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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凃裕斗簡志瑩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永仁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緝字第25號中華民國104 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0056 號、100 年度偵

緝字第627 號,移送併辦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6751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為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楠梓國中對面「健永體育用品社」,及高雄市○○區○○路○○○○○○○○街000 號)「廣豪體育用品社」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其自己之經濟能力不佳已無資力,竟隱瞞其無清償之能力,而為下列之詐騙行為:

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時、地,對泓錕廣告企業有限公司經理丙○○,分別施以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詐欺手法,致使丙○○陷入錯誤,各交付如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共3 次),嗣丙○○於100 年2 月間請款,乙○○用以支付之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支票均退票(其中附表三編號1 所示支票係乙○○以低價購得,無法如期兌現之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又乙○○於上開附表三編號1 支票退票後,雖以附表三編號3之支票換票,然屆期提示仍遭退票,始知受騙。

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時、地,對邱氏鼎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員黃毓雯,施以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詐欺手法,致使黃毓雯陷入錯誤,於99年9 月8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物。嗣屢經請款,乙○○均拒不付款,始知受騙。

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時、地,對甲○○○○○(三禾展廣告實業有限公司)總監戊○○,施以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詐欺手法,致使戊○○陷入錯誤,交付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物。嗣乙○○用以給付貨款之附表三編號4 之支票(係乙○○以低價購得,無法如期兌現之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屆期提示竟遭退票,屢向乙○○催討遲不給付,始知受騙。

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時、地,對丁○○,分別施以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之詐欺手法,致使丁○○陷入錯誤,各交付如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之物品(共2 次),嗣乙○○所交付三編號5 所示之人頭支票,屆期提示竟遭退票,方知受騙。

二、乙○○結識經營水電、日光燈相關工程業務之丁○○,並以前述附表一編號6 方式詐欺丁○○得逞後,認丁○○可欺,明知自己未承包學校之水電相關工程,復分別為下列偽刻學校及主管印章用以偽造採購估價單或企畫書,再為詐騙店家及廠商之行為:

⒈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之學校印章(方型及長型)並予以蓋用,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名稱、份數及其上偽造之印文、枚數,各詳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隨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時、地,向丁○○佯稱已承包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6 間學校之水電工程(含燈具更換工程)可轉包丁○○,惟需丁○○支付每間學校新臺幣(下同)10萬元保證金(共60萬元)云云,簽發附表三編號6 至11之本票,並出示上開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予丁○○以行使,使丁○○陷入錯誤,如數交付現金60萬元,足生損害於丁○○、及附表二編號1 所示6 間學校。

⒉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如附表四編號7 至12所示之學校印章(方型及長型)並予以蓋用,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名稱、份數及其上偽造之印文、枚數,各詳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隨於附表二編號2 所示時、地,佯稱已承包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6 間學校之水電工程(含燈具更換工程)可轉包丁○○,惟需丁○○支付每間學校10萬元保證金(共60萬元)云云,簽發附表三編號12至17之本票,並出示上開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予丁○○以行使,使丁○○陷入錯誤,如數交付現金60萬元,足生損害丁○○、附表二編號2 所示6 間學校。

⒊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前述附表四編號2 至5 、9 至12所示之偽造學校印章(方型),予以蓋用,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名稱、份數及其上偽造之印文、枚數,各詳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隨於附表二編號3 所示時、地,佯稱為進行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8 所學校更換燈具工程,須丁○○先行交付上開8 所學校所需之日光燈、啟動器以便統籌運用云云,並出示附表二編號3 所示偽造私文書,丁○○乃陷入錯誤,於100 年2 月22日,委由不知情德祥貨運人員以貨運方式將日光燈3200支、4P啟動器3200個(價值共約16萬元)交付予乙○○,乙○○並出具送貨單為收執憑據,足生損害於丁○○、附表二編號3 所示8 間學校。

