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49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世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並自102 年1 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3 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附表編號1 )、本院(附表編號2、3)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字第4460號、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03號、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372號、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92號)在卷可稽。其中編號1之罪刑,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高雄地檢101年執字14882 號執行完畢;其餘之罪刑則不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 份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51條規定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3 罪宣告刑度,所犯之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製造第四級毒品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犯罪之嚴重性及犯罪態樣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世傑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起訴案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名│宣告刑├──────┼────┬────┼────┬────┤ 備註 ││號│ │ │ 犯罪日期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1 │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101年9月│同左 │101年10 │高雄地││ │危害│刑4月 │法院檢察署 │地方法院│18日 │ │月23日 │檢101 ││ │防制│ │101年度毒偵 │101年度 │ │ │ │年執字││ │條例│ │字第3287 號 │簡字第 │ │ │ │14882 ││ │ │ ├──────┤4460號 │ │ │ │號執行││ │ │ │101年5月23日│ │ │ │ │完畢 │├─┼──┼───┼──────┼────┼────┼────┼────┼───┤│2 │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本院102 │102年8月│最高法院│102年10 │ ││ │危害│刑3年 │法院檢察署 │年度上訴│7日 │102年度 │月24日 │ ││ │防制│10月 │100年度偵字 │字第403 │ │台上字第│ │ ││ │條例│ │第28780號、 │號 │ │4372號 │ │ ││ │ │ │28960號、101│ │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8104號 │ │ │ │ │ ││ │ │ ├──────┤ │ │ │ │ ││ │ │ │100年9月1日 │ │ │ │ │ ││ │ │ │至同年月29日│ │ │ │ │ │├─┼──┼───┼──────┼────┼────┼────┼────┼───┤│3 │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本院102 │102年10 │同左 │102年11 │ ││ │危害│刑2年4│法院檢察署 │年度上訴│月22日 │ │月12日 │ ││ │防制│月 │101年度偵字 │字第692 │ │ │ │ ││ │條例│ │第26628號 │號 │ │ │ │ ││ │ │ ├──────┤ │ │ │ │ ││ │ │ │101年9月11日│ │ │ │ │ ││ │ │ │至同年月14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