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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8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黃壽燕周賢銳曾逸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89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峻毅
被告
周妙芬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0 號,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315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林峻毅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楊禮綺」署押共參枚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妙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楊禮綺」署押共參枚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林峻毅、周妙芬分別為「遠傳電信大寮中庄加盟門市」、「遠傳電信大寮鳳林二加盟服務中心」之服務人員,林峻毅因同學何俐葶之介紹,而認識亦從事電信門號申請業務之周詠翔(由原審審理中)。林峻毅、周妙芬均知悉依遠傳電信公司規定,申辦預付卡型行動電話門號須由申請人本人持雙證件正本親自至遠傳電信公司門市辦理,如委由第三人辦理,亦應由申請人出具委託書、提供雙證件正本,始得由受託人至遠傳電信公司門市辦理,供以確認申請人之身分及避免發生冒名申辦情事,詎在周詠翔前已多次僅提供申請人雙證件影本、申辦人數又已高達數十人之不合規定、不合常理之情況下,周詠翔再於民國105 年12月間同樣僅交付楊禮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欲申辦預付卡型行動電話門號,林峻毅、周妙芬竟因業績壓力,基於預期可能會(可能不會)出問題之僥倖心態,卻以信賴同業為藉口,不顧遠傳電信公司上開規定為避免冒名申辦情事發生,而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由林峻毅將上開楊禮綺之雙證件影本轉交周妙芬,由周妙芬在「遠傳電信大寮鳳林二加盟服務中心」將楊禮綺之相關資料(即客戶基本資料欄)輸入電腦系統後,取得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遠傳預付卡申請書」各1 張(其上申請人簽章欄均為空白),再交予林峻毅,林峻毅乃轉交周詠翔,後周詠翔將上開「遠傳預付卡申請書」3 張交還林峻毅時,申請人簽章欄上均已有偽造之「楊禮綺」署押(計3 枚署押),林峻毅再將之轉交周妙芬,由周妙芬將上開已偽造完成之預付卡申請書3 張(申請日期記載為105 年12月25日)向遠傳電信公司行使,致遠傳電信公司誤信係楊禮綺申請預付卡3 門門號而核准之,足以生損害於楊禮綺及遠傳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林峻毅、周妙芬被訴詐取預付卡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理由詳如後述),而林峻毅、周妙芬因此自周詠翔處各取得每一門號新臺幣(下同)50元之代辦報酬(即各共150元)。嗣因上開其中2 門號遭詐騙集團使用,警察機關通知楊禮綺到案說明,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被告林峻毅、周妙芬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並捨棄傳訊相關證人(見本院卷第60-61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㈠訊據被告林峻毅、周妙芬固坦認有如事實欄一所載受同案被告周詠翔之託,卻違反遠傳電信公司申辦門號之規定,而以「楊禮綺」名義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被告林峻毅辯稱:「我不知道周詠翔盜用楊禮綺的證件,只是單純信賴周詠翔有查核過」云云,被告周妙芬則辯稱:「資料是林峻毅交給我的,我不認識周詠翔,也沒有和周詠翔聯絡過,是因為太相信同行,才會被騙」云云。

㈡經查:

⒈如事實欄一所載由同案被告周詠翔提供告訴人楊禮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再由被告林峻毅轉交被告周妙芬辦理本件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之申辦過程等節,業據被告林峻毅、周妙芬自警詢至本院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3頁背面-14 頁,原審卷第51、54頁,本院卷第41-43 頁),其等所供互核一致,並有「遠傳預付卡申請書」3 紙、告訴人楊禮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各3 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1-46 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⒉被告林峻毅、周妙芬固以前詞置辯。惟本院審酌:

⑴被告林峻毅、周妙芬明知違反遠傳電信公司申辦門號之規定,仍為本件申辦行為依遠傳電信公司規定,申辦預付卡型行動電話門號,須由申請人本人持雙證件正本至遠傳電信公司門市辦理,如委由第三人辦理,亦應由申請人出具委託書、提供雙證件正本,始得由受託人至遠傳電信公司門市辦理等節,為被告林峻毅、周妙芬所明知(見本院卷第57頁);且被告林峻毅、周妙芬亦坦認本件3 門預付卡門號之申辦,僅有申請人即告訴人楊禮綺之雙證件影本,申辦過程明顯與遠傳電信公司規定不符,其等亦未能與告訴人聯絡確認(見本院卷第85頁)。足認被告林峻毅、周妙芬對本件3 門號之申辦,不僅完全違反遠傳電信公司之相關規定,無從確認告訴人有申辦本件門號之意願,甚且連可供合理推論告訴人有申辦本件門號意願之證明(僅為雙證件之影本,且無授權書),亦屬薄弱。

