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46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吳伊恩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一)受刑人吳伊恩犯附表編號1至45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7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13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16至2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30至3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33至4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依上述說明,本院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與其餘之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總和有期徒刑13年8月(計算式:1年4月+1年1月+1年+1年6月+1年3月+1年+1年2月+8月+11月+1年3月+2年6月=13年8月)。
(二)本院於裁定前已依法將聲請人之聲請書繕本寄送予受刑人,並以書面方式徵詢受刑人關於本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略謂:因當時年輕涉世未深,尚未步入社會,只著眼於眼前小利,致被洗腦加入詐騙集團成為車手,讓家人為我奔波與被害人和解,害家人難過也害自己失去自由,請求讓我提早回歸社會、孝順媽媽、完成學業,或去從軍,做一名對國家有用的人等語,此有本院函文及受刑人刑事陳述狀1份在卷可參。
(三)爰斟酌受刑人陳述之意見,及受刑人所犯均為詐欺罪,各罪之罪質與侵害法益類相同,衡諸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間隔,及其所犯罪數反應出人格特性、加重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受刑人日後尚有復歸社會之必要等情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10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吳伊恩(下稱抗告人)對所犯錯誤深感悔悟,將來重返社會願成為反詐騙組織之志工,盡微薄之力幫助他人一年,請酌定較輕之應執行刑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故數罪併罰如何定其應執行刑,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節之不同,以其各罪所宣告之刑為基礎,本其自由裁量之職權,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351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07 號判決、102 年度台抗字第1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原裁定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經先後判決確定,各罪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而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而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
五、查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或不當。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計45罪(各罪刑度詳如附表所載),所處有期徒刑合計為46年10月(外部界限);而附表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7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13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16至2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30至3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33至4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依上述說明,原審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與其餘之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總和有期徒刑13年9月(內部界限計算式:1年4月+1年1月+1年+1年6月+1年3月+1年1月+1年2月+8月+11月+1年3月+2年6月=13年9月,原裁定誤算為13年8月,應予更正)。經核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10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且無違反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或濫用其職權可言,亦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亦難謂有侵害抗告人原本已有之權益。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定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案由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10年9月9日至110年9月13日 雄高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74號 112年3月23日 同左 112年4月25日 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74號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10年9月14日 雄高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74號 112年3月23日 同左 112年4月25日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10年9月14日 雄高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74號 112年3月23日 同左 112年4月25日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10年9月14日 雄高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74號 112年3月23日 同左 112年4月25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10年9月14日 雄高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74號 112年3月23日 同左 112年4月25日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9月11日 雄高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74號 112年3月23日 同左 112年4月25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75號 7 詐欺 有期徒刑9月 110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4號 111年12月16日 同左 112年6月13日 編號7至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07號 8 詐欺 有期徒刑9月 110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4號 111年12月16日 同左 112年6月13日 9 詐欺 有期徒刑8月 110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4號 111年12月16日 112年6月13日 10 詐欺 有期徒刑8月 110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4號 111年12月16日 112年6月13日 11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10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4號 111年12月16日 112年6月13日 12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10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4號 111年12月16日 112年6月13日 1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20號 112年3月3日 112年6月8日 編號13至1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44號 1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20號 112年3月3日 112年6月8日 1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20號 112年3月3日 112年6月8日 1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10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1號 112年2月3日 112年7月3日 編號16至2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06號 1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10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1號 112年2月3日 112年7月3日 1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10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1號 112年2月3日 112年7月3日 1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10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1號 112年2月3日 112年7月3日 2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10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1號 112年2月3日 112年7月3日 2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10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1號 112年2月3日 112年7月3日 2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10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1號 112年2月3日 112年7月3日 2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10年9月15日至110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1號 112年2月3日 112年7月3日 2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10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1號 112年2月3日 112年7月3日 2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10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1號 112年2月3日 112年7月3日 2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7月20日 雄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3號 112年10月12日 同左 112年11月16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21號 2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8月24日 雄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3號 112年10月12日 同左 112年11月16日 28 詐欺 有期徒刑8月 110年7月22日 雄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3號 112年10月12日 同左 112年11月16日 29 詐欺 有期徒刑11月 112年5月26日 新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30號 112年7月19日 同左 112年10月25日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0號 3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9月11日至110年9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1號 112年10月23日 同左 112年11月29日 編號30至3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62號 3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1號 112年10月23日 同左 112年11月29日 3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1號 112年10月23日 同左 112年11月29日 3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 11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5月15日 同左 113年6月19日 編號33至4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464號 3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5月15日 同左 113年6月19日 3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5月15日 同左 113年6月19日 3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5月15日 同左 113年6月19日 3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5月15日 同左 113年6月19日 3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5月15日 同左 113年6月19日 3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5月15日 同左 113年6月19日 4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5月15日 同左 113年6月19日 4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5月15日 同左 113年6月19日 4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5月15日 同左 113年6月19日 4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5月15日 同左 113年6月19日 4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5月15日 同左 113年6月19日 4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5月15日 同左 113年6月19日