⒋為使馬萬清信賴其確有承包學校水電工程一事,避免其上開附表二編號1 、2 、3 所示詐欺手法曝光,以便日後能繼續以類似事由詐騙丁○○,乃假意至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高雄市大社國中告知校方已為學校爭取到經費,包商將會至學校更換日光燈具云云,取得校方之同意,而意圖為第三人之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附表四編號13至14所示盧世昌、呂鴻鈞印章,及利用前述附表四編號5 所示偽造之「大社國中」學校印章(方型),予以蓋用,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4 ①②所示偽造私文書之「大社國中」廚房及1 、2 樓走廊水電工程企畫書、附表二編號4 ③④所示之「大社國中」A 、B 、C 棟水電工程企畫書(上開企畫書均一式兩份,其上偽造之印文、枚數,各詳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而於附表二編號4 ⑴所示時、地,向丁○○佯稱大社國中校長業已同意轉包,可依約至大社國中進行水電工程云云,並於附表二編號4 ⑵、⑶所示時、地,接續向丁○○出示附表二編號4 ①②、附表二編號4 ③④所示偽造私文書,並在丁○○蓋用自己之印章後,復接續各予以影印1 份而偽造予以留存(即附表二編號4 ⑤所示之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丁○○、大社國中、盧世昌、呂鴻鈞,丁○○因而陷入錯誤,隨於100 年2 月27日、3 月7 日及8 日完成大社國中水電工程中之更換大社國中B 、C 棟走廊燈、廚房燈部分(各價值16萬7900元、價值14萬6520元,合計31萬4420元),而於100 年3 月11日稍後1 、2 日,丁○○至大社國中欲更換其餘A 、B 、C 棟全棟燈具(價值194 萬元)時,與大社國中校方確認請款事宜,始發現乙○○並無承包大社國中水電工程一事,乃未為更換該部分燈具而不遂。嗣經丁○○再予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其餘學校查證得知乙○○亦無承包該些學校水電工程,復乙○○前述於附表一編號7 之人頭支票亦遭退票,丁○○始知受騙。

三、嗣經警於100 年3 月21日至高雄市○○區○○街000 號「廣豪體育用品社」,搜索扣得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並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泓錕廣告企業有限公司、及邱氏鼎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他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乙○○於審判期日中均未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詐欺及偽刻學校印章詐騙財物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認罪坦承不諱(見原審訴緝卷第158、181 頁、本院卷第74頁背面、86頁以下),又經查:

(一)事實一⒈部分,並經證人丙○○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詳盡(警二卷53-56 頁、偵三卷17頁、37頁、偵三卷85-86 頁),另有泓錕廣告企業有限公司承製單影單6 張(警二卷60-65頁)、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支票並退票理由單各1 紙(警二卷第57-59 頁、偵三卷3-4 頁)在卷可稽。

(二)事實一⒉部分,並經證人黃毓雯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詳盡(警一卷1-3 頁、偵一卷32-33 頁),另有大黑松小倆口中秋饗宴訂購單2 張(警一卷14-15 頁)在卷可憑。

(三)事實一⒊部分,並經證人戊○○於警詢中證述詳盡(警二卷48 -50頁,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份(警二卷51-52頁)。

(四)事實一⒋部分及事實二⒈至⒋部分,並經證人丁○○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警二卷25-29頁、46-47頁、原審卷三159-166 頁、205 、206 頁),及證人蔡貞玉(和平國小總務主任,偵一卷94-95 頁)、胡耿毓(楠梓國小總務主任,偵一卷71-72 頁)、林順榮(楠梓國中總務主任,偵一卷67-68 頁)、宋癸鴻(大社國小總務主任,偵一卷79-80 頁)、喻鴻鈞(大社國中總務主任,偵一卷75-76 頁)、葉偉娟(梓官國中校長,偵一卷86-87 頁)、周龍清(高雄大學總務處事務組組員,偵一卷55-56 頁)陳文亮(樹德科技大學教師,偵一卷51-52 頁)、楊梅麗(樹德家商總務主任,偵一卷59-60 頁)、廖英杉(立志中學家長會會長,偵一卷63-64 頁)、黃佩芬(三信家商總務處文書組組長,偵一卷90-91 頁)於警詢中證述詳盡,另有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至5 所示物品扣案可參,及證人丁○○提出之廣豪體育用品社名片2 紙(警二卷31頁)、如附表三編號5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份(警二卷31-32 頁)、如附表四編號6 至17本票影本各1 份(警二卷33-36 頁),及附表二編號1 、2所示偽造私文書即下學期運動用品估價單影本6 份、6 份(分別附於原審卷三225-229 頁、230-236 頁、警二卷130-141 頁)、附表二編號3 所示偽造私文書即簽收單影本8 份(原審卷三237-244 頁、警二卷142-149 頁)、「廣豪體育用品社」出具之送貨單影本9 份(警二卷37-45 頁)、及扣案「廣豪體育用品社」出具之送貨單影本8 份(警卷81-82 頁),扣案之附表二編號4 ⑤所示偽造私文書大社國中企畫書影本2 份(即附表五編號6 所示之物,附於警卷,其中警二90-94 頁為1 、2 樓走廊燈、廚房燈之企畫書,偽造印文附於其中尾頁之94頁,另警二卷83-89 頁為A 、B 、C 棟全棟燈具之企畫書,偽造印文附於其中尾頁之89頁),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並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二卷67-73 頁)各1 份、扣案物品照片4 張(警二卷79-80 頁)、扣案附表五編號5 電腦主機內之資料夾檔名照片6 張(警卷105-152 頁)、員警自扣案附表五編號5 所示電腦主機列印與附表二編號4 企畫書內容相同之資料(警二卷102-108 頁)、丁○○提供與附表二編號4 企畫書內容相同之資料(警二卷116-124 頁),員警自扣案附表五編號5 所示電腦主機列印與附表二編號1 、2 、3 格式相同之資料(警卷127-129 頁)附卷可佐,及有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 至6 所示物品扣案可參。又就事實二⒋部分,被告向丁○○佯稱之大社國中水電工程之內容,除公訴人所認定更正之31萬4420萬元價值之更換大社國中棟走廊燈、廚房燈部分(原審卷三181 頁),實尚含更換194 萬元A 、B 、C 棟全棟燈具部分,公訴人就此部分,尚有漏誤,應予補充。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乙○○之認罪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已堪以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339 條之2 之規定,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屬有利,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合先說明。