⑵被告林峻毅、周妙芬對本件3門號之申辦時,有預期可能會(可能不會)出問題之僥倖心態被告林峻毅於警詢曾提出周妙芬製作由同案被告周詠翔委託其等申辦預付卡型門號之「代辦門號統計表」(見警卷第44-45 頁),其上詳細記載申辦門號者之姓名及電話號碼,含本件告訴人楊禮綺部分共有90筆資料,於逾6 個月使用期限後,原申請人均已不再使用(見本卷第80、87-88 頁被告林峻毅供述及加註使用情形「統計表」);且依上開「代辦門號統計表」內容及被告林峻、周妙芬於本院供稱:「全部的號碼都是周詠翔委託林峻毅請周妙芬幫忙辦理的,都只有申請人雙證件影本,期間約1 至3 個月陸陸續續辦理的」、「因為我們有預付卡庫存的壓力」等語(見本院卷第56-57 頁),顯見被告林峻毅、周妙芬於本件3 門號申辦前,同案被告周詠翔即已有多次僅提供申請人雙證件影本、申辦人數又已高達數十人等不合規定、不合理現象,被告林峻毅、周妙芬卻因業績壓力,基於預期將來可能會(可能不會)出問題之僥倖心態,卻以信賴同業為藉口,而為本件3 門號之申辦行為。

⑶被告林峻毅、周妙芬本件所為,具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不確定故意按刑法第13條第2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學理上稱為間接或不確定故意)。此項間接故意,不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包含行為之客體與結果之發生),須有預見,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存有容認其發生之意欲),始克相當。行為人有無犯罪之間接故意,乃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須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行為時之客觀情況,依經驗法則審慎判斷。本院審酌,被告林峻毅、周妙芬對本件3 門號之申辦,完全違反遠傳電信公司之相關規定,且因僅有告訴人楊禮綺之雙證件影本,亦無告訴人之授權書,致無從證明、確認告訴人有申辦本件門號之意願,甚且於同案被告周詠翔前即已有多次僅提供申請人雙證件影本、申辦人數又已高達數十人等不合規定、不合理現象,仍基於業績壓力,基於預期將來可能會(可能不會)出問題之僥倖心態,卻以信賴同業為藉口,而為本件3 門號之申辦行為,後果然發生告訴人未同意申辦本件3 門號、上開「遠傳預付卡申請書」之「楊禮綺」簽名係遭偽造情事。是被告林峻毅、周妙芬本件以告訴人名義申辦門號之行為,均具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不確定故意。

⑷至於:

①被告林峻毅提出其因同案被告周詠翔所涉另手機門號案至警局製作筆錄後,為證明其清白,而將其與周詠翔於106年4月22日之對話予以錄影,此經原審勘驗對話錄影光碟之內容如附表二所示。然由該對話內容:「...周(指周詠翔):兩件在他們那裡ㄅㄧㄚˋ(音譯)的。林(指林峻毅):兩件…周:不是ㄅㄧㄚˋ(音譯)你的,你不用擔心,我兩件都是ㄅㄧㄚˋ(音譯)那個的,我一件ㄅㄧㄚˋ(音譯)中華電信的,一件ㄅㄧㄚˋ(音譯)台灣之星。林:中華電信…周:不然你早就…我筆錄已經就做完了,拎娘阿人家被害者也去開庭了,你筆錄就沒收到,你在那邊擔心什麼?我又不是這麼不會巴結的人,幹拎娘,事情到這...林:我是沒做過筆錄,我是…周:到我這邊我就擋下來了,如果人家要吃我,我就擋下來了,所以我要問你所以我要怎麼做,你才會安全沒事情。林:還是本人帶證件來?周:本人帶證件?拎娘…(表情:笑)林:因為之前這邊要補代辦啦,因為他們是配件回來的,要補代辦,這樣比較周全(聽不清楚),程序也是重送。周:怎麼可能代辦啦,拎娘怎麼找代辦?...」依此,被告林峻毅於周詠翔另手機門號案被偵查後,周詠翔表示「我要問你所以我要怎麼做,你才會安全沒事情」,被告林峻毅隨即答以「還是本人帶證件來?」等語,此恰顯示被告林峻毅前已預期僅有申請人雙證件影本將來可能會(可能不會)出問題之僥倖心態,乃有出此「本人帶證件來」之彌補提議。是自無從因被告林峻毅提出上開錄影光碟,即認其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不確定故意。

