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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20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中和任森銓陳松檀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陳大志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0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大志(下稱抗告人)所犯詐欺案件,均屬同一段時間內所為,就比較販賣毒品等五年以上之重罪而言,於國家法益之侵害相較相比,明顯較輕,且均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卻於定應執行刑反遭不公之對待,令抗告人難以信服。為此,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審酌抗告人所犯之情節,給予合理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裁量結果未逾法定範圍,且符合上開罪責相當原則之法規範目的,而無濫權情形者,自無違法可言。

三、本件抗告人犯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詐欺罪,均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己據抗告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經原審即最後事實審法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被告所犯之犯罪類型類似,時間密集發生於民國109年10月、11月加入詐欺集團之時,犯罪次數高達13次,兼衡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被告於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等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附表編號1至10(原裁定誤繕編號1至7,唯附表所載並無錯誤)部分、編號12、13部分曾經定刑之內部界限等情狀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參年貳月。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詐欺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合計為14年10月,唯其中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曾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曾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其內部界限最高為有期徒刑4年7月(2年1月+1年2月+1年4月=4年7月)。觀諸原裁定已具體審酌被告所犯之犯罪類型、時間密集、犯罪次數、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於審理時坦承犯行、行為人之人格、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曾經定刑之內部界限等情狀,綜合判斷,就所犯數罪之整體予以評價,所為定刑既未逾越法律規定之外部、內部界限,且與法規範目的無違,亦無顯然違背比例、平等諸原則之濫權情形,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所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係對原審適法裁量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1 年2月 109年11月9日至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7號、第131號 110年8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7號、第131號 110年12月21日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8號(發監執行)  1.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2.附表編號9、10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3.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宣告刑,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 2 詐欺 有期徒刑1 年2月 109年11月19日       3 詐欺 有期徒刑1 年2月 109年11月19日       4 詐欺 有期徒刑1 年2月 109年11月19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1 年2月 109年11月19日       6 詐欺 有期徒刑1 年1月 109年11月19日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09年11月19日       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0月20日至109年10月2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110年11月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110年12月3日 新竹地檢 110年度執字第4564號(發監執行)  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109年10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94號 110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94號 111年1月7日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60號(發監執行)  1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109年10月19日       1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1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9號 111年1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9號 111年3月2日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97號(發監執行)  1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0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64號 111年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64號 111年3月16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18號(發監執行) 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0月6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204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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