐。更足證本件破獲被告邱進興、黃浚雲,與被告傅義光之供述間欠缺因果關係,是本件被告傅義光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事由之適用,均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等均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人體有莫大之戕害,危害國民身體健康及社會風氣,竟仍製造欲販售牟利,渠等所製成尚未完成純化結晶階段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溶液數量及所扣得之製毒原料、設備,然考量渠等於尚未完成純化結晶之階段即遭查獲,又被告陳春添、傅義光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另被告黃浚雲犯後態度不佳,未見悔意,再參酌渠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實施犯罪之分工情節輕重、對於社會治安所生危害程度等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溶液、結晶體及粉末,經鑑定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則為被告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送驗結果均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上開器具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與器具本身,依一般經驗判斷,二者應可分離,故就附表一所示之溶液、結晶體及粉末,及附表二所示器具上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留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又其中如附表一編號 3、4、7所示之晶體及液態檢品中;附表二編號1、8、11所示器具上之殘留物中,雖均另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七項(假)麻黃鹼成分,而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違禁物,然因與各該晶體、液態檢品、及殘留物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應與上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液態檢品及殘留物一併沒收銷燬,爰不另予諭知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二(除其上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留物外)、附表三所示之物,皆屬被告陳春添、邱進興所有,且均係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春添、傅義光均供承在卷(本院卷二第293頁、第330頁反面),並有法務部調查局100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 208頁),是上開物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三)另扣案如附表四之物,則無證據足認係與本件犯罪有直接關連之物(詳如附表四備註欄所載),均不予沒收;另被告黃浚雲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則雖為供聯絡本件製造毒品所用之物,然無證據顯示係被告黃浚雲所有,爰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肆、被告邱進興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進興已於100年12月10日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本院卷二第254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二第254-1頁)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茂增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扣押物品目│數量│扣押物品 /│鑑定結果(依卷附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
│號│錄表所載品│    │鑑定編號  │日鑑定書)                                  │
│  │名        │    │          │                                            │
├─┼─────┼──┼─────┼──────────────────────┤
│1 │其他化學藥│1瓶 │79        │液態檢品經檢驗含微量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
│  │品        │    │(鑑定編號│非他命成分,淨重 105 公克(空包裝重 20 公克 │
│  │          │    │79-10)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0.50 %,純質淨重 0.53 │
│  │          │    │          │公克。                                      │
├─┼─────┼──┼─────┼──────────────────────┤
│2 │其他化學藥│1瓶 │79        │液態檢品經檢驗含微量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
│  │品        │    │(鑑定編號 │非他命成分,淨重 119 公克(空包裝重 396 公克│
│  │          │    │79-11)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0.50 %,純質淨重 0.60 │
│  │          │    │          │公克。                                      │
├─┼─────┼──┼─────┼──────────────────────┤
│3 │疑似愷他命│1包 │82        │晶體檢品經檢驗含                            │
│  │毒品      │    │          │( 1)微量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安非他命成│
│  │          │    │          │分,淨重 201 公克(空包裝重 7 公克),甲基安│
│  │          │    │          │非他命純度 0.50 %,純質淨重1.01 公克。     │
│  │          │    │          │                                            │
│  │          │    │          │( 2)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 7 項假麻黃鹼成分 │
│  │          │    │          │,淨重 201 公克(空包裝重 7 公克),純度    │
│  │          │    │          │36.23 %,純質淨重 72.82 公克。             │
├─┼─────┼──┼─────┼──────────────────────┤
│4 │疑似安非他│2 包│83        │結晶檢品經檢驗均含                          │
│  │命結晶    │    │          │( 1)微量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  │          │    │          │,合計淨重 15.46 公克(空包裝重 2.83 公克) │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0.50 %,純質淨重 0.08 公│
│  │          │    │          │克。                                        │
│  │          │    │          │( 2)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 7 項假麻黃鹼成分 │
│  │          │    │          │,合計淨重 15.46 公克(空包裝重 2.83 公,純 │
│  │          │    │          │度 40.83 公克。                             │
├─┼─────┼──┼─────┼──────────────────────┤
│5 │疑似麻黃素│1 瓶│84        │液態檢品經檢驗含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
│  │淬取液    │    │(鑑定編號│命成分,淨重 242 公克(空包裝重 160 公克),│
│  │          │    │84-2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5.73 %,純質淨重 13.87 公 │
│  │          │    │          │克。                                        │
├─┼─────┼──┼─────┼──────────────────────┤
│6 │疑似白色粉│1包 │85        │「疑似白色粉末毒品」粉末檢品,經檢驗含第二級│
│  │末毒品    │    │(鑑定編號│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 0.79 公克│
│  │          │    │85-3)    │(空包裝重 0.21 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