②被告周妙芬與同案周詠翔並無聯絡,且在本件「預付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聯絡電話欄登載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惟被告周妙芬與周詠翔之聯繫窗口均為被告林峻毅,被告周妙芬與周詠翔是否直接聯絡,已非關重要;且被告周妙芬為本件3 門號之承辦人,於未取得告訴人楊禮綺之聯絡電話下,無論是否登載其被告周妙芬本人電話偽為告訴人之聯絡電話,日後均可輕易查出本件承辦人員為何人,則在須填載各該事項始能完成申辦手續情況下,被告周妙芬為一時方便而填載自己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自難執此即認其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不確定故意。

⒊綜上所述,被告林峻毅、周妙芬上開辯解,為圖卸刑責、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林峻毅、周妙芬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堪認定。

㈢論罪、不另為無罪諭知

⒈論罪核被告林峻毅、周妙芬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等與同案被告周詠翔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林峻毅、周妙芬因共犯周詠翔或周詠翔指示之第三人在「預付卡申請書」上偽造「楊禮綺」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等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⒉不另為無罪諭知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峻毅、周妙芬本件所為尚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然本件申請手機門號預付卡,係先支付通話費後,始得取得預付卡(SIM 卡),而本件復未搭配手機或其他方案,故就此部分而言,遠傳電信公司並未因被告林峻毅、周妙芬或共犯周詠翔所施用之詐術而受有損害,自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峻毅、周妙芬此部分犯嫌與上開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原判決撤銷之理由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林峻毅、周妙芬有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而為無罪之諭知,然被告林峻毅、周妙芬本件所為,確實具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不確定故意,業經本院認定、論述如前述,原審認定尚有未恰。檢察官亦執上開理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㈤量刑、沒收

⒈量刑、被告周妙芬部分為緩刑諭知

⑴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峻毅、周妙芬不思以正途招攬客戶辦理門號,賺取金錢,卻在業績壓力下,全然違反遠傳電信公司之相關規定為本件3 門號之申辦行為,此舉並可能助長冒名申辦門號由詐騙集團使用之歪風,所為誠屬非是;惟被告林峻毅、周妙芬雖否認有犯罪故意,然就本件申辦門號之客觀事實均坦承不諱,亦積極蒐證有關共犯周詠翔之所為,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暨衡酌被告林峻毅具大學肄業學歷、目前從事通訊工作、家中有父親、妹妹,被告周妙芬具二技肄業學歷、目前在臺灣大哥大直營門市工作、家中有父母親、妹妹等學經歷、家庭情況等一切情狀,爰均量處有期徒刑2 月,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⑵按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為刑法第74條所明定。爰審酌被告周妙芬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5頁),且就本件申辦門號之客觀事實自承不諱,並積極配合調查,又其本件犯罪所得極少,堪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上開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⒉沒收