三、核被告乙○○事實一⒈至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事實二⒈至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又就事實二⒋之大社國中水電工程中,價值194萬元之A 、B 、C 棟全棟燈具部分,雖丁○○即時查知受騙而未完成更換,然大社國中走廊燈、廚房燈之部分業已完成更換,既已一部既遂即生全部既遂之法律效果,而僅成立一詐欺取財既遂罪。關於事實二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成年刻印業者,偽刻附表四所示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乙○○偽造印章、偽造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印文之行為,各為偽造附表二所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各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就事實二編號⒈至⒋部分,乃為取信丁○○,而各偽造附表二編號1 至4 私文書甚進而出示予丁○○,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與對丁○○施用詐術之行為,2 者高度重合,應各認均屬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檢察官就此認應予分論併罰,尚有誤會,併此敘明。又事實二⒊所示偽造附表二編號3 所示私文書進而行使部分,及事實二⒋偽造盧世昌、呂鴻鈞印章、印文並偽造附表二編號4 私文書(原本,影本)進而行使(原本)部分,雖未論及,然與起訴部分(詐欺取財罪),各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應併予審理。至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01 年度偵字第6751號部分與已起訴事實一⒈詐欺取財部分事實相同,法院自得審理,亦予敘明。被告本件所犯上開事實一所示詐欺取財各次犯行(事實⒈之3 罪、事實一⒉之1 罪、事實一⒊之1 罪,事實一⒋之2 罪)及事實二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各次犯行(事實二⒈之1 罪,事實二⒉之1 罪,事實二⒊之1 罪,事實二⒋之1 罪),其各個行為之時間、地點及手段不同,行為個別,應係分別起意為之,自應予分論併罰。被告乙○○前於94年間因犯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分別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1668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4 月確定;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以93年度少連訴字第169 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4 月、1年、4 月,並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549號上訴駁回確定,就上開罪刑,復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438號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96年12月10日入監,97年8 月1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97年9 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四、原審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及後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乙○○為圖牟己利,竟以事實一所示詐欺手法,對各該告訴人詐欺,復以事實二所示詐欺手法,對告訴人丁○○詐欺,且更不惜刻學校印章偽造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文書以為取信,使事實一、二各該被害人、告訴人陷入錯誤而交付財物,不僅使渠等受有財產上損害,且影響被偽造名義人及學校權益,及文書之信用甚鉅,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雖與邱氏鼎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泓錕廣告企業有限公司、三禾展廣告實業有限公司各以7554元,23萬2600元、10萬元達成調解(除邱氏鼎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554元為一次給付外,餘均分23期、12期給付),並經邱氏鼎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請求從輕量刑,有原審法院104 年度司雄附民移調字第836 號調解筆錄1 份(原審卷三107-108 頁)、陳述狀(原審卷三139 頁)在卷可佐,及與丁○○以150 萬元達成調解(分75期給付,每期2 萬元),有同院104 年度司雄附民移調字第837 號調解筆錄1 份(原審卷三111 頁),然丁○○到庭供述:被告自第一期起即有延宕給付情形明確(原審卷三214 頁),兼衡及各次詐騙所得價值,並就事實二⒊部分詐欺所得之日光燈、啟動器等,除價值1 萬餘元部分外,為警查獲後即交還丁○○,此業據丁○○供陳明確(原審卷三162 頁)、及其犯罪之手段及情節、品行及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見原審卷第215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乙○○所犯上開事實一、二所示各罪,各量處如附表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事實一所示之7 罪(即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各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並說明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修正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 項但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修正後之規定,如被告經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原則上不因另案受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經併合處罰後,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增訂第2 項之規定則賦予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反觀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強制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併合處罰,造成受刑人經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將因其另案受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宣告併合處罰之後,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從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並就被告乙○○所犯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一編號1 至7 ),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此部分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及就被告所犯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二編號1 至4 ),此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1 年8 月。