│  │          │    │          │75.92%,純質淨重 0.60 公克。                │
├─┼─────┼──┼─────┼──────────────────────┤
│7 │液態毒品  │1瓶 │87        │ 「液態毒品」液態檢品經檢驗                 │
│  │          │    │(鑑定編號│( 1)含微量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          │    │87-1)    │分,淨重 115 公克 ( 空包裝重 49 公克 ),甲基│
│  │          │    │          │安非他命純度 0.50%,純質淨重 0.58 公克。    │
│  │          │    │          │                                            │
│  │          │    │          │( 2)殘留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
│  │          │    │          │之碘成分。                                  │
│  │          │    │          │                                            │
│  │          │    │          │( 3)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七項(假)麻黃鹼│
│  │          │    │          │成分,淨重 115 公克(空包裝重 49 公克),純 │
│  │          │    │          │度 0.51 %,純質淨重 0.59 公克。            │
│  │          │    │          │                                            │
│  │          │    │          │( 4)含中間產物氯(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  │
│  │          │    │          │115 公克。                                  │
├─┼─────┼──┼─────┼──────────────────────┤
│8 │液態毒品  │1瓶 │87        │「液態毒品」液態檢品經檢驗含微量第二級第 89 │
│  │          │    │(鑑定編號│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 121 公克 (空包 │
│  │          │    │87-2)    │裝重 49 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2.68% ,純 │
│  │          │    │          │質淨重 3.24 公克。                          │
│  │          │    │          │                                            │
│  │          │    │          │殘留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
│  │          │    │          │分。                                        │
├─┼─────┼──┼─────┼──────────────────────┤
│9 │液態毒品  │1 瓶│87        │「液態毒品」液態檢品經檢驗含含第二級第 89 項│
│  │          │    │(鑑定編號│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 54 公克 (空包裝重│
│  │          │    │87-3 )   │49 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34.21%,純質淨重│
│  │          │    │          │18.47 公克。                                │
│  │          │    │          │                                            │
│  │          │    │          │殘留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
│  │          │    │          │分。                                        │
├─┼─────┼──┼─────┼──────────────────────┤
│10│液態毒品  │1瓶 │87        │「液態毒品」液態檢品經檢驗含第二級第 89 項毒│
│  │          │    │(鑑定編號│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 71 公克 (空包裝重 112│
│  │          │    │87-4 )   │公克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重 9.75%,純質淨重 │
│  │          │    │          │6.92 公克。                                 │
│  │          │    │          │                                            │
│  │          │    │          │殘留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
│  │          │    │          │分。                                        │
├─┼─────┼──┼─────┼──────────────────────┤
│11│液態毒品  │1瓶 │87        │「液態毒品」液態檢品經檢驗含第二級第 89 項毒│
│  │          │    │(鑑定編號│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 70 公克 (空包裝重  │
│  │          │    │87-5)    │112 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8.76%,純質淨重│
│  │          │    │          │6.13 公克。                                 │
│  │          │    │          │                                            │
│  │          │    │          │殘留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
│  │          │    │          │分。                                        │
├─┼─────┼──┼─────┼──────────────────────┤
│12│液態毒品  │1瓶 │87        │「液態毒品」液態檢品經檢驗含第二級第 89 項毒│
│  │          │    │(鑑定編號│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 28 公克 (空包裝重  │
│  │          │    │87-6)    │160 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0.50%,純質淨重│
│  │          │    │          │0.14 公克。                                 │
│  │          │    │          │                                            │
│  │          │    │          │殘留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
│  │          │    │          │分。                                        │
│  │          │    │          │                                            │
└─┴─────┴──┴─────┴──────────────────────┘
附表二:
┌─┬─────┬──┬────┬──────────────────────┐
│編│扣押物品目│數量│扣押物品│鑑定結果(依卷附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
│號│錄表所載品│    │/ 鑑定編│日鑑定書)                                  │
│  │名        │    │號      │                                            │
├─┼─────┼──┼────┼──────────────────────┤
│1 │加熱器    │1個 │34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四│
│  │          │    │        │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2 │電磁攪拌器│1個 │35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以紅│
│  │          │    │        │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分。    │