⑴如附表一所示文書已交付遠傳電信公司,非被告林峻毅、周妙芬所有,不予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楊禮綺」署押共3 枚,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在被告2 人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⑵被告林峻毅、周妙芬因本件犯行,各取得150 元之代辦酬勞(見本院卷第85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在被告2 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19 條、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杰承提起上訴,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高于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一:
⒈「遠傳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上偽造之「楊禮綺」
  署押1枚。
⒉「遠傳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上偽造之「楊禮綺」
  署押1枚。
⒊「遠傳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上偽造之「楊禮綺」
  署押1枚。
附表二:
┌──┬───────────────────┬────┐
│編號│勘驗內容(以下林峻毅簡稱「林」,周詠翔│  出處  │
│    │簡稱「周」,兩人全程使用臺語)        │        │
├──┼───────────────────┼────┤
│ 1  │「IMG_1584」檔案                      │原審卷第│
│    ├───────────────────┤66-69頁 │
│    │林:你全部都賣出去?                  │        │
│    │周:也是有NP的。                      │        │
│    │林:阿你是賣去哪裡?                  │        │
│    │周:賣給小…我跟你說我全部都抄給小胖他│        │
│    │    們了。(00:00:04)              │        │
│    │林:同一個人而已?                    │        │
│    │周:我全部都抄去給他了。              │        │
│    │林:人家出來要跟你拿那三條**(聽不清楚│        │
│    │    )。                              │        │
│    │周:兩件在他們那裡ㄅㄧㄚˋ(音譯)的。│        │
│    │林:兩件…                            │        │
│    │周:不是ㄅㄧㄚˋ(音譯)你的,你不用擔│        │
│    │    心,我兩件都是ㄅㄧㄚˋ(音譯)那個│        │
│    │    的,我一件ㄅㄧㄚˋ(音譯)中華電信│        │
│    │    的,一件ㄅㄧㄚˋ(音譯)台灣之星。│        │
│    │    (00:00:17)                    │        │
│    │林:中華電信…                        │        │
│    │周:不然你早就…我筆錄已經就做完了,拎│        │
│    │    娘阿人家被害者也去開庭了,你筆錄就│        │
│    │    沒收到,你在那邊擔心什麼?我又不是│        │
│    │    這麼不會巴結的人,幹拎娘,事情到這│        │
│    │    …(00:00:26)                  │        │
│    │林:我是沒做過筆錄,我是…            │        │
│    │周:到我這邊我就擋下來了,如果人家要吃│        │
│    │    我,我就擋下來了,所以我要問你所以│        │
│    │    要怎麼做,你才會安全沒事情。(00:│        │
│    │    00:37)                          │        │
│    │林:還是本人帶證件來?                │        │
│    │周:本人帶證件?拎娘…(表情:笑)    │        │
│    │林:因為之前這邊要補代辦啦,因為他們是│        │
│    │    配件回來的,要補代辦,這樣比較周全│        │
│    │    (聽不清楚),程序也是重送。      │        │
│    │周:怎麼可能代辦啦,拎娘怎麼找代辦?  │        │
│    │林:反正我想一下再跟你說,所以,因為現│        │
│    │    在最重要的就是這筆,「呂秀鳳」(音│        │
│    │    譯),我不知道是哪個號碼,你看這個│        │
│    │    15跟我…                          │        │
│    │周:這個絕對不會錯。                  │        │
│    │林:你有印象嗎?因為之前…他是跟我大概│        │
│    │    說一下,我問他,他是跟我說…      │        │
│    │周:人家有跟我賣預付卡嗎?沒…拎娘…沒│        │
│    │    5000張也賣3000張了。              │        │
│    │林:沒有啦,他是說他辦號碼,「振仔」(│        │
│    │    音譯)一開始跟我說辦…            │        │
│    │周:他不是…我跟你說…                │        │
│    │林:他說他在鳳山辦號碼。              │        │
│    │周:他去辦門號換現金。                │        │
│    │林:換現金?嘿。                      │        │
│    │周:他是去辦門號…女的嗎?            │        │
│    │林:嘿,對。                          │        │
│    │周:80幾年次的嗎?                    │        │
│    │林:對。                              │        │
│    │周:對嘛?住在小港,沒意外應該是住在小│        │
│    │    港。                              │        │
│    │林:嘿。                              │        │
│    │周:他是跑去辦門號換現金,我跟你說我這│        │
│    │    邊所有的人,我都不認識,這些資料都│        │
│    │    不是我的,你沒看到有的資料是臺北的│        │