沒收部分並說明如下:1、附表二編號4 ①③所示偽造私文書(即交予被告持有之原本,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已滅失),及附表二編號4 ⑤影本1 份(業已扣案,即附表五編號6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各該關連事實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至上開偽造私文書其上偽造之印文,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2、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及附表二編號4 ②④所示偽造私文書(即交予丁○○持有之原本),業經被告提出予丁○○行使,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附表二編號4 ②④所示之偽造印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於各該關連事實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4、扣案附表四編號1 至14所示偽造印章,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於各該關連事實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5、扣案附表五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附表五編號1 、2 用以製作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偽造私文書、附表五編號3 、4 用以製作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偽造私文書、附表五編號5 用以收執事實二⒊之日光燈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各該關連事實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6、扣案附表五編號7 至10所示之物,核與本案無關連,自無由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及定執行刑亦屬適當,被告乙○○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詐欺取財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富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詐欺手法                          │詐騙之財物  │ 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                      │
 ├──┼───┼─────┼─────────────────┼──────┼───────────┤
 │ 1  │99年8 │高雄市楠梓│佯稱訂製健永體育用品社之廣告看板云│廣告看板(價│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月4日 │國中對面健│云                                │值為新台幣《│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永體育用品│                                  │下同》1萬2,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社        │                                  │500元)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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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99年12│高雄市楠梓│佯稱訂製廣豪體育用品所需廣告看板(│廣告看板(價│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月底  │區德惠路廣│費用為7萬1,400元)云云            │值為7萬1,400│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豪體育用品│                                  │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社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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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100年2│高雄市楠梓│佯稱更換、訂製廣豪體育用品社所需廣│廣告看板(合│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月11  │區右昌街  │告看板云云                        │計14萬8,700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日、12│370號廣豪 │                                  │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日    │體育用品社│                                  │            │元折算壹日。          │
 ├──┼───┼─────┼─────────────────┼──────┼───────────┤
 │4   │99年9 │高雄市新興│佯以訂購「經典倆口月禮盒」        │左列禮盒(  │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2日11 │區中正三路│3盒、「御喜禮盒」5盒、「悅月A式禮 │價值約7,554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時、及│178之2號「│盒」15盒、「鳳梨酥12入禮盒」3盒。 │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9月8日│大黑松小倆│                                  │            │元折算壹日。          │
 │    │      │口」門市部│                                  │            │                      │
 ├──┼───┼─────┼─────────────────┼──────┼───────────┤
 │5   │100年1│高雄市楠梓│佯以訂製廣豪體育用品社所需宣傳單、│宣傳單、名片│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月20日│區右昌街  │名片等                            │(價值11萬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370號廣豪 │                                  │8,36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體育用品社│                                  │            │元折算壹日。          │
 ├──┼───┼─────┼─────────────────┼──────┼───────────┤