├─┼─────┼──┼────┼──────────────────────┤
│3 │攪拌機    │1台 │49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以紅│
│  │          │    │        │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分。    │
├─┼─────┼──┼────┼──────────────────────┤
│4 │真空馬達  │1台 │52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5 │烘乾機    │1台 │58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以紅│
│  │          │    │        │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分。    │
├─┼─────┼──┼────┼──────────────────────┤
│6 │加熱鍋    │1個 │59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7 │濾瓶      │2個 │63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8 │研磨機    │1台 │74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四│
│  │          │    │        │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9 │滴管      │5支 │76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以紅│
│  │          │    │        │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分。    │
├─┼─────┼──┼────┼──────────────────────┤
│10│吸食器    │3組 │78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11│燒杯燒瓶  │1批 │80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四│
│  │          │    │        │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份、以紅磷法製造│
│  │          │    │        │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分。            │
├─┼─────┼──┼────┼──────────────────────┤
│12│分液漏斗  │1個 │89      │殘留第二級第 89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附表三:
┌─┬─────┬──┬─────┬───────────────────────┐
│編│扣押物品目│數量│扣押物品 /│鑑定結果(依卷附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
│號│錄表所載  │    │鑑定編號  │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科壹 │                                        │
│  │          │    │          │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                       │
├─┼─────┼──┼─────┼───────────────────────┤
│1 │鐵架      │3組 │1         │                                              │
├─┼─────┼──┼─────┼───────────────────────┤
│2 │分液漏斗  │1個 │2         │依法務部調查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
│  │          │    │          │器具。                                        │
├─┼─────┼──┼─────┼───────────────────────┤
│3 │化工大辭典│2本 │3         │                                              │
├─┼─────┼──┼─────┼───────────────────────┤
│4 │製毒筆記本│1 本│4         │                                              │
├─┼─────┼──┼─────┼───────────────────────┤
│5 │三口燒瓶  │1個 │5         │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法務部│
│  │          │    │          │調查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
│  │          │    │          │器具。                                        │
├─┼─────┼──┼─────┼───────────────────────┤
│6 │燒杯      │1個 │6         │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法務部│
│  │          │    │          │調查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
│  │          │    │          │器具。                                        │
├─┼─────┼──┼─────┼───────────────────────┤
│7 │陶瓷漏斗  │5個 │7、64     │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法務部│
│  │          │    │          │調查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
│  │          │    │          │器具。                                        │
├─┼─────┼──┼─────┼───────────────────────┤
│8 │量杯      │2個 │8         │依法務部調查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以為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
│  │          │    │          │器具。(相關盛裝容器)                        │
├─┼─────┼──┼─────┼───────────────────────┤
│9 │冷凝管    │2 支│9         │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法務部│
│  │          │    │          │調查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
│  │          │    │          │器具。                                        │
├─┼─────┼──┼─────┼───────────────────────┤
│10│濾紙      │1盒 │10        │                                              │
├─┼─────┼──┼─────┼───────────────────────┤
│11│護目鏡    │1個 │11        │                                              │
├─┼─────┼──┼─────┼───────────────────────┤
│12│活性炭    │4包 │12、56    │經檢視研判均為活性炭。                        │
│  │          │    │          │                                              │
│  │          │    │          │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甲基安非│
│  │          │    │          │他命合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化工原料。            │
├─┼─────┼──┼─────┼───────────────────────┤
│13│草酸      │2 罐│13        │經檢視含有成份均為草酸。                      │
├─┼─────┼──┼─────┼───────────────────────┤
│14│吸量管    │2支 │14        │                                              │
├─┼─────┼──┼─────┼───────────────────────┤
│15│氫氧化鉀  │1 瓶│15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氫氧化鉀。                │
├─┼─────┼──┼─────┼───────────────────────┤
│16│硫酸鋁鉀  │1 瓶│16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硫酸鋁鉀。                │