│    │    、桃園的…(00:02:08)          │        │
│    │林:不是…你ㄅㄧㄚˋ(音譯)出來的嗎?│        │
│    │周:不是,我不可能拿我自己的客人來做。│        │
│    │林:靠夭,你之前跟我說是你拿客人來的。│        │
│    │周:我如果跟你說…我之前就跟你說這些人│        │
│    │    我都不認識。(00:02:23)        │        │
│    │林:蛤?                              │        │
│    │周:我不可能拿我自己的客人來辦啦,拿我│        │
│    │    自己的客人來辦,拎娘,中槍的時候,│        │
│    │    拎娘,你跟我都包起來。            │        │
│    │林:因為我是想說先解決這個,因為他一直│        │
│    │    打電話給我。                      │        │
│    │周:重點是他沒有找他(聽不清楚),要怎│        │
│    │    麼找他?                          │        │
│    │林:叫他留電話啊。                    │        │
│    │周:阿那個就不用理他了,不然怎麼辦?  │        │
│    │林:阿我之前幫你開的全部你都賣掉了?  │        │
│    │周:全部都跑光了。                    │        │
│    │林:跑光了?                          │        │
│    │周:都跑光了。你跟我我就馬上…你沒看到│        │
│    │    你來找我小胖他們都會在那裡嗎?(00│        │
│    │    :03:04)                        │        │
│    │林:對啊。                            │        │
│    │周:對啊,難道要卡卡(音譯)下去,不然│        │
│    │    怎麼辦?                          │        │
│    │林:喔,我知道了,就是他們喔?        │        │
│    │周:嘿啊。                            │        │
│    │林:阿你之前開的那次,之前我有一次拿給│        │
│    │    …你開那個什麼台哥大的。          │        │
│    │周:蛤?                              │        │
│    │林:阿台哥大那個…                    │        │
│    │周:台哥大在催很可怕。                │        │
│    │林:對啊。                            │        │
│    │周:台哥大的比較不會有事情,因為台哥大│        │
│    │    他們開的人,他們電腦系統他們自己都│        │
│    │    會去注意,萬一這個馬上跳什麼…要怎│        │
│    │    麼說,就是馬上這個要跳,這個客人這│        │
│    │    支號碼跳問題,他們就會拉掉,他們就│        │
│    │    會把這支號碼弄掉,可以直接退租,預│        │
│    │    付卡可以直接退租,所以台哥大做都很│        │
│    │    安全就是這樣。                    │        │
│    │林:可以…什麼意思?                  │        │
│    │周:直接將號碼…他們的電腦系統…他們那│        │
│    │    時候在配合的,台哥大都是那個文化中│        │
│    │    心那家店理在開的。                │        │
│    │林:到底是哪一個?                    │        │
│    │周:文化中心那個啦,他在開的,小胖也是│        │
│    │    跟他買的,厚,文化中心,你去文化中│        │
│    │    心那邊找我的時候,是不是有兩個老闆│        │
│    │    開WEM(聽不清楚)。               │        │
│    │林:嘿啊,對啊。                      │        │
│    │周:他們開的啦,他們都叫機場的開。    │        │
│    │林:喔,所以那間…那間店不是你的?    │        │
│    │周:沒有,我就跟你說不是我的,拎北還沒│        │
│    │    開。                              │        │
│    │林:這樣…喔,你之前是去那邊上班的?  │        │
│    │周:不曾,沒有。                      │        │
│    │林:阿不然?                          │        │
│    │周:就都在那裡而已,因為我在那邊用門號│        │
│    │    。                                │        │
│    │林:喔,你是借…所以你是…那邊算是?  │        │
│    │周:我一個做工作的地方而已。          │        │
│    │林:工作室啦,工作室啦。              │        │
│    │周:對對對。                          │        │
│    │林:這麼複雜?這麼厲害?做這個真的沒辦│        │
│    │    法聯絡他?                        │        │
│    │周:我沒辦法,這我真的不認識,所有的客│        │
│    │    人我沒有一個認識的。(00:04:53)│        │
│    │林:這樣…                            │        │
├──┼───────────────────┼────┤
│ 2  │「IMG_1585」檔案                      │原審卷第│
│    ├───────────────────┤69頁    │
│    │周:差三件,三件都是我帶客人去門市開的│        │
│    │    ,我直接帶客人本人帶他們去門市開的│        │
│    │    。                                │        │
│    │林:好,那他辦幾張啊?                │        │
│    │周:他辦幾張不是重點,重點是他卡片辦一│        │
│    │    辦,客人出來以後,他卡片給我,然後│        │
│    │    我拿去賣,是這樣…(00:00:12)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8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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