 │ 6  │100年1│高雄市楠梓│佯稱訂購廣豪體育用品社所需日光燈、│日光燈、太陽│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月中旬│區右昌街  │太陽能燈管云云。                  │能燈管(總價│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某日  │370號廣豪 │                                  │近8萬元,與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體育用品社│                                  │附表一編號7 │元折算壹日。          │
 │    │      │          │                                  │財物價值共15│                      │
 │    │      │          │                                  │萬4278元)  │                      │
 ├──┼───┼─────┼─────────────────┼──────┼───────────┤
 │ 7  │100年1│高雄市楠梓│趁丁○○就附表一編號6貨款請款,而 │爐具、洗菜水│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月下旬│區右昌街37│持低價購入無法如期兌現之如附表三編│槽、加壓馬達│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某日  │0號廣豪體 │號5所示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面額 │及現金7萬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育用品社  │15萬4278元),支付上述附表一編號6 │(附表一編號│元折算壹日。          │
 │    │      │          │貨款之機會,向丁○○佯以附表三編號│6財物價值共 │                      │
 │    │      │          │5為正常之客票,而於支付附表一編號6│15萬4278元)│                      │
 │    │      │          │之貨款後尚有餘額7萬餘元,要求馬清 │            │                      │
 │    │      │          │萬另交付爐具、洗菜水槽、加壓馬達,│            │                      │
 │    │      │          │及現金7萬元,以補足附表一編號6貨款│            │                      │
 │    │      │          │與支票票面金額之差價。            │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地│學校名稱      │偽造私文書              │偽造印文(左列偽造私文書│主文            │
 │    │點    │              │                        │其上之偽造之印文、枚數)│                │
 ├──┼───┼───────┼────────────┼────────────┼────────┤
 │1   │100年1│「和平國小」、│①「和平國小」下學期運動│①和平國小方型印文2枚、 │乙○○犯行使偽造│
 │    │月24日│「楠梓國小」、│  用品估價單1份         │  和平國小長型長型印文1 │私文書罪,累犯,│
 │    │18時許│「楠梓國中」、│                        │  枚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旬/在 │「大社國小」、├────────────┼────────────┤,如附表二編號1 │
 │    │高雄市│「大社國中」、│②「楠梓國小」下學期運  │②楠梓國小方型印文2枚、 │所示偽造印文,均│
 │    │楠梓區│「梓官國中」等│   動用品估價單1份      │  楠梓國小長型印文1枚   │沒收。扣案如附表│
 │    │右昌街│6間學校       ├────────────┼────────────┤四編號1至6所示方│
 │    │370號 │              │③「楠梓國中」下學期運  │③楠梓國中方型印文2枚、 │型及長型之偽造印│
 │    │廣豪體│              │  動用品估價單          │  楠梓國中長型印文1枚   │章、如附表五編號│
 │    │育用品│              ├────────────┼────────────┤1至4所示之物,均│
 │    │社    │              │④「大社國小」下學期運  │④大社國小方型印文2枚、 │沒收。          │
 │    │      │              │動用品估價單            │  大社國小長型印文1枚   │                │
 │    │      │              ├────────────┼────────────┤                │
 │    │      │              │⑤「大社國中」下學期運動│⑤大社國中方型印文2枚、 │                │
 │    │      │              │  用品估價單            │  大社國中長型印文1枚   │                │
 │    │      │              ├────────────┼────────────┤                │
 │    │      │              │⑥「梓官國中」下學期運  │⑥梓官國中方型印文2枚、 │                │
 │    │      │              │  動用品估價單          │  梓官國中長型印文1枚   │                │
 ├──┼───┼───────┼────────────┼────────────┼────────┤
 │ 2  │100年1│「德英工商」、│①「德英工商」下學期運動│①德英工商長型印文2枚.德│乙○○犯行使偽造│
 │    │月31日│「高雄大學」、│用品估價單              │  英工商方型印文1枚     │私文書罪,累犯,│
 │    │18時許│「樹德科技大學├────────────┼────────────┤處有期徒刑捌月,│
 │    │高雄市│」、「樹德家商│②「高雄大學」下學期運動│②高雄大學方型印文2枚.高│如附表二編號2所 │
 │    │楠梓區│」、「立志高中│  用品估價單            │  雄大學長型印文1枚     │示偽造印文,均沒│
 │    │右昌路│」、「三信家商├────────────┼────────────┤收;扣案如附表四│
 │    │370號 │」等6間學校   │③「樹德科技大學」下學  │③樹德技大學方型印文2枚.│編號7至12所示方 │
 │    │廣豪體│              │期運動用品估價單        │  樹德科技大學長型印文1 │型及長型之偽造印│
 │    │育用  │              │                        │  枚                    │章、如附表五編號│
 │    │品社  │              ├────────────┼────────────┤1至4所示之物,均│
 │    │      │              │④「樹德家商」下學期運  │④樹德家商方型印文2枚、 │沒收。          │
 │    │      │              │動用品估價單            │  樹德家商長型印文1枚   │                │
 │    │      │              ├────────────┼────────────┤                │
 │    │      │              │⑤「立志高中」下學期運  │⑤立志高中方型印文2枚、 │                │
 │    │      │              │動用品估價單            │  立志高中長型印文1枚   │                │
 │    │      │              ├────────────┼────────────┤                │
 │    │      │              │⑥「三信家商」下學期運動│⑥三信家商方型印文2枚   │                │