├─┼─────┼──┼─────┼───────────────────────┤
│17│紅磷      │9 瓶│17        │鑑定經檢視瓶上成份標示均為紅磷。              │
│  │          │    │(鑑定編號│                                              │
│  │          │    │17-1 至   │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法務部│
│  │          │    │17-6)及53│調查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
│  │          │    │          │化工原料。                                    │
├─┼─────┼──┼─────┼───────────────────────┤
│18│氫氧化鈣  │1 瓶│18        │經檢驗成分為氫氧化鈣。                        │
├─┼─────┼──┼─────┼───────────────────────┤
│19│抽油吸管  │ 1支│19        │                                              │
├─┼─────┼──┼─────┼───────────────────────┤
│20│醋酸      │2 瓶│20        │經檢驗成分均為醋酸。                          │
├─┼─────┼──┼─────┼───────────────────────┤
│21│乾燥劑    │1盒 │21        │                                              │
├─┼─────┼──┼─────┼───────────────────────┤
│22│苯        │2 瓶│22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苯。                      │
├─┼─────┼──┼─────┼───────────────────────┤
│23│鹽酸      │1 瓶│23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標示為鹽酸。                  │
│  │          │    │          │                                              │
│  │          │    │          │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法務部│
│  │          │    │          │調查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
│  │          │    │          │化工原料。                                    │
├─┼─────┼──┼─────┼───────────────────────┤
│24│沸石      │2 瓶│24        │檢視瓶成分標示均為沸石。                      │
│  │          │    │(鑑定編號│                                              │
│  │          │    │24-1 至   │                                              │
│  │          │    │24-2)    │                                              │
├─┼─────┼──┼─────┼───────────────────────┤
│25│硫代酸鈉  │1 瓶│25        │經檢視成分為硫代酸鈉。                        │
├─┼─────┼──┼─────┼───────────────────────┤
│26│醋酸鈉    │1 瓶│26        │經檢驗成分為醋酸鈉。                          │
│  │          │    │          │                                              │
│  │          │    │          │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為甲基安│
│  │          │    │          │非他命合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化工原料。          │
├─┼─────┼──┼─────┼───────────────────────┤
│27│氯化鈉    │1 瓶│27        │經檢驗成分為氯化鈉。                          │
├─┼─────┼──┼─────┼───────────────────────┤
│28│氨水      │2瓶 │28        │經檢視瓶上標示均為氨水。                      │
│  │          │    │(鑑定編號│                                              │
│  │          │    │28-1 至   │                                              │
│  │          │    │28-2)    │                                              │
│  │          │    │          │                                              │
├─┼─────┼──┼─────┼───────────────────────┤
│29│磷酸      │1 瓶│29        │經檢視瓶上標示均為磷酸。                      │
├─┼─────┼──┼─────┼───────────────────────┤
│30│定時器    │1 個│30        │                                              │
├─┼─────┼──┼─────┼───────────────────────┤
│31│碳酸鈉    │1 瓶│31        │經檢驗成分為碳酸鈉。                          │
├─┼─────┼──┼─────┼───────────────────────┤
│32│玻璃漏斗  │1個 │32        │依法務部調查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為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器│
│  │          │    │          │具。                                          │
├─┼─────┼──┼─────┼───────────────────────┤
│33│防毒面具  │1個 │36        │                                              │
├─┼─────┼──┼─────┼───────────────────────┤
│34│折疊手機  │1支 │37        │註.陳春添使用手機,供聯絡本件製毒事宜所用。   │
│  │門號:    │    │          │                                              │
│  │0000000000│    │          │                                              │
│  │MEI:354022│    │          │                                              │
│  │00000000  │    │          │                                              │
├─┼─────┼──┼─────┼───────────────────────┤
│35│磁石      │2個 │38        │                                              │
├─┼─────┼──┼─────┼───────────────────────┤
│36│酸鹼試紙  │1盒 │39        │                                              │
├─┼─────┼──┼─────┼───────────────────────┤
│37│製毒配件  │1盒 │40        │                                              │
├─┼─────┼──┼─────┼───────────────────────┤
│38│濾瓶      │1個 │41        │                                              │
├─┼─────┼──┼─────┼───────────────────────┤
│39│溫度計    │4支 │42、47    │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甲基安非│
│  │          │    │          │他命合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設備。                │
├─┼─────┼──┼─────┼───────────────────────┤
│40│玻璃棒    │2支 │43        │                                              │
├─┼─────┼──┼─────┼───────────────────────┤
│41│燒杯燒瓶  │1箱 │44        │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法務部│
