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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吳進寶徐美麗方百正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竣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竣博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竣博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同條項但書第1 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又數罪併罰,有2 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參照)。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108 年台非字第155 號判決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其餘編號所示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參(詳本院卷第9頁)。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部分,固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年確定,惟受刑人既有合於數罪併罰之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且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自可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4;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並審酌受刑人經合法送達,屆期未提出意見書,考量其所犯為如附表所示之罪名,以及行為日期之密接程度、行為方式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年月日)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05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427號 106年1月16日 同左 106年2月19日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罪 105年7月6日至同年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7號 106年1月18日 同左 106年2月19日 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3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月,4罪 105年7月2日至同年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3號 106年2月23日 同左 106年2月23日 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5年5月6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06號 110年12月15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 111年7月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312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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