 │    │      │              │用品估價單              │                        │                │
 ├──┼───┼───────┼────────────┼────────────┼────────┤
 │3   │100年1│「楠梓國小」、│①「楠梓國小」簽估價收單│①楠梓國小方型印文1枚   │乙○○犯行使偽造│
 │    │月31日│「楠梓國中」、│   1份                  │                        │私文書罪,累犯,│
 │    │後至2 │「大社國小」、├────────────┼────────────┤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月22日│「大杜國中」、│②「楠梓國中」估價簽收單│②楠梓國中方型印文1枚   │如附表二編號3所 │
 │    │之間某│「樹德科技大學│   1份                  │                        │示偽造印文均沒收│
 │    │日/高 │」(起訴書誤載├────────────┼────────────┤;扣案如附表四編│
 │    │雄市右│為和平國小)、│③「大社國小」估價簽收單│③大社國小方型印文1枚   │號2至5、9至12所 │
 │    │昌街  │「樹德家商」、│   1份                  │                        │示方型偽造印章、│
 │    │370號 │「立志高中」、├────────────┼────────────┤如附表五編號1、 │
 │    │廣豪體│「三信家商」等│④「大社國中」估價簽收單│④大社國中方型印文1枚   │2、5所示之物,均│
 │    │育用品│8所學校       │   1份                  │                        │沒收。          │
 │    │社    │              ├────────────┼────────────┤                │
 │    │      │              │⑤「樹德科技大學」估價簽│⑤樹德科技大學方型印文1 │                │
 │    │      │              │   收單1份              │  枚                    │                │
 │    │      │              ├────────────┼────────────┤                │
 │    │      │              │⑥「樹德家商」估價簽收單│⑥樹德家商方型印文1枚   │                │
 │    │      │              │   1份                  │                        │                │
 │    │      │              ├────────────┼────────────┤                │
 │    │      │              │⑦「立志高中」估價簽收單│⑦立志高中方型印文1枚   │                │
 │    │      │              │   1份                  │                        │                │
 │    │      │              ├────────────┼────────────┤                │
 │    │      │              │⑧「三信家商」估價簽收單│⑧三信家商方型印文1枚   │                │
 │    │      │              │   1份                  │                        │                │
 ├──┼───┼───────┼────────────┼────────────┼────────┤
 │4   │⑴100 │「大社國中」  │①「大社國中」廚房及1、2│①大社國中方型印文1枚   │乙○○犯行使偽造│
 │    │年2月 │              │  樓走廊水電工程企畫書1 │  盧世昌方型印文1枚(校 │私文書罪,累犯,│
 │    │25日、│              │  份【原本,乙○○持有】│  長欄位)              │處有期徒刑捌月,│
 │    │⑵同年│              │                        │  呂鴻鈞方型印章1枚(總 │如附表二編號4② │
 │    │3月5日│              │                        │  務欄位)              │④之偽造印文,  │
 │    │⑶同年│              ├────────────┼────────────┤如附表二編號4① │
 │    │8日至 │              │②「大社國中」廚房及1、2│②大社國中方型印文1枚   │③所示偽造私文書│
 │    │11日之│              │  樓走廊水電工程企畫書1 │  盧世昌方型印文1枚(校 │,均沒收;扣案如│
 │    │間某日│              │  份【原本,丁○○持有】│  長欄位)              │附表四編號5、13 │
 │    │/高雄 │              │                        │  呂鴻鈞方型印章1枚(總 │、14所示方型之偽│
 │    │市右昌│              │                        │  務欄位)              │造印章、如附表五│
 │    │街370 │              ├────────────┼────────────┤編號1、2、6所示 │
 │    │號廣豪│              │③「大社國中」A、B、C棟 │③大社國中方型印文1枚   │之物沒收。      │
 │    │體育用│              │  水電工程企畫書1份【原 │  盧世昌方型印文1枚(校 │                │
 │    │品社  │              │  本,乙○○持有】      │  長欄位)              │                │
 │    │      │              │                        │  呂鴻鈞方型印章1枚(總 │                │
 │    │      │              │                        │  務欄位)              │                │
 │    │      │              ├────────────┼────────────┤                │
 │    │      │              │④「大社國中」A、B、C棟 │④大社國中方型印文1枚   │                │
 │    │      │              │   水電工程企畫書【原本 │ 盧世昌方型印文1枚(校長│                │
 │    │      │              │   ,丁○○持有】       │ 欄位)                 │                │
 │    │      │              │                        │ 呂鴻鈞方型印章1枚(總  │                │
 │    │      │              │                        │ 務欄位)               │                │
 │    │      │              ├────────────┼────────────┤                │
 │    │      │              │⑤「大社國中」廚房及1、2│影印之上開附表二編號4① │                │
 │    │      │              │  樓走廊水電工程企畫書1 │、③所示印文各1枚       │                │
 │    │      │              │  份、並「大社國中」A、B│                        │                │