│  │          │    │          │調查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
│  │          │    │          │器具。                                        │
├─┼─────┼──┼─────┼───────────────────────┤
│42│酒精      │1瓶 │45        │經檢驗成分為甲醇。                            │
│  │          │    │(鑑定編號│                                              │
│  │          │    │45-1 )   │                                              │
├─┼─────┼──┼─────┼───────────────────────┤
│43│酒精      │1 瓶│45        │鑑定經檢驗成分為乙醇。                        │
│  │          │    │(鑑定編號│                                              │
│  │          │    │45-2 )   │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甲基安非│
│  │          │    │          │他命合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化工原料。            │
├─┼─────┼──┼─────┼───────────────────────┤
│44│濾紙      │4盒 │46        │                                              │
├─┼─────┼──┼─────┼───────────────────────┤
│45│脫水機    │1台 │48        │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甲基安非│
│  │          │    │          │他命合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設備。                │
├─┼─────┼──┼─────┼───────────────────────┤
│46│夾鍊袋    │3包 │50        │                                              │
├─┼─────┼──┼─────┼───────────────────────┤
│47│磅秤      │2個 │51        │                                              │
├─┼─────┼──┼─────┼───────────────────────┤
│48│鹽酸      │2 瓶│54        │經檢驗成分均為鹽酸。                          │
│  │          │    │(鑑定編號│                                              │
│  │          │    │54-1至54-2│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法務部│
│  │          │    │)        │調查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
│  │          │    │          │化工原料。                                    │
├─┼─────┼──┼─────┼───────────────────────┤
│49│硫酸      │1 瓶│55        │經檢驗成分為硫酸。                            │
├─┼─────┼──┼─────┼───────────────────────┤
│50│甲苯      │2 桶│57        │驗成分均為二甲苯。                            │
│  │          │    │(鑑定編號│                                              │
│  │          │    │57-1、57-3│依法務部調查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
│  │          │    │          │化工原料。                                    │
├─┼─────┼──┼─────┼───────────────────────┤
│51│甲苯      │1桶 │57        │經檢驗成分為丙酮。                            │
│  │          │    │(鑑定編號│                                              │
│  │          │    │57-2)    │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為甲基安│
│  │          │    │          │非他命合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化工原料。          │
├─┼─────┼──┼─────┼───────────────────────┤
│52│碘        │7 瓶│60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均為碘。                    │
│  │          │    │(鑑定編號│                                              │
│  │          │    │60-1 至   │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法務部│
│  │          │    │60-7)    │調查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
│  │          │    │          │化工原料。                                    │
├─┼─────┼──┼─────┼───────────────────────┤
│53│冰箱      │1台 │65        │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為甲基安│
│  │          │    │          │非他命合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設備。              │
├─┼─────┼──┼─────┼───────────────────────┤
│54│氯化鈀    │1 罐│67        │經檢驗成分為氯化鈀。                          │
│  │          │    │          │                                              │
├─┼─────┼──┼─────┼───────────────────────┤
│55│氫氧化鈉  │1 罐│68        │經檢驗為氫氧化鈉。                            │
│  │          │    │          │                                              │
│  │          │    │          │依法務部調查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
│  │          │    │          │器具。                                        │
├─┼─────┼──┼─────┼───────────────────────┤
│56│醋酸      │2 瓶│69        │隨機取樣一瓶經檢驗成分為甲酸。                │
│  │          │    │(鑑定編號│                                              │
│  │          │    │69-2)    │                                              │
├─┼─────┼──┼─────┼───────────────────────┤
│57│甲胺      │1 瓶│70        │經檢驗成分為甲胺。                            │
├─┼─────┼──┼─────┼───────────────────────┤
│58│丙酮      │1瓶 │71        │經檢驗成分為丙嗣。                            │
│  │          │    │          │                                              │
│  │          │    │          │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為甲基安│
│  │          │    │          │非他命合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化工原料。          │
├─┼─────┼──┼─────┼───────────────────────┤
│59│氨水      │1 瓶│72        │經檢驗成分為氨水。                            │
│  │          │    │          │                                              │
│  │          │    │          │                                              │
