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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莊崑山施柏宏陳明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珮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5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珮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珮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另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編號10、11雖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非字第154 號判決撤銷定應執行刑部分,惟非常上訴之目的既係使原確定判決合法,原確定判決之確定日期尚不因非常上訴撤銷另行改判而失效,故仍以原判決確定日期為界定數罪併合處罰之時點),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編號2 、4 、11與其餘各罪雖分別係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示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經其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聲請狀(本院卷第11頁)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 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其請求而為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又編號3 、4 、8 至9 之罪前經法院定應執行刑在案,然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是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總和(已逾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30年上限,遂以30年為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22年5月;其中編號10、11前經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1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7 月,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3項規定意旨仍應以此定其內部界限),復審酌附表所示各係施用、販賣、轉讓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暨各罪實施時間緊接等諸般情狀,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故編號2 、4 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
│號│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柒月│104.10.20 │臺灣高雄地方│105.3.24  │臺灣高雄地方│105.3.24  │          │
│  │級毒品  │            │          │法院105 年度│          │法院105 年度│          │          │
│  │        │            │          │審訴字第87號│          │審訴字第87號│          │          │
├─┼────┼──────┼─────┼──────┼─────┼──────┼─────┤          │
│2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參月│104.10.2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級毒品  │            │          │            │          │            │          │          │
├─┼────┼──────┼─────┼──────┼─────┼──────┼─────┼─────┤
│3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柒月│104.10.12 │臺灣高雄地方│105.3.31  │臺灣高雄地方│105.3.31  │前經判決應│
│  │級毒品  │(共2 罪)  │104.11.10 │法院105 年度│          │法院105 年度│          │執行有期徒│
│  │        │            │          │審訴字第272 │          │審訴字第272 │          │刑1 年    │
│  │        │            │          │號          │          │號          │          │          │
├─┼────┼──────┼─────┼──────┼─────┼──────┼─────┼─────┤
│4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肆月│104.10.1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前經判決應│
│  │級毒品  │(共2 罪)  │104.11.10 │            │          │            │          │執行有期徒│
│  │        │            │          │            │          │            │          │刑6 月    │
├─┼────┼──────┼─────┼──────┼─────┼──────┼─────┼─────┤
│5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柒月│104.11.5  │臺灣高雄地方│105.5.3   │臺灣高雄地方│105.5.24  │          │
│  │級毒品  │            │          │法院105 年度│          │法院105 年度│          │          │
│  │        │            │          │審訴字第161 │          │審訴字第161 │          │          │
│  │        │            │          │號          │          │號          │          │          │
├─┼────┼──────┼─────┼──────┼─────┼──────┼─────┤          │
│6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捌月│104.12.15 │臺灣高雄地方│105.6.28  │臺灣高雄地方│105.7.19  │          │
│  │級毒品  │            │          │法院105 年度│          │法院105 年度│          │          │
│  │        │            │          │審訴字第738 │          │審訴字第738 │          │          │
│  │        │            │          │號          │          │號          │          │          │
├─┼────┼──────┼─────┼──────┼─────┼──────┼─────┤          │
│7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柒月│104.11.3  │臺灣高雄地方│105.6.28  │臺灣高雄地方│105.6.28  │          │
│  │級毒品  │            │          │法院105 年度│          │法院105 年度│          │          │
│  │        │            │          │審訴字第1006│          │審訴字第1006│          │          │
│  │        │            │          │號          │          │號          │          │          │
├─┼────┼──────┼─────┼──────┼─────┼──────┼─────┼─────┤
│8 │販賣第一│有期徒刑柒年│104.11.18 │本院105 年度│105.12.8  │本院105 年度│105.12.24 │前經判決應│
│  │級毒品  │玖月(共2 罪│104.11.19 │上訴字第765 │          │上訴字第765 │          │執行有期徒│
│  │        │)          │          │號          │          │號          │          │刑9 年8 月│
├─┼────┼──────┼─────┼──────┼─────┼──────┼─────┤          │
│9 │販賣第一│有期徒刑柒年│104.11.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級毒品  │捌月        │          │            │          │            │          │          │
├─┼────┼──────┼─────┼──────┼─────┼──────┼─────┼─────┤
│10│販賣第一│有期徒刑柒年│104.10.9  │本院107 年度│107.10.30 │最高法院108 │107.11.20 │          │
│  │級毒品  │柒月(共4 罪│104.10.10 │上訴字第1108│          │年度台非字第│          │          │
│  │        │)          │104.10.12 │號          │          │154 號      │          │          │
│  │        │            │104.10.20 │            │          │            │          │          │
├─┼────┼──────┼─────┼──────┼─────┼──────┼─────┼─────┤
│11│轉讓第一│有期徒刑陸月│104.10.1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級毒品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1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