 │    │      │              │  、C棟水電工程企畫書1份│                        │                │
 │    │      │              │  【上開附表二編號4①、 │                        │                │
 │    │      │              │  ③之影本,已扣案,即附│                        │                │
 │    │      │              │  表五編號6所示扣案物】 │                        │                │
 └──┴───┴───────┴────────────┴────────────┴────────┘
 附表三:
 ┌──┬─────┬───────┬─────┬──────┬────────────────┐
 │編號│號碼      │發票人        │金額      │到期日      │支票/本票                       │
 ├──┼─────┼───────┼─────┼──────┼────────────────┤
 │ 1  │JD0000000 │起飛國際有限公│13萬5000元│100年2月28日│支票(付款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
 │    │          │司蕭偉任      │          │            │稻埕分行)                      │
 ├──┼─────┼───────┼─────┼──────┼────────────────┤
 │ 2  │AD0000000 │謝佩珊        │9萬7600元 │100年5月20日│支票(付款銀行陽信銀行右昌分行)│
 ├──┼─────┼───────┼─────┼──────┼────────────────┤
 │ 3  │AD0000000 │謝佩珊        │13萬5000元│100年3月30日│支票(付款銀行陽信銀行右昌分行)│
 ├──┼─────┼───────┼─────┼──────┼────────────────┤
 │ 4  │CN0000000 │垣淐有限公司  │13萬5000元│100年3月15日│支票(付款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泰山分│
 │    │          │吳建緯        │          │            │行)                            │
 ├──┼─────┼───────┼─────┼──────┼────────────────┤
 │ 5  │CN0000000 │垣淐有限公司  │15萬4278元│100年3月15日│支票(付款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泰山分│
 │    │          │吳建緯        │          │            │行)                            │
 ├──┼─────┼───────┼─────┼──────┼────────────────┤
 │ 6  │CH736064  │乙○○        │10萬元    │100年5月1日 │本票                            │
 ├──┼─────┼───────┼─────┼──────┼────────────────┤
 │ 7  │CH736065  │乙○○        │10萬元    │100年5月1日 │本票                            │
 ├──┼─────┼───────┼─────┼──────┼────────────────┤
 │ 8  │CH736066  │乙○○        │10萬元    │100年5月1日 │本票                            │
 ├──┼─────┼───────┼─────┼──────┼────────────────┤
 │ 9  │CH736067  │乙○○        │10萬元    │100年5月1日 │本票                            │
 ├──┼─────┼───────┼─────┼──────┼────────────────┤
 │ 10 │CH736068  │乙○○        │10萬元    │100年5月1日 │本票                            │
 ├──┼─────┼───────┼─────┼──────┼────────────────┤
 │ 11 │CH736069  │乙○○        │10萬元    │100年5月1日 │本票                            │
 ├──┼─────┼───────┼─────┼──────┼────────────────┤
 │ 12 │WG0000000 │乙○○        │10萬元    │100年3月31日│本票                            │
 ├──┼─────┼───────┼─────┼──────┼────────────────┤
 │ 13 │WG0000000 │乙○○        │10萬元    │100年3月31日│本票                            │
 ├──┼─────┼───────┼─────┼──────┼────────────────┤
 │ 14 │WG0000000 │乙○○        │10萬元    │100年3月31日│本票                            │
 ├──┼─────┼───────┼─────┼──────┼────────────────┤
 │ 15 │WG0000000 │乙○○        │10萬元    │100年3月31日│本票                            │
 ├──┼─────┼───────┼─────┼──────┼────────────────┤
 │ 16 │WG0000000 │乙○○        │10萬元    │100年3月31日│本票                            │
 ├──┼─────┼───────┼─────┼──────┼────────────────┤
 │ 17 │WG0000000 │乙○○        │10萬元    │100年3月31日│本票                            │
 └──┴─────┴───────┴─────┴──────┴────────────────┘
 附表四:
 ┌──┬───────┬──────────────────┬─────────┐
 │編號│學校名稱或職稱│偽造之印章                          │相關事實          │
 │    │              │                                    │                  │
 ├──┼───────┼──────────────────┼─────────┤
 │ 1  │和平國小      │和平國小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1       │
 │    │              ├──────────────────┼─────────┤
 │    │              │和平國小長型連續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1       │
 ├──┼───────┼──────────────────┼─────────┤
 │ 2  │楠梓國小      │楠梓國小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3    │
 │    │              ├──────────────────┼─────────┤
 │    │              │楠梓國小長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       │
 ├──┼───────┼──────────────────┼─────────┤
 │ 3  │楠梓國中      │楠梓國中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3    │
 │    │              ├──────────────────┼─────────┤