├─┼─────┼──┼─────┼───────────────────────┤
│60│乙醚      │1瓶 │73        │經檢驗成分為鹽酸。                            │
│  │          │    │          │                                              │
│  │          │    │          │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法務部│
│  │          │    │          │調查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為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
│  │          │    │          │化工原料。                                    │
├─┼─────┼──┼─────┼───────────────────────┤
│61│玻璃棒    │5 支│75        │                                              │
├─┼─────┼──┼─────┼───────────────────────┤
│62│漏斗(塑膠│2個 │77        │                                              │
│  │)        │    │          │                                              │
│  │          │    │          │                                              │
├─┼─────┼──┼─────┼───────────────────────┤
│63│其他化學藥│1 瓶│79        │經檢驗成分為乙醚。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1 )   │                                              │
├─┼─────┼──┼─────┼───────────────────────┤
│64│其他化學藥│2 瓶│79        │經檢驗成分均為醋酸鈉。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2、79-3│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為甲基安│
│  │          │    │)        │非他命合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化工原料。          │
├─┼─────┼──┼─────┼───────────────────────┤
│65│其他化學藥│1瓶 │79        │經檢驗成分為環己矽氧烷及環庚矽氧烷。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4)     │                                              │
├─┼─────┼──┼─────┼───────────────────────┤
│66│其他化學藥│1 瓶│79        │經檢驗成分為過猛酸鉀。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5)    │                                              │
├─┼─────┼──┼─────┼───────────────────────┤
│67│其他化學藥│1瓶 │79        │經檢驗成分為氯化鈉。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6 )   │                                              │
├─┼─────┼──┼─────┼───────────────────────┤
│68│其他化學藥│1瓶 │79        │經檢驗成分為鹽酸。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7)    │依法務部調查局 99 年 12 月 27 日鑑定書為甲基安│
│  │          │    │          │非他命合成及純化階段所需之化工原料。          │
├─┼─────┼──┼─────┼───────────────────────┤
│69│其他化學藥│1 瓶│79        │經檢驗成分為雙氧水。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8 )   │                                              │
├─┼─────┼──┼─────┼───────────────────────┤
│70│其他化學藥│1 瓶│79        │ 經檢驗成分為醋酸。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9 )   │                                              │
├─┼─────┼──┼─────┼───────────────────────┤
│71│其他化學藥│1 瓶│79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白油。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12)   │                                              │
├─┼─────┼──┼─────┼───────────────────────┤
│72│其他化學藥│2 瓶│79        │經檢驗成分為氧化鈣。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13 及  │                                              │
│  │          │    │79-14)   │                                              │
├─┼─────┼──┼─────┼───────────────────────┤
│73│其他化學藥│1 瓶│79        │經檢驗成分為四氫咈喃。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79-15)   │                                              │
├─┼─────┼──┼─────┼───────────────────────┤
│74│其他化學藥│1 瓶│79        │經檢驗成分為丁酮。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 79-16)  │                                              │
├─┼─────┼──┼─────┼───────────────────────┤
│75│其他化學藥│1 瓶│79        │經檢驗成分為硫酸銅。                          │
│  │品        │    │(鑑定編號│                                              │
│  │          │    │ 79-17)  │                                              │
├─┼─────┼──┼─────┼───────────────────────┤
│76│「藥丸」  │1包 │81        │「藥丸」藥錠檢品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 7│
│  │          │    │          │項假麻黃鹼成分,淨重 114.09 公克 (空包裝重    │
│  │          │    │          │5.06 公克 ),純度 16.20 %,純質淨重 18.48 公 │
│  │          │    │          │克。                                          │
│  │          │    │          │                                              │
│  │          │    │          │依法務部調查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為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化│
│  │          │    │          │工原料。                                      │
├─┼─────┼──┼─────┼───────────────────────┤
│77│量桶      │2個 │88        │依法務部調查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為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器│
│  │          │    │          │具。(相關盛裝容器)                          │
├─┼─────┼──┼─────┼───────────────────────┤
│78│疑似麻黃素│1 瓶│84        │經檢驗為甲基苯甲醛。                          │
│  │淬取液    │    │(鑑定編號│                                              │
│  │          │    │84-1 )   │                                              │
├─┼─────┼──┼─────┼───────────────────────┤
│79│疑似白色粉│1包 │85        │經檢驗成分為硫酸銨。                          │
│  │末毒品    │    │(鑑定編號│                                              │
│  │          │    │85-1)    │                                              │
├─┼─────┼──┼─────┼───────────────────────┤
│80│疑似白色粉│1包 │85        │經檢驗成分為咖啡因。                          │
│  │末毒品    │    │(鑑定編號│                                              │
│  │          │    │編號 85-2 │                                              │
│  │          │    │)        │                                              │
├─┼─────┼──┼─────┼───────────────────────┤
│81│疑似白色粉│1包 │85        │經檢驗成分為硫酸鹽。                          │
│  │末毒品    │    │(鑑定編號│                                              │
│  │          │    │85-4)    │                                              │
├─┼─────┼──┼─────┼───────────────────────┤
│82│疑似白色粉│5包 │85        │經檢驗成分均為氯化鈉。                        │
│  │末毒品    │    │(鑑定編號│                                              │
│  │          │    │85-5 至   │                                              │
│  │          │    │85-9)    │                                              │
├─┼─────┼──┼─────┼───────────────────────┤
│83│滑蓋手機門│1支 │93        │註.邱進興所有,供傅義光(水哥)持以聯絡本件製 │
│  │號:      │    │          │毒事宜所用。                                  │
│  │0000000000│    │          │                                              │
│  │IMEI:35195│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4│搖頭丸    │1包 │86        │「搖頭丸」藥錠檢品經檢驗含第四級第 7 項毒品   │
│  │          │    │鑑定編號  │溴西泮成分,淨重 2.68 公克。                  │
│  │          │    │86-1)    │                                              │
│  │          │    │          │                                              │
├─┼─────┼──┼─────┼───────────────────────┤
│  │          │    │          │                                              │
│85│搖頭丸    │1包 │86        │「搖頭丸」藥錠檢品經檢驗含第四級第 19 項毒品  │
│  │          │    │(鑑定編號│二氮平及第四級第 34 項毒品勞拉西泮成分,淨重  │
│  │          │    │86-2)    │0.89 公克。                                   │
│  │          │    │          │                                              │
├─┼─────┼──┼─────┼───────────────────────┤
│  │          │    │          │                                              │
│86│搖頭丸    │1包 │86        │「搖頭丸」藥錠檢品經檢驗含第三級第 19 項毒品  │
│  │          │    │(鑑定編號│愷他命成分,淨重 0.45 公克。                  │
│  │          │    │86-3 )   │                                              │
└─┴─────┴──┴─────┴───────────────────────┘
附表四:不予沒收之物
 ┌──┬──────┬──┬─────┬───────────────────┐
 │編  │扣押物品目錄│數量│扣押物品編│備註                                  │
 │號  │表所載      │    │號        │                                      │
 │    │            │    │          │                                      │
 │    │            │    │          │                                      │
 ├──┼──────┼──┼─────┼───────────────────┤
 │1   │粉紅色整理箱│1個 │33        │無證據足證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相關│                                                       │
 │    │            │    │          │。                                    │
 ├──┼──────┼──┼─────┼───────────────────┤
 │2   │筆記型電腦  │1台 │61        │無證據足證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相關│
 │    │            │    │          │。                                    │
 ├──┼──────┼──┼─────┼───────────────────┤                                                       │
 │3   │邱進興印章、│2個 │62        │無證據足證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相關│
 │    │陳OO印章    │    │          │。                                    │
 ├──┼──────┼──┼─────┼───────────────────┤
 │4   │房屋租賃契約│2份 │66        │無證據足證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相關│
 │    │書          │    │          │。                                    │                                                      │
 ├──┼──────┼──┼─────┼───────────────────┤
 │5   │鑰匙圈      │3副 │90        │無證據足證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相關│
 │    │            │    │          │。                                    │
 ├──┼──────┼──┼─────┼───────────────────┤
 │6   │小魚        │1包 │91        │無證據足證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相關│                                                      │
 │    │(扣押物品目│    │          │。                                    │
 │    │錄名稱為冰箱│    │          │                                      │
 │    │結晶毒品)  │    │          │                                      │
 ├──┼──────┼──┼─────┼───────────────────┤
 │7   │直立手機門  │1支 │92        │無證據足證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相關│                                                      │
 │    │號:        │    │          │。                                    │
 │    │0000000000  │    │          │                                      │
 │    │IMEI:       │    │          │                                      │
 │    │00000000000 │    │          │                                      │
 │    │0726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