 │    │              │楠梓國中長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       │
 ├──┼───────┼──────────────────┼─────────┤
 │ 4  │大社國小      │大社國小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3    │
 │    │              ├──────────────────┼─────────┤
 │    │              │大社國小長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       │
 ├──┼───────┼──────────────────┼─────────┤
 │ 5  │大社國中      │大社國中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1、3、4 │
 │    │              ├──────────────────┼─────────┤
 │    │              │大社國中長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1       │
 ├──┼───────┼──────────────────┼─────────┤
 │ 6  │梓官國中      │梓官國中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       │
 │    │              ├──────────────────┼─────────┤
 │    │              │梓官國中長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       │
 ├──┼───────┼──────────────────┼─────────┤
 │ 7  │德英工商      │德英工商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2       │
 │    │              ├──────────────────┼─────────┤
 │    │              │德英工商長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2       │
 ├──┼───────┼──────────────────┼─────────┤
 │ 8  │高雄大學      │高雄大學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       │
 │    │              ├──────────────────┼─────────┤
 │    │              │高雄大學長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       │
 ├──┼───────┼──────────────────┼─────────┤
 │ 9  │樹德科技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3    │
 │    │              ├──────────────────┼─────────┤
 │    │              │樹德科技大學長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       │
 ├──┼───────┼──────────────────┼─────────┤
 │10  │樹德家商      │樹德家商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3    │
 │    │              ├──────────────────┼─────────┤
 │    │              │樹德家商長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       │
 ├──┼───────┼──────────────────┼─────────┤
 │11  │立志高中      │立志高中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3    │
 │    │              ├──────────────────┼─────────┤
 │    │              │立志高中長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       │
 ├──┼───────┼──────────────────┼─────────┤
 │12  │三信家商      │三信家商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3    │
 ├──┼───────┼──────────────────┼─────────┤
 │13  │大社國中校長  │盧世昌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4       │
 ├──┼───────┼──────────────────┼─────────┤
 │14  │大社國中總務  │呂鴻鈞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4       │
 └──┴───────┴──────────────────┴─────────┘
附表五:
 ┌──┬──────────────────────────┬─────────┐
 │編號│扣案物品                                            │相關事實          │
 ├──┼──────────────────────────┼─────────┤
 │1   │電腦主機1臺(含鍵盤1個、滑鼠1個)                   │附表二編號1至4    │
 ├──┼──────────────────────────┼─────────┤
 │2   │液晶螢幕1臺                                         │附表二編號1至4    │
 ├──┼──────────────────────────┼─────────┤
 │3   │總務課連續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2    │
 ├──┼──────────────────────────┼─────────┤
 │4   │施工日期完工日期長型印章 1枚                        │附表二編號1、2    │
 ├──┼──────────────────────────┼─────────┤
 │5   │送貨單 8 紙                                         │附表二編號3       │
 ├──┼──────────────────────────┼─────────┤
 │6   │大社國中水電工程企畫書影本2份(原扣押物品清單誤載   │附表二編號4       │
 │    │為1份,附於警二卷83-94頁)                          │                  │
 ├──┼──────────────────────────┼─────────┤
 │7   │楠梓國中水電工程企畫書1份(警二卷83-94頁)          │無關              │
 ├──┼──────────────────────────┼─────────┤
 │8   │楠梓國中校長林順榮方型印章1 枚                      │無關              │
 ├──┼──────────────────────────┼─────────┤
 │9   │楠梓國中總務林文辰方型印章 1 枚                     │無關              │
 ├──┼──────────────────────────┼─────────┤
 │10  │高苑工商長型印章 1 枚                               │無關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3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